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抓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合集下载

数据抓取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困境与对策

数据抓取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困境与对策

数据抓取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困境与对策一、概述即通过网络爬虫等技术手段,从目标网站或数据库中获取数据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数据分析、商业智能等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

当数据抓取行为超出合理范围,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时,便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上,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着诸多困境。

数据抓取行为的性质复杂,难以准确界定其合法与非法界限。

数据抓取行为往往涉及跨地域、跨行业的竞争关系,使得法律适用的难度加大。

随着技术的发展,数据抓取手段不断更新换代,对法律规制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将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出发,分析数据抓取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面临的困境,并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其规制策略。

本文还将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数据抓取行为提供有益的参考。

1. 数据抓取行为的定义与现状数据抓取行为,本质上是一个数据的获取或收集过程,它是指利用特定的技术手段,如网络爬虫技术或搜索引擎技术,从海量的网络页面中提取出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信息。

这些数据可能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多种格式,抓取过程需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筛选标准,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抓取到的数据经过处理后,最终会保存到结构化的数据库中,以供后续的分析和应用。

在当前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源已成为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

数据抓取行为也因此成为互联网企业获取数据的一种重要方式。

数据抓取行为的现状却呈现出一种复杂而多元的局面。

大型企业往往通过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等合法手段获取用户数据,进而提升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则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其他经营者的数据,以获取商业利益或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抓取行为的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和隐蔽化。

一些高级的数据抓取技术甚至能够绕过目标网站的防护措施,直接获取敏感数据。

这种技术的滥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互联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电商平台APP应用不当获取及使用信息处理规则

电商平台APP应用不当获取及使用信息处理规则

不当获取/使用信息处理规则1. 总则1.1. 为保证商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平台协议及规则的约定,加强对商家获取/使用信息行为的管理,保护消费者(以下或简称“买家”)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商平台的正常经营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是对平台协议以及平台其他规则的有效补充,商家应同时遵守平台协议、平台其他规则以及本规则。

本规则规定与平台协议或平台其他规则内容冲突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涉事宜,适用平台协议或平台其他规则。

2. 不当获取/使用信息的认定2.1. 不当获取/使用信息是指商家使用租借/共享账号、协助第三方扫描系统等不当方式获取平台商业信息/他人信息,或未经允许发布、传递、出售平台商业信息/他人信息,影响电商正常运营秩序、效率或致使平台商业信息/他人信息存在泄露风险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自行、委托他人或帮助他人实施的上述行为:(1)店铺(包括关联店铺,下同)入驻人、管理人、紧急联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员工(以下统称相关人员);(2)相关人员的亲友;(3)与相关人员存在利益关系(如合作/合伙/入股/咨询顾问/代理/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的人员;或(4)店铺的其他关联方。

2.2. 常见不当获取/使用信息方式部分列举如下:(1)向第三方租借和/或共享账号;(2)自行、授权或协助第三方对平台商业信息或平台系统进行地址扫描、网络端口扫描、操作系统探测等扫描及/或探测;(3)自行、授权或协助第三方以包括通过机器人、木马、爬虫等程序或设备监视、复制、传播、展示、镜像、上传、下载等方式擅自获取使用平台商业信息或他人信息;(4)违法违规通过第三方软件和/或渠道获取平台商业信息或他人信息;(5)非必要获取平台商业信息或他人信息;(6)对外出售(无论是否有偿)、披露、共享平台商业信息或他人信息,例如未经允许,向非买家本人披露买家订单信息或身份信息、在评价页面或其他公开平台披露买家订单信息或身份信息等;(7)违规使用平台商业信息或他人信息;①在非正常交易或服务所必需的第三方网站或店铺使用平台商业信息或他人信息,如商家将自己店铺的订单或消费者信息单个或批量同步给非交易必须的第三方店铺或平台,导致第三方店铺或平台获取平台商业信息或他人信息;②将平台商业信息或他人信息披露或传输给非电商认可的服务商或其他第三方;③未经电商同意擅自存储、传输、公开披露平台商业信息或他人信息;(8)未妥善保存平台商业信息或他人信息,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信息,例如随意放置或丢弃有买家信息的快递面单、未及时销毁有买家订单信息或身份信息的电子文件导致泄露等;(9)商家内部信息安全管控不严,如账号管理、员工管理、系统安全、合作服务(如软件服务、仓储服务、物流服务、运营服务等)选择与管理存在过失或漏洞;(10)其他不当获取/使用信息的方式。

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基本内容
为了深入探究数据抓取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问题,我们采用了问卷调 查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问卷调查主要针对企业、消费者和相关监管机构,用 于了解各方对数据抓取行为的看法和态度。案例分析则选取了近年来涉及数据抓 取的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其法律依据、判定标准和实际效果等方面。
基本内容
通过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我们得到了一些有趣的结果。首先,大部分受访 者认为数据抓取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获取数据的过程中应遵循一定的规 范和道德标准。其次,案例分析显示,对于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主要集中在商业 秘密和隐私权保护方面,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其中的作用尚不明显。最后,受访 者和案例分析都指出,目前对于数据抓取行为的法律规制还存在不少漏洞和挑战。
谢谢观看
参考内容二
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屏蔽行为日益引起人们的。这类行为背 后的动机复杂,既涉及技术、安全等因素,也可能涉及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本次 演示将详细阐述互联网屏蔽行为的含义、动机及其影响,并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制对互联网屏蔽行为的规范和引导。
一、互联网屏蔽行为概述
基本内容
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我们强调数据抓取行为的重要性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的必要性。为了应对现有的问题,我们建议:1)完善数据抓取行为的法律定义 和规制措施,明确其合法边界;2)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效力,明确判定 数据抓取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标准;3)建立数据抓取行为的伦理规范和 行业自律机制,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一、互联网屏蔽行为概述
互联网屏蔽行为主要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防止特定用户或行为对自身或用 户造成不良影响,采取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阻断其访问、获取信息等行为。这些 行为可能出于多种动机,如保障网络安全、维护自身利益、过滤不良信息等。

抓取新浪微博数据,“饭友”APP被判不正当竞争

抓取新浪微博数据,“饭友”APP被判不正当竞争

抓取新浪微博数据,“饭友”APP被判不正当竞争作者:张璇李思頔来源:《中关村》2019年第11期因认为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娱公司”)未经许可,抓取新浪微博中明星微博内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0万元。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复娱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10万元。

原告微梦公司诉称,其系新浪微博平台的运营者及服务提供者。

复娱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饭友”APP中的明星账号中设置微博专题,并嵌套该明星的新浪微博界面,完整展示该明星微博包括界面和内容在内的全部数据。

复娱公司在使用新浪微博数据时,还恶意屏蔽了新浪微博中的部分功能且添加了自有功能。

微梦公司认为,复娱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复娱公司辩称,“饭友”APP中展示新浪微博系其设置链接所产生的结果,故其行为具有正当性,未损害消费者利益或破坏互联网市场秩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饭友”APP中展示的微博信息或较新浪微博具体,或仅展示了不完整的信息,故结合“链接”的本质和目的,复娱公司辩称其设置“链接”不成立,其系抓取新浪微博后台数据后在“饭友”APP中进行直接展示;该行为使“饭友”APP用户无需注册或登录新浪微博账号即可查看新浪微博全部内容,影响了新浪微博用户协议的履行,破坏了新浪微博数据的展示规则,且对新浪微博的该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分流了微梦公司的潜在用户流量,妨碍、破坏了新浪微博的正常运营,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系非法抓取他人数据并作为自己主营业务内容的典型案件。

当前,流量成为互联网竞争环境下的重要资源之一,为吸引和留存用户,部分网络服务经营者以将自身主营业务“寄附”于一些用户流量大的网络平臺产品上,导致如新浪微博这样的网络平台,成为了数据侵权的重灾区。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我国这些年来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各个行业都接近饱和,这就导致竞争非常激烈。

由于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与竞争性,竞争性的加剧使得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

为了规范市场,我国《公司法》对一些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和处罚,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1)混淆行为的认定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混淆行为:1、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具有主观故意。

混淆行为一般都是对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销售量大的商品进行仿冒,它的实质就是掠夺他人的经营优势,侵害他人长期形成的无形资产。

因此,混淆行为是一种故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具有特定性。

由于混淆行为是对市场中经营优势的掠夺,因此,混淆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

4、具有误导性。

混淆者都不希望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其从事混淆行为的目就是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

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1、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平竞争机会和对商品的选择权。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过错。

4、行为人实施了强制交易行为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的关键立法。

该法于1993年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以下是该法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广义和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误导性商业贿赂、恶意抢先行为等。

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对他人经营活动实施不正当限制、恶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等。

该法还通过举例列举了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明确禁止的行为范围。

二、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措施: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人施加了行政监管和民事惩罚措施。

其中,行政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而民事惩罚措施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商业信誉等。

三、监管机构和执法权力: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地方分支机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机构,具有执法权力。

监管机构有权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展开调查,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四、法律责任:该法明确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对于严重的恶意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护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未经合法许可,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法对于商业秘密所涉及到的范围、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而不正当竞争无疑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和扭曲。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可以使经济发展更加有序健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和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爬取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爬取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爬虫技术在数据采集、信息搜索、市场分析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爬虫引发的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网络爬虫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网络爬虫的法律问题。

一、案例一: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案情简介:2012年,腾讯公司发现360公司通过其旗下的“360浏览器”等软件,擅自抓取腾讯网站上的数据,并在其产品中展示,导致腾讯公司的用户数据泄露。

腾讯公司认为360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360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360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数据获取权和数据展示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判决360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中,360公司通过爬虫技术抓取腾讯网站上的数据,并在其产品中展示,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数据获取权和数据展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侵犯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

本案中,360公司的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认定其侵权行为成立。

二、案例二:新浪微博诉“快播”侵权案案情简介:2014年,新浪微博发现“快播”公司通过其软件抓取微博用户数据,并在其平台上展示,侵犯了微博用户的隐私权。

新浪微博将“快播”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快播”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微博用户的隐私权,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快播”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新浪微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中,“快播”公司通过爬虫技术抓取微博用户数据,并在其平台上展示,侵犯了微博用户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收集、使用他人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快播”公司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认定其侵权行为成立。

三、案例三:京东诉当当网不正当竞争案案情简介:2015年,京东公司发现当当网通过爬虫技术抓取京东网站上的商品信息,并在其平台上展示,导致京东公司的商品信息被不当利用。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条款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条款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条款日前,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其中多处涉及互联网领域的内容,可以说这些条文是在目前所处的互联网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部分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一部分则属于互联网领域中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前者,《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在相应条款中增加了新情况,对于后者,该法专设一条进行规制。

笔者将结合案例对该法修订后体现的互联网元素进行全面梳理。

一、禁止互联网领域中的仿冒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商业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进行宣传甚至经营的重要领地,与互联网相关的标识,如域名、网站名称、页面等,已经能够起到区分和识别市场主体的作用。

例如,在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八信息公司”)与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58同城”一词已与五八信息公司所经营网站以及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建立了特定而稳固的联系,取得了足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较强的显著性。

可见,互联网领域的市场标识也极容易被商业混淆所侵蚀。

该条专门单独将此作为一种类型,是肯认了这类新型市场标识的区分和识别作用。

不仅如此,该条中以“等”字概括,表明其开放性,为将来因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而在互联网领域内出现的新标识类型得到保护预留空间。

二、禁止互联网领域中的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也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新增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直指虚假宣传泛滥的电子商务领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数据抓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围绕数据抓取、数据使用等行为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也日益突出。

但因规则的模糊以及规则制定相较于实践发展的滞后,导致对于数据抓取、使用等相关行为在何种情形下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没有统一的认知。

本文以数据抓取这一较为具体的环节为切入点,从以下几方面对数据抓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进行了论述。

首先,本文从数字经济的大背景着手,说明数据对当今行业发展的意义以及企业抓取数据的动机。

以此为基础界定了数据和数据抓取的概念。

明确数据为信息的呈现形式,包括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但同时在讨论范围上进行了限缩,即本文对于数据的讨论不包括政府数据。

本文认为数据抓取的形式包括开放平台数据集下载、开放应用编程接口获取和网络爬虫爬取三种形式。

其次,本文系统梳理了数据抓取涉不正当竞争的现状。

规则层面,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化条款和互联网专条在数据抓取认定上的局限性,进而认为在当下仍需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判断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而该条款的核心在于商业道德的细化。

司法层面,从案例出发说明司法实践中对具体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和尺度,所以亟需有共识性的裁判框架使同类问题得到一致处理。

再次,是对数据抓取行为中商业道德认定思路的明晰。

本文认为应先从程序性分析框架来进行商业道德的细化,再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进行商业道德的认定。

就程序性分析框架的角度而言,本文论证了要件构造法和具体情形列举法的不足之处,再论述了程序性分析框架构造的合理之处,这也是本文的主张。

在程序性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论述了如何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对程序性分析框架予以落实。

最后,本文认为数据抓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不是由封闭的要件构成的,而是开放地对具体要素进行综合考量的结果。

在诸多要素之中,本文认为行业惯例、从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技术因素以及对竞争秩序的影响这四个方面是讨论数据抓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要素。

当然,在具体的案件之中,当事人也可以举证主张其他要素足以导致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