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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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附件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个人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以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个人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本会个人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同时履行其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本会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个人会员、资深个人会员和荣誉个人会员。

第二章会籍管理第五条个人会员条件(一)普通个人会员从事工程造价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二)资深个人会员在工程造价行业内做出较大贡献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普通会员,经本人申请,按本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程序后,可成为资深会员。

(三)荣誉个人会员对中国工程造价行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境内、外人士,可由本会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六条本会负责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及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协助中价协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普通会员的会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普通个人会员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经批准并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交纳会费后,成为普通个人会员,获取由本会颁发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普通个人会员证书”。

(二)资深个人会员符合资深个人会员条件的普通个人会员,按本会资深个人会员管理办法提出申请,经履行相应程序并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交纳会费后,可成为资深个人会员,获取由本会颁发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资深个人会员证书”。

(三)荣誉个人会员本会对经提议符合荣誉个人会员条件的人士进行审核,报理事会批准后,向荣誉会员颁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荣誉个人会员证书”。

第八条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工作地点、通讯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通过会员管理系统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网络继续教育.doc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网络继续教育.doc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网络继续教育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网络继续教育?以下带来关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网络继续教育的业务学习流程,相关内容供以参考。

一、会员登陆凡完成个人会员缴费并经过网上确认为个人会员的,可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个人会员系统栏,用姓名、身份证号、密码登陆后,点击“业务学习”,进入个人会员继续教育系统,即可选择相应课程。

二、选择课程和网络学习个人会员网络继续教育,即:1年会员选择48学时的课程;2年会员可集中选择96学时的课程,也可分年度选择相应学时的课程。

如一次集中选择课程的,第2年不能再选择学习课程;3年会员可集中选择144学时的课程,也可以分年度选择相应学时的课程。

如一次集中选择课程的,第2年和第3年都不能选择学习课程。

可选择课程有以下几种:延续注册:必修课48学时专业课48学时专业一24学时专业二24学时变更注册:专业一24学时专业二24学时逾期初始注册:96学时重新初始注册:96学时由于逾期初始、重新初始注册继续教育学时的特殊性,选择该两类型学习必须是2年会员才可参加。

1.课程选择。

1年会员当年只能选择延续注册必修课48学时或选修课的48学时的课程,不可再选择其他课程;或者选择一个专业24学时的课程和变更注册一个专业24学时课程;也可以选择变更注册两个专业的课程。

2年会员可根据需要集中选择96学时的课程,也可以分年度选择相应学时的课程;或选择逾期、重新初始96学时的课程。

3年会员可根据需要集中或分年度选择学习课程。

2. 网络学习。

会员在选定课程后,即进入学习阶段,学习过程中可在系统查看每个时段完成的学时情况。

三、在线考试会员学完选择的课程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考试题,在线考试,系统自动评分。

四、打印证明考试合格人员,登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站继续教育系统打印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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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试行)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试行)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试行)第一条为推进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机制,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打造诚信工程监理行业,促进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评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会员信用评估的管理,诚信建设指导组负责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信用评估指导工作。

省级监理协会、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或分会负责单位会员信用和个人会员信用评估。

第四条会员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第五条会员信用信息评估权重。

基本信息为30%;优良信用信息为30%;不良信用信息为40%。

第六条会员信用评估周期为两年。

会员信用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至下一轮信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止。

第七条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依据本标准制定评估程序。

评估程序主要包括:下发信用评估通知(提交参评资料截止时间、内容和要求、注意事项等)、受理信用评估申请、评估、结果公示、受理申诉和举报事项、结果公告发布。

第八条评估结果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如对单位会员信用真实性有反映,请责成相关单位自行纠正,并将自行纠正情况上报。

第九条会员信用评估内容组成和评估标准。

(一)单位会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质、团队建设、依法纳税、员工权益保障、员工教育投入、技术装备。

优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获奖、表扬、科学技术创新成果与应用、三体系认证、社会贡献、协会活动。

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违规行为、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考核缺项、黑名单、恶性竞争、信息失真、外地分支机构管理缺失。

单位会员信用评估标准见附件1。

(二)个人会员基本信息包括:从业年限、承担项目数量、继续教育、学历、职称。

优良信用信息包括:获奖、表扬、科学技术创新成果与应用、协会活动。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不良行为、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考核缺项、黑名单、信息失真、职业道德缺失。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会员信用管理,加强监理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维护监理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会加强与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互通信用信息,通过全国和省级及行业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政府有关部门网站等了解会员信用信息。

第四条会员信用信息采集应合法、真实、有效、公开。

第五条会员自报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指注册、登记、年检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指获得的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团组织表彰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指因执业行为受到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有关社团组织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条会员在信用信息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后的信息通过网络上报本会。

第七条会员自报信用信息情况与全国和省级及行业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不一致的,会员应自查自纠。

第八条会员信用信息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或地方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公布的信息为准。

会员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时限一般为两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时限以政府规定的时效为准,公开时限内的信用信息为有效信息。

第九条团体会员应:(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二)按照各自章程规定进行登记、年检、设立党组织,规范内部管理,及时整改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三)按照本办法对其会员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和上报;(四)加强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互通信用信息;(五)受委托为会员提供有关信用书面证明。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协会的管理行为,保障会员权益,提高协会的管理水平,根据《建筑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协会的所有会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具体管理范围涵盖协会各项活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协会的管理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高效,服从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协会的发展。

第四条建筑协会的管理宗旨为服务会员,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建筑协会的管理目标为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为会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建筑协会管理应该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

第七条建筑协会的管理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公开及透明度,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建筑协会应当依法合规,遵守行业规范,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建筑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确保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条建筑协会应当不断完善管理体制,推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建筑协会的会员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申请成为建筑协会会员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建筑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

第十四条建筑协会应当建立会员档案,做好会员信息的记录及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建筑协会应当及时通知会员有关协会的信息及活动内容,加强与会员的沟通与联系。

第十六条建筑协会应当依法依规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查,并及时处理会员申请及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建筑协会应当定期组织会员大会,听取会员意见,及时反映会员诉求。

第十八条建筑协会应当积极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如培训、交流、合作等,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建筑协会应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会员的资质和专业领域,将其划分至不同的会员组织,并为不同类别的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建筑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建筑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建筑监理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建筑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1.监理人员应具备建筑工程监理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相关机构认证。

2.监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素养,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监理工作环境。

3.监理人员应具备团队合作意识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项目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三、监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监理人员有权要求工程发包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和信息,以便进行监理工作。

2.监理人员有权对建筑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工程发包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整改。

3.监理人员有权参与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会议,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并提出专业建议。

4.监理人员有义务保密工程的相关信息,不得将工程技术资料、施工方案等泄露给无关人员。

5.监理人员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参与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造假、欺骗等行为。

四、监理人员的管理1.监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监理人员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2.监理人员应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参加定期的业务交流和经验分享活动,提高监理水平。

3.监理人员应按照管理部门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确保从业资格的有效性。

4.监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监理工作报告的提交和台账记录的填写等行政工作。

五、监理人员的惩罚措施1.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规定的监理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等。

2.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规定、给工程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理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第一条:建筑协会会员是经严格考核选拔后产生的。

会员必须具有肇事的基础知识及一定的工作和动手的能力,遵守校规校纪,承认科协章程及协会章程。

第二条:会员享有的权利(一)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二)参加学生课题申报,立项的权利;(三)使用协会仪器、资料的权利;(四)对协会工作和所组织的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五)自动退出的权利;第三条:会员享有的义务(一)、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二)、严格遵守学生协会及本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三)、按期缴纳会费和注册的义务;第四条:全体会员(一)例会缺席需有正式假条,若连续三次无故不到且无假条者按自动退会处理;(二)新会员参加协会活动一学期后可参加预备干事竞选,根据其平时表现竞选表现而定;(三)选为预备干事后,经过一段时间考核,再次竞选为干事,根据其参加活动积极性由其部长最后选定;第五条:协会干事值班几项考核制度(一)本协会干事实行业绩记分考核制度,原始分为五十分;(二)协会干事要定期到协会办公室进行值班,值班无故不到者扣10分,学分扣0.5分,缺席(有请假条)扣除5分,学分扣0.3分,迟到10分钟以内扣3分,学分不扣,10分钟以外者扣5分,学分扣0.1分,连续两次不到或一次不到两次迟到者没有任何请假条着有委员会商议决定是否取消其干事资格或开除出会;(三)干事例会无故扣除10分,学分扣0.5分,缺勤(有请假条)扣5分,学分扣0.3分,连续两次不到或一次不到两次迟到且没有任何请假条者由委员会商议决定是否取消一其干事资格或开除出会;(四)组织活动时,干事必须提前一个小时到场布置会场或做其他准备工作,无故不到者扣10分,学分扣0.5分,缺勤(有请假条)扣5分,学分扣0.3分;(五)当天值班人员必须如实记录当天值班情况,如物品借出、损坏、开展活动通知等情况并报告相关记录人员;(六)干事表现突出着可被评为协会活动积极分子,并在综合测评中予以加分;(七)每次活动结束后干事必须按时提交活动总结,不交或迟交者扣10分,学分扣0.5分;(八)有各自专门任务的干事必须认真执行各自职责,完成自己重要任务;第六条:本协会宗旨:建筑协会本着培养应用人才的发展方向、面上抓普及、点上抓提高的指导思想,着重动手能力的培养和锻炼,力争在建筑工程系学生中培养一批严谨务实、塌实肯干、具备高级技术基础素质的会员。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篇: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建造师的成长和提高,规范会员管理,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建造师资格的专业人士和业内资深人士可以申请成为本分会会员。

第三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的权利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建造师分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3.参加建造师分会组织的活动;4.有向建造师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5.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遵守建造师分会工作办法; 1.执行建造师分会决议;2.恪守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4.承担建造师分会委托的工作;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条会员申请入会程序;(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二)经本分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三)由本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五条会费本分会受中国建筑业协会委托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理事为每人每年300元。

第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并经提示后仍未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重新缴纳会费后,恢复其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力。

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可予以除名。

第八条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关于召开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2011年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2011年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发布时间:11-10-27 10:05:02阅读次数:831编辑: 灰色银币来源: 建协安〔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建筑)安全协会、安全专业委员会(安全分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安全专业委员会(安全分会),各会员单位:经研究,2011年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定于11月21~2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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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监理行业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规范服务和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其合法权益,推进行业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规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中监协)建立个人会员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监理或项目管理工作满2 年的个人,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及行业声誉,遵守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专业服务,自愿入会,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对监理行业发展做出优异成绩或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经申请可授予资深会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监协负责个人会员的管理,委托地方或行业监理协会对个人会员提供服务,中监协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个人会员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登录中监协网站会员专区获取表格),由用人单位向企业所在地或行业监理协会提出申请;
二、个人会员申请表由地方或行业监理协会审核推荐,报中监协秘书处复核,常务理事会批准,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批准;
三、接纳为个人会员的,由中监协颁发个人会员证书,并通过中监协文件公告会员名单,同时在中监协网站公布。

第三章服务
第五条中监协向个人会员提供的服务:
一、免费参加网络继续教育、业务学习;
二、优先参加中监协组织的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优惠获得中监协出版的刊物、教材以及有关资料;
四、优先在中监协刊物上发表与促进行业发展相关的文章;
五、开展个人会员之间交流和沟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和法律援助,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行业交流活动;
六、定期表扬为监理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并授予“优秀个人会员”等荣誉称号;
七、个人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中监协委托地方或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
一、组织推荐个人会员;
二、组织个人会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业务学习;
三、推荐个人会员参加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
四、开展个人会员信用评价。

第四章管理
第七条中监协建立个人会员诚信档案,开展信用评价,依照有关规定将个人会员的职业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八条个人会员有关信息和工作单位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将变更的信息网上提交中监协。

第九条个人会员应当及时交纳会费。

对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按照中监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个人会员退会可书面提出申请,经中监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处罚后除名的;
二、申请退会经中监协审核已公告的;
三、违反中监协章程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个人会员资格的2 年内不得重新加入中监协。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中监协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一、有违纪违规问题并经查实的;
二、不履行监理职责被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损害行业形象的;
四、受到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罚的;
五、不履行会员义务满2 年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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