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的年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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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专四阅读模拟试题:工作中的年龄歧视

Recently, Congressional Democrats introduced legislation to make it easier for older workers to win age discrimination lawsuits. Age discrimination remains a significant workplace issue.

In recent ten years, 15.79 percent of cases brought to the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were described as successful claims. While this number is small given the number of workers covered by the 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 many, if not most, instances of age discrimination are never sued, and cases hiring discrimination often go undetected.

Most of those who do sue are white, male middle-managers who are likely to have lost a sizeable salary and pension. For the most part, other groups do not sue because the costs of a lawsuit outweigh the potential benefits. Age discrimination remains a significant workplace issue.

There is strong experimental evidence for age discrimination in hiring, at least for entry-level jobs. Recently, I performed a labor market experiment in Boston in which I sent out thousands of resumes for fictitious (虚构的) entry-level female candidates and measured response rate based on date of high school graduation. Among this group, younger applicants, whose date of high school graduation indicated that they were less than 50 years old, were 40 percent more likely to be called back for an interview than were older applicants.

It is difficult to tell whether employment problems are worse for older workers than for other workers when times are bad. The number of discrimination lawsuits increases during times of high unemployment, but this finding by itself does not indicate an increased level of age discrimination. In times of higher unemployment, the opportunity cost to a lawsuit is lower than it is when times are good.

From the employer's perspective, mass layoffs may seem like a good chance to remove a higher proportion of generally more expensive older workers without the worry of being sued. On the other hand, employers may be less likely to remove protected older workers because' they still fear lawsuits. One thing we do know is that once an older worker loses a job, he or she is much less likely to find a new job than a younger worker is.

Unfortunately, the effect of legislation prohibiting age discrimination is not easy to see and may actually be part of the reason it is so difficult for older workers to find employment. If it is more difficult to fire an older worker than a younger worker, a firm will be less likely to want to hire older workers. Indeed, my research finds that in states where workers have longer time to bring a lawsuit claim, older men work fewer weeks per year, are less likely to be hired, and less likely to be fired than men in states where they do not have as much.

Not many people would suggest that we go back to a world prior to the 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 in which advertisements specify the specific ages of people they are willing to hire. However, legislation prohibiting discrimination is no panacea (万灵药). The recent proposed congressional legislation could have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effects on potential older workers.

1. A lot of cases of age discrimination are not found because

A. age discrimination law was just introduced recently.

B. other discriminated groups don't sue except the whites.

C. age discrimination cases are in large quantity and it is difficult to detect all of them.

D. many discriminated people don't sue and costs of a lawsuit outweigh potential benefits.

2. The labor market experiment in Boston shows that

A. younger male applicants are more likely to be hired than their female counterparts.

B. age discrimination is quite common in hiring process.

C. the author collected information by interviewing female applicants.

D. female applicants who are 50 years old will never have a chance to get a job.

3. What may lead to the increase of discrimination lawsuits during times of high unemployment?

A. The increase of age discrimination.

B. The decrease of age discrimination.

C. The decrease of opportunity cost to lawsuits.

D. The increase of opportunity cost to lawsuits, .

4. From the last paragraph, we learn that

A. employers could specify the ages of people they want to hire in the past.

B, all employers recruited workers through advertisement in the past.

C. legislation prohibiting discrimination can't free old workers from age discrimination.

D. the recent proposed congressional legislation is ineffective.

5. The author is __ when he analyzes the age discrimination issue.

A. pessimistic

B. partial

C. objective

D. doubtful

【文章概要】

本文讲述了工作中的年龄歧视问题,及就此状况提出了禁止职场中的年龄歧视的法案。第l段引出话题指出国会民主党人提出立法,旨在使岁数较大的职员在年龄歧视诉讼案中更容易获胜;第2—3段用数据说明,相当多年龄歧视案件没有人提起诉讼,雇佣方的歧视案件也往往不被发现,并分析其中的原因第4—6段以一个实验为例证指出年龄歧视的现象也存在于低级别的职位上,同时分析了高失业率期间年龄歧视案件增加的原因及雇主雇用工人时考虑的因素;第7段指出禁止年龄歧视的立法产生的效果并不明显,分析年龄较大的工人难以找到工作的可能原因:最后一段讲到用立法来解决年龄歧视的问题并不是万能的,最近的提案也可能有其利弊。

【答案解析】

1.[D]因果推断题。第2段最后一句讲到许多年龄歧视案件没有被发现,第3段

分析了其原因。第3段末句指出“因为诉讼费远远超过潜在的利益”,故选D。A在文章首段便提及,但不与题干构成因果关系;第3段指出中层管理者也有可能提起诉讼,故B也错;C项文中没有提到。

2.[B]细节判断题。根据Boston定位到第4段。该段首句指出年龄歧视起码在低级别的职位存在,通过接下来的实验调查可知,年龄歧视在招聘过程中很普遍,故选8。该实验没有对男应聘者和女应聘者进行对比,故A没有原文依据;文中指出“我’’只是发出上千份虚假的应聘简历,故C错误;最后一句指出低于50岁的申请人,收到面试电话的几率比年龄较大的申请人高40%,故D与原文表述不符。

3.[C]细节推断题。根据high unemployment定位到第5段最后两句。根据最后两旬可知,高失业时期,诉讼机会成本低于好景时的机会成本,因此可推断高失业期诉讼机会成本较低可导致诉讼案件增加,C正确。A、B都没有提到关键词cost,D与原文的意思相反,故都排除。

4.[A]细节判断题。由最后一段第l句可知A正确。第l句指出过去的招聘广告会详述年龄要求,但并不能说明所有的雇主都会通过广告招聘工人,故8错误;文中并没有提到年龄歧视法案是否将年老的工人解救出来,故C没有原文根据;D与该段最后两句表述有出入。

5.[C]观点态度题。第l段讲到年龄歧视情况很多不被发现,接下来分析原因,讲到立法效果不明显等这些都是事实及现状,作者没有带自己的主观色彩,故对年龄歧视问题的分析是客观的,C正确。

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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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 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了,我感到几天的学习受益匪浅,增加了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感觉一部好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也是一场革命,它是国家进步的支撑点,也是社会前行的铺路石。《劳动合同法》恰恰是在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根据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开门立法,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工是最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正是劳动者、弱者的权益,但也绝对不是但方面的保护和过度保护,而是通过恰当、适度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在劳动关系双方面都保护的同时,倾斜保护劳动者。 二是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纳入,对事业单位做了灵活处理,规范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定立中的责任,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处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遏制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进而解决了因劳动合同不稳定,造成劳动者心态不稳、素质低、

质量低、用人单位不愿培训等弊端,从根本上解决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关系,对于推动企业以及社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研究过程中,本人有一些心得体会,即这部法律的重心在强调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立法的天平是向劳动者利益这一边倾斜的。如下是我研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的几个亮点: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一: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如何保护这部分非企业劳动者的利益,在以往的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有了创新性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1)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法规定用工年龄(知识材料)

劳动法规定用工年龄:就业年龄段为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16-18岁为未成年工,可以就业但实行特殊劳动保护。退休后的劳动就不是劳动法的劳动了,与单位所形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即雇佣关系。如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不适用工伤,由所在的单位按人身伤害赔偿处理。 1不能胜任工作的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劳务关系不需要给劳动者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 2)报酬支付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

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3)报酬支付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也有对劳动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包括对其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等形式。 5)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

学劳动法的心得体会3篇

学劳动法的心得体会3篇 劳动法作为典型的社会法,既具有私法性因素,又具有公法性因素。下面是美文网为大家准备的学劳动法的心得体会,希望大家喜欢! 学劳动法的心得体会范文1 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劳动法》的内容,按照学习计划,我们后勤中心于2011年4月17日在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劳动法》。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我们每个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新《劳动法》,这是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普通劳动者的特别关怀,我们应当倍感珍惜。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新《劳动法》,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

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女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55岁退_女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55岁退休)

【辞职报告】 职工退休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职工在一定的年龄之后不应当继续从事工作,而应该辞职的年龄。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2017年女职工55岁退休年龄_2017年女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55岁退休),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17年女职工55岁退休年龄_2017年女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55岁退休) 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如下规定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凡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行政管理职务或未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产品活动或不直接从事本行业一线生产、服务、工勤岗位工作的,都按从事管理岗位确定。职工在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为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反之,即为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职工退养或待岗、下岗期间,不计算在岗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是用人单位除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外常见的裁减人员的法定情形。

对于连续工作年限,通常双方并无争议,但是,对于解除合同时是否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存在重大分歧,且此问题直接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因此,对该问题的厘清,有助于双方依法处理相关争议,用人单位也可以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法定退休年龄的现行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退休年龄主要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因其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企业职工属于工人还是干部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经常存在认识分歧而引起退休争议,那么女工人和女干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具体有哪些法规政策规定?在此,笔者整理如下 1999年3月1日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

工作中的年龄歧视

工作中的年龄歧视 英语专四阅读模拟试题:工作中的年龄歧视 Recently, Congressional Democrats introduced legislation to make it easier for older workers to win age discrimination lawsuits. Age discrimination remains a significant workplace issue. In recent ten years, 15.79 percent of cases brought to the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were described as successful claims. While this number is small given the number of workers covered by the 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 many, if not most, instances of age discrimination are never sued, and cases hiring discrimination often go undetected. Most of those who do sue are white, male middle-managers who are likely to have lost a sizeable salary and pension. For the most part, other groups do not sue because the costs of a lawsuit outweigh the potential benefits. Age discrimination remains a significant workplace issue. There is strong experimental evidence for age discrimination in hiring, at least for entry-level jobs. Recently, I performed a labor market experiment in Boston in which I sent out thousands of resumes for fictitious (虚构的) entry-level female candidates and measured response rate based on date of high school graduation. Among this group, younger applicants, whose date of high school graduation indicated that they were less than 50 years old, were 40 percent more likely to be called back for an interview than were older applicants. It is difficult to tell whether employment problems are worse for older workers than for other workers when times are bad. The number of discrimination lawsuits increases during times of high unemployment, but this finding by itself does not indicate an increased level of age discrimination. In times of higher unemployment, the opportunity cost to a lawsuit is lower than it is when times are good. From the employer's perspective, mass layoffs may seem like a good chance to remove a higher proportion of generally more expensive older workers without the worry of being sued. On the other hand, employers may be less likely to remove protected older workers because' they still fear lawsuits. One thing we do know is that once an older worker loses a job, he or she is much less likely to find a new job than a younger worker is. Unfortunately, the effect of legislation prohibiting age discrimination is not easy to see and may actually be part of the reason it is so difficult for older workers to find employment. If it is more difficult to fire an older worker than a younger worker, a firm will be less likely to want to hire older workers. Indeed, my research finds that in states where workers have longer time to bring a lawsuit claim, older men work fewer weeks per year, are less likely to be hired, and less likely to be fired than men in states where they do not have as much. Not many people would suggest that we go back to a world prior to the 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 in which advertisements specify the specific ages of people they are willing to hire. However, legislation prohibiting discrimination is no panacea (万灵药). The recent proposed congressional legislation could have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effects on potential older workers.

劳动法规定的退休龄.doc

2017劳动法规定的退休年龄 法定退休年龄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2012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提出,我国应逐步延龄退休,建议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现行退休年龄是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2015年10月14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介绍了十二五以来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成就,称我国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龄最早的国家,平均退休年龄不到55岁。经中央批准后,人社部将向社会公开延迟退休改革方案,通过小步慢走,每年推迟几个月,逐步推迟到合理的退休年龄。 退休年龄的意义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

浅谈我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与理解

浅谈我对《劳动法》的认识与理解 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满怀着对前途的信心,对事业的渴求,对理想的抱负,即将迎来就业的季节。当我们静下心来时,都不可不面对一个严肃的问题:不论是用人单位录用新员工,还是大学毕业生等其他求职者成功进入了新单位,都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先学会如何签订以及如何签好劳动合同,为以后劳动争议的发生减少隐患,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何了解,通过什么方式了解,怎么样才能迅速的提高认识,我想最好的办法就是学习《劳动法》,学习劳动法,可以增长我们的知识理论和社会见识,为以后走上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以下就是我学习后的对《劳动法》的认识与理解。 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变革充满活力,但也带来不少矛盾和问题。如:在劳动关系中,不签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者随意离岗,劳资双方冲突不断加剧,农民工的权益受剥夺、受侵犯等。而《劳动合同法》颁布与实施,恰恰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开门立法,解决了劳动关系中的这些突出问题。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立法必须给予劳动者倾斜保护。劳动合同法旗帜鲜明地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具体内容中强化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如针对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的现状,劳动合同法强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并加大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针对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力图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引导促使更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从而实现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针对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细化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加强了对劳动者解雇的保护;针对违约金条款滥用的现象,劳动合同法限定了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范围,仅在服务期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中可以适用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充分体现了劳动法的社会法特性,符合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理念,它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

多大年龄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多大年龄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主体的年龄是有要求的,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资格。究竟多大年龄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劳动法规定用工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关知识 如何处理集体合同的争议 应如何处理集体合同的争议?和劳动合同争议类似,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如果因集体合同发生争议,除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以外,也同样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集体合同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如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可以依法代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集体合同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在《劳动法》中有更详细的规定:“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龄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达不到法定年龄不要说签劳动合同,连参加工作都是不可能的。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

应用统计学案例一:职场上的年龄歧视

应用统计学案例一:职场上的年龄歧视

职场上的年龄歧视 人们无法选择性别、容貌、姓氏、身高、民族,人们更无法逃避年龄日益增长的自然规律。本来,它们与职业无关,然而在崇尚公平原则的市场经济里,它们竟然那么紧密地与职业联系起来。于是,职业歧视,这个很多人已经耳熟能详并遭遇其中的现象开始滋生、蔓延。 近年来,我国就业中存在的年龄歧视问题越来越严重,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在当今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就业竞争日渐激烈的情况下,很多人群遭遇年龄歧视的问题。年龄歧视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影响最大的、波及人群最广的歧视现象。性别、容貌、姓氏、身高、民族等的出现有一定的几率,属于不确定问题,而年龄是每个人都必将经历的,因为时间不可挽回、无法逃避。年龄歧视的出现不但破坏社会的就业秩序,也极大改变了人们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 就业年龄歧视指的是劳动者由于年龄原因,在就业劳动条件等方面受到不平等的对待。换言之,就是求职者或受雇者因为年龄而在招聘过程或雇佣上受到不公平或不同的差别待遇。就业年龄歧视广泛存在于从招聘到入职再到离职的各个阶段,在招聘、试用期、考核、升职、调职或培训、劳动合同条款和条件、裁员、退休政策及申诉程序等方面给予差别待遇。就业年龄歧视是基于年龄的不同而给予不同劳动者的差别待遇,侵犯了人们的平等就业权。 由于生产流程改造升级,一家电子元器件公司解雇了55名装配工人中的24名。被解雇工人中的11人声称遭受到了年龄歧视,起诉该公司要求赔偿50万元。公司管理人员反驳说由于工人是可以互换的,他们是使用随机抽样的方法选择的被解雇人员。 下表列出了55名转配工人的年收入、年龄和雇佣状态。同时,将原告以星号(*)标记出来。原告利用这些数据来确定解雇行为是否对年龄偏大的工人有反向影响,而被告则利用这些数据来寻找证明公司管理人员随机抽样的证据。计算与思考: 通过分析数据的数字特征,建立支持原告的证据材料。相同地,建立支持被告的证据材料。对比分析,原告、被告的证据材料哪个更为可信?你还有没有其他的方法可以为原告或被告提供证据材料?试述之。

我国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我国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就业歧视是指为实现某种“不合理”的目的,基于身份、性别、种族、政治见解、宗教信仰、残障、身体健康状况、相貌等原因, 对劳动者进行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的行为。该情况破坏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的权利。但基于特定职业内在需要而区别对待的不应被视为歧视。 一、我国目前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 1. 户口歧视。我国二元经济体制的存在和长期 的存续, 导致二元户籍制度。户口歧视便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 户口歧视大概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歧视农村户口;二是歧视外来人口。 2. 性别歧视。这是就业中几乎所有女性都曾遇到的问题。不少用人单位打出了“只限男生”男生优先的招聘条件。显然是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和践踏。 3. 健康歧视。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还有一些病毒携带人群也受到歧视。如乙肝歧视问题, 已经引起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反应。 4. 学历歧视。高等教育的普及和高招规模的逐年扩大, 涌入求职场所的劳动者的整体学历水平也相对地提高得很快, 伴随而来的是 用人单位的条件也水涨船高, 即使是一些适合大专生的岗位, 也非要本科生、研究生不可, 导致人才浪费的现象。 5. 履历歧视。有的用人单位不组织考查应聘者实际水平如何, 而

是过分注重劳动者的履历, 比如明确提出有学生干部经历的优先录用等。还有一些招聘中, 注明要求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有相关工作经历等条件, 以规避“劳动法”为其设定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履历歧视导致了很多求职者夸大事实, 凭空捏造履历, 对社会诚信构成了很大的挑战。除此之外还有体貌歧视、年龄歧视、属相歧视、婚姻歧视, 甚至连姓氏、血型都会产生歧视, 甚至有的证券公司拒绝录用姓“阴”的, 只要姓“阳”, 五花八门, 歧视理由已经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程度。 二、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1. 从劳动者的情况分析。我国劳动者总体特征 是数量巨大, 素质不高, 技能缺乏, 在职业技能、维权意识等方面都缺乏和用人单位谈判的意识和筹码。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不能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的对话, 迫于就业的压力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只能无奈地面对现实。 2. 从用人单位来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用人单位追求成本可控下的利益最大化, 在确定用人支出的情况下, 追求更大效益地利用员工的使用价值, 不可避免会对劳动者产生区别对待。 3. 从政府方面来分析。有的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行政管理规定时出台了一些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歧视性就业政策;即使企业有歧视性做法, 也被当作是用人自主权, 推托监管责任, 敷衍了事。面对日益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 劳动监察部门却鲜有干预, 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就业歧视的严重性, 即使意识到了, 也觉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时间:2013年09月18日|作者:于全律师|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浏览:1518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于全﹡[1] 引言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本条款是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时过渡性规定,用以解决《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 但是,由于该条款涉及《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不同的经济补偿情形和标准,从时间跨度看,同一情形,有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从适用标准看,同一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而根据“当时有关规定”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且需要援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未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名称仅以“当时有关规定”一语带过,导致操作性不强,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存在各种各样不同的理解,至今仍百家争鸣、众说纷纭。故有人在2011年12月2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希望《针对“关于双倍工资时效问题”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适用问题”,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仅回复:“‘关于双倍工资时效问题’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适用问题’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利于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得到正确适用,避免出现司法审判的不一致。我们研究认为,网友的提议很有意义,我们将在以后的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予以调研,时机成熟后再作规定。感谢网友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迄今尚未出台司法解释,以统一对第九十七条的理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之规定,我们认为,该条款对经济补偿是以2008年1月1日作为分界点,确定了“分界点前后分别判断、分段计算”原则:即分别判断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性质、分别确定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及以何种经济补偿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以对应不同的经济补偿情形和标准。下面就此谈谈浅见,求教于各位。 经济补偿适用法规及标准 就适用法规及标准来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经济补偿标准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

劳动合同法,退休

劳动合同法,退休 篇一:劳动者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是否可终止 劳动者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是否可终止 从1951年开始,我国政府机关、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便实行了退休制度。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工龄年限连续工龄满10年和身体健康状况的条件,即可以申请退休。从批准退休的第二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按照工龄及其他条件支付个人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直至退休人员死亡。《劳动法》未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XX]125号的解释,“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我国《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该规定在目前的环境下适用是存在障碍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的,劳

动者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实践中执法不严,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假如劳动者已经五十五岁以上,如果现在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可能年龄已经70有余了,但根据我国一直沿用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社保机构一般是不可能再接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这就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终止的尴尬局面。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了补充规定,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以往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均认为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丧失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才终止。 【典型案例】何某是深圳某电子公司女清洁工,在公司已经工作了8年,XX年6月份,公司与何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XX年6月份到期。XX年11月份,何某年龄已经50岁。同年12月份,公司向何某出具了一份《终止劳动

年龄歧视如同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一样严重

年龄歧视如同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一样严重 别叫我迪尔里,或是克里斯提娜。请你们称我奥多内小姐。(或是卢卡斯太太,我已婚的名字)当我达到垂暮之年时,那将是对我的“关照”----一个经常被我误用的词汇----的第一需求。 谢天谢地,看起来我的愿望可能会实现,因为英国国民健康保险局的首领终于唤醒了老年人需要尊重的事实。今天发布的一条报道中称,由国民健康保险局经理,像Age UK这样的慈善机构和当地议会长官组成的委员会要求在处理养老金问题上有根本性的改变。每个人都应使用正规的地址,(直到授予获得更多通知的允许)讲礼貌用语,(像“赖床病”这样的术语应该被终止)并且体贴关心老人(不要推推攘攘把他们赶进厕所,也不要离开他们超过一小时)。 年龄歧视和性别歧视、种族歧视一样不容忽视。它像其他两个“歧视”一样令人心灵脆弱,蒙受羞辱和感到不公,同样地,这种想法也是没有远见的。并不是所有老年人都像戴维.阿滕伯格(86)那样尖锐,但是许多老年人有可供分享的经验,可传授的技能,(听好了,政客们)还有选票。 报道声称“在英国,年龄歧视是最常见的歧视形式。”一次医院访问绝对可以把这个说明白。在医院当看到一名护士走到我公公(一个八十多岁的老人)的病床前,用鄙夷的口吻对他说话时,我愤怒了。她摆弄着她的手指,像在训斥一个调皮的孩子“是不是你不听话,按下的按钮?”我的公公,牛津大学的教授,那是在大胆呼救。一次公交车上对待老年人的态度也可以揭露年龄歧视的现象。一位老妇蹒跚着上了公交想寻找一个座位。几个带套头衫的青少年跨过三排的座位,向彼此大声吵嚷着脏话;中年男子和女子都假装没看到她,稳稳地坐在自己的座位上。当公交车突然向前倾时,老人试图抓住一个扶手,他们鄙视地旁观这一切。或是访问老人院也可以看到对老人的歧视:情况是,你看到的将是虐待辱骂而非关爱同情。我的一个朋友去看望她的母亲时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她母亲的睡衣,满是污渍却被折叠在床上,就这样准备通过夜晚。 老年人被从行凶抢劫者到网络行窃者的罪犯攻击,并成了那些辅助自杀人士所攻击的对象,他们认为应该不惜一切代价避免年老甚至认为死亡更可取。年龄歧视在大众文化中也很普遍:从电视业到好莱坞大片,年老的男演员对喜剧角色只能望尘莫及(而如果是女演员,她们的角色就会从整个脚本中删除)。当老年

学习劳动法心得体会

学习劳动法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劳动法心得体会 现如今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心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今天我想谈谈关于劳动法的一些问题.我们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颁布了《劳动法》,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内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会在社会上有很多人会因此蒙受本该能够避免的损失,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篇二:学习新劳动法的感想体会 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

劳动法针对日工资、小时工资的规定和计算方法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另外劳社部发[2008]3号文规定: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大龄研究生就业遭遇年龄歧视似一道无情的坎

大龄研究生就业遭遇年龄歧视似一道无情的坎 35岁,原本是人生中最富激情、最富创造力的年龄。然而,现实生活中,35岁却似一道无情的坎横在中国众多年轻的“老”求职者面前。尤其当越来越多的大龄研究生们被多种职业拒之门外时,他们的就业正遭遇无形的年龄歧视。 2010年最新公布的湖南省直单位及省直垂直管理系统招考公务员计划,几乎所有岗位均与35岁以上人员无缘,即便是35岁以下可报考的职位也仅有十分之一左右;2010年长沙市引进储备优秀人才4000余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位绝大多数都要求35岁以下;湖南某高校招聘辅导员等岗位,要求硕士28周岁以下,博士32周岁以下… 看到各类招考信息上残酷的分水岭数字35,想通过读研改变命运的大龄研究生一脸无奈:“年龄歧视随处可见!我们很可能会成为被社会抛弃的一族。” 走访湖南各大高校,笔者发现,大龄研究生多是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事业基础,为追求更高的事业发展放弃原有工作,离家别子,重回校园深造,希望借助读研搭建一个更高的平台成就梦想。

据湖南师大研究生处统计资料显示,该校大龄研究生比例约为20%,其中男性多于女性,有家室的高达85%。 大龄研究生伍益中来自湖南新化一个偏僻的乡村小学,为读研深造离开农村。即将毕业的他四处求职碰壁后,对未来充满迷茫。“公务员、教师及事业单位之所以受到热捧,是因为这些职位具备高稳定、高地位、高收入等优势。我们希望通过读研改变现状,但幸运之门却无情地对我关闭了。” 目前,一般高校都放宽了研究生的报考年龄限制,但在就业时,用人单位包括高校本身却又将年龄作为一个硬性指标限制了门槛。 对35岁以上人员的年龄歧视已在全国各地引起强烈反响,更有甚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将相关部门告上法庭。如广西、四川等地考生因超过年龄不准参加公务员考试,最后状告招考部门年龄歧视,最终虽然败诉,但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关注。 有网友称,公务员、人才引进设置的这种年龄限制不合情理,因为35岁的人阅历丰富、工作踏实、协调能力强,这些大龄高学历者因年龄的原因找不到自己应该所处的位置,这是极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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