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准予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批复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征求《广东省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案件调查处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征求《广东省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案件调查处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12.20•【字号】粤司办〔2015〕450号•【施行日期】2015.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征求《广东省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案件调查处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粤司办〔2015〕450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省律师协会,厅机关有关处室:为加强律师执业监管,规范我省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案件调查处理工作,保护投诉人及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厅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广东省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案件调查处理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于2016年1月5日前书面报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广东省司法厅2015年12月20日广东省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案件调查处理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律师执业监管,规范我省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案件的行政调查和处理工作,保护投诉人及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律师执业行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定义】本规程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公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我省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在执业过程中违法违规情况并提出请求,依法应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行为。
本规程所称投诉不属于信访,不适用《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县(市、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辖区内投诉案件的受理、调查和审查处理工作,未设立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地区,相关工作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2005年3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制定的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不含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的律师。
第三条审核律师执业申请,应当遵循依法、高效、规范、透明、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律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的颁发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律师执业证:(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第六条申请执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各一份,并附大一寸近期非制服彩照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应提交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四)学历证复印件一份;(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实习凭证和实习人员考核鉴定意见书;(七)上岗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八)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执业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真的假的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真的假的
(原创版)
目录
1.介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2.探讨律参律师事务所的真假性
3.分析判断真假性的依据
4.总结
正文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广东省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
务所。
律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他们致力于为企业和个人解决各类法律问题,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诉讼、知识产权保护等。
关于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是真的还是假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对该律所的注册资料、律师团队、成功案例等方面的了解来进行判断。
首先,我们可以在广东省司法厅官网上查询到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料。
这表明该律所是经过正规注册的,具有合法资格。
其次,我们可以查看律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
他们的律师都具备执业资格,拥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这些信息可以在律所官网以及相关法律服务平台上查询到。
再次,我们可以关注律参律师事务所的成功案例。
了解他们在过去的案件中取得的成绩,以及客户对他们的评价。
这些信息可以在律所官网、社交媒体平台等渠道了解到。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真实的、具有合法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他们的律师团队具备专业能力,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2.06•【字号】粤司办〔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的通知粤司办〔2020〕21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戒毒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有关处室(局):为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法处理。
广东省司法厅重新组建后,梳理修订了《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现印发公布,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信访办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2月6日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工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依法分流、依法处理原则;坚持诉访分离原则、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高效、便民原则;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
《广东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整合了司法行政职能各项业务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的诉求情形、分类处理途径及法律依据,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途径、程序、时限、文书要求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依据。
一、行政复议方面1.对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有异议。
分类处理途径: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复议机关决定。
分类处理途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二、法律服务方面(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1.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的处理工作,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人对本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投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引导投诉人依法向被投诉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投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受理、查处、纠正本所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本所律师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报告。
律师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和行业规范,受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五条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原则上由被投诉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本辖区影响重大的投诉案件、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涉嫌重大违法可能给予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投诉案件,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第六条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投诉材料应当载明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投诉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等。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粤价[2005]157号•【施行日期】200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5]157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物价局、司法厅粤价[2003]225号印发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八日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及委托人。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并行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及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不得包揽诉讼或以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委托人提供回扣或向中介人支付介绍费。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确定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标准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本律师事务所日常经营活动的成本支出;2、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3、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工作时间;4、办理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5、办理委托事项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6、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12.09•【字号】粤司〔2022〕276号•【施行日期】2022.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通知粤司〔2022〕27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发展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途径和方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按照中央以及我省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要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查听取意见工作规定》(粤府办〔2020〕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粤司〔2021〕327号)相关规定,经组织推荐和申报、评审调研等环节,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40家基层单位作为首批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现将有关名单公布如下(排名不分先后):(一)基层行政单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1.广州市白云区卫生监督所2.南雄市珠玑镇人民政府3.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4.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5.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6.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7.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8.揭西县棉湖镇人民政府(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9.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街都府社区居民委员会10.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黄龙村民委员会11.惠州市惠城区江南街道埔前社区居民委员会12.英德市连江口镇连樟村民委员会(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法律服务机构1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14.广东省技术经济研究发展中心1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法治研究会16.广州仲裁委员会(南沙国际仲裁中心)17.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18.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19.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创新发展研究院20.珠海市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四)社会组织21.广东省海南商会22.河源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23.江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24.江门市新会区新会陈皮行业协会25.阳江市五金刀剪行业协会26.茂名市农业农村产业协会(五)企业27.广东省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28.广东拓思软件科学园有限公司29.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30.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31.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32.华为技术有限公司33.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34.潮州府城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5.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其他基层组织36.广东汕头华侨中学37.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38.大埔县三河坝战役纪念园管理处39.汕尾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40.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上联系点期限为五年,自2023年1月至2027年12月。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2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2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粤司函〔2020〕728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2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粤司函〔2020〕728号韩俊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培养,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建议》(第1028号)收悉。
经综合省委组织部、省委外办、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贸促会意见,现答复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培养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关于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服务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一带一路”建设,以及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等的需要。
近年来,我厅及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出台《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我省律师“走出去”服务全方位对外开放大局的分工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将涉外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纳入《广东省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全面实施《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不断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培养。
一是积极推动涉外高端律师人才引进工作。
率先在全国开展并推动粤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工作,全面实施《关于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人才管理改革的若干政策》《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建设行动方案》《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等政策措施,为涉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在湾区内地执业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积极引进港澳地区涉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
将法律人才纳入“广东特支计划”等省重大人才工程支持范围,充分利用粤港澳大湾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支持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的政策优势,吸引境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提升广东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的专业化、国际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