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化工监理分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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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化工监理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分会名称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化工监理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二条本分会是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由从事化工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为发展工程建设监理事业和提高工程建设水平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本分会接受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直接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分会会址在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20号世纪兴源大厦2201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贯彻执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制定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准则;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交流化工及相关行业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并做好化工及相关行业建设监理事业的宣传工作;
五、举办有关监理业务培训研讨班,为会员单位培训企业管理和
工程建设监理人才;
六、协助会员做好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引导会员单位监理工作与国际监理工作逐步接轨;
七、开展化工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调查研究工作和建设主管部门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交办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分会的会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化工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符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规定会员条件的化工及相关行业的监理单位。
第八条本分会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授权发展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印发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入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分会秘书处发给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印发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分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享有的权利;
二、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四、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分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二、遵守本分会的工作条例,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分会工作条例行为,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变更、罢免第十四条本分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
三、秘书处。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是本分会的决策机构,由分会全体会员单位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分会的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分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在换届时召开,每届四年。
第十八条本分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十九条本分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理事会会长提名秘书长人选,并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另行决定召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一名、名誉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工程建设监理事业,在化工行业工程建设监理中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秘书处是本分会的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对会长、理事会全面负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正常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分会按照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分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分会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本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分会工作条例经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化工监理分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于2005年12月1日起生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