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司准备资料大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司准备资料大全企业提供资料清单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需提供的资料1、纳税申报表[期初(1月)、期末(12月)]和未经审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2、全年记账凭证、账簿,上年损益类明细账、总账3、各期完税凭据4、本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附注5、税务机关出具的各项纳税鉴定和批准件(如停、歇业、减免税、退税等)、税务检查报告书6、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章程、设立和以后变更登记时的批文7、前期中介机构所作的纳税审核报告,年度会计报表审核报告,验资报告8、包装物押金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购销合同等重要经营合同与协议9、投资收益的计算依据(被投资单位的审核报告,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方案)10、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的利润己完税的证明11、现金盘点表12、银行对账单、未达账项调整表13、存货盘点表、存货倒轧表(客户没有的,审计人员根据需要编制)、成本计算表14、预提、待摊费用的计算明细及计算依据15、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新增固定资产购置发票16、处理坏账的报备报批文件(税务部门的批准文件)17、处理资产损失的批准文件(税务部门的批准文件)18、最后一期借款利息计算及支付利息的单证19、除定额计税工资形式外的采用其它计税工资形式的批件、社保证20、用工合同、薪金制度文件、任选三个月以上己签名实发工资表(12月份必须抽查)21、计提"三费"计算单、上缴工会经费证单22、软件开发企业等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文件23、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准文件24、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批准文件25、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批准文件26、大额应付款项(预收账款)等往来的询证函27、单位现在执行的会计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控制度28、关联企业名称、关联交易发生额明细(分月份列示)29、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明细30、其他应提供的资料31、客户声明书、基本情况表(本所提供格式)二、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鉴证需提供的资料1、提供上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所需的资料2、研究开发项目一览表3、立项审查表(科委/经贸)4、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年度汇总表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明细-分项目6、技术开发项立项书7、科技查新报告8、上年度《技术开发费用使用情况审批表》9、本年度《技术开发费用使用情况审批表》企业提供资料清单("三来一补"企业适用)一、基本资料1、单位设立时的协议及补充协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单位《税务登记证》(国税与地税)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3、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复印件4、上一年度的所得税审核报告5、租赁合同6、海关合同(如有较多,可汇总)等重要经营合同、协议复印件二、凭证、账簿、报表等基础会计资料1、1至12月份凭证、账簿、纳税申报资料2、1至12月份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三来一补"企业税务指标表、年度现金流量表3、全年银行对账单的复印件4、现金盘点表;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6、"三来一补"企业自查表7、来料加工企业加工合同完成情况申报表8、1-12月份工资表及国内、外籍人数9、1-12月份结汇汇总表10、1-12月份社会保险缴款人数及金额明细11、1-12月份国内、国外员工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12、固定资产明细表及折旧计算表13、加工合同及免税申报资料的复印件三、其他相关资料1、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控制度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及涉税鉴证报告复印件3、单位关联企业名单及关易额4、业务约定书(由出具查帐报告的事务所提供格式,企业审核盖章确认)5、管理声明书/白条确认书/存货声明书(由事务所提供格式,企业审核盖章确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ppt 131页)

2、提出鉴证结果,四选一---无保留意见、保 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否定意见
3、按规定附送资料—目录清单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二对适用税率一致的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在计入收入总额时并未还原为税前所得,如 果当年存在投资收益弥补当年经营亏损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就会出现企业用税后利润补亏的情况,导致对企业的重复征 税,造成资本收益的税收负担高于经营收益的税收负担。
举例
例:收入100,其中免税收入20,成本110,利润-10 万元
可由以后年度弥 补的亏损额
备注
(100-20)旧 110+20=-10
免税收入20万元要弥补当年 亏损,实质上并未享受优惠
100-20-110=-30 实质享受了20万元免税 新
收入确认的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 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当期收入=提供劳务总收入×本期末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 间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成本=提供劳务总成本×本期末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 间已确认的费用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商品的公允价 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税法特殊规定-收付实现制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第(二)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
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训报告(3篇)

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训报告(3篇)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训报告3篇下面是烟花美文网xx整理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训报告3篇,供大家参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训报告3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训报告1二零零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我们XX区国税局按照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指导思想,将工作重点放在政策宣传和汇算清缴检查两方面,通过各片、组人员的大量工作,汇算清缴工作取得较好效果,提高和加强了企业的所得税的管理水平,促进了所得税税收任务的完成,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工作责权及程序。
下面将各方面情况汇报总结如下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一、汇算清缴企业户数情况年度,我局企业所得税管户350余户,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共计50户,按征收方式划分均为查帐征收;按纳税地点划分全部为就地缴纳户数;按经济性质分国有企业7户;有限责任公司42户,股份有限公司1户。
二、汇算清缴情况年度汇算清缴企业共缴纳企业所得税1800余万元。
其余定额征收户数,按规定不进行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户占应汇算清缴户的100二.税源分析自2000年新办企业划归国税管理以来,所得税的户数呈不断增加状况,且增加户数主要为中小企业。
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大户仍以石油公司、中石化、市烟草、区烟草为主,四户企业所得税1200万元,占到总收入的91.88。
二、新增户数中较成规模纳税5万元以上的有通信实业集团XX市分公司,纳所得税5.7万元;XXX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纳25万;XX广告公司纳20万。
三、投资较大、但尚无收入、无收益的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增11户,均无收入;XXX建设有限公司投资上亿元,主要进行XX 路的管理收费,仍在筹建阶段;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市财政局和交通局投资上亿元成立的用于城市建设的目的,目前尚未启动。
四、其他中小企业数量增加较快主要有商贸企业、代理、咨询、技术开发等中介结构、苗圃、花卉、林木业、饮食业、旅游服务业、建筑、装潢业。
西城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之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送资料说明

西城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之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送资料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及《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等⽂件的相关规定,纳税⼈在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送如下纸质资料。
其中原西城区纳税⼈将资料附送⾄我局北办税服务⼤厅,原宣武区纳税⼈将资料附送⾄主管税务所。
⼀、附送资料种类(⼀)企业应附送的纸制资料企业在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需同时附送的纸制资料:1、查账征收企业应附送:(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上申报企业可不附送此表的纸制资料);(2)财务报表;(3)《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上申报可不附送此表的纸制资料);2、核定征收企业应附送:(1)《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上申报企业可不附送此表的纸制资料);(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式企业年度收⼊总额申报表》(⽹上申报企业可不附送此表的纸制资料);(⼆)企业应附送的其他纸制资料除上述应附送资料外,纳税⼈在进⾏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应区分不同情况附送以下纸质资料:1、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新技术企业(含享受“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相关规定,已办理减免税⼿续的企业,应向我局附送以下资料(以下资料的计算、填报⼝径参照《⾼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持的⾼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结构明细表(具体表样可通过西城国税⽹站“下载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结构明细表”下载或参看国税函[2009]203号⽂件),该表分2008、2009、2010年三个年度分别填报有关数据;(3)企业当年⾼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占企业总收⼊的⽐例说明;(4)企业具有⼤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员占企业当年职⼯总数的⽐例说明、研发⼈员占企业当年职⼯总数的⽐例说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ppt课件

可编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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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盘点
1 收入确认类---不征税收入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 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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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盘点
税前扣除项目
一 成本与费用的扣除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
9、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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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盘点
1 收入确认类----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 国债转让收入,应缴纳所得税。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 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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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盘点
3 应税所得范围
1 销售货物所得 2 提供劳务所得 3 转让财产所得 4 权益性投资所得
5 利息所得 租金所得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 接受捐赠所得 8 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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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础知识
3 应税所得来源地标准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
企业所得税培训学习ppt课件

5、租金收入—条例19条,按合同日期确认;
准则:经营租赁按直线法确认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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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纳税申报
5、租金收入—条例19条,按合同日期确认;
跨年度\一次性取得\按比原则确认\国 税函[2010]79号文
准则:经营租赁按直线法确认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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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纳税申报
权益法下对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 益—税收对初始投资成本确认,以公允价和相关 税费为基础;
入、收入和成本能合理计量; 会计与税收因目的不同,产生差异。 除视同销售外,按会计核算结果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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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纳税申报
附表一—工商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1、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对应主表相应行次; 2、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按会计核算项目填报; 3、视同销售:按税收口径填报;目的—基数 4、销售(营业)收入—主要用于计算广告业务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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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纳税申报
视同销售—国税函828号—处置资产处理
不改变权属—可不视同销售,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情形—改变结构、性能、用途、总分机构转移等 改变权属—作视同销售 情形—交际、奖励、福利、股息分配、捐赠等 关注: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费用替代性质、当期
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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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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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申报概述
申报组成—按税款分:预缴申报、年度申报、核 定申报、扣缴报告、清算申报
—按类别分:居民、非居民
—按重要性分:财产损失、弥补亏损、境
外所得、关联企业、附列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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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度纳税申报
概述
申报依据—税法、条例、会计核算准则、制度
2024年税务培训资料

车船使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 船舶征收的税种,政策解读包括纳税人、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等。
实务操作
包括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流程,以及税务筹划和风 险管理的方法。
06
税务稽查与风险防范
税务稽查程序和方法介绍
税务稽查程序
包括稽查准备、实施稽查、稽查审理 、处理决定执行和稽查结案等五个阶 段。
申报表填写规范
常见错误及处理方法
详细介绍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要求, 包括表头信息、各栏次数据填写等。
列举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过程中常见 的错误,并提供相应的处理方法。
申报表审核要点
阐述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申报表的审核 重点,包括数据逻辑关系、税收优惠 享受情况等。
03
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实务操作
企业所得税基本原理及政策解读
义务发生时间等。
关税政策
关税是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税种, 政策解读包括关税税率、完税价格 、关税减免等。
实务操作
包括消费税和关税的申报、缴纳、 退税等流程,以及应对税务稽查和 争议解决的方法。
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财产和行为税政策解读
资源税政策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 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 收的税种,政策解读包括征税范 围、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
税务登记与申报流程
01 02
税务登记
纳税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包括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得进行纳税申报和 税款缴纳。
纳税申报
纳税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如 实申报纳税事项。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上门申报和邮寄申报等。
北京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老会计人的经验)

北京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老会计人的经验)【按】2017年1月16日,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邀请北京国税老师对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进行了辅导,本篇文章作为我们的学习笔记,对于部分内容进行了学习整理,受益非常多,感谢培训老师的分享,内容版权归属讲课老师所有;同时我们适当增加了一些理解的内容.记录内容难免有疏漏之处,请随时予以指正!相关问题,请进一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第一部分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一、公益股权捐赠的税务处理(财税【2016】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公益股权捐赠按历史成本确认转让收入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不包括其他的权益性投资,比如基金就不算股权.?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境外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股权捐赠不予适用,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三)上述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比照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捐赠额如何确认,是否在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比例内扣除?按历史成本、除特殊情形外,一般不超过12%.?接受捐赠方履行何种手续?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包括哪些资料?区分情况予以判定,比如买卖、投资等等.案例一:甲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用于捐赠,捐赠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社会团体取得税前扣除捐赠资格.股权计税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当年甲企业按会计口径计算的利润总额为700万元.1.企业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8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2.税务处理:甲企业按80万元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其股权转让所得为”0”捐赠支出按80万元确认捐赠扣除限额:700*12%=84(万元)税前扣除捐赠额:80万元捐赠产生的纳税所得调整:03.结论:当股权捐赠支出按成本或按公允价值均可以全额扣除时,不会对纳税所得产生影响.案例二:接上例,假设甲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用于捐赠,未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而是通过市民政局.股权计税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当年甲企业按会计口径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1.企业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8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分析:由于企业股权捐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只通过市民政局(可能都是用于慈善事业,但是不符合规定),因此发生的捐赠支出不能适用财税【2016】45号,只能适用一般政策处理.2.税务处理:?企业将股权用于捐赠,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公允价值转让;二是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权用于捐赠.即分为两步:第一步,按照公允价值转让给市场,填入附表3视同销售收入100万、视同销售成本80万,实现20万转让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第二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支出,需要按照100万确认捐赠支出;在税收上,还要看能不能扣除、是否超过利润总额的12%(当年甲企业按会计口径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80万,税收上能够扣除100万,少扣了20万,因此应纳税所得额调减20万.如此一来,第一步调增20万、第二步调减20万,相抵为零,对所得税没有影响.总之,公益性社会团体,不管按照股权计税成本还是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收入,重要是看捐赠能不能全额抵扣、是否超过利润总额的12%,只要不超过、纳税人在税收上是没有增加负担的.关于这一点,可能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有不同的理解,但北京国税还是从这个逻辑上进行的认可,这一点,小编也是非常支持的.之所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股权的价值,主要是考虑到避免有的纳税人持有股权时间长、增长倍数高、按照计税成本计算的税收影响太高.?视同销售处理时,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权用于捐赠时,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80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的税务处理(不超限额12%).?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行为共调整增加纳税所得额0万元(20-20)(三)上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比照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税收处理:参照总局的表述标准是”当时是否纳税了”.比如,有的企业用股权捐赠、且已经纳税了,这种情况不再做调整;如果没有纳税,可以比照45号文处理.二、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80号公告)(一)人身意外险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知识: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解读:企业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而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企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他经营中发生的受益人为职工的保险支出呢?——不得抵扣.关于这一点,在2016年度之前发生的出差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认为从受益人的角度是不得扣除的.但是据此也不宜推出雇主责任险是可以税前扣除(相当于认为仍有不可税前扣除).重要提示: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扣除!?离退休人员工资——虽然有各种原因形成的企业的支出现状,但从受益相关性的角度,仍不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一条规定,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内退人员,如果是当期费用化发生的支出,是允许扣除的,相当于是发放的补偿支出.对于企业改制时从未分配利润转出的支出,相当于是股东承担的,不得税前扣除.?宣传关联企业产品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要看宣传产品是谁的产品?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独立纳税主体原则,如果宣传的是自身产品那么允许抵扣;如果宣传集团内其他企业产品,跟自身取得收入无关、且未收取款项,就需要做纳税调整.比如,国内汽车生产厂家,只能生产某种型号的汽车,而S和R系列是境外母公司生产,决定由大陆厂家来宣传.该企业在推广中支付了款项,没有收取相应金额,税收上就要做纳税调整.?将银行贷款转借给关联企业不收取利息(资产损失也推定为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比如母公司作为投资公司往往是亏损主体,子公司是盈利的,母公司拿着子公司的贷款去投资(使用三年,未支付利息),那么子公司的利息支出与其取得收入无关.处理方式:1、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母公司向子公司支付利息;2、子公司已发生的利息支出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做纳税调整.实际处理中,第二种方式处理上更简单一些.?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职工旅游费用)——根据独立纳税主体原则,作为自然人,有些福利费支出是不能税前抵扣的;福利费能够列支的可以,福利费不能列支的不能抵扣.职工旅游支出,属于个人消费支出,能不能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不能扣除的.比如,业务招待费40%不能扣;因为业务招待里面有很大成分是个人消费的属性,我们国家是40%不允许抵扣.?重要提示:哪些是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特殊情形判定:主要是强调能够为当期或者未来带来经济利益;如酒类生产厂家与经销商签订协议,销量达到一定量的时候,经销商支付的进入超市的上架费有厂家给予报销.这个费用是经销商发生的,但是生产企业列入成本.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经销商不能够为生产厂家宣传产品,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该费用与厂家取得收入相关,是可以列支成本的.(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解读: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所述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但对被移送资产的税务处理另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废止后,缺乏相应的征管对税款的保障,因此需要补充,于此对于房产等溢价高的进行关注,避免产生征管漏洞.“另有规定”:如企业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行为的,应按照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需复核四种情形: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2)、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3)、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4)、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即,满足四种情形可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资产价值.相关规定:1.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2.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国税函[2010]148号三、施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81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就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税.退税的条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2.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3.没有后续开发项目——跟以前的变化在于,以前申请退税在注销的时候,现在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这个公司没有项目了,仍然留着不注销,也可以进行退税.三、计算方法(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例题: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1月开始开发某房地产项目,2016年10月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12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整个项目共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万元,其中2014年—2016年预缴土地增值税分别为240万元、300万元、60万元;2016年清算后补缴土地增值税500万元.2014年—2016年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分别为12000万元、15000、3000万元,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45万元、310万元、0万元.该企业2016年度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企业没有后续开发项目,拟申请退税,具体计算详见下表:四、报送资料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二)项目销售收入总额(三)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四)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五)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等情况.五、政策衔接上述规定自81号公告发布之日(2016年12月9日)起施行.公告发布前,企业凡已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在81号公告发布后仍存在尚未弥补的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的亏损,按照8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同时废止.四、技术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财税【2016】101号、总局2016年第62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注释:要考虑摊销后净值的处理,并不是简单的原值,应是计税基础的表述)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什么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中含现金的如何处理?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不能含有现金等非股权(股票)对价.技术成果的范围: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loading...技术成果是否需有关部门确认?需确认.技术成果的”原值”怎样确认?——未使用:计税基础;使用过:资产净值(计税基础-摊销额),原值的在税上的表达并不是很恰当.选择性问题――如有不同的适用条件之时,比如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分五年均匀所得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也可选择适用本规定的递延纳税政策.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为什么评估?评估机构的确认,但可能存在差异,或者不合理的情形,可能存在重新评估的考虑. 三、征管要求(一)备案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路径:北京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所得税涉税事项—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备案—《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二)评估值调整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五、研发费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一)、研发活动新政策原政策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负面清单:?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其他;?标准: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确定;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50%以上,该收入总额需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原则上按年确定.相关规定: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税法第六条.如下活动不符合研发加计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二)、研发费用1、前后政策对比新政策原政策(财税【2013】70号、国税发【2008】116号)1、人员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7、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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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
受理:各地区征收税务所 申报: 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
报备表》。(表式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 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19〕580号))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需要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弥 补亏损鉴证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税务机 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之规定) 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在盈利年度企业所得 税季度预缴时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的管理
提取坏帐准备金和坏帐损失的管理
纳税人提取坏帐准备金不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纳税人提取坏帐准 备金允许税前扣除比例的标准及提取范围,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京地 税企〔2000〕44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 地税企〔2019〕641号)文件执行。
2019年政策变化要点——7.3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 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45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 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 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 (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 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 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 (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京地税企〔2019〕126号)
2019年政策变化要点——2
为了支持中介代理事业的发展,凡中介机构对 纳税人亏损年度(含以前年度)进行亏损确认的审 核中,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使纳税人当期由亏损 改为盈利的,允许纳税人用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弥补以前年度未超过法定弥补期的亏损;如果弥补 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需按规定纳税。
2019年政策变化要点——7.2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 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 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9]97号)的有 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 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 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 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可在2019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二)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
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销 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 出口取得的收入)
2019年政策变化要点——12
可在2019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三)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
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 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 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培训资料
❖审核报告范围 ❖政策变化要点 ❖审批事项重要变化
审批事项重要变化
❖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 ❖ 提取坏帐准备金和坏帐损失的管理 ❖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 ❖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的管理 ❖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扣除项目的管理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
(京地税企〔2019〕173号)
2019年政策变化要点——7
有关股权投资征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京地税企〔2019〕196号)
2019年政策变化要点——7.1
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 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 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 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 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 息性质的所得。
❖ 纳税人本年度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 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审核事项
❖ 纳税人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 得税的审核事项
审核报告范围
❖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事项 ❖取消审批项目事项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需提供报告
审核报告范围 ——取消审批项目事项
附送文件——审核报告 ❖中国注册税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9年政策变化要点——12
可在2019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四)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 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 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 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 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 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 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 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 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训 练室不少于80平方米
2019年政策变化要点——10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 办企业,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无论 其户籍是否在京,均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并出具户籍所在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 部的身份证明。
(京地税企〔2019〕482号)
2019年政策变化要点——11
纳税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 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 煤矿尘肺病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 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 额扣除。
2019年政策变化要点——7.4
上述规定自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 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政策变化要点——8
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京地税企〔2019〕266号)
2019年政策变化要点——8.1
凡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包括此内容条款 的,旅行社为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的实际支出,允许 在所得税前扣除。鉴于旅行社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 车船票等因游客使用后无法收回,旅行社提供的为异地 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适 当凭据。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附 送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的其他有关资料。
2019年政策变化要点——8.2
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 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 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
2019年政策变化要点——9
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的 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
(京地税企〔2019〕377号)
(京地税企〔2019〕153号)
2019年政策变化要点——3
从2019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按季预 征企业所得税,取消按月预征企业所得 税的办法。
(京地税企〔2019〕153号)
2019年政策变化要点——4
由于发票制度的改革,从2019年1月1日起,取 消对部分服务业、娱乐业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方式。对已实现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上述行业 的企业,由各区县局、分局对其核算情况进行认真 鉴定。对核算健全的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 企业所得税;对核算不健全的企业, 实行定率征收 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审批事项重要变化
❖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 ❖ 提取坏帐准备金和坏帐损失的管理 ❖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 ❖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的管理 ❖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扣除项目的管理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
审核报告范围 ——取消审批项目事项
❖ 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 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事项 ❖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
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 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 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 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审核报告范围
❖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事项 ❖取消审批项目事项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需提供报告
审核报告范围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需提供报告
附送文件——审核报告 ❖中国注册税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核报告范围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需提供报告
❖ 本年度实现亏损5万元以上(含5万元) ❖ 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
5000万元)的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 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
元)的商业零售企业
培训资料
❖审核报告范围 ❖政策变化要点 ❖审批事项重要变化
2019年政策变化要点——1
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如继续承担军 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可在2019 年底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军队保障性 企业移交后进行改组改制的,不予免企业 所得税。
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无论采取坏帐备抵法还是直接核销法处理 坏帐损失,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190号)文件规定报经税 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审批事项重要变化
❖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 ❖ 提取坏帐准备金和坏帐损失的管理 ❖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 ❖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的管理 ❖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扣除项目的管理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
(财税[2019]172号)
2019年政策变化要点——12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 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9]132)
2019年政策变化要点——12
可在2019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且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 (第一批)》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