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农村宅基地的整理与利用问题.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及对策:
1. 土地闲置浪费:许多农村宅基地被闲置或仅用于种植庄稼,未能充分发挥其
潜在价值。
对策包括推动农村土地流转,鼓励农民将宅基地出租或出售给有发
展意愿的农民或企业,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2. 建设规划不合理:一些农村宅基地建设缺乏规划,导致杂乱无章、空间浪费。
对策是加强农村规划管理,制定合理的宅基地利用规划,合理规划建筑面积和
布局,确保农村宅基地的有序发展。
3. 缺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许多农村宅基地缺乏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如道路、供水、供电、垃圾处理等。
对策包括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
4. 缺乏创新的利用方式:一些农村宅基地利用方式单一,缺乏创新。
对策是鼓
励农民发展农家乐、农产品加工等农村旅游和农业产业,提升农村宅基地的经
济价值。
5. 土地承包问题:一些地方存在宅基地承包经营权不明晰、流转困难等问题,
限制了宅基地的有效利用。
对策包括完善宅基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明确权益归属,简化流转手续,鼓励农民流转宅基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解决农村宅基地利用问题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农民的积极参与,
通过加强规划管理、推动土地流转、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鼓励创新利用
方式以及完善土地承包制度等措施,可以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
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问题一:宅基地闲置问题农村宅基地闲置是当前农村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由于农村人口流失和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很多农户不再居住在宅基地上,导致宅基地闲置;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明确、流转困难等问题,许多农户没有充分利用自己的宅基地。
对策一: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为了解决宅基地闲置问题,需要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首先,要明确农户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确保农户有充分的使用权,可以自由支配宅基地的使用权。
其次,要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建立健全宅基地产权登记制度,确保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得到法律保护。
同时,要加强对宅基地流转的管理,鼓励农户将闲置的宅基地流转给有需要的农户或外来务工人员,提高宅基地的利用率。
对策二: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为了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益,需要加强宅基地的规划管理。
首先,要制定宅基地规划,合理规划宅基地的用地结构和布局,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其次,要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建立宅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宅基地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宅基地的巡查和检查,确保宅基地的合法合规使用。
同时,要加强宅基地的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提高宅基地的功能和服务水平,吸引农户回到宅基地上居住。
问题二:宅基地违法建设问题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是当前农村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划管理不严格,许多农户在宅基地上违法建设,导致宅基地的合法性和规划性受到严重影响。
对策一:加强宅基地规划审批为了解决宅基地违法建设问题,需要加强宅基地的规划审批工作。
首先,要建立健全宅基地规划审批制度,明确宅基地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其次,要加强对宅基地规划审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宅基地的规划审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同时,要加大对宅基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恢复宅基地的合法性和规划性。
对策二:加强宅基地管理和监督为了防止宅基地违法建设的发生,需要加强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
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摘要:分析了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主要包括: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村庄规划和宅基地规划制度、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执法监管力度等。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对策1 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1 村庄规划滞后长期以来,农村村庄建设布局和村庄内宅基地选址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
许多地方没有村庄规划,农民建房选址随意性大,乱搭乱建的现象严重,村庄布局杂乱,房屋排列无序,造成了耕地破坏和宅基地闲置并存的不合理现象。
农村的“空心村”问题日益严重,建房户纷纷向村外扩张,新建住宅不断向村外延伸,村庄四周新楼林立,村庄内部破破烂烂,形成“空心村”。
也有些地方制订村庄发展规划,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有的规划起点高、标准高,不太符合实际,在实践中无法操作,或是由于基层政府、组织和群众认识不够,规划大多观念老化,缺少整体、长远的考虑,效果不明显。
1.2 宅基地的使用不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但由于基层政府对农民建房缺乏的正确引导和管理,加之由于宅基地为无偿取得,无成本留置,加上经济利益的驱动,造成1户多宅、超标准占地、闲置等问题比较严重。
据国土资源部统计数据显示,1996-2008年我国农村人口减少了1.29亿人,但居住用地增加超过7万hm2,人均居住用地从193m2上升到229m2。
1.3 针对宅基地违法建房行为执法难当前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少,且较宏观、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差,农村宅基地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策调整,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调整农村宅基地利用和管理方面的法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二是农民建房占用耕地现象比较严重。现在农村都在搞道路“村村通”工程,一些跨村或穿村而过的硬质水泥路两侧都是耕地或者是基本农田。一些农民把建房地点选在水泥路边,导致公路、村道两旁部分耕地被占用。一些地方为把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合法化”,通过规划修编调整改变了耕地性质的做法,部分耕地在这种不知不觉的蚕食中消失了。
四是国土部门监管不到位。一些乡镇基层国土所人手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装备缺乏,执法巡查不到位,虽然现在好多地方在村级组织设置了国土资源协管员,但是协管员的职责和执法权限受到限制,仅仅限于宣传和违法现象的汇报,但碍于农村的人情关系,很难对本辖区内的农民建房实施有效监管;历年来一些地方对违法用地问题处理不规范,以罚代拆、一罚了之的现象比较普遍,给制止违法占地行为带来了负面影响。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农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必须拆除,但现实当中很难执行,原因是需要按照程序申请法院执行,农民建房的违法行为,往往在一个程序走完,房子也建好了,使执法成本加大,因此,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土地执法陷入两难处境。
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农民思想观念的变化。许多农民对宅基地所有权普遍存在着私有观念,认为宅基地可以祖祖辈辈继承下来,是一种私有财产;中央提出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导致一些农民将自己承包的责任田当成私有土地,随意侵占或调换建房;一些身家千万、富裕起来的农民为显排场、讲美观、图方便,舍弃老宅破屋,在村外或公路边修建新房,建起别墅,有的甚至造假山、修小园林、建游泳池,以满足自己摆阔气、高人一等的狭隘心理。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谈谈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问题。
这个问题在我们国家一直都比较严重,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农村人口涌向城市,导致农村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指导意见,希望能够让这些闲置的土地和房屋得到合理的利用,为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下面我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谈谈这个问题。
一、理论分析1.1 闲置宅基地的定义和现状闲置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依法取得的,但长期未用于建设住宅或者其他生产、生活的农村土地。
闲置宅基地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农村人口外流,导致土地闲置;二是土地流转不畅,导致土地闲置;三是土地规划和管理不善,导致土地闲置。
据统计,我国农村闲置宅基地面积已经超过了3亿亩,占到农村总土地面积的四分之一。
1.2 闲置住宅的定义和现状闲置住宅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但长期未用于居住的房屋。
闲置住宅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农村人口外流,导致房屋闲置;二是土地流转不畅,导致房屋闲置;三是土地规划和管理不善,导致房屋闲置。
据统计,我国农村闲置住宅面积已经超过了1亿套,占到农村总房屋面积的三分之一。
1.3 盘活利用的意义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对于解决农村土地和房屋的闲置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为农民增加收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可以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实践探讨2.1 政策支持为了推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指导意见。
比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作用;加强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促进土地流转;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和开发利用等。
2.2 典型案例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是一个典型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案例。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原创版)目录一、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1.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地籍档案不齐全2.宅基地转让限制3.空板无房的宅基地买卖禁止4.成为村民的条件和程序复杂二、农村宅基地利用的对策1.完善土地登记制度2.健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3.严格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程序4.简化成为村民的条件和程序正文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地籍档案不齐全。
有些农村宅基地虽然有土地使用证,但却没有相应的地籍档案。
这种情况被称为“有证无档案”。
由于国土局作为土地管理部门,机构合并及业务承袭,国土局应该负起责任,不能忽悠老百姓,说没档案就一推了事。
其次,宅基地转让限制严格。
农村宅基地转让只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进行转让和买卖,而不能对外部人员转让。
这意味着宅基地的流通性受到很大限制。
再者,空板无房的宅基地买卖被禁止。
土地不能买卖,只能跟房屋一起转让。
因此,空板无房的宅基地是禁止买卖的。
最后,成为村民的条件和程序较为复杂。
需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三分之二票同意后,由村里出证明,到乡派出所开户口准入证,凭此证办理户口迁移证,回来落户。
这一过程较为繁琐,限制了农村宅基地的充分利用。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对策:首先,完善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地籍档案的管理,确保宅基地的合法性和流通性。
其次,健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政府应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为宅基地的转让提供便利。
再者,严格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程序。
对于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最后,简化成为村民的条件和程序。
政府可以适当放宽村民身份的申请条件,简化申请和审批程序,方便更多人享受到农村宅基地的政策红利。
农村宅基地基本情况分析及对策建议
农村宅基地基本情况分析及对策建议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用地,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宅基地的管理和利用情况与农村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等密切相关。
本文将从宅基地的基本情况出发,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分析1.宅基地规模有限。
由于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一部分,宅基地面积有限,很难满足农村居民住房建设需求。
2.宅基地规划不合理。
在一些地方,宅基地规划不合理,地块分割过多,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3.宅基地管理不规范。
一些地方存在宅基地闲置、流转不畅等问题,导致大量宅基地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4.宅基地权属不明。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宅基地的权属不明,造成纠纷难以解决。
二、对策建议1.优化宅基地规划。
制定科学合理的宅基地规划,合理划定宅基地面积和数量,解决农村居民住房建设需求。
2.强化宅基地管理。
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鼓励宅基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确保宅基地权属明晰。
加强宅基地权属登记工作,推进权属确权工作,解决宅基地权属不明问题,确保农民合法权益。
4.提高宅基地建设质量。
加强宅基地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建设质量,确保农村居民住房的安全和舒适。
5.鼓励农民发展农业产业。
通过宅基地流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产业,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6.加强宅基地规划的统筹。
在规划宅基地时,要考虑到农村发展的整体需求,合理划定宅基地的位置和数量,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总之,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的重要保障,但目前存在的问题还不容忽视。
需要政府加强管理,改善宅基地规划,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困难和建议
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困难和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经验。
咱先说这困难啊。
首先呢,村民的观念就不好搞。
很多村民对宅基地有特殊的感情,觉得这是祖上传下来的地,哪怕空着也不愿意拿出来盘活,认为那就不是自己家的地了。
我之前去村里和一位大爷谈,说想把他家闲置的宅基地做点旅游开发相关的利用,大爷一听就不愿意了,说啥都不干,还说这地留着以后给他儿子孙子呢,我能理解这种感情,但这确实是个大阻碍。
还有呢,就是政策方面有些让人头大的地方。
政策解读起来太费劲了,各种条文各种规定,一会儿这个符合条件,一会儿那个不符合的。
我记得有个项目,我以为按照某条政策能顺利实施宅基地的盘活利用,结果到中间环节才发现,有一个小细节没理解对,就卡在那儿了,整个项目进度都受影响。
哦对了还有,有的政策在不同的地方执行起来差别可大了去了。
在这个村行得通的到了隔壁村就不行了。
资金也是个大问题。
农村吧,本身就不容易吸引外边的投资。
你看啊,要盘活宅基地搞建设,不管是搞民宿也好,搞小型加工厂也好,都得先投入不少钱。
但是很多投资者觉得农村风险大,不愿意往这儿砸钱。
我遇到一个在农村想盘活宅基地做特色手工坊的朋友,他自己钱不够,找了一圈投资人都没人愿意跟他合作。
那说到建议呢,我觉得宣传得跟上。
得给村民讲清楚盘活的好处。
比如说可以给他们举例子,邻村有哪家把闲置宅基地租出去做农家乐后,每年收入多少,生活改善多少。
让他们实实在在看到利益。
对于政策呢,我感觉政府部门得加强指导。
最好弄个专门解读政策的小组之类的,有啥疑问可以直接去问。
就像我们上学的时候有老师答疑一样。
不过我也知道这可能不太容易实施,毕竟资源有限。
但是可以考虑让有经验的人做线上的咨询答疑啥的。
在资金方面,地方政府是不是可以有一些补贴性的政策呢?或者牵线搭桥让银行给一些低息贷款啥的。
我记得有个地方政府就是这么做的,他们拿出一部分资金优先扶持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的项目前期运转,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目光。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建议和意见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建议和意见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是农村居民生活的重要基础。
以下是一些关于农村宅基地的建议和意见:1. 合理规划:地方政府应该制定宅基地规划,确保每个农户都能拥有足够且合适的宅基地。
规划应该充分考虑农村发展的需要,避免浪费土地和破坏环境。
2. 完善宅基地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宅基地,防止出现权贵占用过量宅基地的现象。
建立合理的宅基地流转制度,让宅基地能够有序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加强宅基地管理: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防止非法占用、乱搭乱建等现象。
建立宅基地使用证制度,明确宅基地的权属关系,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4. 推动宅基地节约利用:鼓励农户在建造住宅时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例如,可以采用多层住宅、共享院落等方式,减少土地占用。
5. 强化宅基地环保意识:在宅基地规划、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注重环保,防止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例如,可以推广绿色建筑、生态农业等技术,减少对环境的负担。
6. 提高农户法律意识:加强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户的法律意识,让农户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7. 完善宅基地退出机制:对于不再需要宅基地的农户,应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避免宅基地闲置浪费。
同时,为退出宅基地的农户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措施。
8.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宅基地市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例如,可以吸引企业投资农村旅游、农业等产业,增加农民收入。
9. 因地制宜:不同地区的农村发展情况不同,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宅基地政策。
例如,在人口稠密的地区,可以适当限制宅基地的分配数量和面积;在人口稀疏的地区,可以适当增加宅基地的供给。
10. 强化政府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市场的监管,防止出现违规操作、权钱交易等现象。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总之,农村宅基地问题涉及面广、复杂性强,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协作才能解决。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利用打造美丽宜居的农村家园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利用打造美丽宜居的农村家园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利用打造美丽宜居的农村家园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工作,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利用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宅基地的合理管理和有效利用对于打造美丽宜居的农村家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探讨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利用,以期为建设美丽宜居的农村家园提供思路和建议。
一、宅基地管理的现状与问题分析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对宅基地管理不够重视,对于农民居住在宅基地上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导致一些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其次,一些村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方式存在误解,认为宅基地的唯一用途就是种地,导致宅基地的利用率偏低。
再次,农村宅基地的土地管理权和宅基建设权归属不清晰,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最后,一些宅基地管理政策难以贯彻落实,导致宅基地的管理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关系到农村家园的建设和农民的居住环境。
合理的宅基地管理可以保证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升农民的生活质量。
宅基地是农民的“家园”,只有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才能打造美丽宜居的农村家园。
三、农村宅基地利用的方式为了实现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多元农业发展:宅基地不仅可以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也可以发展特色农业、农家乐等农村旅游项目,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益。
2. 微型农业工厂:利用宅基地搭建温室、养殖场等农业生产设施,实现农业产值的增加,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3. 宅基地转租:将宅基地出租给租户或企业,以土地租金的方式获得收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 宅基地集体经营:将多个宅基地合并成地块,由全村集体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实现农村经济的规模化发展。
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政策建议为了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需要从政策层面加以解决。
具体建议如下:1. 完善宅基地管理政策:加强宅基地的立法和管理制度建设,明确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建设权,为农民提供合法、稳定的土地使用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谈农村宅基地的整理与利用问题摘要:文章对目前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法律制度我国是个农业大国,耕地是农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
当前,在大力发展经济和保证人口粮食安全的双重压力下,耕地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因此.农村宅基地的整理将成为保护耕地的一条新途径,并可以起到一举多得之功效:促进新农村建设,美化村容村貌,增强农民合法用地的意识,维持农村稳定,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改善农民生存环境,加速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降低闲置率,从而较好地贯彻中央制定的“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
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新农村都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l 农村宅基地整理的意义1.1农村宅基地整理是土地整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有力保障土地整理包括对建设用地的整理和对农用地的整理两部分。
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就是在城市规划控制下,在城镇和村庄进行有效的治理,通过对其内部挖潜,向地下和空中立体发展建筑,提高容积率,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腾出大量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储备或用作农用地,减少建设用地对农用地的侵占;农用地整理,就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田、水、林、路、村进行综合整理,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由此可见,农村宅地整理是土地整理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到2010年,我国将通过开发整理土地补充耕地18.27万hm2,其中,将通过农用地和农村居民点整理补充耕地约11.07hm2,农村宅基地整理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途径之一。
1.2农村宅基地整理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农村宅基地整理应是在土地利用规划下进行的,减少宅基地占用面积而不减少使用功能,提高容积率和土地利用集约度,使原散落的农宅集中,填实“空心村”,进行自然村的拆并,形成有一定规模的中心村和小城镇,使它们成为规划合理、基础设施基本完善、环境优美的新家园。
在进行宅基地整理中,人口的集中和迁村并点为基础设施的建设提供了必备的条件。
这样还可以减少水、电、气、热、通讯等的重复投资。
宅基地整理不仅改善了农村生活条件和生活环境,而且还将带动建筑业及水泥等建材工业的发展,刺激经济增长有利于农民增收。
另外,优美的生活环境必然会对人们积极向上、奋发图强发展经济产生激励作用。
再加之政府的适当引导,会加快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步伐。
1.3农村宅基地整理可部分缓解我国耕地紧张的局面按1997年人口土地详查资料测算,在当时人口不变的情况下,人均占地面积由192m2降至100m2,可节约土地50多万hm2,占当时总占地面积的近一半。
整理出的土地,宜耕则还耕,宜林则还林,或留作建设用地的储备。
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缓解我国耕地资源紧张的局面。
2 现行宅基地制度体系基本特征2.1集体所有,使用主体特定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特定的宅基地仅限于本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民自己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能自己建房,不可转让。
2.2无偿取得,无期限使用农村宅基地具有很明显的社会福利性质。
农民能够无偿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获得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也是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较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
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的还是无偿使用宅基地制度,在使用期限上没有限制,理论上讲长期占有,终身使用。
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实质上也是可以继承的。
2.3一户一宅,限定标准,依法取得由于我国国土资源有限,不课能给每户村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一户一宅,即可保证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随便可以申请,则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从字面上看这条规定再明白不过了,如果一户农民拥有了两处以上宅基地当然就构成违法。
2.4具有从属性和不可流转性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
也不可以抵押。
由于宅基地主要作为生活资料提供的,所以权利人不能将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使用。
宅基地使用权依房屋的合法存在而存在,并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在买卖房屋时,宅基地的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才能随房屋转移。
但是,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进行调剂或者重新安排。
3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3.1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超标严重,一户多宅,房屋空置现象突出由于农村宅基地是无偿使用,致使多占便宜,少占吃亏的思想滋长,形成盲目圈地,超标用地。
根据国家规定(《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最高为150m2,而现在的很多地区农户的平均宅基地面积已经远远的超出了这个最高限。
2001年全国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高达190m2,超过标准27%,仅此一项就多占土地340多万hrn2。
如果按1hm2地的粮食产量至少养活15个人的话,仅此就可以解决5100多万人的吃饭问题。
由此可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整理可以大大节省所占耕地。
另外,农户分家后另建新房,旧房留作杂用房,未能由集体统一收回调节使用或拆除;以前早期多户共居的旧宅,现在只有一户居住,造成大量的房屋空置。
3.2市郊农村出现大量“空心村”的现象一方面在东部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由于道路的完善,沿道路两旁开发建设了大量的商品住宅房,很多村里的人都住进了楼房。
而原有的农村居民点还仍保持原样,没有及时拆迁复垦,造成大量的土地闲置。
另一方面,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由于外出打工的比较多,在村里常驻的人口比较少,因此还保留着许多不用的旧房没有拆除,就形成所谓的“空心村”现象。
3.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工作混乱目前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管理混乱,很多房地产及其产权产籍归属不明。
“三审稿”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但是由于法律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致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在转让使用权后规避法律的可能性很大,给将来的产权纠纷埋下了隐患,同时也造成了司法和管理上的困难。
3.4由宅基地权属问题衍生的宅基地交易纠纷不断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对自己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不能进行转让。
但是,对农村宅基地上已建成的住宅是否可以转让,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也没有明确允许转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也只是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目前法律实践来看,各地政府对农民住宅的转让是允许的,只是需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受让人必须是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人)。
随着农村房屋买卖的出现,宅基地转让不可避免,但这些宅基地的转让行为并不受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属于私下流转。
双方一旦发生矛盾和纠纷,法院只能要求双方自己协商解决。
由于缺乏法律的约束,双方矛盾容易激化,往往会酿成重大案件。
3.5集体土地资产大量流失导致农村金融事业发展缓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客观存在的土地市场供求关系使农村宅基地的转让无法制止,但现行法律、法规又不允许农村宅基地流转,导致当前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多为私下进行。
这种“暗箱操作”、随意定价的转让行为使本来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收益在隐形交易中大量流入买卖双方手中,造成了集体土地资产收益的大量流失。
按现行法律规定,农民拥有的宅基地不能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这样就必然限制了金融机构在农村扩大业务,使农村金融发展缓慢,也使广大农民缺少了生产资金融通渠道,影响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限制了农民收入的提高。
4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4.1土地法律制度问题由于我国土地制度存在着二元结构,直接造成用地形式的不同方式,在法律制度上偏重对国有土地的管理,集体土地更多地是由农村集体管理。
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和国家非农建设用地分别管理,使集体建设用地和国家建设用地无法有效地整合,优化。
农民建房如要占用几十平方米农用地,必须要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手续烦琐,时效性差,难于操作,报批渠道不畅。
特别是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法律规定只能采取“拆除”或“没收”两种处罚,这在执法实践中是根本行不通的。
由于存在着许多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土地管理部门难于实现有效的依法管理。
4.2管理和使用制度方面的原因宅基地审批制度形同虚设;执法不严、管理乏力。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较大缺陷,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特殊环境下产生的,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出现比较晚,也没有其他国家的模式可以借鉴,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与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一些内容,但是没有形成完整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这一制度存在很多缺陷。
4.3农村宅基地使用的无偿性这是宅基地超标和闲置的根本原因,也是耕地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保障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基本权利,国家出于形势政策的考虑,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无偿使用的制度,没有时间限制,并受法律的保护。
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不需交纳任何宅基地使用费即可永久使用。
使用的无偿性刺激了农民无限扩张其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的欲望,从而动摇着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生存保障性的制度基础。
基于生存保障性质,现行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但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与保有的无偿性,农民拥有一种内驱的扩疆拓土的愿望,以求自己对宅基地面积扩张的最大化,因为,即使占而不用,也可作为一种备用资源来储存。
正是这种零成本的内驱力,造成我国农村宅基地超标准现象异常严重,其表现形式多有,如批少占多;建了新房也拒不交出闲置下来的老宅基地;一些乡、村领导干部凭权力、关系占有多处宅基地等等。
4.4农民宅基地用地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法律要求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规划未编制或未获批准的不得审批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由于各地普遍存在着保护耕地和建设用地的矛盾,大部分没有安排农民建住宅用地指标,少数有安排也是象征性的,致使农村村庄建设规划无从着手。
由于农村居住分散,地域辽阔,分布复杂,再加上有关领导缺乏足够的重视,许多村庄到目前为止连一张可用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都没有,规划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