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奖销售已成为商家的重要促销手段。
为了强占产品市场份额,一些生产者与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千方百计地“促销”其商品,由此催生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在商业实践中已是屡见不鲜,且欺骗方式和手段更趋隐蔽,有的甚至以合法的表象掩盖欺骗和违法的本质,给执法人员违法事实的认定与查处带来一定困难。
笔者试着从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发展趋势,分析案件查处中碰到的难点,并从执法人员的角度就如何正确认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一、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渐形成,商业竞争日趋激烈,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且开始出现新的发展态势。
(一)有奖销售表现形式呈多样化。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有奖销售行为作出定义。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近几年,有奖销售活动已经从普通商品销售渗透到特殊行业和领域,设置的奖品内容让人应接不暇,销售方式层出不穷。
1、有奖销售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
目前,在房地产销售中、电信行业(移动、联通公司)交付话费中、SP短信服务供应商提供的彩信图铃下载、营利性网络经营公司举办的发短信中大奖活动、游戏软件开发商举办的网上用户注册、买游戏装备参与游戏赢积分中奖的活动、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举办的“答题有奖”收视收听节目、报刊发行时推出的征订(或读报)抽奖活动、证券商推出的根据客户炒股和基金的收益率来确定中奖者的有奖销售。
2、奖品内容突破物质领域。
针对简单的“物质利诱”手段难以使消费者“盲目购买”的现状,商家开始从有奖销售的奖品中大做文章,从现金和实物的物质领域发展到提供就学机会、参与特定活动、行为、使用权利等精神领域。
法途商经导学 不正当竞争的七大核心考点

知识点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概念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二、行为种类(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在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
“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VS驰名商标VS注册商标:1、知名不要求达到驰名,更不要求是注册的商标。
2、驰名是要求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由国家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收到格外的保护。
它一定是知名的,但也不要求是注册的。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擅自使用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破坏。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明文禁止。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我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
在我们的⽇常⽣活中,常常会有很多商家为了宣传⾃⼰的产品,或者是对⾃⼰的产品进⾏促销等,会进⾏⼀些有奖销售活动。
但并不是所有商家的有奖销售活动都是正当的,其中也有很多不正当有奖销售⾏为。
那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呢?下⾯和店铺⼩编⼀起来了解⼀下。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所从事的有奖销售活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没有⼀概否定,但给予了限制,该法的第⼗条规定了三种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为,是严格禁⽌的: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采⽤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员中奖的欺骗⽅式进⾏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奖的⾦额超过五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条经营者进⾏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采⽤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员中奖的欺骗⽅式进⾏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奖的⾦额超过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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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房地产案件的查办-讲义

涉及房地产案件的查办非常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一起学习涉及房地产案件的查办。
随着房价的日益火爆,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也使这个领域的违法行为呈现出种类多、违害大、涉及广的特点,今天就其中常见的几个违法行为及监管方法,主要是结合一些案例,作一粗浅探讨。
房地产的开发一般涉及开发商、建筑商、材料供应商和中介等诸多环节,下面,我们就逐一进行分析。
一、开发商1、主体资格问题⑴、擅自开发房地产,也就是企业无照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现在比较常见的是以集资、自建等各种名义开发房地产,只要进行了对外销售,就属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所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处罚。
我局XX工商所侯XX、贾XX2006年2月查处过一个这样的案例。
当事人XX省XX县XX木业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集资建房的方式在XX市XX区XX镇党家村开发了“XX高层公寓”楼盘,一共有160套住房。
其中的110套住房按照规定卖给了本单位职工,还有10套住房卖给了XX厂等外单位人员,但是当事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并没有房地产开发这个项目。
我局对其作出了罚款25000元的处罚。
⑵、售楼部无照经营的行为。
对于售楼部的情况要分三种来对待:①售楼部以分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
例如我局注册分局徐XX、赵XX2008年10月22日在XX区XX路50号查获的“XX”售楼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案件,现场发现该售楼部的外墙上就有“XXXX 地产XXX销售中心”几个大字,售楼部内接待台后的背景墙上也有“XXX〃XXX销售接待中心”字样,这些名称基本可以表明该售楼部是“XXX”房地产公司所设立的分支机构,所以我局就以设立该售楼部的XX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以其违反《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对其罚款8000元。
12315答复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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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学》平时作业与答案

《竞争法学》平时作业(一)答案一、名词解释1、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取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
2、串通投标:是指标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者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4、名优标志:是优质产品的荣誉标记,通常是由有关的组织或部门颁发的。
我国名优标志分为两级,一级是国家级的,有金质奖牌、银质奖牌两种;另一级是部级、省级的,有“优”字标志图案。
5、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折扣:折扣是指商品购销中的让利,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候,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二、填空题1、威慑功能、矫正功能、协调与促进功能2、技术信息、经营信息3、行政强制交易、地区封锁4、同一种商品上、类似商品上5、欺骗性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巨奖销售行为6、行政强制交易、地区封锁7、统一式、分立式、综合式8、谢而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9、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10、地理标志三、不定项选择题1、B2、BCD3、C4、ABC5、ABD6、B7、ABC8、ABCD9、B 10、BCD 11、BCD 12、CD 13、AB 14、ABCD 15,C 16,B 17,C 18,ABCDE 19,AC 20,ABD四、简答题:1、市场竞争的规则有哪些?答:1)竞争必须公平,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可以真实的反映市场各种信息,可以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矛盾和纠纷(2分);2)竞争必须充分,只有充分的竞争才有可能带来竞争自身的成果;(2分)3)竞争必须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1分)。
关于经济法中有奖销售问题研究

关于经济法中有奖销售问题研究作者:石红伟来源:《世纪之星·交流版》2017年第06期[摘要]据有奖销售的不同特性,我国拥有相对完备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本文将从抽奖式有奖销售、附赠式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及我国经济法领域所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入手,了解我国关于有奖销售行为的理论及现状。
[关键词]附赠式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法律规制一、抽奖式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是国家允许经营者采取的促销手段,但规定奖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否则就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该行为的规制,与现行经济水平已不相适宜,而且没有规定相应的举办程序。
因此,实际生活中产生了不少“暗箱操作”,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实际生活中,经营者利用抽奖式有奖销售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主要表现以下3种情形:1.不附随交易的有奖销售也就是说中奖者不一定是消费者,但其目的是为了促销,影响了经营者之间的相互竞争。
如辽宁抚顺市工商局查处的抚顺啤酒厂“有奖台赛”案就属这种情况。
抚顺啤酒厂规定,凡收集该厂新生产啤酒瓶盖满300个的人就可报名参赛,以收集的多少来决定中奖名次,一等奖8888元,二等奖6666元。
这种奖励方式虽然不附带交易,但如不加规范,盲目允许设立的话,最终将会加重消费者负担。
2.欺诈性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如今商场的不正当竞争已不再局限于违反“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而是在有奖销售中搞“暗箱操作”,用欺骗性的抽奖忽悠消费者。
从历年来工商部门查处的欺骗性有奖销售案件来看,欺诈性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占比较多。
3.规避法律,同一消费行为多次设奖为了规避金额最高5000元的法律规定,许多经营者在搞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时,在同一次消费行为中多次设奖,虽然每一次的最高奖都不超过5000元,但多次中奖的金额却大大超过5000元。
二、附赠式有奖销售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有奖销售的一种重要形式。
它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所有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
题的答复
【法规类别】反不正当竞争
【发文字号】工商公字[1999]第79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9.04.05
【实施日期】1999.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7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在促销活动中是否利用有奖销售进行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34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请示中反映的一些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以轿车的使用权、聘为消费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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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公字[1999]第79号
【发布日期】1999.04.05 【实施日期】1999.04.05
【法规类别】反不正当竞争【唯一标志】22814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4.228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79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在促销活动中是否利用有奖销售进行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34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请示中反映的一些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以轿车的使用权、聘为消费顾问并给予高薪等方式作为奖励推销商品,或者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的高额奖励来销售商品,这些行为都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影响和干扰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妨碍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不正当竞争的恶性明显。
尽管这些行为的名目和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都属于典型的企图规避法律的做法,其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2、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的。
3、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对上述行为,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调查处理。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