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2009-12-17 管理工作规定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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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促进博士后科研工作和人才培养,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博士后工作站是用于培养博士后流动站和进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机构由主管单位领导、站长、学术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组成。

第四条博士后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博士后流动站和进行博士后科研工作,开展科研论文、科研项目申报等学术活动。

第五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构建合理的科研工作体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搭建科研交流平台,促进博士后学术成果的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博士后流动站评价制度,对博士后人才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博士后人才的培养质量。

第七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程序,提高科研项目的申报成功率。

第八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科研成果管理制度,规范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奖励程序,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学术交流制度,举办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博士后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博士后人才的人身安全和科研成果的保密安全。

第十一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制度,促进博士后人才的成长和发展。

第十二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社会服务和社会责任制度,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经费和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经费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程序,提高经费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博士后人才的档案进行管理和储存,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并经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机构审议通过。

以上是关于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对各位博士后人才和工作站管理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希望博士后工作站能够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管理,提高博士后人才的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做出更大的贡献。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事部)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事部)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

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1986年3月13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为顺利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8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精神和原则,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第一条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下,尚未正式分配工作的优秀青年,均可作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考虑到近年获得博士学位者年龄一般偏大,在试办期间对博士后年龄要求可放宽到40岁。

第二条为了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建站单位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站”)。

第二章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第三条凡申请作博士后者,在完成博士论文之后,即可向本学科领域的建站单位提交申请书和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及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者可以同时向几个建站单位提出申请,但一经确定进站单位,应立即撤回向其它单位的申请。

第四条建站单位的学术机构应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经建站单位批准,择优录用。

被录用的博士后应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

建站单位将《登记表》、导师推荐信和博士学位证书的复印件报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并报建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为保证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站单位与被录用的博士后可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他应遵守的事项。

协议书的具体内容由建站单位自定。

第三章研究课题第六条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在力求结合建站单位承担的重点项目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并征求建站单位有关专家意见后,报建站单位领导批准。

第四章工作期限第七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个站。

在不同的站流动总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第八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建站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站。

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博士后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博士后个人和团队的发展而订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博士后人员,包含已聘用或待聘用的博士后。

博士后人员必需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的目标是在肯定时间内完成科研项目任务,提升专业技能,并积累科研经验,从而为个人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博士后工作的核心是科研项目的实施和成绩的产出,同时还需参加科研团队的日常管理和学术沟通活动。

第二章博士后的职责和权益第五条博士后应当全身心地投入科研工作,依照科研项目的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研究成绩。

第六条博士后有权获得相应的科研经费、办公场合、科研设备等资源,并有权参加学术沟通、出国(境)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

第七条博士后在科研项目中享有独立行使学术立场和研究自主权的权益。

博士后有权享受科研成绩的署名权和发表权,但需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

第九条博士后工作期限为一年至三年,依据具体情况可延长一次,但总不超出五年。

第三章博士后的工作布置和管理第十条博士后应当依照科研项目要求订立个人工作计划,并及时报告给导师。

第十一条博士后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依照工作计划进行科研试验和数据处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第十二条博士后需每月向导师及科研团队汇报工作进展,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并接受导师和团队成员的引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博士后应当乐观参加学术沟通活动,如学术报告、专题讨论、学术会议等,并向导师及团队共享学术进展和心得体会。

第十四条博士后参加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公司规定,必需依照规定用于科研试验、设备购买、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沟通等活动。

第十五条博士后须定期汇报科研成绩及研究报告,向科研团队和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书面和口头报告,同时按要求整理成文,提交学术论文。

博士后完成研究项目后,应当撰写科研成绩报告,形成研究报告或学术论文,并依照公司规定进行报告评审和鉴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七条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第三章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第八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开展增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第九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第十条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第十一条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第十二条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组织初评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十三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五条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第十六条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凭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按上述程序办理;第十七条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八条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第十九条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第二十条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第二十一条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第二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第二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第二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第二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第二十七条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第二十八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第二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第三十条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第三十一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第三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第三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1、考核不合格的;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第三十四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第六章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公寓管理第三十六条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第三十七条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第三十八条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第三十九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第四十条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国家、地方和设站单位共同出资,在设站单位和在站博士后人员数量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也可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第四十二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博士后公寓是在站博士后人员居住的专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博士后出站时,应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第七章评估和表彰第四十三条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评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第四十四条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按照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工作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人事部;第四十五条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六条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设站单位在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的指导和帮助,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人事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作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申报程序见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七条对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通过组织开展全国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进行表彰;第四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做好评估和表彰工作,对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设站单位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各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第八章科研资助第四十九条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第五十条博士后科学基金设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普通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第五十一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配套办法执行;第五十二条各地方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人事干部部门,以及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给予配套资助;第九章职业道德建设第五十三条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索,锐意创新;第五十四条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五十五条各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第五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以及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博士后管理规章制度

博士后管理规章制度

博士后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后工作管理,提高博士后的科研水平以及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博士后,包括境内、境外及来华博士后等。

第三条博士后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本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单位应加强对博士后的管理和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博士后应当履行与导师、科研项目组以及本单位的各项约定。

第六条博士后在研究期间应当如实进行科研工作,不得隐瞒数据等信息。

第七条博士后有权申请参加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讲学、实习、培训等学术活动。

第二章博士后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博士后有权获得导师的指导和帮助,享受与研究项目有关的科研资源。

第九条博士后有权按照法律要求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十条博士后有义务参加导师指定的科研项目,按时完成学术任务。

第十一条博士后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导师的科研方法和指导思路。

第十二条博士后应当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禁止抄袭、剽窃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三条博士后应当遵守实验室的纪律,保护实验室设备和资源。

第三章博士后管理第十四条博士后由导师负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导师领导下的科研项目组落实具体管理。

第十五条博士后研究期限以及是否续约需经过学术委员会或学术评审团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博士后在任期内产生的成果归本单位所有,博士后有权署名作者。

第十七条博士后实行考核制度,包括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方面。

第十八条博士后有权申请提前终止协议以及相应的结项程序。

第十九条博士后有权在不违反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新的科研项目。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二十条博士后如违反本规章制度,导致不良后果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本单位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终止其博士后合同关系。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如造成实验室设备毁损,严重干扰科研工作等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若发现博士后存在学术作假、不诚实行为等不端行为,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海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博士后管理工作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中全职博士后人员是指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必须转入学校;在职博士后人员是指在职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需提供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根据学校博士后工作实际,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全脱产到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在职博士后人员,按校内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对待(以下简称校内全职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博士后工作实行校、站两级管理。

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有关博士后工作政策、制定学校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审定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流动站做好博士后人员管理工作等。

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挂靠人事处,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第五条流动站所在单位成立博士后工作小组,负责博士后人员招收、培养、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博士后工作小组主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小组成员应有单位教授委员会委员。

流动站所在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六条博士后流动站以招收全职博士后人员为主。

第七条流动站应在每年下半年向博管办上报次年的招聘计划,经学校研究后,由博管办对外发布招聘信息。

第八条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有足够的科研经费支撑。

第九条招收博士后人员的专业须符合学校已设立流动站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公文写作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确保博士研究生工作不断身心健康发展趋势,提升博士研究生管理方面,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规章制度就是指在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公司等企业开设博士研究生科学研究流动站(下称流动站)或博士研究生科学研究服务中心(下称服务中心),招生得到博士研究生的杰出青年,在网站内部从业一定阶段科研工作中的规章制度。

我国创建博士研究生规章制度,致力于吸引住、塑造和应用高层次人才尤其是技术创新高层次人才,创建有益于人才流动的灵便体制,推动产学研用融合。

第三条本要求所称流动站就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备博士研究生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准许能够招生博士研究生科学研究工作人员的机构。

本要求所称服务中心就是指在具有单独主体资格的公司等组织内,经准许能够招生博士研究生科学研究工作人员的机构。

在流动站或服务中心从业科学研究工作中的工作人员称之为博士研究生科学研究工作人员(下称博士研究生工作人员)。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管理方面坚持不懈政府部门核心与社会发展参加紧密结合的标准,坚持不懈公布、公平、市场竞争、择优录用的标准,重视保证质量,平稳扩张经营规模,完善完善制度。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五条人事部门是全国各地博士研究生工作中信息化管理单位,承担制订博士研究生工作中的现行政策、规章制度、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各地博士研究生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办公厅人事部门、高新科技、文化教育、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和相关权威专家构成,承担对全国各地博士研究生工作上的重大问题开展科学研究和融洽。

全国各地博士研究生管理委员会公司办公室建在人事部门技术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建设司。

第六条省、自治州、市辖区政府部门人力资源部管理方法本地域博士研究生工作中,创建由人力资源部带头,相关企业和权威专家构成的博士研究生管理方法联动机制,融合本地域的具体情况,科学研究制订合乎本地域特性的博士研究生建设规划和配套设施现行政策、对策。

经人事部门准许,省、自治州、市辖区博士研究生管理方法单位可担负本地域的博士研究生设站申请、博士研究生工作中评定、博士研究生工作人员出入站办理手续申请办理,并向人事部门注册登记等事项。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保障博士后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管理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

1. 严格遵守国家和单位的相关规定,保障博士后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对博士后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其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激励博士后积极参与科研活动。

四、管理要求。

1. 博士后须严格遵守科研诚信,不得有抄袭、剽窃等行为。

2. 博士后需按时完成科研任务,不得擅自延期或放弃。

3. 博士后需认真参加科研讨论和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发表学术论文。

4. 博士后应当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秩序。

五、管理措施。

1.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博士后,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报告单位主管部门。

2. 对于表现突出的博士后,将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

3. 建立健全的博士后管理档案,及时记录博士后的科研成果和表现。

4. 加强对博士后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附则。

1.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2.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我单位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希望各位博士后能够严格遵守,共同促进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一、博士后管理的基本原则。

博士后管理工作是为了规范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和生活,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保障博士后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博士后的管理和监督。

在开展博士后管理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依法管理,博士后管理工作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保障博士后的合法权益。

2. 公平公正,博士后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所有博士后一视同仁,不得搞特殊化、个别化。

3. 突出科研导向,博士后管理工作要突出科研导向,鼓励博士后在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 综合管理,博士后管理工作要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加强对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5. 服务保障,博士后管理工作要为博士后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生活条件,切实保障博士后的合法权益。

二、博士后管理的主要内容。

1. 招收管理,加强对博士后的招收管理,严格审核博士后的资格和条件,确保招收的博士后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潜力。

2. 期限管理,严格执行博士后的任职期限,不得擅自延长博士后的任职期限,确保博士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科研任务。

3. 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博士后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博士后的科研成果、学术水平和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激励优秀博士后,督促一般博士后提高科研水平。

4. 学术交流,鼓励博士后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拓宽学术视野,提高学术水平。

5. 转岗管理,对于不适应科研工作的博士后,应当及时进行转岗安排,调整工作方向,确保博士后的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6. 离岗管理,对于因特殊原因需要离岗的博士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确保离岗期间的科研工作和生活安排。

三、博士后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1. 学校和科研单位应当加强对博士后的管理和服务,为博士后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生活条件。

2. 博士后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认真完成科研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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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文件宁师大…2007‟71号关于下发《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各相关学院、部门:《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博士后管理规定通知南京师范大学 2007年12月24日印发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提升我校科研教学队伍的活力,吸引、培养和使用更多的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型优秀人才,根据《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国人部发[2006]114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江苏省有关博士后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其管理体制第一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在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人事部批准,承担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流动站”)。

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其所涵盖的学科领域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具有博士学位,主动申请进站,经考核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根据博士后人员培养经费的来源,分为:(一)国家资助计划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二)江苏省资助计划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三)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四)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五)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的项目博士后人员。

博士后人员纳入学校人事管理范围。

人事、组织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三条博士后管理体制及管理职责(一)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我校对博士后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二)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人事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科研、教学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及人事处、科技处、社科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设站学院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三)学校设立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挂靠人事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任主任。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站申报,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的制定,博士后人员的进、出站管理,博士后科学基金、科研资助金的申报,协调落实国家、省及学校等有关博士后政策,协助、指导各设站学院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科研工作的检查与考核,负责流动站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等工作。

(四)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管理工作由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承担,全面领导该站博士后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教学、科研、考核等工作。

流动站秘书或人事秘书具体负责博士后人员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

设站学院成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专家指导组,由博士生导师组成,主要负责对申请进站人员的遴选、在站博士后人员研究工作的开题、考核与评估等工作。

(五)流动站所在一级学科的已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生的在职博士生导师均可作为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联系导师。

学术联系导师具体指导博士后人员在站的研究工作,同时应全方位关心博士后人员,做好其政治思想工作,督促博士后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科研任务。

(六)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人事处负责博士后人员的工资核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等工作;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博士后人员科研成果的申报、鉴定及其参加国际学术交流项目的审核等工作;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博士后人员教学工作的审核;后勤管理处负责解决博士后人员的住房和医疗问题;资产管理处负责配备博士后人员的办公、生活等设施;财务处负责博士后人员专项经费的落实,博士后人员工资、津贴的发放等工作;国际交流处负责博士后人员的有关涉外事务;工会、资产经营公司分别负责博士后人员子女入托、入学事宜;学校人事档案部门负责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博士后人员工作期限及待遇第四条博士后人员的招收(一)博士后人员招收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9月。

(二)博士后人员的招收要与学校学科发展要求、方向相一致,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力求与我校流动站所在学院、所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紧密结合,要与学术联系导师承担研究任务课题相结合。

应尽可能把博士后人员安排到重大研究任务中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

(三)承担重要研究项目的博士生导师优先招收博士后人员。

(四)流动站结合所在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以及科研工作的需要,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本站招收博士后人员计划上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按照各流动站的科研项目、科研条件、科研需要、住房等情况,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讨论提出下一年度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下达。

(五)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受招收计划限制。

(六)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按照国家人事部政策执行,不受学校招收计划限制。

第五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限(一)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

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的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科研任务,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延长在站工作时间的,须提前三个月由博士后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术联系导师和流动站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省人事厅备案。

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出站手续的,按自动退站处理。

(二)在站人员不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由设站学院提出终止其在站工作的意见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退站。

(三)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站:1、中期考核不合格,且在三个月考察期内无明显成效;2、终期考核不合格;3、学风不正、弄虚作假;4、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并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5、累计请假三个月以上,或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6、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7、无正当理由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

8、其他情况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第六条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经费及待遇(一)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经费来源以国家及地方政府资助、学校自筹为主。

为增强博士后工作的活力,扩大博士后工作的支持渠道,鼓励各学院、学术联系导师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博士毕业生也可自筹经费申请进站从事研究工作。

(二)国家、地方政府及学校专项经费由学校统一规划使用。

主要用于博士后人员的工资、津贴、生活福利费用及科研补助。

(三)博士后人员(人事、组织关系均在我校者。

下同)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与我校教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四)实施博士后人员岗位津贴制度,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五)已婚博士后人员配偶未借调且户口不在南京的,每月发放500元的生活补贴费用,不再报销探亲路费。

(六)为博士后人员提供科研启动经费:文科为7000元,理科为10000元。

(七)被批准延期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在延长期内不再享受工资、津贴及各项福利待遇。

基本生活及科研费用均由学术联系导师及所在流动站负责。

(八)为每位博士后人员提供二室一厅住房一套,并配备基本生活设施。

房租、水、电、煤气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由博士后人员支付。

出站时,由后勤管理部门的物管中心验收,检查住房、家具的使用情况,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博士后人员须办理退房手续,并及时从住房中迁出,其随迁配偶及子女也须同时迁出住房。

(九)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公安部门凭省人事厅出具的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为博士后办理落户手续,可落常住户口。

(十)博士后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落暂住户口。

公安部门凭省人事厅出具的介绍信为其办理暂住手续,子女上学问题,由我校相关部门和博士后所在学院尽力协助解决。

原则上不安排配偶借调工作。

(十一)超出计划名额招收的博士后经费由流动站或博士后本人自筹经费解决,或由学术联系导师从其研究经费中支付,并签署自费博士后研究工作协议书。

(十二)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日常经费由企业负担。

根据实际使用学校资源的情况,合作企业应向学校提供每年不少于2万元的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由学校统一支配,其中的50%用于学术联系导师对博士后的业务指导费用。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的进、出站管理第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均可向我校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为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我校培养的博士毕业生不得申请进本校同一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不放弃原职务岗位的工作人员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需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并经我校主管校领导特别批准。

第八条进站申请与审批程序(一)申请者一般需提前半年与我校有关流动站或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联系,填写《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申请表》,提供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水平的科研材料(如已公开发表的代表性学术论文或专著、科研成果鉴定等)、科研成果获奖情况、博士论文摘要、博士后学位证书或答辩决议等。

(二)流动站专家组根据“择优录取、确保质量”的原则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身体素质等进行考核(必须进行面试),确定初选人员。

学术联系导师填写《南京师范大学学术联系导师招收博士后登记表》,流动站负责人签署意见,流动站秘书将材料汇总后上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三)初选人员在中国博士后网站上以真实姓名注册,进行网上申请,()网上申请提交后,按要求下载申请材料送交流动站。

(四)流动站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上填写流动站专家组的审查意见,并将材料报送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五)经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核准后报送江苏省人事厅博管办审批,发放录用通知书。

第九条出站申请与审批程序(一)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有协议的以外)。

(二)博士后人员须在中国博士后网站上进行出站申请,并根据要求下载《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同时,须提交《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和《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终期考核表》。

(三)流动站根据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完成科研工作的质和量等方面情况(发表文章、申请专利、完成科研项目等)对博士后进行客观评价,作出是否同意出站的结论,并将其记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中。

(四)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的工作由本人自行落实,须取得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接受的函件,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的附件递交。

(五)出站材料报送省人事厅审批后,博士后人员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六)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时,须凭已办完手续的“离站单”,到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领取“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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