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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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7•【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2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黄智权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本办法,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设区的市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低保户规章制度内容

低保户规章制度内容

低保户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政策精神,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低收入家庭中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残疾人、特困家庭等,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低保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四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低保户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低保标准和对象,确保资金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五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支持低保户,促进他们融入社会,改善生活条件,实现自身价值。

第六条本规章所称低保户,是指符合低收入标准并获得低保资助的家庭成员,包括主要依靠社会救助维持基本生活的自然人。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低保户登记系统,及时更新信息,加强对低保户的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低保户有权获得社会救助资金和服务,但应当按规定使用,不得挥霍浪费。

第二章低保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成为低保户:(一)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维持基本生活;(二)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特困家庭成员、贫困老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

第十条低保户的认定应当经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低保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低保户的认定周期为一年,到期需重新申请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低保户的认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并公示在政府相关部门。

第三章低保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低保户享有以下权利:(一)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救助金和服务;(二)参加相关社会救助项目和活动;(三)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关怀和支持。

第十五条低保户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二)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和其他资料;(三)按规定使用社会救助金,不得挥霍浪费。

第十六条低保户应当依法配合政府的调查核实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是中国政府为了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而实施的一项政策措施。

根据该制度,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政府将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金或物资,以确保他们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该制度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 家庭认定:政府根据一定的贫困标准和评估程序,对农村贫困家庭进行认定,以确定他们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

2. 生活补助金:符合资格的农村贫困家庭将获得一定金额的生活补助金,用于购买食品、衣物、住房、教育和医疗等基本生活费用。

3. 物资供应:除了提供生活补助金,政府还可以提供农村贫困家庭所需的物资,如粮食、棉被、煤炭等,以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

4. 就业援助:政府可以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就业,提供就业培训和创业扶持,以增加他们的收入来源。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旨在减轻农村贫困人口生活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同时,该制度也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减少了贫困家庭的社会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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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低保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人员最低生活费标准、失业救济金标准、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等保障相结合,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最低费用救济制度。

第三条凡户籍在本市市区而且常住的城市居民(包括乡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坚持权力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与实事求是、因户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工作经费和依法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保公司、工会、卫生、公安、物价、统计、审计、人事、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具体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及具体管理;社区委员会成立协审小组,协助审批机构做好申请低保待遇人员的家底收入、实际生活水平的调查核实及低保对象情况公开及日常管理。

第二章保障标准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东陵区、于洪区月人均为205元;苏家屯、新城子区、新民市(政府所在地)、辽中县(政府所在地)月人均为179元;康平县(政府所在地)、法库县(政府所在地)月人均166元。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当今社会,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是国家的责任之一。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那些生活困难的人们渡过难关,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就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要性、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帮助那些生活困难的人们度过难关,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

同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也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一种关怀和保护,体现了国家的社会责任和公平正义。

其次,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情况,各地区的具体标准有所不同。

一些发达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对较高,能够覆盖到更多的困难群体,而一些欠发达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相对较低,难以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求。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统一性和普适性,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然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人可能会滥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虚报家庭收入或者隐瞒财产状况,从而获取不应得的补助。

另一方面,一些困难群体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导致他们的生活困难没有得到有效缓解。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执行和管理,确保资金的精准投放,使其真正惠及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

综上所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统一性和普适性,加强对其执行和管理的监督,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让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幸福美好的生活。

民政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民政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民政局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制度2019-06-22第⼀章总则第⼀条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的家庭⼈均收⼊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㈠保障最基本⽣活需求的原则;㈡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救相结合的原则;㈢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㈣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章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第四条持有我县农业户⼝的农村居民,凡共同⽣活的家庭成员年⼈均纯收⼊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共同⽣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员,主要包括:祖⽗母(外祖⽗母)、⽗母(岳⽗母或公婆)、配偶、⼦⼥、孙⼦⼥(外孙⼦⼥)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员(含已迁往学校的⼤中专在校学⽣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㈠家庭成员有使⽤移动电话、摩托车(或⾮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基本⽣活必需品的;㈡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㈢经常出⼊餐饮、娱乐⾼消费场所的,因、吸毒、等违法⾏为⽽造成家庭⽣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㈣安排⼦⼥择校就读或⼦⼥在义务教育期间⼊收费学校就读的;㈤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但⽆正当理由不参加⽣产劳动的(在校学⽣除外);㈥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㈦其他按当地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七条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活所必需的⾐、⾷、住费⽤,适当考虑⽤电、燃料等所需费⽤确定,具体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县级⼈民政府批准并不报上⼀级⼈民政府及省级⼈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执⾏。

低保人员工作制度

低保人员工作制度

低保人员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的实施,加强低保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低保工作效率,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低保工作职责,确保低保政策的落实。

第三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旨在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

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全面了解低保政策,熟练掌握低保工作的相关流程和规定。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低保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申请人的隐私,不得泄露申请人的个人信息。

第七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低保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二、工作职责第八条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一)宣传解释低保政策,提供政策咨询;(二)受理低保申请,审核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三)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拟保障对象;(四)公示拟保障对象,接受社会监督;(五)办理低保金发放手续,定期核查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六)及时调整保障对象,确保低保政策的实施效果;(七)整理归档低保工作资料,做好统计报表;(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确保低保金的合理发放。

第十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保存申请人的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工作程序第十二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社区(村)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上级民政部门;(三)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民主评议;(四)确定拟保障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公示无异议的,办理低保金发放手续;(六)定期对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及时调整保障对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淮府办[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6月13日淮府办[2007]40号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皖政办[2007]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保障最低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依托土地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凡我市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其共同生活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保障标准由市民政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一)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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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三节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与制度运行
一、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与救助形式
市场经济国家通常以个人所得税来 调节贫富差距;凯恩斯主义与货币主 义学派持不同意见,弗里德曼提出 “负所得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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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凯恩斯主义观点
对贫困家庭发放差额补助金,
使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个人和
家庭都能达到社会成员平均生活水
年100元,即,一个人每年收入超过100元便不是
贫困人口;1984年为200元一年,1990年为300元
一年,1995年为530元一年,1997年为640元一年。
令人费解的是1998年却下降为635元一年,1999年
更进一步下降到625元一年,2000年与1999年一样。 也就是说,中国人在2000年每天要是能消费2元钱 就不是贫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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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最低生活标准的方法
主要有生活需求法、国际贫穷标准法、
生活形态法、恩格尔系数四种。
1、生活需求法
又称“市场菜篮法”,即根据当地维持最低生活所需 的物品和服务列出清单,然后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出拥有这 些物品和服务需要多少现金,由此确定的金额即为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
问题:谁确定菜篮的内容:群众+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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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贫穷标准法
是一种收入比例法。以一个国家或
地区社会中收入或平均收入的50-60%,
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即最
低生活保障线。

问题:需要对全国或该地区的收入
状况全面调查;各地区比例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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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活形态法
• 从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行为等“生活形态”入
手,提出一系列有关贫困家庭生活形态的问题,
平的最低生活标准线,即使生活在
“贫困线”以下的家庭的生活和占
多数的一般家庭的生活拉平。
20
2、货币主义学派观点
• 如果将低收入者的收入一律拉平到政府规
定的收入标准线,则意味着奖懒罚勤,其
9
• 联合国的贫困标准
联合国的贫困标准是人均每天消
费1美元,按照这个标准计算,中国农 村实际的贫困人口数量就更要大幅度 超过官方数字。而联合国确定的贫困 标准,既不是以富裕的欧美国家为标 准,也不是以贫穷的非洲和拉美标准, 而是全球平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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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贫困标准
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1978年的贫困线为每
为温饱,40-50%为小康,30-40%为富裕,低于30%
为最富裕。用59%这个数据求出的消费支出即为贫
困线,即最低生活保障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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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恩格尔定律与恩格尔系数
• 19世纪德国统计学家恩格尔根据统计资料,对消费结构的 变化得出一个规律:一个家庭收入越少,家庭收入中(或 总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所占的比例就越大,随着 家庭收入的增加,家庭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则会下降。推 而广之,一个国家越穷,每个国民用于购买食物的支出所
然后选出若干剥夺指标,即在某种生活形态中舍
弃某种方式、行为。再根据这些剥夺指标及被调 查者的实际生活状况,确定哪些人属于贫困者。 再分析他们被剥夺的需求及消费和收入,由此得 出贫困线。
• 问题:理论上过于抽象,实际操作过于复杂
14
4、恩格尔系数
• • 恩格尔系数(Engel‘s Coefficient)是食品支 出总额占个人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 国际上常常用恩格尔系数来衡量一个国家和地 区人民生活水平的状况。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提 出的标准,恩格尔系数在59%以上为贫困,50-59%
总支出金额
恩格尔系数是国际上通用的衡量居民生活水平高 低的一项重要指标,一般随居民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 的提高而下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 家庭恩格尔系数已由1978年的57.5%和67.7%分别下降 到2005年的36.7%和45.5%。
17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 和及其原则
1、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 ; 2、与物价挂钩的原则;
1
最低生活保障的目标和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与制度运行 我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2
第一节 最低生活保障的目标和原则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含义
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 最低生活水平时,有国家和社会按照 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 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
3
2、水平,不论身份职业 法制化原则:依法实施,依法管理。 维护个人尊严:由视为恩赐转为公民的权利。
8
第二节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最低
生活保障线”,是指在社会发展的某 一时期,由政府制定的,与社会经济 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在衣食住行等方 面保障居民生存的最低限度的基本生 活标准。它是一个变量。
占比例就越大,随着国家的富裕,这个比例呈下降趋势。
• 简单地说,一个家庭的恩格尔系数越小,就说明这个家庭 经济越富裕。反之,如果这个家庭的恩格尔系数越大,就 说明这个家庭的经济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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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尔系数是根据恩格尔定律得出的比例数,是
表示生活水平高低的一个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食物支出金额 恩格尔系数=────────x100%
力和机会。
6
• 贫困分为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
绝对贫困是指维持生存的最低限度 的需求品缺乏; 相对贫困是建立在将贫困者的生活 水平与其他社会成员的低生活水平对
比上的,是指比社会成员平均生活水
平低的生活状况。
7
3、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最后一道安全 网,要起到保底作用。
• • • • 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原则:应付现实贫困,休养生息,
的贫困问题
贫困是一个历史的、地
域的综合概念,通常分为绝
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绝对贫
困又称生存贫困。一般来说,
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是绝对贫 困,发达国家面临的是相对 贫困。
4
• 世界银行2001年1月重新对贫困严格地进 行了定义,认为贫困主要由以下三个特征
构成:第一是缺少机会参与经济活动,如
果机会就在那里,你不接受,那么就是选
择的问题,和贫困问题无关;第二是在一
些关系到自己命运的重要决策上没有发言
权;第三是容易受到经济以及其他冲击的
影响,例如疾病、粮食减产、宏观经济萧
条等等。
5
• 贫困的两层含义:
(1)贫困是由于资源的匮乏而使生活水 平低于社会可接受的最低标准。这里的 资源既有物质的也有文化的和社会的; (2)从根本上说,贫困是缺乏手段、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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