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国残疾人教育的保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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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法的国际比较分析

残疾人教育法的国际比较分析

残疾人教育法的国际比较分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摘要:残疾人教育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如何更好地保障残疾人基本的受教育权,我国新修订实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能否满足其需求?本文以《残疾人教育条例》为核心,将之与美国、英国和日本的特殊教育法律进行了比较。

通过研究发现,在教育理念上,各国法律都遵循着融合教育的思想,追求公平和正义,并从全纳到高质量进行转变;在对残疾人和特殊教育的认识上,都以特殊需要为核心要点,在具体实践层面各国和地区则有所不同。

英国从分类走向了不分类;美国的残疾类型则越来越多,与之伴随的是干预措施越来越精细;日本则对极重度儿童实施免去就学义务。

这些经验对我国未来制订特殊教育法有重要借鉴意义。

中国将以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为核心,积极推动制订《残疾人教育法》,逐步构建未来的特殊教育法体系。

关键词:残疾儿童受教育权;《残疾人教育条例》;国际法;特殊需要2017年我国新修订实施了《残疾人教育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跨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它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为依据,在1994年原《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全面修订[2]。

它的出台,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残疾人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将起到关键的助推作用。

其一,条例进一步明确保障对象覆盖全口径残疾类型。

其二,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责任,突出强调了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实施专项督导、残疾筛查和人口统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资源教室、配备特殊教育仪器设备、组建残疾人教育专业委员会、拨付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等内容。

其三,条例进一步明确融合教育指导思想并在实践中优先实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规定,这是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

关于美国联邦政府保障特殊教育机会均等的教育政策研究

关于美国联邦政府保障特殊教育机会均等的教育政策研究
教育 的权 利 。具体 涉及 :O世 纪 6 代颁 布 了《 2 0年 特
殊教育法 (pc l d ctnA t》 Sei ua o c 等7部法律 , aE i ) 提供 了大量 资金培 养专 业 人 员 , 些 人 员 负责 培训 教 育 这 残疾 儿 童的教 师 。2 O世纪 7 0年代 , 的范 围内的个 人给予平等 的保护 , 没 有适当的程序和证据 , 不应剥夺个人的生命 、 自由和
财产。这就以国家最高权威保证了特殊儿童有接受 教育 的权利 , 教 育 权 是人 的基 本 权 利 之 一 。美 国 受 的联邦 制特点 决定 了除 联邦 宪法 外 , 国 的五 十 个 美 州都有 自己的州宪法 , 且州宪法往往 比联邦宪法更 为详尽。但州宪法要 以联邦宪法的精神来制定。联 邦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 : 联邦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 或未禁止各州行使 的权 利 , 皆由各 州和人 民保 留。 所以进行教育的责任一般都是 由州来进行 的, 那么
疾儿 童 教 育 法 ( dctnf lhniapdC i E uai o Al adc p e h . o r i l
间接的重要影响, 中对美 国特殊教育影 响最大 的 其 是美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 它规定每个 州应该对
de c 》 6部法律 , r A )等 n 要求为所有 6至 2 岁的残 1 疾学生提供免费、 合适 的公 立教育。2 0世纪 8 O年 代, 颁布了( 96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 dctn 18 E uao i f ehn iapdA t m nm n f 96 》 7 0 t ad i e c A ed et o 18 ) 等 rh cp s
和现 实举措保 障其教 育机会 的平 等。
关键词 : 国联邦政府 ; 美 特殊教 育 ; 教育机会均等

论美国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问题

论美国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问题

隔离 的设 计 。 比如 , 生 间 的设 计 可 以依 据 性 别 卫 进 行 区别设 置 , 在考 虑 残 疾人 士 的 特殊需 求 时 , 但
不 得单 独 设 置 残 疾 人 专 用 的独 立 卫 生 间。此 外 , 所 有 设 施 的 设 置 要 符 合 最 少 限 制 环 境 (h e s te L a t R sr t eE vrn n ) 则 ( 于 这 个 问 题 下 文 e t ci n i me t 原 i v o 对
tn 的实施 和发展 。虽然 目前有很 多关于在全纳教育 实施过程 中残 疾学生及其 家长权利 的研究 , i ) o 但是很 少人研 究过 在此过程 中学校和教师的权益 问题。美国拥有 着全世界 最好 的残疾人教 育制度 , 但这一 制度在 照顾残 疾学生 以及 保
护残疾人教 育工作者 的权益方 面也 面临挑战。美 国的《 残疾人教 育法案》 “n id M wt DsblyE ua o c” 主 ( Idd u i i it d ct nA t ) h a i i 要关注的是受教 育者的权利 , 其中也 包括对 于学校和教师权利的规 定。文章通过介绍 美国的残疾人教 育立法 , 讨残 探
疾人教 育工作者 的若干权利 问题。 关键词 : 残疾学生 ; 全纳教育 ; 权利
中 图分 类 号 :4 G 0—09 3 5 .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 16 2 1 )8—10— 3 10 4 5 【0 2 0 9 0


美国残 疾人 教育概 述
( eo R jc rjc), 如 果 残 疾 学 生 符 合 《 疾 Z r ee tP e t 即 o 残
育 , 为 其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 该 规 定 同 时 适 用 于 美 并

ADA–美国残疾人平等法案

ADA–美国残疾人平等法案

ADA–美国残疾人平等法案ADA(美国残疾人平等法案)引言:ADA(美国残疾人平等法案)是一项历史性的立法,旨在保护残疾人的权利,确保其在各个领域都能够平等参与。

本文将深入探讨ADA的背景和意义,并介绍其在不同行业中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一、ADA的背景和意义ADA于1990年被美国国会通过,旨在禁止对残疾人进行歧视,并提供合理的适应措施,以确保他们在各领域享有平等权益。

该法案的通过标志着残疾人权益保护的重大进展,对于推动包容性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要求1.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根据ADA的要求,公众和商业场所应该进行无障碍设计,提供容易进入和使用的设施和服务,例如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残疾人停车位等。

2. 公共交通无障碍:公共交通运输部门应提供适应各种残疾人需要的交通工具和服务,如残疾人专用车辆或轮椅坡道。

3. 无障碍卫生间:公共场所应提供无障碍卫生间,方便残疾人使用,并配备必要的辅助设备,如扶手。

三、就业领域的合理适应1. 公司的招聘与录用:公司应在招聘过程中避免对残疾人的歧视,并提供合理的适应措施,以确保残疾人能够平等参与竞争。

2. 工作环境的适应:公司应提供无障碍工作环境,例如无障碍通道、调整工作台高度等,以满足残疾员工的需求。

3. 提供合理适应措施:根据ADA的规定,雇主应提供合理适应措施,以满足残疾员工的工作需求,例如提供辅助设备、调整工作时间等。

四、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无障碍要求1. 教育机构的无障碍设施:学校和大学应提供无障碍的校舍和教室,方便残疾学生的学习和参与。

2. 适应残疾学生的教育方式:教育机构应采用适合残疾学生的教育方式,如提供辅助设备、特别辅导等。

3. 提供无障碍的教育材料:教育机构应提供无障碍的教育材料,以确保残疾学生的平等学习权益。

五、社会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合理适应1. 提供无障碍的社会服务:社会服务机构应提供无障碍的服务环境,例如无障碍设施、辅助设备等,确保残疾人能够平等获得相关服务。

美国残疾人权益法残疾人权益保护

美国残疾人权益法残疾人权益保护

美国残疾人权益法残疾人权益保护美国残疾人权益法:残疾人权益保护美国残疾人权益法(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是1988年通过的一项法律,旨在保护残疾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社会中享受平等的机会和福利。

该法律对公共场所、劳动力市场以及其他领域的歧视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并鼓励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合理的融入。

第一章:残疾人权益保护的背景与目的残疾人权益保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议题。

以往,残疾人常常面临排斥和歧视,缺乏平等的机会和对社会参与的权益承认。

美国残疾人权益法的出现,标志着这一社会态度的转变,旨在确保残疾人的人权和社会福利受到充分的保障。

第二章:美国残疾人权益法的基本原则美国残疾人权益法以三项基本原则为基础,分别是:反歧视原则、合理融入原则和补偿措施原则。

反歧视原则意味着任何机构或者个人都不能因为一个人的残疾状态而进行歧视。

这包括拒绝提供公共服务、就业歧视以及建筑物和交通设施的歧视等行为。

合理融入原则要求公共设施和服务提供者,在妥善安排的前提下,为残疾人提供合理的适应和融合措施。

这可以包括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辅助工具的配备以及灵活的工作安排。

补偿措施原则要求政府和私营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特殊的福利和援助,以弥补他们在社会参与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不平等。

这可能包括提供工资补贴、教育支持、医疗保健等。

第三章:美国残疾人权益法的主要规定美国残疾人权益法具体规定了残疾人权益的保护措施。

其中,就业歧视是法律中重要的一部分。

根据这项法律,任何雇主都不得因为一个人的残疾状况而拒绝雇佣,且应提供合理的适应措施,将残疾员工纳入工作环境。

此外,美国残疾人权益法还要求公共场所和私人俱乐部提供无障碍的场所和服务。

无论是建筑物的设计,还是提供的服务,都必须考虑到残疾人的需要和融合。

第四章:美国残疾人权益法的执行与责任美国残疾人权益法的执行主要通过联邦政府、国家和地方机构以及民间组织来实施。

论美国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问题

论美国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问题

论美国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问题摘要:在残疾人教育方面,教育工作者正经历着一场对其传统角色的重新定位,这便是全纳教育(inelusive educa-tion)的实施和发展。

虽然目前有很多关于在全纳教育实施过程中残疾学生及其家长权利的研究,但是很少人研究过在此过程中学校和教师的权益问题。

美国拥有着全世界最好的残疾人教育制度,但这一制度在照顾残疾学生以及保护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权益方面也面临挑战。

美国的《残疾人教育法案》(“Individual with Disability EducationAct”)主要关注的是受教育者的权利,其中也包括对于学校和教师权利的规定。

文章通过介绍美国的残疾人教育立法,探讨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若干权利问题。

关键词:残疾学生;全纳教育;权利一、美国残疾人教育概述1975年,美国颁布实施了《残疾人教育法案》。

根据该法案,政府为3—21岁获得“私人教育计划”(“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s”)所批准的残疾人提供免费及适当的公共教育。

该法案分别于1986年、1990年、1997年和2004年得到了重新审议和修改。

该法案及其相关规定要求,各州要通过本地教育主管机关或者学校董事会(简称“校董会”)去界定、设置、评估残疾人教育,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该规定同时适用于美国的非公立学校。

《残疾人教育法案》要求校董会要保持各种学校设施的统一性,即从向大部分学生提供的设施到向个别特殊群体提供的设施是统一的,不能有隔离的设计。

比如,卫生间的设计可以依据性别进行区别设置,但在考虑残疾人士的特殊需求时,不得单独设置残疾人专用的独立卫生间。

此外,所有设施的设置要符合最少限制环境(the 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原则(对于这个问题下文会有更详细的阐述)。

另外,根据该法案,有必要接受特殊服务的时候,残疾学生可以脱离常规的教育环境。

《残疾人教育法案》的核心要求是,所有残疾人都可以在最少限制环境下得到免费的适当的教育服务。

残疾儿童教育现状与展望

残疾儿童教育现状与展望残疾儿童教育是教育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残疾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受社会观念、教育资源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残疾儿童教育现状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分析残疾儿童教育的现状,并探讨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挑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教育方式目前,残疾儿童教育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等。

其中,特殊教育学校是主要的教育形式,但这种方式存在资源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

而随班就读虽然有利于残疾儿童融入主流社会,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如教学质量难以保证等。

近年来,残疾儿童教育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众多残疾儿童在国家的资助和社会各界的关爱下,得以接受正规的教育。

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共有4万名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这一数字较2015年增长了近45%。

然而,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残疾儿童教育的普及程度和质量仍有待提高。

发展趋势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和教育资源的不断投入,残疾儿童教育将逐渐走向个性化、精准化和全面化。

未来,将会有更多的普通学校开展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学校也将会朝着更加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也将为残疾儿童教育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面对未来,残疾儿童教育仍将面临诸多挑战。

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社会对残疾儿童的和理解程度也需要不断加强。

如何提高残疾儿童的心理健康和生活自理能力,也将成为未来残疾儿童教育的重要方向。

为了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教育的现状,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挑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政府应加大对残疾儿童教育的投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水平,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残疾儿童教育事业。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残疾儿童教育的度和认同度。

普通学校应加强对特殊教育班级的管理,制定针对性的教学计划和评价体系,提高教学质量。

同时,加强教师培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美国残障人士保护法残障人士权益与社会责任

美国残障人士保护法残障人士权益与社会责任残障人士是指因身体、智力或精神等方面的障碍而面临各种生活挑战的人们。

他们需要得到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并能够融入社会。

为此,美国通过了一系列的残障人士保护法,旨在保障残障人士的权益,并促使社会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一、残障人士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美国残障人士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是维护残障人士权益的基础。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是《美国残疾人士权益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简称ADA),该法案于1990年通过,旨在禁止歧视残障人士,并确保他们在就业、教育、住房、交通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益。

此外,还有一系列的法律为残障人士的权益提供了保护,例如《残障孩子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残疾人公平就业法案》(Rehabilitation Act)等。

这些法律的出台,使得残障人士能够得到平等的教育和就业机会,切实享有平等的权益。

二、残障人士权益的保护1. 就业权益保护残障人士有权在平等的条件下获得就业机会,不得因其残障状况而遭到歧视。

根据《残疾人公平就业法案》,雇主在雇佣过程中不得因候选人的残疾状态而做出歧视性决策。

此外,雇主还有责任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合理调整,以确保残障员工能够顺利开展工作。

2. 教育权益保护残障人士在教育领域享有平等的权益。

根据《残障孩子教育法案》,学校应为残障学生提供与其他学生一样的教育机会,包括适当的课程安排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此外,教育机构还需提供特殊教育服务,以满足残障学生的学习需求。

3. 住房权益保护残障人士有权在平等的条件下获得住房。

根据《美国残疾人士权益法案》中的住房禁止歧视条款,房东不能以残障为由拒绝出租房屋。

此外,房东还有责任进行合理的改造,以便残障租户能够方便地进入和使用该物业。

三、社会责任与残障人士权益除了法律的保障,社会也需要承担起对残障人士的责任,推动残障人士权益的全面实现。

UPR对美国特殊群体人权保护的影响

UPR对美国特殊群体人权保护的影响UPR对美国特殊群体人权保护的影响摘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UPR)是一种国家间的合作机制,旨在评估每个会员国的人权状况。

自2006年开始,UPR已经成为全球推动人权保护的重要机制之一。

本文将分析UPR在美国特殊群体人权保护方面的影响。

首先,我们将介绍UPR的背景和机制,然后探讨UPR如何影响美国在残疾人、种族和同性恋群体人权保护方面的政策和实践。

我们发现,在UPR的引导下,美国取得了在这些领域的一些进展,包括签署并批准一系列的国际人权公约,制定反歧视和无障碍政策以及提供包括同性恋和跨性别人群的平等保护。

但是,我们也发现,UPR的实施存在一些限制,包括缺乏有效的监测和执行机制以及缺乏其他国家的积极参与和支持等。

关键词:UPR;美国;特殊群体;人权保护;残疾人;种族;同性恋一、引言人权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和不可分割的。

无论种族、肤色、性别、年龄、宗教、国籍等有无区别,人人都有享受基本人权的权利。

国际社会为此建立了一系列人权制度和规范。

其中,联合国人权理事会(UNHRC)作为联合国系统中的重要部门,是全球推进人权保护的重要平台之一。

在UNHRC机制中,普遍定期审议(UPR)作为一种国家间的合作机制,在促进全球人权进步、促进各国人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UPR的机制是,每个会员国每四年一次上报国别报告,并随后接受其他国家的审议和建议。

这些审议和建议随后转化为UPR 工作组的报告,并由行动方案(Action Plan)支持。

UPR旨在推动每个会员国采取一系列的人权保护措施,实现其国家在全球范围内承认的人权标准。

本文将分析UPR在美国特殊群体人权保护方面的影响。

我们首先介绍UPR的背景和机制,然后用三个特殊群体为例,来分析UPR如何影响美国在残疾人、种族和同性恋群体人权保护方面的政策和实践。

二、UPR的背景和机制UPR是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UNHRC)于2006年创立的一种合作机制。

美国残疾人法的形成

美国残疾人法的形成美国残疾人法是指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该法律旨在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以及保护他们免受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美国残疾人法囊括了各种法规、政策和标准,这些措施都是在不断的演变、完善和修改中发展壮大的。

1960年代末,残疾人权利问题逐渐成为美国社会的重要关注点。

1968年,美国通过“公共住房改进法”,要求将住房配置给那些有身体缺陷或身体偏弱的人。

这是美国政府第一次就残疾人平等权利公开行动起来。

随着社会对残疾人权益的关注度逐渐提升,1972年,美国通过《教育修正法》(Education Amendments Act),该法律要求公立教育机构接纳残疾人,实行平等待遇。

此外,该法规还提供了针对残疾人的援助计划,促进了特殊教育、职业培训、科技创新等领域的发展。

197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法案,名为“无障碍设计法案”(Architectural Barriers Act),该法律要求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必须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

此外,该法案还要求联邦政府和国约建筑物进行改造和改建,以便让残疾人可以更方便地进出。

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教育者权利与障碍者法案》(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这是美国第一个明确要求为残疾学生提供公立教育资源,确保他们接受同样的教育机会的法律。

该法案要求公立学校接纳所有的儿童,并在必要时为残疾学生提供特别教育。

1990年3月,美国总统乔治布什签署了《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ADA)。

该法案要求为残疾人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和公共服务无障碍设施,以及制定一系列针对残疾人的标准和规定。

通过ADA,美国政府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力度,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2008年,美国国会通过《智障公共心理健康法》(Mental Health Parity and Addiction Equity Act),该法律禁止保险公司在智障人士以及心理疾病患者方面进行歧视,要求保险公司向此类人群提供与非残疾者同等的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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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的残疾人教育法看美国对残疾人权利的保护姓名:罗敏丽院系班级:法学院1204班学号:2012101190从美国的残疾人教育法看美国对残疾人权利的保护【摘要】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表现,教育公平的基础应该是人的平等,社会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对所有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所有儿童包括任何民族和种族,任何地域,任何家庭背景,任何身体状况等等的所有儿童。

美国的宪法是基于《人权宣言》而制定的,而以宪法为基础,美国的《残疾人教育法案》也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个人的权利,尤其是受教育的对象方面,注重对所有儿童的受教育的权利保障。

从美国的案例出发,探求作为案例的法律基础《残疾人教育法案》所体现的宪法精神及其价值。

【关键词】残疾人教育法美国宪法残疾人权利人权the Protection of the disabled people’s right in America[Abstract]The educational equality,which should be based on the equality among people,is the performance of social equality.The society should show respect to human beings,all human beings,for their basic rights.Here,all human beings include people of any nation,any place,any family background,any situation and so on as long as he is living in the society.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is bases on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And based on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takes people as the foremost,protects the individual rights,especially the one who needs education and the group of disabled children’s educational rights protection.In view of American cases,the paper is going to talk about the rights protection of the disabled is how to be set up in America from the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disabled children’s education.To make it further,the paper is also going to search the constitutional spirit and value which is shown in 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Key word]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IDEA(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human rights rights of the disabled一、美国残疾人教育权保护在美国残疾人权益保护中的历史价值 (4)(一)残疾人权利保护历史的概说 (4)(二)残疾人教育权利的发展演变 (5)二、《残疾人教育法》:残疾人权利保护司法判决的法律基础 (7)(一)《残疾人教育法》的简单介绍 (7)(二)杰佛逊县教育委员会诉菲利普夫妇案的分析 (7)(三)其他相关案例中《残疾人教育法》的体现 (9)三、《残疾人教育法》所体现的宪法精神 (10)(一)《残疾人教育法》对宪法的体现 (10)(二)《残疾人教育法》对残疾人保护方面的缺陷 (13)四、结语 (14)一、美国残疾人教育权保护在美国残疾人权益保护中的历史价值(一)残疾人权利保护历史的概说“人生而平等。

”这一宣言作为近代世界最重要的话之一,昭示了每个人天生拥有的自由与平等的权利。

可是在近代历史开始以前呢?奴隶社会、阶级社会、等级制……这一系列决定了人与人之间不公平的制度也同样存在了相当漫长的一段时间。

当一个社会存在不公平的时候,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又遭到了怎样的对待呢?在美国,对残疾的最早法律定义源于美国南北战争时期。

战争导致出现一大批伤残退伍军人1。

但并非所有的残疾人都能得到保护,一如旧中国,相当大的一部分残疾人是遭受整个社会的嫌弃与歧视的。

随着美国独立战争与南北战争的完成,人权的呼声开始越来越大,人权主义者也开始将目光投放在当时社会较大的弱势群体——残疾人群体身上。

残疾人应当获得更多的平等与自由权利开始提上法制日程。

从1990年颁布了《美国残疾人法》后,残疾人的权利开始有了法律保障,残疾人的生活与工作权利可以正常行使了以后,人们开始关注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

关于残疾人教育的建设,我们并不能发现历史上对其重视的程度有多高,直到残疾人的基本权利被确立了以后,残疾人的教育建设才逐步开始。

本文将从美国的《残疾人教育法案》来分析美国对于残疾人教育权利的保护,并从这些对残疾儿童的教育保护当中分析美国对于残疾人保护的宪法精神。

1彼得·布兰克:《美国社会和法律保护残疾人权利》,在这里作者提到根据南北战争时的养恤金法,北方军的伤残退伍军人基于“无法从事体力劳动”而得到养恤金。

这一模式将残疾定为无法同等参与社会和独立谋生的病状。

然而,不是所有的残疾都得到一视同仁;一些受歧视的疾病、神经疾病和传染病等有时不被认为值得帮助,患有这类残疾的人受到歧视。

(二)残疾人教育权利的发展演变首先来看看世界上对于残疾人教育的发展历史。

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总是与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残疾人教育也不例外。

中世纪时期,残疾人教育处在盲目无序的发展状态,主要原因是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观念的双重制约,社会上连基本的人人平等的观念都尚未能接受,又何以去重视发展残疾人教育?直到了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得到发展,在启蒙思想运动宣扬“自由、平等、博爱”后,残疾人才开始被社会接纳和关注。

自《权利法案》、《人权宣言》等一系列带有“人人生而平等”等宪法精神的文件诞生后,更多的人道主义者从人性的角度呼吁,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应该得到全社会尊重和承认,从而奠定了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思想基础。

18世纪开始,出现了人道主义者为残疾人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教育开始进人有序的发展状态。

进人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水平的提高和义务教育的普及,特别是二战后教育民主化运动的高涨,特殊人群的平等权利再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国家更多地承担了残疾人教育办学主体的角色,残疾人教育有了迅猛的发展。

2由此可见,残疾人的教育事业发展离不开社会上对人的平等主体地位的重视。

也正是因为如此,无论是哪一个国家,在世界经济发展蒸蒸日上、普遍公民政治素养不断提高、人的主体意识不断加强的同时,宪法的建设也正在探索之时,残疾人的教育事业必须要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在提出残疾人教育进一步发展的同时,本文更要关注在美国宪法中教育权是如何得到体现,残疾人教育的发展又将为宪法精神提供一些什么值得思考的地方。

2杨柳(西南大学):《美国残疾人教育法探析》本文将从美国的残疾人教育的相关案例出发,谈谈美国的残疾人教育所体现的宪法精神。

在引入案件之前我们来看看美国的残疾人教育的发展。

美国的义务教育发展比较早,1840年,罗得岛州通过了义务教育法,至1918年,义务教育法开始在美国所有的州实行。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达到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的儿童必须强制入学。

可是,残疾儿童还是经常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排斥在公立学校外,这一状况直到1954年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才得以发生根本转变。

在布朗案的裁决中,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学校将黑人与白人相隔离教学时违背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反对种族隔离。

虽然法院的判决原意是对种族隔离的反对与否定,但是残障儿童的家长却从中嗅出了残障儿童也应接受平等教育的气息,于是开始了一系列质疑与对学校的起诉。

基于“人人生而平等”的宪法精神,1975年《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正式通过,为残疾儿童的教育事业奠定下了一个大概的结构;1986年对该法案进行一次较大的修正,修正中进一步保障了残疾婴幼儿的学前教育,拓宽了残障儿童的保护面;1990年美国国会再次对《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进行修订,将名字正式修改为《残疾人教育法》(IDEA),主要是将适用对象的称谓进行了更改,将“儿童”改为“公民个人”,将“障碍”改为“有缺陷”,开始从更人性的角度看待残疾人,更加鲜明地体现了宪法上“公民”与“平等”的精神;后来1997年又进行了一次修正,2004年出台《残疾人教育促进法》,这些都是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法律保障的进一步完善。

至今为止,美国法律上关于残疾人的教育权保护相对于世界各国而言已经迈进了一大步。

而这些法律在现实中是如何被适用,以及其与宪法的关系又是什么呢?下面首先是对具体相关案例的分析。

二、《残疾人教育法》:残疾人权利保护司法判决的法律基础(一)《残疾人教育法》的简单介绍有关残疾人的教育权利的保护的主要法律即是《残疾人教育法》,这是一部联邦法律,其最基本的规定就是所有残障儿童必须接受免费的恰当的公共教育。

免费的、恰当的公共教育的要求是针对所有残障儿童的,既包括其父母的决定选择权(包括其父母打算自己在家进行教育的残障儿童)。

《残疾人教育法》是一部关于儿童教育的基本权利的法律,它主要确立了六个基本要求,对于与本案有关的要求会在下文分析时做具体阐述,在这里就只简单罗列六项要求分别是什么:(1)必须无条件接受,即遭拒绝率为零;(2)为残疾儿童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估并保护评估结果;(3)儿童必须获得利益,即为其提供免费的恰当的公立教育;(4)环境对其限制必须是最小的;(5)必须保证家长的参与;(6)法定程序权利,即必须遵照正当的程序3。

(二)杰佛逊县教育委员会诉菲利普夫妇案的分析第一个案例是“杰佛逊县教育委员会诉菲利普夫妇一案”,基本案情是菲利普夫妇的孩子A.C.是患有孤僻症与理解迟缓的残障儿童,在2005年至2006年被杰佛逊县的幼儿园录取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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