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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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互隐”的现实意义

“亲亲互隐”的现实意义

“亲亲互隐”的现实意义——为什么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可以不出来作证作为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亲亲相隐”是指一定亲属之间对一定犯罪可以相互隐瞒,不应去告发或作证,若对法律规定应当相互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将被处以一定刑罚。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彰显孝道,维系人伦,为我国几千年传统社会所传承,并且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法系国家中存在,具有一定的存在合理性和社会价值。

今天,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重新确立并重构这项制度,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符合国民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价值观念的心理认同,有利于社会稳定“亲亲相隐”制度,经过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世代相承,已成为中华民族文明进步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思想价值,而且这种法律思想价值已沉淀为一种传统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父慈,子孝”,“家庭”,“忠诚”,“友爱”已成为我国社会所认同的价值观念。

如果彻底抛弃、人为割断对世代相传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念的认同,人们的价值观将会出现迷茫和缺失,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有利于保护人性,构建亲情和谐社会亲属间的亲情是中国人伦理道德的核心,如果让亲属中一人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另一人的犯罪,实际上是陷之于“不仁”,自绝于血脉亲情,独自承担失去亲情的痛苦。

“法治的最大特征应当是使人成其为人”。

以人为本,使人向善,是法治对人的一种终极关怀。

因此,不能单纯地为了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价值,而肆意牺牲犯罪人亲属的个人利益和价值。

“亲亲相隐”制度避免了伤害亲情伦理,危害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避免了因“大义灭亲”而“泯灭人性”。

(三)有利于法律制度的实现和法治文明首先,鼓励而不强制亲人间有罪作证,如果能获得证据将更具有真实性,而将特定身份的人列入强制的范围之内,势必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等逼上两难的境地,要么违法作证,要么违心作证,有悖于法律的文明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也给证人出庭制度蒙上一层阴影。

其次,避免了现代刑法中出现亲属连坐制度的变异。

“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考察与现代重构开题报告

“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考察与现代重构开题报告

“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考察与现代重构开题报告1. 研究背景与意义“亲亲相隐”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的制度,它是指官员、贵族之间互相赠送女儿嫁妆或男子娶妻的行为,并约定不对外暴露,从而确保互相间地位和利益不会受到损害。

这一制度流行于唐、宋、元、明等时期,并对于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目前,学界对于“亲亲相隐”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社会文化、政治影响等方面,但对于其历史渊源、现代意义与价值,仍有待深入探究。

因此,本文旨在对“亲亲相隐”制度进行历史考察,分析其成因、流行、效应等问题,并试图从现代角度对其进行重构,以期挖掘其历史深层次的意义与价值。

2. 研究内容与方法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亲亲相隐”制度进行深入研究:2.1 制度起源与演变历程:探究“亲亲相隐”制度的具体起源、演变过程以及不同时期的发展特点,了解其社会历史背景与文化渊源。

2.2 制度运作与社会功能:分析“亲亲相隐”制度的运作模式、社会性质以及对于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评价其正面与负面效应。

2.3 现代重构与历史价值:以当代社会为依托,探讨“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与价值,从制度性、法律性和道德性等方面进行重构,并提出具体的建议与措施。

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史料研究法、文献分析法以及比较研究法等。

其中,史料研究法主要用于考察古代文献中“亲亲相隐”制度的相关资料;文献分析法则用于对于历史文化、社会学、法律等学科中相关文献的阐述和评价;比较研究法则用于对“亲亲相隐”与现代制度进行对照与分析。

3. 预期结果与意义通过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考察和现代重构,本文将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预期结果:3.1 系统化地梳理“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渊源、演变等方面的重要成果,为相关学科的学术研究提供有效参考。

3.2 对当代社会中“亲亲相隐”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重构,为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具有启示性的经验。

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化

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化

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化简介亲亲相隐是指在中华文化习俗中的一种表达敬意、感情和亲密关系的独特方式,也称为亲热礼仪或接吻礼节。

在中国古代的官场、家庭、社会生活中,亲亲相隐制度非常普遍,因为它不仅表示亲情、友情、爱情的感慨,还能体现出人们奉行礼仪之道的精神和道德修养。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现代化,亲亲相隐制度的形式、含义和作用也在改变。

亲亲相隐制度的形式和含义亲亲相隐最早源于中国古代的官场礼仪,后来逐渐普及到家庭、社交、娱乐场所等各个层面。

它的形式包括抱、亲、握手、拥抱等,还可以表现出不同的含义。

例如,亲嘴和亲脸颊通常表示亲情和感激,拥抱则是表示友情和关爱,握手则是表示尊敬和礼貌。

虽然亲亲相隐制度的形式和含义因地域、文化和民族等原因有所不同,但是它们都是一种表达情感和尊重的方式。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改变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亲亲相隐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也在改变。

在现代社会中,亲亲相隐可以表达情感,但也需要遵循适当的礼仪,尊重他人的意愿和隐私。

例如,在公共场合亲亲相隐需尊重他人的感受和文化背景。

另一方面,近年来社会的开放程度和文化交流的加强,亲亲相隐的形式和内容也更加多样化和开放,例如很多年轻人会在社交场合亲吻表达感情,这些都是制度的现代化表现。

亲亲相隐制度的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历史的演进,亲亲相隐制度的形式、含义和作用可能会继续发生改变。

在未来,亲亲相隐制度需要慎重对待,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需要平衡保持传统文化的优良品质和迎接文化多元化的挑战。

此外,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前提下,合理规范亲亲相隐也是一种必要的方式,以避免身体上的侵犯和情感上的伤害。

结论亲亲相隐制度无疑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之一,同时也是现代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通过了解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形式、含义和现代发展等方面,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际交往的基本规则和文化的演变历程,也能更好地理解和认知自己的身份和角色。

因此,我们应该珍惜、传承和创新亲亲相隐制度,以维护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和现代文化的多样性。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源自孔子的思想,是一种家族伦理传统,代表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该制度强调家族的隐私和尊严,禁止在公开场合谈论家族内部事务,以及泄露家族成员之间的私人关系。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探讨其历史渊源、社会意义、影响和现实意义。

一、历史渊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孔子的思想。

孔子强调家族的尊严和隐私,认为家族内部事务应该内部解决,不宜在外人面前讨论。

他曾说:“兄弟不和,天下地不容。

水不食则渴,地不食则饿,故水有德于渴,地有德于饿。

”这种思想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使亲亲相隐成为一种家族伦理传统。

在中国古代社会,亲亲相隐制度被各种制度和法律所确认和保护。

比如《大义》提出:“昏者之必守,不得其内乡,不得其先闺,不得亲。

」《周礼》中也有规定:“有亲不得官,祖言曰‘不得定名。

’悰制常观,亲亲无乡。

”. 这些文献都反映出古代社会对亲亲相隐制度的重视和强调。

二、社会意义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强调了家族的尊严和隐私。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族的稳定和和谐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保护了家族的尊严和隐私,避免了家族内部事务被外人干涉和插手,有助于维护家族的稳定和和谐。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保护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而这些关系通常需要在隐私的环境中维系和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帮助家族成员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避免了外界的干扰和影响,有助于家族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和谐。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之间的纷争和冲突经常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可以减少家族之间的冲突和纷争,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三、影响和现实意义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于“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关于“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关于“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也称“亲亲得相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为,不予告发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

所谓亲亲隐,我国《法学词》“亲亲相隐”条的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以相互隐瞒罪行。


一、我“亲亲相隐”制度历史沿革
“亲亲隐”观念的确立,是个渐进的过程。

早在周王伐的时候,周王就已经意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援。

周初的统治者已经体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所以非常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贯彻“亲亲”、“尊”的原则,“亲亲”主要家庭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父子、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和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差。

在战国期,“亲亲”和“尊尊”这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吾党有直躬者,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父为子隐,子为隐。

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中亲属相为容隐制的直接理论。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摘要】“亲亲相隐”是一项具有人文精神的法律规定,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均有相关规定,对于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可以依据期待可能性原则设立公民个人的容隐权。

【关键词】亲亲相隐;容隐权一、“亲亲相隐”制度的中外立法“亲亲相隐”,指在明知自己亲属犯罪的情况下,为之隐瞒,不检举揭发,不出庭指证犯罪,不作为犯罪论处,或者减轻处罚;反之,则以罪论处,或者加重处罚。

当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不在隐瞒之列。

这一制度在中国的起源可以上溯至西周时期,当时周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即家父慈爱、子女孝顺、兄长爱弟、第敬兄长,下级服从上级的命令。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了周礼传统,《论语》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秦律》首次将该制度入法,规定子女告发父母、臣妾告发主人为“非公室告”(类似于今天的非公诉案件),不予受理,坚持告发者,则要被治罪。

汉宣帝通过下诏,正式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到唐宋时期,可以相互隐瞒的亲属范围进一步扩大,没有血缘关系的、居住在一起的也可以相互隐瞒不报。

清末变法受西方法律的影响,取消了以相隐为强制性法定义务的规定,保留了容隐权利的规定,“亲亲相隐”从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

民国政府亦继受“亲亲相隐”原则,且将相隐的范围扩至更大,规定亲属间犯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古希腊的宗教和伦理也反对子告父罪,古罗马推崇家父权,家长与家子人格一体、家子没有独立的人格,相互之间必然不能检举揭发或者指证犯罪,甚至亲属之间相互告发都要丧失继承权。

近现代以来,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亲亲相隐”的类似规定。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分析“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传承2000多年,在古罗马、古希腊也有类似规定,当代东西方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均有所规定,证明其具有内在的合理性,笔者分析如下。

(一)“亲亲相隐”是法律人文精神的体现法律不排斥人情,立足于人情,不悖逆民心的法律,有利于形成公民亲法、服法、守法的和谐氛围,既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也是文明社会的伦理法则。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
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
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
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周初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版。
[2] 张本顺:《“亲亲相隐”制度的刑事立法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
第6期。
[3] ^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 俞荣根:《道统与法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涉及亲属间人身伤害的情况不应当相隐。
最后,在赋予当事人容隐权利的同时,应当注重保障人权意识的提高,加
快侦査技术和手段的现代化,以降低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同
时对于窝藏、包庇罪中的近亲属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我们不能因为这一传统法律文
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农家庭里,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
形的等级结构,而维持这一等级结构稳定的准则便是伦理的制度及观念,而古
代社会的国家政权架构,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家族结构的模拟和放大。这一制
度之所以被封建社会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主要因为:其一,该原
则从根本上体现了的亲缘本性。“亲亲相隐”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
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此时的容隐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祖
父母孙子女、夫妻之间。南北朝时期,法律己经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亲亲相隐制度探究以及该制度在当代法制环境下的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探究以及该制度在当代法制环境下的意义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222-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亲亲相隐制度探究以及该制度在当代法制环境下的意义陈伟巍(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摘 要:本文从亲亲得相首匿的历史渊源出发,探讨了其在我国的出处和发展并对比研究了国外相类似的思想及其表现。

接着研究了该制度的内在法理,用现代的刑法理论来进行解释,探讨如何规定使得刑罚更具合理性与现实性。

最后指出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历史上发挥过巨大的作用,并提出该原则在如今社会结构、人的观念及人际关系应该如何发扬其作用。

关键词:亲亲相隐;儒学一、历史渊源中国春秋时期的孔子在《论语·子路》里曾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中国历代各朝多以孝治天下,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一思想有所继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都是与礼法的结合同步的。

汉初统治者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开始注重了“孝治”,儒家思想日益受到当政者的重视,直至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在这种“孝治”的氛围中,“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建立起来,并最终于汉宣帝地节四年上升为立法。

礼法的完美结合完成于唐朝,“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同样是在唐朝得到了全面发展,这时的国家法律不仅扩大了制度范围,而且对其具体内容也作出了比较严密的规定。

二、域外表现从世界各国立法上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并非中国传统法律所特有的。

早在古罗马的法律中就曾规定。

环顾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西方现代法律体系时我们不难发现,许多法制程度很高的现代西方国家在他们的法律中还均保留有隐匿亲属的一般犯罪不罚或减罚之规定。

例如英美法中,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

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做不利的陈述。

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刑法典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享有拒绝作不利亲人的陈述,窝藏得以减刑或免受刑罚。

西方法律对此类规定的立法基础在于尊重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防止司法专横而伤害人们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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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发表时间:2011-10-21T14:52:10.987Z 来源:《时代报告》2011年第8期供稿作者:顾晓宁[导读] “亲亲相隐”,也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顾晓宁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46)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1-1413(2011)08-0000-01 摘要:“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深刻反映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的家庭伦理道德。

这一制度贯穿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情感立法的体现,反映了人内心对亲情的渴求,以及人伦和人性的需要。

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一部分,今天我们在肯定它的历史价值的同时,重新审视这一制度,有限度地去借鉴其合理的方面,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性历史价值合理利用 “亲亲相隐”,也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

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

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

周初的统治者已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定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关,所以非常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亲亲”主要从家庭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和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悬差。

在战国时期,“亲亲”和“尊尊”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被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律中亲属相为容隐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

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审判中开容隐之例。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

此时的容隐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夫妻之间。

南北朝时期,法律已经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唐代,“亲亲相隐”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且相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推及同居(同财共居)亦可相隐。

《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但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的法律原则。

《大清律例》规定:“子告父,若所告不实,即父无子所告之罪行,子当处绞刑;若所告属实,即父确有子所告之罪行,子亦须受杖一百、徒三年之罚。


二、从人性观分析“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是人性的内在渴求,儒家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齐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家的治理与管束,必然蕴含着以血缘为基础的亲人之间的亲近与依恋,家是亲情与爱的磁力场。

中国自西周始,实行诸侯分封制,是一种家国同构的农业社会,没有国即没有家,没有家即没有国,所以“齐家”是“治国”的前提与基础。

人的良心和道德感、人对亲属的爱护和庇护、对安全的需要、对信任的追求是人性中本真而强大的力量,这些核心的要素构成了“亲亲相隐”制度产生和存续的普世性价值基础,为该制度的产生和存续提供了广阔和深厚的心理土壤。

只要社会关系和秩序仍然需要亲情和彼此的关爱予以连结,那么,法律就不能对此置之不顾。

否则,就不能肩负起创造和谐社会的使命。

从人性的角度讲,亲情是人的一种最根本的情感,是人之依存于社会的基点。

从伦理学上讲,尊重人性,就要尊重其对于亲属的偏爱,尽管这种偏爱在特定事件中对于社会并非有利。

而法律同样不是僵化和残忍的,法律的价值是多元的,正义、平等、安全、秩序、效率都是法律的价值。

法律要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就不应当强迫一个人去做违背伦理的事情,不应当让一个人去悖离人性而忍受痛苦的煎熬。

三、“亲亲相隐”的历史价值及其当代启示(一)“亲亲相隐”的历史价值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封闭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农家庭里,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形的等级结构,而维持这一等级结构稳定的准则便是伦理的制度及观念,而古代社会的国家政权架构,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家族结构的模拟和放大。

这一制度之所以被封建社会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主要因为:其一,该原则从根本上体现了的亲缘本性。

“亲亲相隐”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了人的本能需求。

其二,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统治者的长治久安。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政治的核心与基础。

其三,这一原则维护了封建经济秩序,有利于农业生产。

在封建社会中,以家庭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主体。

家庭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农业生产是封建经济的前提。

我国古代法律中关于亲属相隐的规定对于封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亲亲相隐”的当代启示“亲亲相隐”制度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同时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所以在现代社会,我们应有限度地借鉴,才能发挥它的合理之处。

首先,以其权利来规定,并限制相隐的亲属范围。

在现代法制国家中,亲属相隐制度的设立旨在尊重人权和亲情,因而将亲属相隐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加以规定较为合适。

至于犯罪人的近亲属放弃此权利而大义灭亲,应当予以允许和尊重。

相隐的亲属范围以近亲属为限: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相隐的亲属范围不宜过大,否则不利于惩治犯罪,也没有维护亲情的必要;也不宜过小,否则不能充分发挥“亲亲相隐”的积极作用。

其次,对相隐的犯罪行为的限制。

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不允许容隐,对此行为的容隐应视为犯罪,但可减轻处罚。

对于亲属之间的人身伤害,应当禁止相隐,对于家庭犯罪,应当予以追究。

如果允许亲属相隐出现在这些方面,势必产生对家庭不利的事项,不但对受害者的权利难以维护,而且纵容了侵害者,对于新的侵害也不能有效预防。

因此对涉及亲属间人身伤害的情况不应当相隐。

最后,在赋予当事人容隐权利的同时,应当注重保障人权意识的提高,加快侦查技术和手段的现代化,以降低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

同时对于窝藏、包庇罪中的近亲属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我们不能因为这一传统法律文化有积极方面就去盲目追捧,而放弃法律追求的公正,只是在具体的案件方面能考虑一些人的亲情和社会伦理道德,使案件最终的结果让人们在情与理上都能接受,而不是引起强烈的抵触心理,今天,我们要建设和谐社会,要在法治的框架下确立一种动态的和谐,就有必要借鉴“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内核,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对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的合理之处吸收利用。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张本顺:《“亲亲相隐”制度的刑事立法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

[3]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俞荣根:《道统与法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李建华:《法律伦理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6]韦宇洁:《亲亲相隐原则及其现代意义》,《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5期。

[7]陈小葵:《亲亲相隐法律思想的源流及其当代价值》,《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二期。

作者简介:
顾晓宁(1987- ),女,汉族,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当代政治制度暨政府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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