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让与担保制度的优势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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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制度研究》范文

《让与担保制度研究》范文

《让与担保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担保方式不断涌现,让与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也逐渐被人们所重视。

本文将对让与担保制度进行研究,旨在分析其内涵、特点和风险控制等问题,为今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让与担保制度的内涵让与担保,顾名思义,是一种以物的让渡来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它通常是指债务人将自己拥有物权的有形或无形财产权,让渡给债权人,从而保证债务的履行。

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债权人需将该财产权返还给债务人;若债务无法履行,则该财产权归债权人所有。

这种担保方式既有传统物权担保的特点,又有新型债权性融资的特性,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担保方式。

三、让与担保制度的特点(一)融资与担保相结合让与担保是一种既融资又担保的方式。

在融资过程中,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财产权,同时该财产权又作为债务履行的保证。

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利用债务人的资产,提高融资效率。

(二)风险性高由于让与担保过程中涉及到的权益较多,容易引发争议和诉讼。

此外,若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需依法拍卖该财产权来追偿,这一过程往往比较复杂和耗时。

因此,让与担保的风险性较高。

(三)灵活性强相对于其他担保方式而言,让与担保的灵活性较强。

它可以适用于不同类型的财产权和不同的交易场景,能够满足不同融资需求和风险控制需求。

四、让与担保制度的运作流程(一)设立阶段在设立阶段,双方当事人需要协商一致并签订让与担保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财产权的转移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同时,双方当事人还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登记、公证等。

(二)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财产权并负责保管和维护该财产。

同时,债务人应按约定履行其义务。

若债务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其义务,则债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该财产权。

(三)解除阶段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债权人需将该财产权返还给债务人。

若债务无法履行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则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处理该财产权。

让与担保合同

让与担保合同

让与担保合同引言概述:让与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合同形式,它允许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并由该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让与担保合同的定义、主要特点、适合范围、法律效力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定义及主要特点:1.1 定义:让与担保合同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并由该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1.2 主要特点:1.2.1 转让债权:让与担保合同的核心特点是债权的转让,即债权人将其所享有的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1.2.2 担保责任:转让债权的同时,第三方也承担了与债权相关的担保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第三方将承担代偿责任。

1.2.3 合同约束:让与担保合同是一种双边合同,转让债权和担保责任是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

二、适合范围:2.1 贷款合同:在贷款合同中,债权人可以将其贷款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并由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

2.2 债券合同:在债券合同中,债权人可以将其债券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并由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

2.3 商业合同:在商业合同中,债权人可以将其与合同相关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并由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

三、法律效力:3.1 合同约束力:让与担保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合同,一旦合同成立,各方必须履行其约定的义务。

3.2 债权转让效力: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后,第三方成为债权人,享有与债权相关的权益。

3.3 担保责任生效: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第三方将承担代偿责任,担保责任生效。

四、应注意的问题:4.1 合同约定:让与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债权转让的条款、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期限等重要内容。

4.2 法律规定:让与担保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4.3 风险评估:债权人在选择让与担保合同时,应对第三方的信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以减少潜在风险。

五、结论:让与担保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律合同形式,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灵便性。

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护。

关于让与担保的法律思考

关于让与担保的法律思考

关于让与担保的法律思考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它涉及到将担保物的所有权暂时转移给债权人,以保证债务的履行。

以下是关于让与担保的法律思考:1. 所有权转移:让与担保的核心在于担保物的所有权暂时转移给债权人,但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权人获得了该物的永久所有权,一旦债务得到履行,所有权应归还给原所有者。

2. 债务履行:债务人履行债务是让与担保解除的关键条件。

一旦债务得到履行,债权人应将担保物返还给债务人,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3. 风险承担:在所有权转移期间,债权人需要承担担保物可能遭受的风险,如损坏、灭失等。

这要求债权人在管理担保物时必须谨慎,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 法律效力: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当地法律规定。

在某些法域,让与担保可能需要特定的形式要件,如书面合同、公证等,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5. 优先权问题:在债务人违约时,让与担保的债权人可能需要与其他债权人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确定优先权。

这可能涉及到对担保物价值的评估和分配。

6. 道德风险:让与担保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即债权人可能会滥用其对担保物的控制权,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因此,法律制度需要对债权人的行为进行适当的限制和监督。

7. 合同条款:让与担保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的描述、债务履行的条件、所有权转移和返还的具体程序等。

8. 法律适用:在跨境交易中,让与担保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

因此,合同中应明确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议的途径。

9. 税收影响:让与担保的实施可能会产生税收影响,如财产转让税等。

在设计让与担保结构时,应考虑税收法规对交易的影响。

10. 法律改革: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让与担保作为一种灵活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重视。

法律制度可能需要不断改革,以适应市场对让与担保的需求。

在制定让与担保合同时,应充分考虑上述法律问题,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可执行性。

浅谈让与担保制度的优势与风险

浅谈让与担保制度的优势与风险

浅谈让与担保制度的优势与风险首先,让与担保制度可以帮助那些没有足够财力或信用来获得贷款的个人或企业。

通过有担保的贷款,借款人可以获得更高的贷款金额和更低的利率,从而满足他们的资金需求。

担保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使得贷方更加放心借款。

这种制度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尤其是对于创业公司和小型企业。

其次,让与担保制度可以加速贷款过程。

担保人的信用和财力往往会被贷方充分考虑,因此可以减少借款人的审核过程和文件的准备工作。

贷方更愿意与有担保的借款人合作,因为他们有一个有责任感和付款能力的背书人。

然而,让与担保制度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

首先,担保人需要愿意承担风险,这可能会导致与担保人之间的关系紧张或不稳定。

如果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将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这可能导致双方关系的破裂和法律纠纷。

其次,如果贷方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通过让与担保制度追索担保人的财产,可能会对担保人造成严重的财务损失。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担保人财务破产或遭受经济困境,因此,担保人需要仔细评估风险和回报,并确保自己有足够的财力来承担担保责任。

最后,让与担保制度可能会导致道德风险。

一些借款人可能会利用担保制度来获得不良贷款,因为他们认为担保人会为他们承担风险。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贷方和担保人之间的信任破裂,并对整个贷款市场的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让与担保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明显的优势,可以帮助借款人获得更有利的贷款条件和更快的贷款过程。

然而,它也存在一些风险,包括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压力、财务损失和道德风险。

因此,借款人和担保人都需要认真评估这种制度的风险和回报,作出明智的决策。

当讨论让与担保制度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其优势和风险的相关内容。

在优势方面,让与担保制度可以为借款人提供更好的贷款条件和更大的贷款金额。

通过有一个担保人的背书,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会大幅提升,从而获得更低的利率和更长的还款期限。

担保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贷款机构可以更加放心地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让与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让与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让与担保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经济的发展,让与担保交易成为商业领域重要的法律问题。

让与担保是指债权人将其贷款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同时担保其该借款的还款义务。

这种交易方式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但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风险。

本文将探讨让与担保的法律问题,并提供三个案例进行说明。

一、让与担保交易的法律问题1. 合同的效力问题让与担保交易需要签署合同,但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合同效力的问题。

例如,如果转让人没有获得权力进行转让、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或签署合同的程序错误,都可能导致合同效力的问题。

2. 担保责任问题在让与担保交易中,担保人需要担负原借款人的全部还款责任。

但如果原借款人最终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可能会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

因此,在签署让与担保合同之前,担保人需要进行充分的考虑和谨慎的决策。

3. 违约责任问题在让与担保交易中,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转让人和担保人都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因此,在让与担保交易中签署的合同中应该明确违约责任的分配方式,以便合同履行时追究责任。

二、让与担保交易的三个案例1. 让与担保合同效力问题A公司向B公司借款,并以自己所持有的一份房产为担保,但由于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还款,导致B公司追究担保责任。

在调查中发现,A公司在签署让与担保合同时,未经过房产所有人同意或其他必要的法律手续,导致让与担保合同存在效力问题。

2. 担保责任问题C公司向D公司借款,A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一份担保。

但在D公司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A公司仍然需要履行担保责任。

这时,A公司发现自己提供的担保并非有效担保,因此无法追究D公司的责任,面临债务追偿的风险。

3. 违约责任问题E公司向F公司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一份机器设备为担保。

但在F公司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E公司发现机器设备已经在借款过程中损坏,无法作为担保。

在调查中发现,F公司在借款前未对机器设备进行充分检查,导致违约责任由F公司承担。

但由于E公司未能及时通知F公司,增加了诉讼的风险和成本。

论让与担保制度

论让与担保制度

论让与担保制度【论文提要】起源于罗马法中信托制度的让与担保制度,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主要是靠学说和判例发展起来的,以习惯法和特殊法的形态存在的担保制度,其在传统大陆法系的物权体系中很难定位,是否应借鉴其他国家的这项制度,将让与担保纳入我国的物权法体系,使让与担保成为一种与抵押、质押、留置等其他典型担保制度相并列的担保形式,学术界仍存在许多争议。

让与担保制度作为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表现出了其强大的特有功能,得到不少发达国家司法实践的承认。

比较研究发达国家的规定,借鉴其先进经验,在我国物权法中引进让与担保制度,可以弥补传统担保物权在我国社会经济功能上的不足,促进社会财富的流转和物的价值的发挥。

【关键词】让与担保;担保物权;物权法一、让与担保制度的基本概述(一)让与担保的概念让与担保,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让与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转让供作担保的财产以达成信用授受的目的的担保制度。

广义的让与担保包括让与式担保和买卖式担保。

前者是指债务人将标的物的财产权转移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就该标的物受偿;后者是指以买卖的形式进行信用授受,授信者并无请求返还价金的权利,但受信者则享有通过支付一定金额而要求返还自己所让与标的物的权利[1]。

由于买卖式担保中债务人享有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额而请求返还自己所让与标的物的权利,且这种买回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这种形式类似于典权人的赎回权,因此,一般不包括在狭义的让与担保中,而学界通常所说的让与担保,主要指狭义的让与担保。

狭义的让与担保在学说上因观察角度不同,有不同的界定。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让与担保,是指通过转让可以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而达到信用授受目的的制度中,授信者具有请求返还融资资本的权利,而受信者未能返还时,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1]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9的一种特殊的担保制度[2]。

也有的学者认为,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3]。

让与担保合同

让与担保合同

让与担保合同引言概述:让与担保合同是指原债权人将其所享有的担保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实际生活中,让与担保合同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让与担保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让与担保合同的定义和特点1.1 让与担保合同的定义:让与担保合同是指原债权人将其所享有的担保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一种合同形式。

1.2 特点:具有替代性、可转让性和独立性等特点。

1.3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担保形式,如保证、抵押、质押等。

二、让与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2.1 法律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让与担保合同进行了规定。

2.2 条件:让与担保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原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同意和第三人接受等。

2.3 效力: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各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和法律规定。

三、让与担保合同的利与弊3.1 利:原债权人可以减轻风险、第三人可以获取更多的投资机会。

3.2 弊:可能引发争议、增加交易成本等。

3.3 风险:让与担保合同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各方当事人慎重考虑。

四、让与担保合同的操作流程4.1 协商:各方当事人应协商确定让与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4.2 签订:签订让与担保合同,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3 履行: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五、让与担保合同的应用案例5.1 房地产抵押:原抵押人将其所享有的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

5.2 股权质押:原质押人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质押权转让给第三人。

5.3 公司担保:公司将其担保责任转让给第三方机构。

总结:让与担保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形式,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应谨慎考虑,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论让与担保管理办法的优势与风险(某0522

论让与担保管理办法的优势与风险(某0522

欢迎共阅论让与担保制度的优势与风险陈磊张丽[摘要]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的德日等国家经由判例、学说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制度。

我国在立法上采用何种立法模式,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可以明确的一点是,让与担保有其独特的优势,本文分析了让与担保制度的优势极其自身存在的[关键词]让与担保优势缺陷风险及防范一、让与担保的涵义及其基本特征(一)让与担保的涵义(二)让与担保的基本特征让与担保作为一项独立担保方式,具有如下基本特征:第一,与普通的担保方式相比,让与担保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是以让渡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转移其他整体权利)的方式而进行的担保。

所以,有的学者描述它为一种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手段明显超过目的的信托行为”——转移所有权只是形式上的表现手段,而其实质的目的却是担保债务的履行。

第二,担保债务和担保标的物的广泛性。

一般的担保权仅担保已有的债务,而让与担保则可以对尚未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且担保标的物只需要具有可让与性即可,这就是说具有可让与性的各种权利,如物权、债权,股票、无体财产权等,均的途径。

功能2。

,即主张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即反对将让与担保纳入我国的物权法体系,理由在于让与担保本身的技术特色及现实需要。

其结果是物权法中并没有规定让与担保制度,而让与担保却靠着交易习惯普遍存在,受到合同法和民法原则的调整。

笔者认为,中国目前不宜以立法形式建立让与担保制度,更不能以物权法这种基本民事法律来加以建立。

因为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其基本原理和规则内容与民法传统理论不相符合,将其列入典型担保物权,可能会破坏传统民法所固有的严密逻辑和概念体系。

这正如王泽鉴先生对动产担保交易法立法问题所持的看法,即:“在大陆法系国家,传统民法多仅规定占有标的物的动产质权,不占有标的物的动产担保制度则在民法外发展,动产担保交易法即为着例。

最近公布的民法物权编修正案,并考虑将动产担保交易法纳入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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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让与担保制度的优势与风险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论让与担保制度的优势与风险陈磊张丽[摘要] 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的德日等国家经由判例、学说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制度。

我国在立法上采用何种立法模式,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可以明确的一点是,让与担保有其独特的优势,本文分析了让与担保制度的优势极其自身存在的问题、潜在的风险,意在说明让与担保制度存在的意义。

[关键词] 让与担保优势缺陷风险及防范一、让与担保的涵义及其基本特征(一)让与担保的涵义在学界让与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让与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转让作为担保的财产来达到信用授受目的的担保制度。

它包括两种类型:一为让与式担保,二为买卖式担保1。

学界一般认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让与担保是指狭义上的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移转于债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债务人或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成立通常应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前提;第二,标的物的财产权的移转是条件;第三,标的物的财产权发生移转是为实现担保之目的。

本文即以狭义的让与担保作为研讨的对象。

(二)让与担保的基本特征让与担保作为一项独立担保方式,具有如下基本特征:第一,与普通的担保方式相比,让与担保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是以让渡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转移其他整体权利)的方式而进行的担保。

所以,有的学者描述它为一种“手段明显超过目的的信托行为”——转移所有权只是形式上的表现手段,而其实质的目的却是担保债务的履行。

第二,担保债务和担保标的物的广泛性。

一般的担保权仅担保已有的债务,而让与担保则可以对尚未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且担保标的物只需要具有可让与性即可,这就是说具有可让与性的各种权利,如物权、债权,股票、无体财产权等,均可以成为让与担保之客体。

这也从一方面弥补了典型担保的缺憾,扩大了企业融资的途径。

第三,让与担保的设定通常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关系,二为原所有人对标的物的利用所发生的占有改定关系。

在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为将来的债务设定担保时,让与担保的设定人在设定担保后仍需要对标的物进行使用,这就使得形式上的所有人和实质上的所有人出现不一致,此时的关系就是占有改定的法律关系。

让与担保中这种双重法律关系的存在扩充了动产的担保及用益功能2。

二、让与担保制度立法现状早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学界就对让与担保制度是否应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以梁慧星为代表的学者持“肯定说”,即主张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让与担保,理由在于一个方面是必要性,具有现实的需要;另一个方面就是可行性,有法理依据和技术支撑。

而以王利明为代表的学者持“否定说”,即反对将让与担保纳入我国的物权法体系,理由在于让与担保本身的技术特色及现实需要。

其结果是物权法中并没有规定让与担保制度,而让与担保却靠着交易习惯普遍存在,受到合同法和民法原则的调整。

笔者认为,中国目前不宜以立法形式建立让与担保制度,更不能以物权法这种基本民事法律来加以建立。

因为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其基本原理和规则内容与民法传统理论不相符合,将其列入典型担保物权,可能会破坏传统民法所固有的严密逻辑和概念体系。

这正如王泽鉴先生对动产担保交易法立法问题所持的看法,即:“在大陆法系国家,传统民法多仅规定占有标的物的动产质权,不占有标的物的动产担保制度则在民法外发展,动产担保交易法即为着例。

最近公布的民法物权编修正案,并考虑将动产担保交易法纳入民法。

民法本身自成体系,勉强纳入,徒增困扰。

”3该看法很好的说明了让与担保制度的立法问题。

笔者以为,让与担保2郑洁.试论让与担保制度设立之必要性[J].法制与社会,2010,(8)制度作为习惯法,在现实交易中普遍存在并不断发展变化,有其生命力不容忽视,立法技术高度发达的德、日等国之所以未将让与担保制度成文化,而仅以判例形式承认其效力,自然是有它的道理。

建议由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确立该项制度。

三、让与担保制度的优势(一)普遍认可的观点目前,德国、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和学说,均承认让与担保制度的存在和有效性。

在具体适用范围上,德国和瑞士以动产为担保标的;而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动产和不动产均可设定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制度起源甚早,中间退出担保历史舞台,而今又复苏并盛行,是因为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意义,能够弥补典型担保的缺陷和不足。

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能弥补动产质押的不足。

动产质押以移转物的占有为要件,不得占有改定,故不能完全满足动产担保制度在近代商业活动中的需求;而让与担保仅以所有权形式上的让与为条件,标的物设定之后,设定人仍可占有担保物,保留其对担保物的使用收益权,故可弥补动产质押的上述缺陷,既能发挥担保债权、融通资金之功效,又能发挥物的使用效益,从而能适应现代商业活动的需要。

2、担保标的范围十分广泛。

与典型担保相比较而言,让与担保的标的十分广泛,它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现实之财产,也可以是社会新形成或尚在形成中的财产权,如计算机软件和正在建筑中的建筑物。

此外,基于一物一权与物权特定原则,典型担保中的物仅能就一个个独立的物分别设定担保物权;而让与担保可以就集合物设定担保,如商人就其流动中的多个商品,企业就其工厂的机器、厂房、原材料和其他设备等,可以让与担保方式设立集合物担保,从而能解决企业、商人融通流动资金之需,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和发展。

3、实行方法简便灵活,并能维护担保物的价值。

典型担保的实行均有一定程序,耗时耗费,且在拍卖过程中,基于各种原因,可能造成担保物拍卖价值过低的现象,从而有损设定人的利益。

而让与担保权的实行,既可估价流质,也可变价出卖,操作起来简易便捷;其变价和估价均须通知设定人,若价值过低,设定人可持异议权,故担保物的价值一般得十足估定,由此可避免和弥补典型担保的上述缺憾。

(二)关于让与担保优势的争论我国主张让与担保立法的学者们认为:让与担保具有其他担保方式所不具有的优越性:第一,它能扩大融资的范围;第二,它能够阻却或削减交易第三人出现的可能性,即让与担保可以削减因标的物的第三取得人或后位担保权人的出现而阻碍担保权实现的可能性;第三,它能降低执行成本,节约交易成本5。

也有对此表示质疑的,认为:第一,我国刚刚生效的《物权法》规定的担保制度其适用范围已有一定的覆盖度,足以满足我国目前实务界的需要,至于新的不断产生的特殊权利可以通过司法扩大解释加以适用更能及时、有效调整新的担保法律关系。

第二,由于让与担保的公式制度尚不完善,让与担保并不能阻止善意第三人取得当事人转让的让与担保的标的物而绝对保障担保权的实现。

第三,说让与担保制度能够降低执行成本显然忽视了我国的实际情况。

现实情况往往是一旦出现担保民事纠纷,由于各种因素的干扰当事人很难达成协商实现让与担保的“简单、高效、低成本”目的而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其降低执行成本、节约交易费用的命题是不成立的6。

笔者认为,让与担保制度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让与担保的标的范围广泛,只要是标的物具有可让与性,就可以设定让与担保。

其次,让与担保中债权人不必劳心劳神去保管标的物,又不需要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而设定人又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收益该标的物,最大限度的发挥了物的使用效益,有益于经济发展。

最后,让与担保制度操作灵活快捷,变价估价过程中赋予设定人异议权,不同于流质,其担保物的价值一般能得到十足的估定,故让与担保符合效益要求,节约交易成本。

(三)让与担保制度存在的必然性正是由于让与担保制度的上述优势,对于债权人来说可以有效保障其债权的行使,减少执行成本,增强其对借款或是投资的信心;对于债务人来说,可以方便其融资,并受到担保物所有权回购条件的约束,有利于敦促其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归还借款,鼓励其勤勉经营。

这些优势进一步肯定了让与担保制度存在的必然性。

笔者认为,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阶段,投融资市场鼓励交易,让与担保制度活跃了投融资市场,节约了实现担保权的时间成本和司法成本,建立让与担保制度有利于市场经济繁荣和发展。

四、让与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让与担保法律构成理论不足。

让与担保系以“让与”的方式提供“担保”,属于所有权担保,存在着形式(所有权移转)与实质(担保权设定)之间的矛盾。

就这一矛盾所设计出的不同解决方案便构成了不同的让与担保法律构成理论7。

目前学界主要有“所有权构成论”、“担保权构成论”及“折中论”8,这三种构成理论都有它的合理之处,但都不足以支撑让与担保法律构成的制度基础。

(二)让与担保的有效公示问题尚待解决。

公示对于维持让与担保的效力和担保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学者在讨论让与担保制度的合理性时,注意到了让与担保制7张翔.物权法典规定让与担保的可行性质疑——从让与担保的交易机制出发[J].法商研究,2006,(2)度在动产公式方法上存在的不足:对于种类庞杂、数量难计、交易频繁、移动性强的本无登记制度的众多动产而言,设定让与担保时如何进行公示,颇费斟酌;采用登记的方法能否达到公示的效果,也令人怀疑。

(三)让与担保权实行方面存在一些争议。

要有效实现让与担保权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商榷:其一,实行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以何种方式为原则;其二,债务清偿与标的物返还、标的物交付与余额返还是否为“同时履行关系”;其三,设定人的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否应予限制。

五、让与担保制度的潜在风险及防范(一)让与担保制度的潜在风险因其属民法上所未规定的一种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亦存在消的一面,即让与担保存在一些潜在风险。

就债权人而言,标的物由担保人占有,若担保人有失诚信,擅自处分标的物,债权人即有丧失其债权担保的危险。

就设定人而言,其与债权人之间虽有信托条款,但若债权人有失诚信,擅自处分标的物,设定人将丧失对担保物的权利。

就债务人而言,因担保物权利在债权人手中,其极易迫使债务人就债务之本利的偿还方式订立苛刻条款,从而有损于债务人的利益。

就第三人而言,由于让与担保缺乏外在公示方式,在担保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擅自处分担保物时,将涉及第三人取得担保物的财产利益是否受法律保护问题。

就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而言,很可能因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私下设立让与担保,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债权受到损害。

笔者认为,上述风险是由于让与担保是形式上的“让与”和目的上的“担保”造成的。

债权人虽然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其并不占有标的物,且让与担保一般会涉及标的物的回购,这种标的物所有权和占有、收益权的不一致造成了实务中各种擅自处分标的物的行为带来的风险,影响了交易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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