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丁学理贩卖毒品案 精品
贩毒案件钓鱼执法案例

关于田剑波贩卖、运输毒品案的第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刘潜审判长、尹立中主审法官、张梁法官:本律师依法接受上诉人田剑波的委托,为其贩卖、运输毒品案【(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48号】的第二审辩护人。
经本律师依法会见上诉人、查阅案卷卷宗,并认真研究了一审判决,现根据本案有关事实和法律,提出第二审辩护意见,望省高院依法采纳。
一、本案属于因公安特情引诱、策划而产生本案属于公安特情引诱策划而形成,上诉人之所以会运输、交付数量高达970克的冰毒,完全是在特情人员“宋某某”的间接犯意引诱、数量引诱和深圳市公安局景田派出所的精心布置下实施的,上诉人并没有实现真正的毒品交易,实施了取得、运输毒品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一审判决书中的事实,公安局出具的书证《受案登记表》、证人“宋某某”的证言以及四被告的供述和辩解,案件事实可以整理如下:从上述案发过程可以清晰看到,“阿良”即宋某本来只声称要购买至少90克冰毒,报案后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竟将数量增至一公斤,前后数量悬殊,相差10倍,且公安机关事先布置好了交易地点,安排派出所巡防员李某假扮毒品买家和民警埋伏在房外,一切事实表明深圳公安机关一手策划了此起重大毒品犯罪,诱使上诉人提供数量为一公斤的冰毒。
一审判决书以上诉人未对毒品的数量提出异议认定上诉人本来就有贩卖大量毒品的主观意愿不符合逻辑,因为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实施特情间接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上诉人就不会间接产生取得冰毒的主观意愿了。
而且,上诉人客观上并没有实现真正的交易,一切皆为公安机关的布局,加之上诉人只是取得冰毒,未有证据证实上诉人与提供冰毒的卖家有金钱交易,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一审认定上诉人为主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直接取得毒品,并在交易现场负责与买家交接毒品及毒资”为由就认定上诉人是主犯的理由不充分。
在本案中,上诉人系从陆丰人处获得一公斤冰毒(实际只有970克),上诉人虽在现场收取了假毒资,但实际上假毒资并非完全由他掌控,而是当场交给了田炳羊,上诉人实施了参与行为,真正需要惩罚的、本案的主犯应该是提供毒品的陆丰人。
【案例警示】青少年涉毒犯罪与悔过自新故事

【案例警示】青少年涉毒犯罪与悔过自新故事在我们周围,青少年涉毒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些案例不仅给青少年的人生造成重大影响,也给整个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然而,也有一些幸运的涉毒青少年,在犯罪之后能够抛弃原来的错误道路,选择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谱写出新的人生篇章。
案例一:刘明(化名)刘明是一名高中生,由于与不良朋友结识,在学校期间开始接触毒品。
最初,他只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然而很快就被毒品的快感吸引,开始频繁地吸食。
渐渐地,刘明的学业开始受到影响,家庭关系也变得紧张,最终在一次缉毒行动中被警方逮捕。
面对刑事责任,刘明感到懊悔不已,同时也明白自己的错误所在。
在接受法律教育和心理辅导之后,刘明下决心改邪归正,努力复习课业补课,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如今,刘明已经摆脱了毒品的诱惑,甘愿向周围的青少年传递自己的故事,提醒他们远离毒品。
案例二:李华(化名)李华是一名家庭条件优越的高中生,但由于对生活的不满和好奇心,开始在社交媒体上接触到毒品信息,逐渐被毒品的种种效果吸引。
在一次聚会中,李华尝试了毒品,由此开始了他的涉毒生涯。
毒品让李华丧失了对未来的规划和对家庭的责任感,渐渐地他成了毒品的奴隶。
然而,一次毒品交易被警方揭露,李华被捕入狱。
在监狱中,经历了痛苦的反省和自我清醒,李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心悔过自新。
出狱后,他接受戒毒康复治疗,积极寻找工作,也参加康复人员互助组织的活动,希望能够尽快融入社会,还给家庭一个新的机会。
总结与反思以上两个案例展示了青少年涉毒犯罪与悔过自新的故事。
在这些案例中,我们看到了不良选择带来的严重后果,也看到了对错误的认识和积极改变所带来的转机。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成长经历无疑是我们社会中最珍贵的资源。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远离毒品和犯罪,为自己和社会创造美好未来。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要给予曾经犯过错误的青少年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通过悔过和努力,重新回到社会,为社会贡献力量。
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文章属性•【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2.02.18裁判规则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于非法用途走私、贩卖的,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出于非法用途,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评价新型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正文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检例第151号)【关键词】走私、贩卖毒品罪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主观明知非法用途贩卖毒品既遂【基本案情】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出生,原系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剂师。
2020年8月16日,马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有三唑仑及其他违禁品出售。
2021年4月16日,马某某通过网络向境外卖家求购咪达唑仑,并支付人民币1100元。
后境外卖家通过快递将一盒咪达唑仑从德国邮寄至马某某的住处,马某某以虚构的“李某英”作为收件人领取包裹。
2021年4月20日至25日,马某某以名为“李医生”的QQ账号,与“阳光男孩”等多名QQ用户商议出售三唑仑、咪达唑仑等精神药品,马某某尚未卖出即于同年7月15日被民警抓获。
民警在其住处查获透明液体12支(净重36ml,经鉴定,检出咪达唑仑成分)、蓝色片剂13粒(净重3.25mg,经鉴定,检出三唑仑成分)、白色片剂72粒(净重28.8mg,经鉴定,检出阿普唑仑成分)等物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引导取证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以马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
2021年8月20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根据走私类案件管辖规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出检察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通过阅卷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有较充分证据证明马某某实施了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走私精神药品咪达唑仑的犯罪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从其家中搜出的其他精神药品三唑仑、阿普唑仑的来源和用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6.24【实施日期】2016.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6月24日)案例一:文琦等四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文琦,女,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马艳林,男,回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徐伟清,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林神桂,男,汉族,1997年3月6日出生,无业。
2013年5月底,被告人马艳林从乌鲁木齐市到广东省清远市,从被告人文琦处购进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氯胺酮(俗称“K粉”)各5千克,支付毒资30余万元;从被告人徐伟清处购进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同年6月30日,文琦指使被告人林神桂将上述毒品藏匿于马艳林购买的二手帕萨特轿车中。
之后,马艳林委托物流公司将该车托运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常福货运服务中心,准备贩卖毒品。
同年7月23日,公安人员在常福货运服务中心对该车检查,查获藏匿毒品甲基苯丙胺5142.8克,含量85.82%;甲基苯丙胺片剂126.3克,含量12.18%;氯胺酮5005克,含量54.51%,和氯胺酮片剂244.4克。
被告人马艳林被抓获后,为立功配合公安人员与文琦联系。
公安机关安排特勤袁星(化名)前往广东省清远市与文琦联系购买毒品。
2013年8月5日下午,袁星与文琦商定购买甲基苯丙胺3公斤、氯胺酮4公斤。
次日,袁星支付现金从文琦处取得甲基苯丙胺样品102克。
同月8日13时许,文琦、林神桂驾乘起亚轿车到清远市德丽商务酒店,文琦携带毒品上楼到袁星入住的8401房间进行交易,林神桂在车内等候。
随后公安人员分别将二人抓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2800克、氯胺酮4000克,在二人驾乘的起亚轿车后排座位上查获氯胺酮2000克。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对被告⼈辩称受⼈雇⽤贩卖毒品的案件,如何把握死刑政策和证据标准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男1991年1⽉20⽇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谢某,男,1966年10⽉3⽇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温某,男,1981年8⽉12⽇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某市⼈民检察院以被告⼈李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谢某、温某犯运输毒品罪,向某市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李某及其辩护⼈辩称,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系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请求从轻处罚。
某市中级⼈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8⽉4⽇13时许,被告⼈李某在⼀饭店房间内分别以⼈民币(以下币种同)26.4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谢某贩卖3块海洛因,以17.6万元的价格向被告⼈温某贩卖2块海洛因。
次⽇零时许,谢某、温某携带各⾃所购的毒品在搭乘长途客车返回途中被抓获。
公安⼈员从谢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3块,净重l 044克;从温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2块,净重688克。
李某在此次贩卖中,共贩卖海洛因1 732克,收取毒资44万元。
某市中级⼈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贩卖海洛因的⾏为构成贩卖毒品 77罪;被告⼈谢某、温某运输海洛因,其⾏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
李某贩卖海洛因数量⼤,社会危害⼤,罪⾏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
谢某运输海洛因数量⼤,罪⾏极其严重,鉴于其归案后坦⽩认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有重⼤⽴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温某运输海洛因的数量较谢某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李某及其辩护⼈所提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是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的意见,经查,除李某的辩解之外,⽆其他证据佐证李某系受“阿阮”雇⽤贩卖毒品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六起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严重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六起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严重犯罪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2.06.26【实施日期】2012.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六起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严重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06月26日)目录1、刘付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组织艾滋病人运输毒品、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2、忽彪武贩卖毒品案(累犯、毒品再犯)3、李亚琼故意杀人案(吸食毒品后产生错误认识故意杀人)4、王小情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制毒物品予以贩卖)5、席海龙等贩卖、制造毒品案(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制毒物品制造毒品)6、***东等贩卖、制造毒品案(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制造毒品而予以协助)案例1刘付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多次组织艾滋病人运输毒品、多次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罪行极其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付成,男,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农民。
2001年12月至2007年1月,被告人刘付成单独或伙同他人组织多人(其中多数为艾滋病人)到云南省芒市、瑞丽市,采用人体藏毒等方式向河南省郑州市、广东省广州市等地运输海洛因9次,每次运输海洛因50克到976克不等,共计运输海洛因2666.62克。
2005年7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刘付成在广州市向童纬明(已另案判刑)贩卖海洛因1次92.1克,向王金花(另案处理)贩卖海洛因1次10克,在郑州市向苏西京(同案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贩卖海洛因10次共889.7克,共计贩卖海洛因12次991.8克。
其中,刘付成直接与购毒人员交易海洛因4次,指使他人与购毒人员交易8次(其中3次系指使同一名未成年人与购毒人员交易)。
综上,被告人刘付成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21次共3658.42克。
刘付成到案后,揭发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296克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6•【分类】其他正文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01李某某、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对于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均依法判处死刑【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人在服刑期间系狱友。
2018年7月4日,李某某与刘某某商定共同出资购买毒品,李某某指使侄儿李某甲伙同刘某某驾车从山西省太原市前往四川省金堂县购买8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李某甲、刘某某二人驾车运输毒品从四川返回太原,各自携带约4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离开。
根据李某某的安排,李某甲将3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获利9万元。
此外,李某某还于2018年6月5日在山西省代县卖给他人毒品吗啡3000克,2018年6月11日卖给他人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
2018年7月6日凌晨,民警在太原市某小区将刘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5袋。
2018年10月26日,民警在山西省五台县抓获李某某,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9袋,在其租住的太原市某小区房间查获一支单管猎枪和一支非制式手枪。
【裁判结果】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指使他人购买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刘某某购买运输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
遂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3•【分类】其他正文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01丁营、郭木深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8952.6克,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基本案情】被告人丁营,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人郭木深,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人郭俊才、郑乃添、高士良等人基本情况略。
经法院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被告人丁营联系郭木深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商定以每千克4万元的价格交易15千克冰毒。
后丁营到郭木深在广东省东莞市的家中将60万元现金交给郭木深,郭木深从上家购得15千克冰毒后交给丁营。
被告人高士良根据丁营的安排将冰毒伪装后乘坐从东莞至亳州的大巴车,在河南省新蔡高速路服务区内将15千克冰毒交给了唐文超(另案处理)。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丁营携带55万元现金再次到东莞市找被告人郭木深购买冰毒。
丁营将毒资交给郭木深,后又告诉郭木深取消交易,并安排高士良找郭木深要回55万元毒资。
郭木深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丁营借款5万元,下余50万元毒资交给高士良,高士良带回交给丁营。
3.2017年2月22日前后,被告人丁营通过被告人高士良同被告人郭木深商量冰毒价格后携带毒资赶到东莞市与高士良汇合,二人在郭木深的住处交给郭45万元现金,丁营将郭木深之前向其借款5万中的4万元抵付毒资。
同年3月1日晚,郭木深驾车从东莞市赶到陆丰市找被告人郭俊才购买冰毒,交给郭俊才40万元现金。
后郭俊才到陆丰市甲子镇找被告人郑乃添购买14千克冰毒交给郭木深,郭木深又付给郭俊才1.5万元现金。
3月3日下午,郭木深将14千克冰毒交给丁营,丁营安排高士良将毒品运回临泉。
3月4日,高士良乘坐大巴车、丁营乘坐火车赶回阜阳。
3月5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大广高速河南省息县服务区内将高士良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3952.6克。
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11•【分类】其他正文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 被告人吴祖新等1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从重情节的,依法从严惩处案例2 被告人徐德猛等10人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案——外省缉毒民警结伙他人选择我省山区生产制毒物品案例3 被告人卞晨晨等人贩卖大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利用互联网贩卖大麻还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例4 被告人姜振泉走私毒品案——通过互联网用比特币买卖毒品被依法惩处案例5 被告人王国焕等人引诱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花钱买立功引诱未成年人吸毒被依法从重处罚案例6 被告人林隆等6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店庆活动聚众吸毒被依法惩处案例7 被告人MONDRAGON容留他人吸毒案——外国人容留其本国人吸毒被依法惩处案例8 被告人陈田琴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非法种植罂粟3000多株被依法惩处案例9 被告人徐建平、颜纯涂贩卖毒品案——乡村医生违规贩卖止咳糖浆构成贩卖毒品罪案例10 被告人赵祖团、庄小红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为贩毒逃避处罚故意怀孕生子的,判刑后被依法收监执行1.被告人吴祖新等1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从重情节的,被依法从严惩处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吴祖新,男, 1984年1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二次被判刑。
被告人毛志慧,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
被告人葛建炀,男, 1982年1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
被告人尹永建,男, 1983年9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被告人季海滨,男, 1986年5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被告人季发长,男, 1985年2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三次判刑。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25•【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四川王某某贩卖、制造毒品案【关键词】贩卖、制造毒品γ-羟丁酸打财断血【要旨】对于明知γ-羟丁酸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制造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并予以贩卖的行为,应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要强化对涉毒资产的审查,依法对毒品犯罪“打财断血”。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6月出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注册成立某贸易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6年以来,王某某多次以公司名义购进γ-丁内酯,与香精混合制成混合液体“香精CD123”。
后委托广东某食品公司为“香精CD123”粘贴“果味香精CD123”标签,并将“果味香精CD123”通过物流发往其指定的广东中山某食品饮料公司,按照王某某提供的配方和技术标准加工制成“咔哇氿”饮料。
王某某通过总经销商四川某酒业公司将“咔哇氿”饮料销往多地娱乐场所。
至案发,共销售“咔哇氿”饮料52355件(24瓶/件,275ml/瓶),销售金额人民币1158万余元。
2017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在其家中及公司仓库内查获“咔哇氿”饮料723件零25瓶。
经鉴定,“果味香精CD123”及“咔哇氿”饮料均检测出γ-羟丁酸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17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6月15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2020年6月22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27万元,依法没收被扣押在案的两套房产及违法所得、收益、孳息人民币643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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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学理贩卖毒品案
丁学理贩卖毒品案法公布2019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刑复字第18号
被告人丁学理,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同心县韦州镇河湾村一社,捕前暂住云南省大理市黑龙桥水电宿舍区5单元1楼177号。
2000年5月13日被逮捕。
现在押。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学理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00年9月28日以2000吴法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学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丁学理不服,提出上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1日以2000宁刑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0年4月初,被告人丁学理携带海洛因500克从云南省返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以每克海洛因140元的价格贩卖给靳春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200克,将其余300克海洛因交其妻弟马耀林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保管。
同年4月20日,靳春涛伙同吴克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同心县贩卖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200克。
同日,丁学理指使马耀林将代其保管的海洛因贩卖给他人。
次日,马耀林按照丁学理的安排,在同心县新庄集汽车站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300克。
当日下午,丁学理在云南省大理市其租住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当场搜缴海洛因11.5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