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互隐”的现实意义

“亲亲互隐”的现实意义——为什么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可以不出来作证作为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亲亲相隐”是指一定亲属之间对一定犯罪可以相互隐瞒,不应去告发或作证,若对法律规定应当相互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将被处以一定刑罚。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彰显孝道,维系人伦,为我国几千年传统社会所传承,并且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法系国家中存在,具有一定的存在合理性和社会价值。
今天,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重新确立并重构这项制度,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符合国民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价值观念的心理认同,有利于社会稳定“亲亲相隐”制度,经过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世代相承,已成为中华民族文明进步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思想价值,而且这种法律思想价值已沉淀为一种传统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父慈,子孝”,“家庭”,“忠诚”,“友爱”已成为我国社会所认同的价值观念。
如果彻底抛弃、人为割断对世代相传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念的认同,人们的价值观将会出现迷茫和缺失,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有利于保护人性,构建亲情和谐社会亲属间的亲情是中国人伦理道德的核心,如果让亲属中一人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另一人的犯罪,实际上是陷之于“不仁”,自绝于血脉亲情,独自承担失去亲情的痛苦。
“法治的最大特征应当是使人成其为人”。
以人为本,使人向善,是法治对人的一种终极关怀。
因此,不能单纯地为了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价值,而肆意牺牲犯罪人亲属的个人利益和价值。
“亲亲相隐”制度避免了伤害亲情伦理,危害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避免了因“大义灭亲”而“泯灭人性”。
(三)有利于法律制度的实现和法治文明首先,鼓励而不强制亲人间有罪作证,如果能获得证据将更具有真实性,而将特定身份的人列入强制的范围之内,势必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等逼上两难的境地,要么违法作证,要么违心作证,有悖于法律的文明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也给证人出庭制度蒙上一层阴影。
其次,避免了现代刑法中出现亲属连坐制度的变异。
法律社会学硕士论文范文:“亲亲相隐”之当代法律价值及运用研究

法律社会学硕士论文范文:“亲亲相隐”之当代法律价值及运用研究引言“亲亲相隐”的明确表述见于论语。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的伦理思想要求面对亲人犯罪时应该“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到了孟子那里,他对人伦亲情、孝道的重视达到了一个更高的程度,可以为了孝而弃天下于不顾。
在先秦时代,孔孟的这种伦理思想仅是一家之言,并没有成为共识。
一般认为是儒家对立面的法家则明确反对亲属容隐而是鼓励告奸。
秦朝统一中国后,儒家的这一思想更是无立锥之地,但是我们通过研究秦朝的非公室告制度,可以发现秦朝仍然在维护父权,这一点给“子为父隐”留下了空间。
汉承秦制,秦朝那种维护君权的思想也被继承下来。
虽然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也有贤良文学对秦朝苛政的批评,但是在秦制下,先亲儒家的“从道不从君”、“仁义”的思想并不为统治者认同,汉朝及以后的各朝代只是打着儒家的幌子掩盖以“法、术、势”维护皇权的实质。
“亲亲相隐”制度便受到这种政治环境的影响。
先秦儒家提出“亲亲相隐”是基于人伦,目的是维护亲情,此时并没有把容隐规定为某一方的义务。
而到了汉朝,董仲舒吸收了法家维护君权、父权的思想,明确提出了三纲思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汉朝标榜以孝治天下,而其实是移孝为忠,在家对父孝,出外对君忠。
建立“亲亲相隐”制度,确立卑亲属对尊亲属的容隐义务,是为了维护父权,进而维护君权。
因为“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矣。
”2从唐至清,“亲亲相隐”制度维护君权的作用没有改变,它始终坚持的是三纲思想,以权力为核心。
直到清末法制改革,引入西方的权利、平等、自由思想之后,先秦儒家的“亲亲相隐”观念在容隐犯罪亲属免罪、拒证特权制度中得以复兴。
随后,“亲亲相隐”观念随着我国命运的变化而变化,最终从法律制度中消失。
“亲亲相隐”的观念、制度虽然消失了,但是人伦亲情仍在,它仍然是我们每一个人所珍视的。
试从法律道德关系论亲亲相隐现代法制意义

试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制意义摘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被视为封建社会的流毒而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所废弃。
本文从法律与道德的角度,探讨了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制意义,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应吸取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中的合理成份,其所规定的包庇罪应与社会道德规范相结合,形成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合法性的现代容隐制度。
关键词:亲亲相隐包庇罪法律与道德现代容隐制度一、亲亲相隐的发展与演变(一)亲亲相隐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被确立所谓”亲亲相隐”也称”亲属容隐”,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
学界普遍认为,亲亲相隐的观念源于儒家思想中的”礼”。
《论语》载记,叶公对孔子说:”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而孔子则对”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事情持有异见,认为:”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①孔子的这句话可谓奠定了亲亲相隐原则的理论基础。
人们不能互相隐匿罪行,否则将施行连坐。
②(二)亲亲相隐范围的一步步扩大自亲亲相隐在汉宣帝时期被确立之时起,一直到汉结束,亲亲相隐的范围一直都仅限于单向相隐,即只能是卑为尊隐,而不能是相反。
如尊为卑隐,则应受到包括刑事制裁在内的各种处罚。
到了两晋、南北朝时期,情形已有所变化,向着逐渐承认双向容隐的方向发展。
③这表明,当时法律已逐渐认可同辈人相隐以及尊为卑隐④。
唐代法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
即漏露其事摘语消息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⑤。
统治者首次以正律的方式肯定了双向容隐,扩大了”隐”的范围。
宋、明、清律沿袭了唐的这一制度,宋律称”有罪相容隐”,明律称”亲亲相为容隐”。
到了清朝,容隐可以适用于雇主与雇工之间,雇工对雇主所犯一般罪行,雇工必须隐匿,不许告讦,否则治罪。
另外,即使是主人的亲属犯有一般罪行,奴仆也应为之容隐。
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对现实的影响

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对现实的影响郭贤源引言亲亲相隐,作为中华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
自汉朝被引入司法领域以后,直至明清,终封建之世。
亲亲相隐制度一直伴随封建社会,历经荣辱兴衰,走过沧桑的两千年,终成历史遗迹。
或许因为长久施行于我国,使得它在我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或多或少地成为了我们中华民族的一个民族思维。
然而在废除亲亲相隐制度后的今天,在司法实践上却是那么的艰难,不是证人拒绝出庭、抵制法律的权威,就是证人有意地选择谎言作伪证,以致许多证人因为“好义”而触犯了我国的《刑法》。
然而,虽然他们因此被送入监狱,但是他们从来对于自己的行为却不感到丝毫地后悔,甚至还倍感骄傲。
笔者对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考察之后,并结合我国当前抛弃后在现实司法中的危机,分析现阶段确立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试图重新认识它的现实价值,并希冀对当今倡导的法治社会有所裨益,而不致令先贤的心血付诸东流。
一、亲亲相隐的国内国外情况亲亲相隐,顾名思义,是指亲属犯了罪,亲属之间可以隐匿其犯罪行为而不必负举证责任。
这一制度自提出、运用到终结,历经中国封建社会二千多年,且被后来的国民政府所接受。
从它的影响上看,近播日本、朝鲜半岛、越南,远扬德国、意大利等西欧国家,可谓古今不衰。
然而不巧的是,作为发源地的中国大陆,却在今天被人为地抛弃。
(一)亲亲相隐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亲亲相隐,在我国《法学词典》中的相关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
”[1]中国旧制的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而且是作为一项基本义务被人们忠实地履行。
容隐义务者如果不遵守,是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产生,法学界有不一致的观点。
有的人主张亲亲相隐制度源于西周,但法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源自孔子的儒家思想中的“礼”。
笔者在分析中国文化史后认为,亲亲相隐应该可以追溯到西周。
作为周礼中的两大重要原则的亲亲、尊尊,是中国宗法制度的确立标志。
“亲亲”、“尊尊”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
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
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周初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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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俞荣根:《道统与法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涉及亲属间人身伤害的情况不应当相隐。
最后,在赋予当事人容隐权利的同时,应当注重保障人权意识的提高,加
快侦査技术和手段的现代化,以降低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同
时对于窝藏、包庇罪中的近亲属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我们不能因为这一传统法律文
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农家庭里,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
形的等级结构,而维持这一等级结构稳定的准则便是伦理的制度及观念,而古
代社会的国家政权架构,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家族结构的模拟和放大。这一制
度之所以被封建社会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主要因为:其一,该原
则从根本上体现了的亲缘本性。“亲亲相隐”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
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此时的容隐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祖
父母孙子女、夫妻之间。南北朝时期,法律己经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亲亲相隐”制度与现代法制建设-6页文档资料

“亲亲相隐”制度与现代法制建设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内涵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属容隐、亲属相隐,在古代刑律中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其罪行。
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点内容:第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第二,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第三,国事重罪不适用相隐。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分析综合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发展过程以及国外立法状况,这一源于中国古代惠及日、韩的制度在国外资本主义国家亦得到传承。
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肤色,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不同的法系均趋于一致,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特点法不外乎人情,马克思曾指出:人类社会的本质在于其社会属性,即社会关系。
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是家庭,而能使家庭得以维持和延续的最基本因素无疑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
亲属之爱是一切爱的起点,亲情联系是人类最基本最不无法逃脱的联系。
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不可能不考虑到其调整对象主体的最基本需求——亲属之爱。
从人的生存角度出发,任何人都生活在“熟人社会”里,都不能公然挑战其存在的人情环境和基本社会关系;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人也不可能义无返顾地抛弃亲情,否则他可能会付出惨重的名誉代价。
因此,法律不能忽视社会的人情基础,不能苛求任何有感情的人的所谓“觉悟”。
亲亲相隐是从捍卫家庭的人性本能角度出发,将一些个案的司法价值让位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避免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置于指证犯罪的尴尬处境,体现了法律的文明和人性的关怀。
2.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保障人权观念已受到世界各国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关注。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持续二千余年就是人权观念的鲜活例证。
在亲亲相隐制度下,一方面亲属之间的隐私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有限度的沉默权,证人拒绝作证权等一系列现代西方所标榜的人权均在其中,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我国古代法律体现人权保障比现代西方的人权宣扬更具理性,权利更为广泛。
浅析当代中国刑法中亲亲相隐制度的完善

浅析当代中国刑法中亲亲相隐制度的完善浅析当代中国刑法中亲亲相隐制度的完善一、“前法典”时期的“父为子隐”思想及其意义中国的“亲亲相隐”思想起源于先秦时期,孔子首先提出“父子相隐”的概念。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於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①孔子说,如果父子之间一个人犯了罪,那么彼此间的另一个人为此人提供庇护是理所应当的。
孔子的这一说法不仅是儒家学说“仁爱”的重要表现,更成为后朝“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滥觞,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容隐思想并没有正式写入法典,故将这一时期成为“前法典”时期。
(一)“父为子隐”是挽救“礼崩乐坏”的社会风纪的尝试之一“孔子之时,周室微而礼乐废,《诗》《书》缺②”。
孔子一开始就是礼乐制度的坚决捍卫者,面对“礼崩乐坏”的局面,孔子奋力疾呼,希望能唤起民众对礼法的尊重。
他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旨在维护家庭的和睦安定,维护家庭伦理秩序,重塑家庭和睦、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和谐社会。
(二)“父为子隐”是儒家解决“忠”、“孝”道德困境的方案体现在儒家学者的观念中,孝高于忠,必要的时候宁愿舍忠尽孝。
《孟子·尽心上》中记载到: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亲亲相隐制度探究以及该制度在当代法制环境下的意义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222-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亲亲相隐制度探究以及该制度在当代法制环境下的意义陈伟巍(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摘 要:本文从亲亲得相首匿的历史渊源出发,探讨了其在我国的出处和发展并对比研究了国外相类似的思想及其表现。
接着研究了该制度的内在法理,用现代的刑法理论来进行解释,探讨如何规定使得刑罚更具合理性与现实性。
最后指出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历史上发挥过巨大的作用,并提出该原则在如今社会结构、人的观念及人际关系应该如何发扬其作用。
关键词:亲亲相隐;儒学一、历史渊源中国春秋时期的孔子在《论语·子路》里曾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中国历代各朝多以孝治天下,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一思想有所继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都是与礼法的结合同步的。
汉初统治者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开始注重了“孝治”,儒家思想日益受到当政者的重视,直至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在这种“孝治”的氛围中,“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建立起来,并最终于汉宣帝地节四年上升为立法。
礼法的完美结合完成于唐朝,“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同样是在唐朝得到了全面发展,这时的国家法律不仅扩大了制度范围,而且对其具体内容也作出了比较严密的规定。
二、域外表现从世界各国立法上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并非中国传统法律所特有的。
早在古罗马的法律中就曾规定。
环顾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西方现代法律体系时我们不难发现,许多法制程度很高的现代西方国家在他们的法律中还均保留有隐匿亲属的一般犯罪不罚或减罚之规定。
例如英美法中,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
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做不利的陈述。
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刑法典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享有拒绝作不利亲人的陈述,窝藏得以减刑或免受刑罚。
西方法律对此类规定的立法基础在于尊重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防止司法专横而伤害人们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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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也称“亲亲得相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为,不予告发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
所谓亲亲隐,我国《法学词》“亲亲相隐”条的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以相互隐瞒罪行。
”
一、我“亲亲相隐”制度历史沿革
“亲亲隐”观念的确立,是个渐进的过程。
早在周王伐的时候,周王就已经意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援。
周初的统治者已经体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所以非常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贯彻“亲亲”、“尊”的原则,“亲亲”主要家庭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父子、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和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差。
在战国期,“亲亲”和“尊尊”这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吾党有直躬者,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父为子隐,子为隐。
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中亲属相为容隐制的直接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