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一、地震应急预案的背景和目的
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是为了加强地震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和科学性,制定和实施的。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全省范围内的地震应急管理工作,及其他需要开展相关应急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三、地震应急预案的组织领导
山东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等工作。
四、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
本预案包括地震应急工作的组织体系、应急响应等级、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社会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等内容。
五、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和落实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和监督检查,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六、地震应急预案的保密和更新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遵守地震应急预案的保密规定,对预案内容的更新和完善要及时进行,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七、地震应急预案的附则
本预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避难场所功能的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灾害事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的可用于居民应急避险和疏散,以及用于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包括应急避险场地、临时疏散点。
第四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实行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属地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操场、人防疏散基地等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备相应的标志标识和基础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体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卫生计生、人防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难、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委会(社区)进行应急疏散演练。
第七条开展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试点。
依托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建筑,探索建设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民政、人防等部门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与城市人口数量和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 (根据会签意见修改稿)山东省地震局二〇一〇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三章地震监测和预测预报第四章地震灾害防御第五章地震应急与救援第六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七章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与信息发布第八章防震减灾科技进步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防震减灾有关的活动(是否需细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预防措施,不断提高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各级共青团组织应当支持和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稳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备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

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九年十二月八日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高效地应对地震灾害事件,规范地震应急与救援活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准备、预警与临震应急、震后响应与救援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地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卫生、国土资源、教育、安监、人防、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电力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将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响应机制和体制,并根据震情、灾情和社会影响程度,适时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及时确定和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与救援社会动员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全社会共同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参加地震应急与救援活动的义务。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依法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联动协调机制。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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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春亭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市地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与防震减灾并重的原则,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应当按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所标示的烈度值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在地震烈度区划图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四)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的经济开发区。
第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评价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八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并应当在规定的评价范围内开展工作。
注重实效依法规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注重实效依法规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冯志泽 陈传国 陈惠云山东省2014年发布实施了《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是全国第一个省级政府关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政府规章。
实施四年来,山东省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从2014年的1425处,发展到2017年的2138处、面积1.2亿平方米,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起到了依法规范的作用。
关键词: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规章 规范摘 要1引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等突发事件,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包括:室内避难场所、应急避险场地和临时疏散点。
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加快,城市人口密度越来越大,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事件,城市居民的疏散和安置任务将会非常艰巨。
建设规划分布合理、功能设置完善、管理维护高效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对于有效应对地震灾害事件,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震和应急疏散安置能力,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安全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2003年10月建成全国第一个应急避难场所—北京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应急避难场所。
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要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规划设置必需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险场所,配置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同年中国地震局印发了《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积极推动省会城市和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设计,对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原则、建设思路、管理要求等提出了建议,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要加强与各地政府的沟通,先在有条件的城市完成建设试点工作,随后在辖区范围内推进[1]。
按照上述文件要求,2005年山东省地震局会同省建设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城市规划和人口分布,依托现有广场、绿地、公园、空地等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2008年制定出台了地方标准《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
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8•【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24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避难场所功能的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灾害事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的可用于居民应急避险和疏散,以及用于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包括应急避险场地、临时疏散点。
第四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实行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属地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操场、人防疏散基地等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备相应的标志标识和基础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体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卫生计生、人防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难、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委会(社区)进行应急疏散演练。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0年修订)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防震减灾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和机制,全面落实预防措施,提高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环境保护、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技工作,加大防震减灾科技投入,提高防震减灾科技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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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地震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引言
地震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灾害,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的威胁。
为了能够在地震发生时及时保护人们的安全,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这项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背景
地震是地壳发生断裂或者岩石破裂引起的振动现象。
山东省位于中国东部,地震频发地区之一。
为了减少地震给山东省人民带来的伤害,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办法成为一项重要的措施。
1. 场所划定
1.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地震发生时可提供安全、稳固且便于人们短期居住的建筑物或者空间。
1.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划定应当考虑场所所处的地理位置、建筑结构、容纳人数等因素。
1.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主要场所和辅助场所两类。
主要场所应位置合理、装备完善,辅助场所为主要场所的补充。
2. 场所建设
2.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地震防震建筑标准。
2.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应考虑到人员疏散、应急通道、安全出口等方面的布局。
2.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如饮用水、食品、卫生间等,以满足短期居住的需求。
3. 场所管理
3.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3.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提升人员应急处理的能力。
3.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方便地震发生时人们迅速找到避难点。
3.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做好安全设施的维护,如消防设备的保养、建筑结构的定期检测等。
4. 场所利用
4.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做好平时利用和地震应急时切换的准备工作。
4.2 平时利用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可以开展相关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地震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4.3 地震应急发生时,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前往避难场所,并做好现场指导和协助。
5. 场所评估
5.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其满足地震应急需要。
5.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评估应考虑到场所的结构安全性、生活保障能力、人员疏散能力等因素。
5.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评估的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改进工作。
结束语
《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山东省加强地震防灾工作的进一步推进。
通过规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可以提高地震发生时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山东省将持续加强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起到应有的作用,为地震灾害应对工作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