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容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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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摘要:容隐的观念由来已久,又称亲属隐罪制度。

亲属容隐的确切含义从字义上讲,”容”,容许、允许也,”隐”,隐瞒、隐匿也。

所谓容隐制度,即对于亲属犯罪知而不举告,帮助掩盖犯罪事实或通报消息及帮助逃捕,藏匿人犯及帮助脱拘,伪证或诬告,变造或湮灭证据,资助犯罪人衣食住行等一系列妨害国家司法行为中的一项或多项,予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又称为”亲亲相为隐”或”亲属相为容隐”,简称”容隐”。

容隐制度在中国古代伦理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当今,也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研究这一制度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容隐制度;渊源;影响1 中国古代容隐制度概述容隐制度在中国的法律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这一思想不但及于中国两千多年的整个封建帝制时代,而且其渊源可上溯至春秋之际,其延续可及民国整个过程,即使在今天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制度中也并未完全摒弃之。

2 中国古代容隐制度的渊源发展容隐制度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西周。

”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

至战国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了周礼传统。

也是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而后的封建立法也无一例外的吸收了这一思想。

汉代初期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

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到了唐代,出现了中华法史上杰出的立法成果《唐律疏议》,唐律是中华法系的经典之作,更是依家族宗法和血缘立法的经典。

其502条律令中77条直接以血缘关系作为法律关系主体。

在《名例篇》、《斗讼篇》、《断狱篇》、《捕亡篇》等篇中均有体现。

至此在《唐律疏议》中容隐制度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容隐制度已发展到了一个顶峰。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它与“大义灭亲”相反,指的是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不作证,而容隐制就是确保这样的隐瞒做法能够免受法律制裁的一种制度。

容隐首先是一种权利,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还表现为义务,即不告发无罪,反之告发了亲属自己却要被论罪。

本文拟将“亲亲相隐”这一现象和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产生,发展和消亡过程做一些粗浅的介绍,并且希望通过了解这一过程来对我们当代法制建设有所启示。

一先秦时期,“亲亲相隐”思想的萌芽期。

最先提出“亲亲相隐”思想的是儒家。

儒家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反对以严厉的刑法来管理百姓。

孔子最先提出父子之间应该相隐的观点,《论语·子路》章句就有论述: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在孔子看来,儿子为父亲偷窃作证,不能算作“直”;父子互相隐瞒,才可以称作是“直”。

在这里,孔子肯定了维系亲情的重要性,而否定了儿子“大义灭亲”举报父亲顺手牵羊的做法。

这也是最初“亲亲相隐”的由来。

随后的孟子也同样印证了这一种观点,《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 然,乐而忘天下。

”这个例子是儒家道德哲学的一个两难推理。

在虚拟出来的情境中,作为天子的舜,他的父亲杀了人,对于舜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孟子的回答是舜既不应该阻止法令的严格执行,同时也不应该使自己的父亲受缧绁之苦,唯一的做法就是让执法官皋陶对父亲严格执法,同时自己放弃天子的位子,偷偷带着父亲跑到海边。

孟子在本章中的回答,舜的做法既保证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维护了父子亲情。

此外儒家在《礼记·檀弓》里面也有“事亲有隐无犯”的类似说法。

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的建立

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的建立

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的建立当代社会,亲属容隐现象屡见不鲜。

大量的案件表明,亲属容隐刑事犯罪的情况屡被曝光,这正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针对这个问题,有关部门与专家学者们密切合作,在建立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方面不断进行探讨和研究。

建立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的意义在于,要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对亲属间容隐案件进行有效的打击,同时追究起诉,遏制相关行为的再次发生。

具体来说,这种法律制度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落实:1.完善法律制度要建立完善的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首先需要明确亲属容隐行为的法律性质,并将之纳入刑法的规范范畴。

同时,需要明确相关的刑法条文,以此为依据呼吁相关机构加强对于亲属容隐行为的打击力度。

另外,对于相关法规的完善,还需要加强相关界定,增加相关刑事责任的度量值,确保法律的实施、执行和执行。

2.加强司法实践对于亲属容隐行为的打击,仅仅依靠相关法规的制定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司法实践。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靠相关刑检部门展开具体的工作。

就像对一般的罪犯一样,刑检机关应该对于所有的亲属容隐行为进行调查、审查、起诉和判决,并果断地采取刑事处罚措施。

同时,相关机构还应该将亲属容隐问题纳入广泛而深入的挖掘和调查范畴,使相关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和预防。

二是高效处理亲属容隐行为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提高亲属容隐案件的处理效率,使办案流程简化、速度更快。

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新技术,可以更好的加强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推进司法公信力和司法职能的提升。

3.倡导人文关怀在建立当代亲属容隐刑法制度中,不仅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和司法应用,还需要特别强调人文关怀。

这主要包括对于亲属容隐行为的人性化关怀,让亲属容隐的犯罪人员更好地对于自己的行为负责。

同时,对于受到亲属容隐攻击的受害者,也要予以更好的保护和关怀。

对于亲属容隐犯罪行为中涉及的受害者和相关问题,应该从工作、心理和物质帮助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浅论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

浅论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

浅论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摘要亲属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若对法律规定应该相互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刑罚。

本文简要介绍了亲属相容隐制度产生的原因分析了亲属相容隐制度的价值并由此提出了传统的亲属相容隐制度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亲属相容隐;局限;启示AbstractThe relatives concealmen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law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it provides a range of relatives can mutual concealment of crime, if the law should be mutual hiding relatives was reported, it will be sentenced to punishment. This paper briefly introduces the reasons of relatives hidden system compatibility analysis of the relative tolerance and hidden system value and puts forward the traditional relatives hidden system compatible Enlightenment on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legal system in china.Keywords: relatives compatibility implicit limitation; enlightenment目录引言 (4)一、亲属相容隐制度产生的原因 (5)(一)家族组织的长期存在 (5)(二)以孺家思想为主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6)(三)亲情义务同法律义务间的缓冲带 (6)二、亲属容隐制度的价值分析 (7)(一)亲属容隐制度能够体现法律的人性化 (7)(二)亲属容隐制度符合期待可能性理论 (8)(三)亲属容隐制度有助于社会的稳定 (8)三、中国古代亲属相容隐制度的局限性 (8)(一)缺乏平等思想 (9)(二)制度定位上的义务本位主义 (9)(三)尊卑伦常礼教永远是首位 (9)四、亲属容隐制度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10)(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 (10)(二)变义务为权利 (10)(三)取消不平等规定 (10)结论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引言亲属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若对法律规定应该相互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刑罚。

关于“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关于“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关于“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也称“亲亲得相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为,不予告发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

所谓亲亲隐,我国《法学词》“亲亲相隐”条的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以相互隐瞒罪行。


一、我“亲亲相隐”制度历史沿革
“亲亲隐”观念的确立,是个渐进的过程。

早在周王伐的时候,周王就已经意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援。

周初的统治者已经体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所以非常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贯彻“亲亲”、“尊”的原则,“亲亲”主要家庭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父子、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和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差。

在战国期,“亲亲”和“尊尊”这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吾党有直躬者,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父为子隐,子为隐。

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中亲属相为容隐制的直接理论。

对我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 我 国亲 属 容 隐制 度 的几 点 思为 “ 亲亲得相首 匿”、“ 同居相 为隐” 。本 文拟从 我 国古今 亲属容 隐制度发展 规律方 面着手 ,探 讨它在 当 代存 续的合 理性 和缺失的弊端 ,从而得 出亲属容隐制度具有被吸纳进我 国当代 法律体 系的必要性。 关键 词 :亲 属 容 隐 ;历 史 演 变 ;现 代 构 建 亲属容 隐制度在 中国的法律史中 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这一思想不但 及于 中国两千 多年的 整个封 建帝 制时代 ,而且 其 渊源可 上溯 至 春秋 之 际 ,其 延 续 可 及 民 国 整 个 过 程 ,即 使 在 今 天 港 、澳 、台 地 区 的 法 律 制 度 中也并 未完全 摒弃之 ,美国 、英国等西方 国家现在也保 留了亲属容 隐制 度 。但新 中国成立以后 ,大陆将亲属容隐制度视为糟粕 而抛弃 ,鼓励 人 们 “ 大义灭亲 ” 。随着政治 、经 济 、文化发展 ,人们逐 渐认识 到亲属 容 隐制度 的重要性 。到了 2 0 1 2年 ,新刑诉法第 1 8 0条增 加了亲属拒证 权 , 这 是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第 一 次 把 亲 属 容 隐 制 度 在 法 条 中予 以肯 定 。 我 国 亲 属 容 隐 制 度 的 发 展 规 律 ( 一)我 国亲属容隐制度 是按照亲属的尊卑亲疏差别来规定 唐宋律规定 :告祖父母 、父母 ,绞 ;告期亲尊长徒 两年 ;告大 功亲 属 徒一年 。 0 但对 于父母 、祖父母 而言 ,如果其认 为子孙 有过错 时 ,可 以随意告发 ,而无须受任何处罚 。这便得 出一个结论 :中国是极度 看重 尊 卑 长 幼 的 ,不 同的 告 发 主 体 会 产 生 不 同 的法 律 效 果 。 而 且 ,告 发 越 亲 的 处 罚 的 越 重 ,告 发 越 远 的处 罚 的越 轻 。 不仅 如 此 , 如 果 在 一 个 刑 事 案 件中出现尊卑和亲疏矛盾时 ,要优先适用 尊卑 ,而亲疏退 居其 次。 ( 二 ) 容 隐 亲 属 的 范 围在 不 断地 扩 大 从孔子提 出 “ 父子相隐 ”这一理论 以来 ,一直延续到西汉 中期 ,亲 属 容 隐 的 限定 范 围都 为父 子 。 继 而汉 宣帝 在 位 时 ,首 次 以 诏 书 的 形 式 把 亲属容隐 的限定 范围从 父子关 系扩大到夫妻 、祖孙关系 ,而且 对以往持 否定态度 的尊长得 以隐匿卑 幼给予一定程度的认可。北魏时期 又制定法 律把兄弟姐妹 的相互 隐匿权 纳入其中。盛唐时期对亲属容隐 的限定范 围 进一步扩 大:凡是具 有同居并共 同享有 财产 的亲属 ,不 管是否 有服制 , 都享有 隐匿权 ;另外 ,即使 是不属于同居并共享财产的亲属 ,只要是达 到大功 以上便享有 隐匿权了。直到明清时期 ,更是把岳父母 、女婿及拟 制 亲 属 归 人 了相 互 隐 匿 的 范 围 。 ( 三 )我 国亲属容 隐由 “ 卑 为尊 隐” 向 “ 尊卑互 隐” 的转 变 在 唐 之前 ,特别 强 调 卑 幼 对 尊 长 尤 其 是 对 父 母 和 祖 父 母 的 容 隐 义 务 而对 于违 反规定进行告发的卑幼亲属常常处 以极刑 ,作 为对 比告 发 乃至诬告卑幼 亲属的尊长无须受到任何处罚。在唐以后 ,立 法者渐渐 注 意 到尊 幼权利的不平等带来的严重危害 ,为此通过一系列 活动 ,加强 对 卑幼权 利的保 障 ,即出现了后来 的 “ 尊 卑互 隐” 。当然 ,在熬 个容 隐制 度 的发 展过程中 ,尽管在部分时期也出现 了保障卑幼者 的部分权利 ,然 而卑幼 者首先容隐 、保护尊长者的主导地位始终没有动摇 。 - 二 、构 建 亲 属 容 隐 制 度 的 合 理 性 分 析 ( 一 ) 符合 人 类 最 基 本 的 伦 理 原 则 人 的本质是一切衬= 会关系的总和 。亲属之爱是一切 爱的源泉 ,是 人 性 的根本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 ,家庭稳定和谐 的前 提和基础 。法律 应 该 用 强 制 力 打 击 犯 罪 ,惩 罚 犯 罪 分 子 ,然 而 绝 不 能 以牺 牲 亲 情 为 代 价 倡 导所 谓 的 “ 大义灭亲” 。从 伦 理 道 德 角 度 出 发 ,人 不 可 能 义 无 反 顾 地 抛 弃亲情关系 ,否则他可能会 付 出惨 痛 的名誉 代价 。 因此 ,法律不 能 不 考虑人情的根本 ,不能不尊重这 自然界最伟大 的感情 。 ( 二 ) 符合 刑 法 的谦 抑 性 原 则 张明楷教授指 出:刑法 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 当依据 一定的规则 控制 处 罚范围与处罚程度 ,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够抑制某 种违法行 为 、足 以保护合法权益时 ,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 ;凡是适用 较轻的制裁 方法 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 ,足 以保护合法权益时 ,就不要 规定较重 的制裁 方法。 l 3 结合实 际来看 ,亲属 容隐 的行 为并 没有达 到要用刑 法来予 以处 罚的危害程度 ,即便情节稍微严重一些 ,也是可 以用行 政处罚等方 式来 解 决。 ( 三) 符合期待可能性原理 法律不强人所难 ,即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实施不可 能实施 的行为 ,也 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 的行为 。我们 不能期待人 们在 国家 利益 、社

浅议我国亲属容隐制度的法律价值

浅议我国亲属容隐制度的法律价值

浅议我国亲属容隐制度的法律价值作者:马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1期摘要亲属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对亲属犯罪行为的相隐在一定范围内认可且予以保障的法律规定,蕴含着中国家庭维系亲情关系的传统思想观念。

新修订的刑诉法关于容隐制度虽然存在局限性,但表明在法律制度设置时除法理外也要考虑情理的特殊性。

关键词亲属容隐法律价值亲情作证作者简介:马楠,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11.084一、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容隐制度的变化容隐亦称亲亲相隐,指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亲属们应当相隐犯罪行为不向官府揭发,若揭发反而会受法律处罚。

注重道德、亲情是我国自古至今社会环境、集体情感相互渗透影响的结果,容隐制度作为我国古代一项道德原则与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变化发展。

(一)我国古代亲属容隐制度立法起源春秋时期,宗法制度日益衰落,百家争鸣,出现了很多与宗法等级制度不同的新观念,孔子为倡导礼治率先提出亲属相隐的主张,其认为“父子相隐”是“仁”和“孝”的体现。

但非绝对,对于晋国大夫叔向因其弟徇私枉法有罪而杀之的行为却又获得了孔子的赞同,由此可见孔子主张:亲属间小罪当隐,大罪不可隐,隐小罪以重亲亲,刑大罪以行国法的容隐原则。

孟子对于对亲属容隐进一步阐释,舜因父亲的原因陷入了亲情与国法之间的矛盾中,孟子为其提出“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的建议,主张身为一国之君不能为维护亲人而扰乱国家制度,但作为儿子帮助父亲规避处罚又是人伦之中必须行的孝道。

这样的选择不仅符合中国古代宗法社会中对家庭情感重视的理念,也是孔子所倡行的亲属相隐思想的延伸。

至此,关于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罪行的行为逐渐被世人接受,为国家所用,也为后世亲属间容隐制度的发展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但以韩非子为代表的的法家对此进行批判并主张国家至上主义,在忠孝难两全的情况下倡导弃孝足忠,亲人犯罪亦应告发,不能互相隐匿罪行。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属容隐制度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属容隐制度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属容隐制度17100118 李雪艳【摘要】亲属容隐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思想法律化的代表之一。

亲属容隐思想从春秋时期开始萌芽,到后来形成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有着其存在的独特的价值合理性,同时对现代法制的构建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亲属容隐,儒家思想,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与其他法律,是以周礼、儒学、唐律为母法发展起来的东亚法律体系,它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基本特征。

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属容隐制度便是其儒家思想法律化的一典型。

亲属容隐制度产生的原因有一下两点:第一,长期在中国历史上占据独尊地位的儒家思想是亲属相隐原则产生和发展的文化原因。

在儒家思想中,“孝”占据着重要地位,《孝经》、《礼记·条义》分别提出“孝”和“孝”的具体含义:“孝有三,大孝至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

而亲亲相隐,尤其是最初的“子为父隐”则正是儒家“孝道”思想的具体彰显。

第二,家庭至上的社会意识一直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一直占据重要的地位。

这种重要性也让家族成员在犯罪时相互容隐已经成为一种必需。

这种制度有利于维护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

家国一体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大典型特征。

儒家的“孝”与“忠”是相通的,也就从根本上维护了封建君主的“大家长统治”。

①本文即是针对亲属容隐制度进行的研究。

一、亲属容隐制度的含义及其历史渊源所谓亲属容隐制度,是指一定的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应告发的作证,若对法律规定应当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一定的刑罚。

②亲属容隐源于儒学思想。

儒学,作为中国历史中的正统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与文化有着至深影响。

被成为“生命的学问”的儒学,在“亲子之情”的基础上建构了庞大而复杂的伦理系统,这在人类几大文明传统中是一个特例。

而其中的亲属容隐制度更是其典型代表。

(一)亲属容隐制度的萌芽①参见孙玉萍:《亲属相隐原则述评》,载《经营管理者》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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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容隐制度
【最新版3篇】
目录(篇1)
1.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
2.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发展
3.亲属容隐制度的实施现状
4.亲属容隐制度的利与弊
5.对亲属容隐制度的建议
正文(篇1)
一、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
亲属容隐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下,亲属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互相隐瞒犯罪行为,不予揭发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种制度旨在维护家庭和谐,减少家庭成员间的矛盾,但同时也引发了一定程度的争议。

二、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发展
亲属容隐制度起源于古代社会的家族观念,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就有“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说法。

在现代社会,各国对于亲属容隐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各有不同。

在我国,这一制度也经历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演变过程。

三、亲属容隐制度的实施现状
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亲属容隐制度。

具体而言,刑法第 310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知道真相,但拒绝作证的,可以处以拘留、罚款。


四、亲属容隐制度的利与弊
亲属容隐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它强调家庭伦理和亲情,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

然而,这一制度也存在弊端。

首先,它可能导致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其次,它可能使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这一制度来逃避法律追究。

五、对亲属容隐制度的建议
针对亲属容隐制度的利弊,建议在立法上对这一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方面,可以适当放宽亲属容隐制度的范围,使其更加符合人权理念;另一方面,应当加大对滥用亲属容隐制度的惩罚力度,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

总之,亲属容隐制度是一种具有历史渊源和现实意义的法律制度。

目录(篇2)
一、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和背景
二、亲属容隐制度的发展历程
三、亲属容隐制度的实施现状
四、亲属容隐制度的积极意义
五、亲属容隐制度的问题与改进
正文(篇2)
一、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和背景
亲属容隐制度,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对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在法庭上互相作证时,可以拒绝回答对对方亲属不利的问题。

这一制度起源于古代社会的家族观念,旨在维护家族的利益和亲情关系。

二、亲属容隐制度的发展历程
亲属容隐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的习惯法,如我国的《礼记》中就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说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渐被纳入各国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亲属容隐制度在晚清时期开
始引入,并在民国时期得到明确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亲属容隐制度被废除,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又开始出现了对亲属容隐制度的关注和探讨。

三、亲属容隐制度的实施现状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亲属容隐制度,但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和法官往往会考虑到亲情关系,对亲属之间的证据互相印证持谨慎态度。

此外,在一些涉及家庭、亲情等敏感问题的案件中,法院也会采取对亲属容隐制度的变通做法,以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四、亲属容隐制度的积极意义
亲属容隐制度有其积极的一面,首先,它体现了对亲情关系的尊重和维护,有助于维护家族的和谐和稳定。

其次,亲属容隐制度可以防止恶意的证据利用,避免亲情关系被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五、亲属容隐制度的问题与改进
虽然亲属容隐制度有其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它可能导致司法证据的不完整,影响司法公正。

此外,如果被滥用,可能会助长家族势力,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目录(篇3)
一、引言
二、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和背景
三、亲属容隐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四、亲属容隐制度的具体内容
五、亲属容隐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六、结论
正文(篇3)
【引言】
亲属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源于儒家思想对家庭伦理关系的重视。

这一制度对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维护家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本文将从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发展、演变、具体内容、作用和意义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

【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和背景】
亲属容隐制度,简单来说,是指在法律诉讼中,亲属之间可以互相庇护,不予互相告发和作证。

这一制度的产生源于古代中国儒家伦理观念,强调家庭伦理关系和亲属之间的忠诚,以维护家族的和谐稳定。

在古代社会,家族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单位,亲属之间的关系密切,相互扶持,因此,亲属容隐制度应运而生。

【亲属容隐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亲属容隐制度自先秦时期起,逐渐发展演变。

秦汉时期,这一制度逐渐被纳入法典,成为正式的法律制度。

隋唐时期,亲属容隐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明确了亲属之间的庇护范围和限制条件。

宋元明清各代,亲属容隐制度在实际运用中不断调整和完善,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制度体系。

【亲属容隐制度的具体内容】
亲属容隐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亲属关系:亲属容隐制度适用于五服以内的亲属关系,即以本人为基准,向上推四代,向下推四代,包括高祖、曾祖、祖父、父亲、儿子、孙子、曾孙、玄孙等。

2.庇护范围:在法律诉讼中,亲属之间可以互相庇护,不予互相告发和作证。

但有例外情况,如谋反、谋大逆等严重犯罪,亲属之间不能庇护。

3.限制条件:亲属容隐制度并非无限制的庇护,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例如,犯罪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件,亲属不能庇护。

同时,亲属
容隐制度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滥用亲属容隐制度、故意庇护犯罪的亲属,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亲属容隐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亲属容隐制度在古代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维护家族的和谐稳定,强化亲属之间的伦理关系。

同时,这一制度也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在封建社会,亲属容隐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国家政权的重要工具。

【结论】
总之,亲属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维护家族和谐稳定、强化亲属伦理关系、减少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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