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当代中国社会体制下的刑法理念现代化内涵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理学重点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现代化一、法的现代化的含义1.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法的现代化,并不完全是为了满足的要求才成为一种迫切需要,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标准。
2.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1)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
这种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 (2)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
这种类型法的现代化的重要特点,不仅表现为正式法律制度的内部矛盾,而且反映在正式法律制度与传统习惯、风俗、礼仪的激烈斗争中。
3.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4.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
其特点在于:(1)具有被动性。
(2)具有依附性。
(3)具有反复性。
5.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虽然发生时比较迅速、突然,但要真正与本土法文化融合,难度很大,要经历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
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以政治、经济为中心的,是自上而下的,而不是生长于该社会的文化土壤,因此,一旦它所依托的社会背景发生变化,就会激起广泛的民族主义情绪,打断这一进程。
所以,对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国家来说,外来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传统文化的关系始终是法的现代化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
二、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1.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
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
2.在这一背景下,从起因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西方法律资源也就必然成为中国法的现代化的主要参照。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内容提要:法律现代化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树立文明和良好形象的标志。
中国法律现代现代化的标准是“中外通行”。
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关键不再是观念现代化而是制度现代化。
法律现代化的切入点是实现宪政。
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中国实现法律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是走“拿来主义”和“自上而下”之路。
一百年前中国法律近代化中的主要教训是领导主体的腐败和理论指导的错误。
一、法律理念的内涵与功能从词源上考察,“理念”(英语:idea,德语:Idee)一词源自古希腊文(ειδs)/(eidos),原意是指见到的东西,即形象。
柏拉图在其创立的理念论中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用来指理智的对象,即理解到的东西。
他认为,善的理念是理念世界的顶峰、最高的本体,认识只不过是对理念的回忆。
这实质上是关于理念的客观唯心主义本体论的解释。
亚里斯多德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的理念学说,他认为客观的理念并不与事物分离,它存在于事物之中。
圣·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理念有三种存在:第一,存在于事物之前,作为神心中创造世界的蓝图;第二,存在于事物之中,作为事物的本质(大体相当于亚里斯多德所说的“理念”);第三,作为人心中的概念,即主观方面的思想。
作为思想的理念与作为客观存在的理念,意义有所不同,一般把思想的理念称为“观念”。
十八—十九世纪的德国古典哲学重新规定了“理念”的含义。
在康德哲学中,理念指理性所产生的概念,是理性应当追求的东西,但却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理想,是不能达到的彼岸世界的自在之物。
所以,黑格尔说:“康德诚然使人知道重新尊重理念”,“但关于理念,他同样只是停留在否定的和单纯的应当阶段。
”黑格尔自己则将理念看作是世界的本质,是理性构成世界的元素。
在自然哲学中,理念为自然界的本质,自然界发展到人出现,而人是具有精神活动的,理念再复归为精神,上升为自在自为的理念。
黑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均为理念的表现。
法学论文范文5000字

一、法律论文昭彰现代刑罚理念:严酷背后的温情——重刑主义观念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影响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理性的进步,行刑社会化及刑罚轻缓化的发展,社区矫正为代表的非监禁刑必将取代监禁刑占据刑罚执行体系的主导地位。
目前,社区矫正在我国处于本土化的探索阶段,传统的重刑主义观念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推进的关键因素,体现为司法机关不积极适用,社区群众不主动参与,服刑人员自身难以认同等方面。
本文试图通过对社区矫正的优势阐述说明重刑主义观念是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推进的关键因素,同时对变革重刑主义观念的实践途径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索。
在我国,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成果,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在工作理念、制度和措施还处于借鉴学习和探索实践阶段,“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
”【1】我国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状况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开展探索研究和实践创新活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完善新机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社区矫正的优势社区矫正符合刑罚轻缓化、非监禁化趋势及刑罚执行社会化、开放化和刑罚效益原则的要求,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及旺盛的生命力。
(一)社区矫正符合刑罚轻刑化、非监禁化趋势,为中国刑罚制度的改革提供思路。
自清末确立以徒刑为主的刑罚制度以来,近百年我国的刑罚仅增加了死刑缓期执行的方式和创制了管制刑,自由刑执行方式相当单一,监禁刑始终处于刑罚中心地位。
【2】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符合刑罚文明化、人道化、轻缓化的发展趋势,符合刑罚经济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的必然途径,有利于犯罪人重回社会,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拥挤问题。
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
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是执法为民的理念。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公平正义的理念。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
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是服务大局的理念。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五是党的领导的理念。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1 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 (1)1.1 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 (1)1.2 发展与稳定的两难选择 (1)1.3 浓厚的人治法律传统 (1)2 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2)2.1 目标的阶段性 (2)2.2 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 (2)3 中国法制现代化亟需解决的两个问题 (2)3.1 加紧宪制改革,扩大依法治国的民主基础 (2)3.2 正确处理法律国际化与法律本土化的关系 (3)4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 (4)4.1 法律规范体系的现代化 (4)4.2 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的现代化 (4)4.3 法律原则精神的现代化 (5)4.4 杜会成员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5)5 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方向 (6)5.1 国家主义的法制现代化与社会主义的法制现代化的比较 (6)5.2 是契约道义的法制现代化,还是亲伦道义的法制现代化 (6)5.3 法制现代化中的民间法 (7)1 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1.1 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比较薄弱。
经济的落后,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现代法治的核心思想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
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
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压抑了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
同时,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也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
因此,通过改革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既是中华民族生存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性条件。
浅析人本主义刑法观

浅析人本主义刑法观摘要: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表征,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蕴涵,刑法尤其应具备人文关怀的实质底蕴。
要在刑事立法中体现人本主义精神,遵循人道原则,作为部门法的刑法的精神底蕴即必不可少的包含“人本主义”的精神。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也是法的存在基础。
人本主义刑法观对于推动中国刑事法治和刑法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本主义刑法观一、人本主义的概念人本主义,也称为人文主义,泛指一种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以人为尺度或以人性、人的有限性和人的利益为主题的哲学思潮,其基本价值蕴涵就是以人为本,肯定和尊重人的尊严、价值和意义。
简单来说:(1)强调人的自主性、实践性和能动性,主张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中,人占有主导地位。
(2)强调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主张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强调哲学重建的根本途径是人的回归。
人本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对近世以来的各种社会科学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其中无不渗透、蕴涵着人文精神。
而作为当代社会科学重要范畴的法学也概莫能外,深受其影响。
故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本主义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蕴涵。
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因其调整对象(公民个人与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法秩序之间的关系)和调整方式(对公民最基本权利的剥夺)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应尤其具备人文关怀的实质底蕴。
二、人本主义在刑法中的适用从理论上看,人本主义倡导“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取向同样适用于刑法的解释。
从现实看,社会问题实质上就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体与类的关系以及群体与群体的关系问题。
因此,人本主义精神就是主体精神,而主体精神的核心就是把人视为评判一切的标准,把人视为价值的中心和价值的创造者,强调人的尊严高于一切。
就刑法解释而言,人本主义的基本内涵包括:(1)人是刑法解释的价值主体,即人的一切行动包括制定、解释和适用刑法的活动,最终都是为了人的幸福。
法治理念论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

法治理念论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和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
它的科学内涵包括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个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方面。
现代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又有着独特的属性和优势,突出表现在“五性”上。
一是方向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治理念,它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下的法治理念。
现实中,确有人受西方国家价值观念和政治法律制度的影响,鼓吹“三权分立”,质疑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主张全盘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我们认为,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是没有国界或地域的,有其自身的共性,如民主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以宪法和其他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的民主制度;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机制;公民的民主权利制度等等。
这些共性是人类法治进步的共同成果,可以借鉴和吸取,不能妄加否认或批判。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国法治理念的树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紧密联系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法治理念之树在中国土地扎根、发育、开花、结果的内在要求,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东方大国和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是无法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模式的,例如“三权分立”、“大陪审团制度”等等,而只能根据本国的国情和经验,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建设模式和途径。
当前要注意那些以西方标准来改造我们的审判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思潮,要注意一些不顾实际的进行一些诉讼制度改革和宣扬西方诉讼观念的倾向,防止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迷失方向。
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涵:1.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2.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
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
3.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及时。
4.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重要使命,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是法治工作的地位和性质所决定,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
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包括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
5.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是人民的历史选择,是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决定的。
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包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
检察机关的中层干部,应当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工作中坚持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做到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
严格司法公正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检察机关的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载体和支撑,是司法工作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
(2)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坚持这一原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
(3)程序正当是建设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民主、效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监督等目标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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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当代中国社会体制下的刑法理念现代化内涵摘要刑法现代化的实现关键在于刑法理念现代化的实现,基于我国社会体制下的发展与实践证明,我们有必要去研究它,本文着重从三方面即转变刑法的权利本位思想、强化刑事法治理念的微观面、明确刑法的谦抑性来论述了刑法理念现代化的内涵,内涵的丰富与完善对我们日后国家法治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也为广大法律研究与爱好者作为研读铺垫之用。
关键词刑法理念现代化法治内涵
作者简介:翟笑梅,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在其现今的发展轨迹中有其自身时代意义,而在此意义下,我们有必要去研究刑法的理念在中国社会体制下发展的脉搏,即刑法理念的现代化。
在研究此问题时,先要对刑法的理念加以分析,它对中国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准则的作用,主要涉及三个层面上的内容,即制度、理念与技术。
一个国家在法治上具有引领作用的要归属理念,其包含价值意义和根基的东西,只有正确的理念才能引导我们朝着健康、向上的法治国度发展,“其包括三个内容,即人权保障的理念、刑法谦抑的理念和形式理性的理念。
”对制度和技术的理论与实践性,在此不加以赘述,便于突出理念现代性问题的阐述。
一、刑法思想现代化概述
自“科技、国防、农业、工业”口号喊出时,中国政府已利用
二十余年的时间来践行着,在此于1999年将“依法治国”方略写进宪法,标志着我国第五个法治现代化正式启动,且刑法现代化在法治现代化中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执法的现代化、立法的现代化和司法的现代化组成了法制现代化,无论你是宏观的,还是微观具体的,都不可缺失理念在指导现代化上的作用。
在其社会历史演变中不同的文明国度产生了不同特色的时代鲜明的法律文化传统,它成为了民族精神的载体,折射出一个民族的价值追求和其准则,更蕴藏着丰富的关于民族法律调整的经验,同时也成为了一个反思自我的镜子。
纵观我国法制发展历史历程,不难发现历朝历代立法指导思想不尽相同,例夏商“君权神授”的天罚、天讨、天命主义法制观,西周时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宗法主义法制观,秦朝的重刑主义与唐的宽仁慎刑、法令简约主义法制观,明代的重典治乱世法制观等。
大家都知道,我国古代一向重刑法轻民众,上提及的理念既是他们所处朝代的法制理念的缩影,建国后我国刑法理念主要表现在:国家本位主义倾向严重、忽视程序价值、重刑主义倾向、社会秩序维护功能优先重视实体正义与刑法依赖思想严重等。
伴随物质、精神、法制的高速发展,其文明下的法制现代化也急需我们的刑法理念随之变化,以更好的适应社会和国际,从而彻底摆脱司法困惑,以为和谐、高效服务。
二、刑法思想现代化的内涵
对于刑法现代化的实现,关键在与对刑法理念现代化的认识与
掌握,我们应以实际为落脚点从多方位、立体式的去分析问题,解决其中病垢,抓重突精的完善自我观念,使刑法的思想在现今中国体制下得到更为广阔发展和丰富。
(一)转变刑法的权利本位思想
在此背景下,如何树立正确的刑法理念,我国刑法泰斗马克昌在接受记者访问时,曾提及此问题,马教授回答到:市场经济体制下,如要发展,必须要更新刑法观念。
一要,改变阶级斗争的刑法观,树立正确的、健康、良性的社会主义市场服务的新型刑法观。
从刑法的功能角度来说,要关注刑法所规范的行为及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要更加关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的功能。
二要,补充、丰富、完善危害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犯罪观,改变以往传统的犯罪观念,将生产力发展是否受到危害也定为构成犯罪的标准。
三要,计划经济的刑法观要适应社会形式,在此基础上要更加的发展与市场经济想适应的刑法观。
鉴于该观点上,就是要突出强调刑法的权利本位观,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刑法过于的服从了政治阶级,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逐渐以政治因素为目的的观念开始由主位变次位,以民主、人权为观念的思想在开始不断强大,推演出刑法所具有新型的使命,即维护社会秩序与人权保障的功能。
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下的人类社会及自我价值的体现,伴随社会的进步,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
为使刑法观念彻底的改变必须要改变以权利本位为核
心的刑法观念,这样才能实现权利保障、社会秩序的维护及刑法价值的平衡。
(二)强化刑事法治理念的微观面
陈兴良教授谈及了他对建立现代刑法理念的三点看法,指出如下,追求法律真实、实现对实质理性的建构与形式理性的守护、从实体正义的关注转向对程序正义的关注。
从他的观点看就是强调刑事法治,分析研究此问题者,多以宏观刑事法治的精神与实质角度来论述,刑法作为刑事的核心和枢纽,必然要遵守刑事法治的理念,不能单从宏观角度出发,也要更多关注微观层面上的理念。
首先,罪行法定要夯实。
刑事法治的前提要件就是罪行法定,它的底线也是罪刑法定,在规定中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以定罪、不可以不处罚。
以其衍生的一些原则包含禁止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排斥绝对不定期刑、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等。
由于此原则与权利本位刑法观有接连,所以允许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并存。
其次,对程序正义的关注。
我们要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从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转变、从最高机关释法向法官释法的转变、从职权主义诉讼向对抗主义诉讼的转变、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的转变。
”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转变,要有法必依,法治的关键在于司法而不是立法,司法令行禁不止的话,那就可怕了,俨然一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套路,这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因此立法权的形成对司法领域的司法权的约束和正义的维护是
法治实现的关键点。
最高机关释法向法官释法的转变,使我们对程序的独立价值关注度变高了,司法权的恰当与高效运转对实现法治具有不可磨灭的作用,由于对司法解释和司法权的关注,必然要求我们在法律运作的核心和主体上确立法官的地位,他是国家正义的代表和化身,我们可以通过他们对案件做深入了解,对法律深入剖析,对双方的陈述与意见的裁决做出明确的判断,这样法律才有了鲜活的生命力。
职权主义诉讼向对抗主义诉讼的转变,诉讼模式的改革在我国已有好长时间了,可在诉讼结构和诉讼模式上依然有很尖锐的矛盾,基于此因,我国的诉讼模式是一种滞后性的无奈结局,其导致的影响是恶劣的,所以要对其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和总结,坚持诉审分离的原则下,实现正真的有效的对抗,确立司法与审判为核心的诉讼模式。
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的转变,必须以案件的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准绳,这种对案件客观目标的评定是很高的,恰反映出一个问题来,客观真实永远都是人们向往正义的一种愿望,它的过于理想化和不现实化在法律面前是行不通的,我们不能为了敷衍或形式搞理想来践踏人权,这样是不划算的。
(三)明确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谦抑性,即在对待犯罪的各种社会反应机制中应保持刑法的克制性。
也就是只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犯罪来看待;只有在其他社会规范、其他处罚方法都不能很好调整和抗衡以及处罚某一严重危害行为的前提下,才能够让刑法来做出相对应的处罚。
即
刑法应当是控制不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是能用其他法律不用刑法,能用轻刑法不用重刑法来调整。
该原则要求我们必须以三思再三思,谨慎再谨慎的态度来对待刑法,不能过分的迷信和依赖刑法。
著名的刑法学家李斯特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表述了其观点:即我们在利用法制与犯罪做斗争的过程中,要想取得好的成果,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正确认识犯罪的原因;二是正确认识国家刑罚可能达到的效果。
这也是刑法发展中对自身的功能和价值理性反思的结果。
现今许多国家的刑法谦抑理念有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为恒久的生命力,这离不开刑法的轻刑化、非犯罪化、非监禁化在世界范围内的提出。
刑法谦抑性跟人的自律性有一定的相似性,那就是围绕自身的一种自律、自我约束和限制。
这种带有自律性的限制与轻刑化、非犯罪化、非监禁化一起已成为指导当代各国刑法的重要理念。
中国的传统刑法是比较残忍的,即使新中国成立后也有着严重的刑法依赖思想和重刑主义倾向,对我们而言更有必要明确刑法谦抑性的理念。
我们国家的法律并不健全,现今花花绿绿的社会诱惑性比较大,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一些之前没有过的新的危害行为,此时切不可脑袋一热就要修改刑法将其定为新罪。
再者,我们国家的死刑偏多,应当考虑像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贪利型犯罪的死刑可视情况适当减少。
在定罪量刑的时候万万不能通过具有类推性质的扩张释义来定罪,更为甚者科以重罪。
也就是“立法者在权衡罪与罪之间刑罚的协调问题时,不能以两罪之间较高的
法定刑为基准,而应以较低的法定刑为基准”不然,我国刑法中的法定刑会越来越重。
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的推动我们的轻刑化改革,更好的实践刑法的谦抑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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