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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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刑 建 议 权 制 度 构 建

量 刑 建 议 权 制 度 构 建
3量刑建议的范围
对于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范围,有些学者的观点认为可以在刑事简易程序中试行量刑建议,或限定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或是在比较严重和严重的案件中提出量刑建议。笔者所在单位在讨论量刑建议的范围时,基于防止发生公诉被动,谨慎的将量刑建议的范围界定于应在是对公诉人能够作出明确的量刑建议的一般案件而言的,并不是说公诉人对任何案件都必须提出。
量刑建议权制度构建
关于量刑建议的程序问题,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各地在试行中对量刑建议提出的主体、具体化程度、提出时间、方式做法不尽相同。在此,通过在实践量刑建议权中的体会,对量刑建议程序问题提出自己一些构想。
1量刑建议的主体
目前检察机关公诉业务运行机制中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为公诉权中程序性措施的起诉权基本由主诉检察官行使。那么对于有实体性质的量刑意见的提出,是否也可由主诉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属程序性措施,通常应由主诉检察官决定。但有几种情形例外,其一,由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检察委员会在讨论案件事实、定性时,对量刑请求也应一并进行讨论决定。其二,对死刑的提出,由于该类案件社会反映强烈,应经公诉机关讨论并经检察长批准。
第一种方式是现在审判实践中通用的方式,求刑太过于笼统,量刑建议效果无法体显。第三种方式刑期绝对确定也不妥当。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如果量刑建议为七年,法院判六年,被害人可能认为判错了,就可能会导致缠诉。
第二种方式是恰当的。量刑建议可以提出刑种、刑期和执行方式,但不应是确定的具体刑期,对自由刑建议的掌握,应有一定幅度而不应该是绝对确定的刑期,如量刑建议为七年,法院判六年,被害人可能认为判错了,量刑建议是为保障量刑的公正而非取代法官的量刑裁判权。根据我国刑罚规定的特点,提出一个量刑幅度较为合理,但不应该仅仅以小于法定刑幅度为量刑建议,而应该是相对精确的量刑幅度,同时,要规范公诉人在庭审中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以避免随意性。要求公诉人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从所指控的犯罪性质、刑法条款中规定的量刑幅度、从重从轻的情节、法定量刑情节以及犯罪时间、地点、动机、手段、后果等酌定量刑要素来进行分析,来论证所提的量刑建议是正确的,努力使法官采纳其量刑建议。

浅议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

浅议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

规 定 相对 较 大 .个 案 的 具 体 情 节 千 差 万
别 ,使 得 法 官 明显 拥 有 较 大 的 自由 裁 量 权 .这 是 产 生 量 刑 畸 轻 畸 重 的 最 根 本原 因 . 是 法官 暗箱 操 作 的合 理 屏 障 。 也 在这 种情 况 下 . 诉 人 向法 庭 提 出量 刑 建 议 , 公
引起 被 告 人 和 辩 护 人 的 答 辩 。可 以 帮助
把 庭 审 的重 点 从 过 去 的 以定 罪 为 重心 转
向 主要 围绕 以量 刑 展 开 。不 仅使 法庭 审
相 成 的权 力 . 虽不 具 有 终 极 性 , 在 刑 它 但 事 审 判 中起 着 重 要 的 作 用 ,是 国 家 实 现 刑 罚权 的有 效 的 环 节 。

判 程 序 得 以公 开 化 、 明 化 。 于 监 督 , 透 利 保 障其 司法 裁 判 的 公 开 化 、 正 性 ; 且 公 而
更 为重 要 的是 辩 护Biblioteka 人 有 了 明 确 的批 驳 靶
子 , 护 了 被 告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过 量 刑 保 通

量刑 建 议 权 的概 念及 本 质
有 必要 对 人 民法 院 刑 事 审 判量 刑 活 动 实
权 的权 力 属 性 中的 请求 建议 性 决 定 了检 察官 在 出庭 支 持 公 诉 时 .所 提 出 的量 刑 建议 并 未 超过 公 诉 权 的权 属 范 围 。 此 . 因 量 刑 建议 权 是 公 诉 权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 从 本 质 上 讲量 刑 建 议 权 是 一 种 司 法请 求 权 .量刑 建议 权 只 是 刑 事 诉 讼 的 一 方 根 据 自己 的认 识 向居 中裁 判 的 法 官请 求 对 另 一 方进 行 制 裁 的 权 力 .是 一种 司法 请

试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构建——以量刑建议权的本质属性为切入点

试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构建——以量刑建议权的本质属性为切入点
要 权 能之一
施 之~ , 只不过在 以往的庭 审 【 , 量刑 建议权 归丁“ 1其 1 隐形” 已。 而
公诉权 是指 法律规 定具 有公 诉职 能 的国家机 关 为追 诉 犯
( ) 量刑 建i ¥度设 置的 目的来看 , 该赋 予其法律监督 四从 z, J 应
而 向国家审 判机 关提起 诉讼 的权力 。公 诉权 “ 依据权利 内容可 的性 质 以包括 定罪 请求权 、 刑建 议权 、 序适用 权等 权能 ”。检 察机 量 程
L g l y t m dS ce y e a S s e An o it
己1 口 口年 1 己月 (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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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我 国 量 刑 建 议 制 度 的 具 体 构 建
以量刑建议权 的本质属性 为切入 点
张永 昌
摘 要 本文指 出从 量刑建 议 的功 能 、 目的 和价值取 向 来分析 , 其具 有法律 监督 的本质 属性 须以 强化其 法律监督 属性 必 为宗 旨来构建 量刑建议 制度 。
关键 词 量刑 建议 法律监督 量 刑裁 判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 9 (01)20 20 10 .5 22 0 l-4 .2
中图分类 号 : 9 6 D 2. 3
量刑 建议权 是指检 察机 关在量 刑裁判前 的某个诉 讼环节 , 根 监 督 的价值取 向
据 被告人 的犯罪事 实、 犯讣性 质 、 情节 、 认罪态度 和社会 危害程度
关通过 向法庭提 出指控 犯 证据 , 请求法庭对 犯碍 的事实 、 性质 、 量刑 建议权 存在的小 身就足 对审判权 的制约 , 其通 过提 山具
体 的量刑 种类 平f , l 】 隔度 限定 了刑 罚适 用 , 且对 审判结 果依法进 而

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

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

05
量刑建议பைடு நூலகம்度的发展趋势 及展望
量刑建议制度的发展趋势
更加重视量刑建议的精细化
随着量刑建议制度的不断完善,检察机关将更加注重对量刑情节的深入分析和精确把握, 以提出更为合理、精细的量刑建议。
逐步扩大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
目前,量刑建议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但未来可能会逐步扩大到民事、行政案件等领域, 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
通过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养和 办案能力,进而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和水平。
强化监督与约束机制
未来可能会建立健全对量刑建议的监督与约束机制,防 止出现不当干预和滥用职权的情况,确保量刑建议的公 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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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 也是司法实践中实现刑罚目的和发挥刑罚功能的重要手段。
量刑建议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西方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起源于上世纪中叶,是司法改革 的重要成果之一。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和法学理论的发展 ,量刑建议制度逐渐得到广泛应用和推广。
在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建立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和探 索。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量刑建议制 度也逐渐得到重视和应用。
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现状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已经逐渐被接受并付诸实践,成为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 环。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量刑建议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
当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工作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涵盖了案件受理、 调查、审查、提出建议等各个环节。
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问题
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可参考性有待 提高。
量刑建议的实施效果受到地域和经 济水平的影响,存在较大的差异。

对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探析

对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探析

对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探析【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将量刑程序纳入到庭审当中,虽然此规定并没有明确肯定量刑建议制度,但是它仍旧是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一步。

长期以来,我国庭审的核心在于定罪而非量刑,量刑作为法官独享的权力,其行使的不公开化导致一些案件的量刑不公,使判决的权威性受到质疑。

由于我国当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相关规定尚不明确,应当从增强其可操作性入手,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建立健全其保障和配套机制,来促进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制度一、量刑建议的内涵我国目前对量刑建议没有明确的定义,学者对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量刑建议是一种权力,也有学者认为量刑建议是一种权利。

但是,多数学者赞同量刑建议是一种权力,是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态度、社会危害等情况,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种、刑期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其处以某种刑罚的权力。

笔者认为,量刑建议是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对被告的量刑种类和幅度向法院提出的法律建议。

如果把起诉书比作检察机关的“定罪申请书”的话,那么量刑建议则是检察机关提出的”求刑建议书”[1]。

二、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发展状况1999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始进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建议”的试点工作。

在试行的过程中,公诉人在宣读公诉意见的同时提出量刑建议,与被告及其辩护人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

紧接着,全国各地的检察院陆续进行量刑建议的试行工作,取得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得到制约,公诉权得以完善、辩护权得以拓展、司法效率得以提高”的成效。

在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的改革项目之一。

为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颁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从2010年10月1日起开展量刑建议的试行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开展量行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对量刑建议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规定,这标志着检察机关将全面开展量刑建议。

浅析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

浅析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
无效 , 以审判的级别管辖来 控制法官量刑的最高限度 , 规定公 开审判和不公开 审判案件及量刑结果一律公 开 ,设置专门的 死刑复核程序 以保证死刑 的公正适用 ,建立 审判监督机制和 往往都是从 审前 和审后两方 面对量 刑公 正予 以保障 ,在量刑
法官错 案责任追究制 , 保证量刑公正 。然而 , 这些制度与程序 序是量刑程序公正 的司法表现 和现实保 障 ,是基 于我 国正处 的核 心——审判 程序 中则缺 少程序 的要 素 和程序进 路 的载 判机制等理 由而作出的选择。 体, 以承载控辩双方对量刑 的程序参与等核心要素 。目前庭审 的透明度很低,与量刑结果有利害关 系的诉 讼各方对 量刑决 ( 二) 完善制度 、 提 高实效
中 图分类 号 : D F 8 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5 — 5 3 1 2 ( 2 0 1 3) 0 8 — 0 2 7 2 — 0 1



量 刑 建 议 重 要性 和 必 要 性
定, 只有量刑 畸轻 畸重的 , 检察机关 才能抗诉 , 而如何 掌握 畸 轻畸重和偏轻偏重存 有分歧 ,所 以实践 中大量存在 的是偏轻 偏重情况 , 无法采取 抗诉手段 ; 另一方 面 , 通过工作 通报 的方 式, 就法院量刑不平衡 的一类 问题 向法 院通 报 , 是否 回复 由法 院决定 , 如果法 院不愿意 回复 , 则造 成监督 的被 动 ; 即使法 院 回复表示接受 , 但是对实际 已经发生的个案无法产生影响 。
、 ( 三) 裁 量 失 制 衡
1 、 量刑建议 是诉 讼监督的重要环节 。检察机关实行量刑 建议制度 , 充分体现 了检察机关 的法律监督 属性 , 是量刑监督 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诉 讼监督需要与 审判权 的内容相适应 , 检 察机关有必要通过量刑建议对法院 的 自由裁量权实施监督 和 制 约。 2 、 量刑建议是提高量刑公正性 的有力保 障。量刑公正是

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研究

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研究摘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都只是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并不十分熟悉,在实践中也并未广泛运用。

但是,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案件都突出反映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得到科学合理的运用,导致很多案件最终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引起社会矛盾增加。

在这种背景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引起了学者和司法实践者的关注。

从1999年北京建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试点开始,经过10余年的发展,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使得这一制度切实有了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可以得得以更广泛的运用。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应用现状制度完善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概述1.量刑建议权的概念我国目前尚未明确指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确切概念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解释,但都为形成主流解释。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综合运用量刑原则、刑罚规定和刑事政策,并结合被告的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对被告给予何种刑罚、刑罚轻重、刑罚执行方法等问题在法院做出正式量刑之前所给予的供法院量刑时考虑的量刑主张。

2.量刑建议权的性质关于量刑建议权的性质是理论界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司法界存在着”司法请求权说”“刑罚请求权说”“公诉权延伸说”等诸多说法。

笔者经过对多种学说的深入研究,发现学说之间有一个共同的分歧点即对量刑建议权是”权利”还是”权力”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兼具权利与权力双重性质。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权力”性质体现在该权利具有法定性特点、具有公权力性质、具有权力影响力这三方面;而”权利”性质则主要体现在量刑建议权是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的权利、是辅助审判权的没有强制力的权利。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并不能简单地划分为”权利”还是”权力”而是兼具”权利”与”权力”的双重性质。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量刑建议作为我国司法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衡量正义、制约司法权、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

但在我国立法中,关于量刑建议的规定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造成检察机关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在深度剖析国外量刑制度的基础上,以量刑建议的范围、量刑建议提出主体及时间为视角提出完善我国现行量刑建议制度的看法,以期为未来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标签: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积极意义所谓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在我国是指在法院作出正式判决之前,检察机关根据已掌握的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规定的量刑原则、刑罚规定及犯罪情节等,就法院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判处多种的刑罚、怎么执行刑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参考。

(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价值1.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实现了法律的正义价值。

以法律为角度,可以将正义划分为实体上的正义与程序上的正义。

“因为每个人并不是完美的,这也就要求我们从程序上保障法治的实现,程序存在的意义并不是为了保障最基本的正义,而是为了减少极端的非正义”①。

量刑本来属于法院专属职能,而量刑建议制度很好地促进双方当事人融入其中,使其参与到判决形成的决策过程,这一广泛的参与正是程序正义的具体体现。

而量刑建议制度所包含的实体正义则是通过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在参与量刑决策过程中所表达出的意见与提供的相关证据加以体现。

2.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实现了诉讼的警觉价值。

根据法律经济分析法学学科的观点,诉讼存在的价值就是减少诉讼所消耗的社会成本②。

通说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存在是离不开诉讼经济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理由在于,一方面对于已经确认有罪的被告人,通过量刑建议能够大致地清楚自己所承受的刑罚。

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后,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就能根据已有的线索提出针对性地辩护证据,从而大大提高现有的辩护效率。

另一方面对于法院来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后,通过双方关于量刑方面的辩论,最终对于量刑如何裁量就有一个较明确的范围,这就能给法院在量刑时提供一个合理的参考,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法院判决的效率。

试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构建——以量刑建议权的本质属性为切入点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暖圜匿釜鎏竺竺!型!!:f叁塑尘鱼塾金试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构建——以量刑建议权的本质属性为切入点张永昌摘要本文指出从量刑建i za,々功能、目的和价值取向来分析,其具有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必须以强化其法律监督属性为宗旨来构建量刑建议制度。

关键词量刑建议法律监督量刑裁判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42-02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量刑裁判前的某个诉讼环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提出建议,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刑罚的权力国。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列入检察改革项目,并部分试点,但时至今日,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量刑建议的性质仍存在争议,并直接影响到量刑建议制度的全面推行。

笔者拟从分析量刑建议权的本质属性为出发点,就如何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量刑建议制度提出建议。

一、量刑建议权本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一)量刑建议是公诉的应有之义,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权能之一公诉权是指法律规定具有公诉职能的国家机关为追诉犯罪而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力回。

公诉权“依据权利内容可以包括定罪请求权、量刑建议权、程序适用权等权能”@。

检察机关通过向法庭提出指控犯罪证据,请求法庭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进行确认,在此基础上进而请求法庭对犯罪人进行刑罚制裁,前者为定罪请求权,后者即为量刑请求权,两者构成完整的公诉权,缺一不可,量刑请求权是定罪请求权的必然结果。

完整的公诉权不仅要求法院对事实进行确认,还需提出具体的量刑请求。

目前,通说认为公诉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监督权,那么,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量刑建议权当然也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二)量刑建议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表明其具有监督制约的特质刑事公诉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求刑权,请求法庭对犯罪人科以刑罚,揭示刑法的不可违反性,使犯罪人意识到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危害的同时,也使自己受到制裁,从而强迫犯罪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自觉遵守法律,进而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

论检察量刑建议权的规制与完善

检察官素质参差不齐
各地检察机关检察官的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检察 官在行使量刑建议权时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
3
社会认知度不高
目前,社会公众对检察量刑建议权的认知度还不 高,对量刑建议的接受程度也有待提高。
03
CATALOGUE
检察量刑建议权的规制
明确检察量刑建议权的范围与限制
明确量刑建议权的范围
检察机关应当明确量刑建议权的范围,避免滥用或不当行使。同时,应当根据犯 罪事实、情节、证据和法律规定等要素,综合评估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性质
检察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依法 行使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体 现了国家对刑罚权的干预和调控 。
检察量刑建议权的法理基础
法律监督权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法院的 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察量刑建议权是实现法律监督权的一种方式。
公正审判
公正审判要求裁判结果应当体现公正、公平、正义的精神。检察量刑建议权的 行使,有助于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因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基于对案件事 实和法律的全面了解。
限制量刑建议权的滥用
检察机关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避免将量刑建议权作为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 。同时,对于不当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情形,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强化检察量刑建议权的法律监督
加强内部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规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同时,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的 监督,确保量刑建议权的正确行使。
加强外部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增强量刑建议权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对于外部监督 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并积极回应。
完善检察量刑建议权的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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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探讨[摘要]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机关有效制约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加强刑事审判法律检察监督和保护受害人的有效机制。

国外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

我国应从确立量刑建议立法规范,明确量刑标准、范围和提出时间及其约束力等方面来构建量刑建议制度。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完善审判权是最终的决定性司法权,保障其公平和正义行使是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

构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是发挥检察机关监督和制约审判权,促进检察权和司法权互动合作的有效保障机制。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我国应在挖掘现有法律资源和合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基础上,构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

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概念及其确立的法律基础量刑建议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量刑建议包括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被害人的量刑建议、辩护人的量刑建议,在有些国家还包括缓刑调查官的量刑建议、治安法院书记官的量刑建议、量刑指导委员会的量刑建议、陪审团的量刑建议等。

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传统。

[1]在我国现有的司法改革语境中,是狭义上的量刑建议,即我国《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2月发布)所规定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指检察机关对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应该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建议的制度。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设立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其监督职能是其应有的基本权力。

可见,对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活动法律监督是检察权行使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量刑提出建议,目的在于防止法院量刑畸轻畸重,确保量刑公正,预防法官滥用量刑裁量权。

因此,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宪法等规定来看,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检察权对司法裁判权制约作用的有效途径。

同时,我国《刑事讼诉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明确规定:“起诉书应当包括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

以上法律法规为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提供了法律支持,也较为明确地将量刑问题作为法庭辩论的重点。

[2]《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也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检察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这也可以间接地推导检察机关具有量刑方面的建议权。

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功能分析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强化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制约法官权力、实现诉讼程序和实体公正,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等价值,最终达到促进司法和谐的功能。

具体表现如下:(一)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能作为基本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毫无疑问具有对整个过程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权力,量刑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非常重要的活动,也应置于检察机关的全程监督之下。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法院的量刑环节一般不公开、不透明,有时量刑畸轻畸重,这不但对被告不公平,而且还可能产生司法腐败。

检察机关虽然可以抗诉,但是具有事后性、被动性,效果不佳。

量刑建议制度实施后,检察官通过对法官量刑工作的同步监督,促使量刑程序公开化、透明化,拓宽了法律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提高了量刑的公正与准确性,同时如果法院判决明显失当,检察机关就可以以量刑建议为衡量标准,作为是否抗诉的重要依据。

[3]“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通过量刑建议制度得到了充分展现。

(二)制约法官权力因为司法活动的能动性注定了其具有经验判断和主观臆断的“恶”性,因此有必要对量刑活动进行技术上的限制,防治其滥用权力的倾向,而量刑建议制度正是践行这一限制的积极举措。

[4]量刑的自由裁量权是专属于法官的一项国家权力,法官具有量刑的决定权,而量刑的后果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于维护公民生命、自由、财产和尊严的需要,应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一定的制约。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运用不当,就会削弱刑罚的作用,减损司法的威信,影响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一旦“游离了实质主体的意志,就会成为形式主体谋取私利的商品”。

[5]量刑建议制度在抑制法官量刑暗箱操作、保障量刑公正的同时实质上对法官的地位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三)保护被害人利益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的直接承受者。

被害人有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最强烈的愿望,这种愿望比检察机关的追诉愿望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应当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陈述犯罪行为对其造成的人身的、物质的或者精神上的影响,并发表量刑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容易忽视被害人的积极作用,往往认为司法机关完全能够代表被害人的诉讼利益,国家利益也完全能包含被害人的个体利益。

在这种观念下,被害人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其诉讼法律地位容易被忽略,如果现行量刑制度没有赋予被害人发表量刑意见的权利,会造成大量被害人因为意见得不到倾听,对量刑结果心存不满,不断的进行申诉、控告、信访、向检察机关提请抗诉,不利于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安抚,也不利于判决的稳定。

[6]事实上,依法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建议活动,可以修复被害人的心理伤害,提高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认同感,不仅节约司法成本,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域外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考察(一)国外量刑建议制度的基本内容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定罪程序只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因此不存在量刑建议问题。

只有在被告人被定罪并我认罪后,才启动专门的量刑建议程序。

可见,在刑事诉讼过程序中,英美国家的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互分离,两者相对独立。

在英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还没有赋予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虽然其也参与量刑过程,但其作用有限。

美国量刑建议制度的运行则有所不同,在量刑听证过程中,美国依然保持了控辩对抗的理念与运作模式,检察官拥有对量刑提出建议的权力,如《全美检察准则》第88.1规定:“检察官适当场合下应向法庭或陪审团作出量刑建议”。

但并不是所有的检察官在所有案件中都有权就量刑问题提出建议,是否提出、对什么样案件提出一般由检察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自主决定。

[7]在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独立的量刑程序,定罪和量刑程序融合在一起。

检察官通常都拥有量刑建议权。

在司法实践中,德国检察官一般通过普通程序和刑罚命令程序就被告人等量刑问题提出建议。

而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

日本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检察官具有量刑建议权。

检察官在证据调查完毕后可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在日本没有实体上的约束力,但作为检察宫对案件评价的最集中表示,裁判方判决一般会尊重和充分考虑检察官的论告与量刑建议。

[8](二)国外量刑建议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虽然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但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差异。

如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运作方式,量刑建议的内容和效力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如在英美法系,陪审团裁决被告人有罪后,法庭还要举行量刑酌定因素的听证会,检察官可以提供确定被告人量刑的证据并提出有关量刑建议。

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在辩诉交易的作用更加突出和显著,法官可以直接按照检察官起诉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量刑建议比较普遍并贯穿于审判过程中,对于法官量刑权起到重要的制约和监督作用。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知,虽然各国量刑建议制度的运作有些差异,但其基本宗旨与功能一致。

建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是司法机制健康运行的基本规律,也是强化权力制约,优化司法权的必然选择。

在我国,司法权特别是审判权的制约不够,法官滥用和非法行使权力的现象极为突出。

同时,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还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础。

因此,为通过程序来限制法官的量刑裁量权,以保障量刑公正,就有必要建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

四、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构建的基本对策我国量刑建议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要予以正式确定并全面推行确实还存在问题和障碍,笔者针对前面总结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构建对策。

(一)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量刑建议规范为保障量刑建议是诉讼制度的规范性和执行力,应该由《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虽然是进行多次修改,还是没有明确规定该制度。

因此,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笔者认为有了此法律规定以后,不仅能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找到合法的依据,发挥其权威性和应有的效力,也能从根本上促进量刑规范化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使各级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量刑建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因此,完善检察机关量刑制度,首先就要在刑诉法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具有量刑建议权,并就量刑建议行使的要素、效力、责任等进行具体规范,这是深化和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基础和根本。

(二)明确量刑建议提出主体目前,我国公诉案件办理的基本模式是检察长领导下的主诉检察官制度。

在量刑建议实践中,为达到量刑机制与公诉机制的融合行使,发挥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笔者认为,在主诉检察官负责制推行的背景下,公诉权主要由其行使,而作为公诉权的内容之一的量刑建议权,毫无疑问也应该由其来行使。

此外,由于公诉过程处于不断变化状态,赋予其量刑建议权有利于其及时依据案情变化提出量刑建议,从而提高检察效率和增强其责任心。

当然,对于重大案件、疑难案件以及具有重大政治、社会影响的案件的量刑建议,则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构建量刑建议标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量刑方面存在量刑不均衡和区域差异等问题,其原因是我国没有具体的量刑标准。

因此,要建立完善量刑建议制度,就必须制定具体的量刑标准。

首先,应建立量刑标准确定制度,较可行的做法是由检察机关与法院共同制定量刑标准。

同时,在确立标准时应考虑到区域差异性。

其次,量刑标准的基本内容应包含量刑的一般原则、基准、要素的适用规则、个别刑罚适用规则及其平衡机制等。

其中,量刑的决定因素、幅度与指标体系是量刑标准建立的核心内容,也是实现量刑建议制度功能的关键所在。

最后,量刑基准,即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减轻情节的情形下,依其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事实状态而决定应判处具体刑罚种类,以保障量刑建议的公正。

(四)明确量刑建议适用范围及提出时间无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还是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原则上检察机关都应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但是对于一些案件认为不适合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不提出。

1.适用范围据检察机关功能和量刑建议适用的目的,笔者认为,依适用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主要为以下三类:即所有一审因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及再审程序的案件,其都可以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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