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指令附录----基本要求
98-79-EC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中文版)

内部资料强制实行法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 98/79/EC1998年10月27日强制实行法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98/79/EC第1条范围·定义………………………………………………………………………第2条上市和投入使用………………………………………………………………………第3条基本要求………………………………………………………………………第4条自由流通………………………………………………………………………第5条标准………………………………………………………………………第6条标准和技术法规委员会……………………………………………………………第7条医疗器械委员会………………………………………………………………………第8条安全保障条款………………………………………………………………………第9条合格认证程序………………………………………………………………………第10条制造者和器械的注册登记……………………………………………………………第11条防范程序………………………………………………………………………第12条欧洲资料库………………………………………………………………………第13条特别卫生监督措施………………………………………………………………………第14条对附录II的修订和降低条款……………………………………………………………第15条指定认证部门………………………………………………………………………第16条C E标志………………………………………………………………………第17条C E标志使用不当………………………………………………………………………第18条拒绝或限制的规定………………………………………………………………………第19条保密规定………………………………………………………………………第20条成员国之间的合作………………………………………………………………………第21条指令的修订………………………………………………………………………第22条执行,过渡规定………………………………………………………………………第23条生效日期………………………………………………………………………第24条发给成员国………………………………………………………………………附录I 基本要求…………………………………………………………………………………附录II 和第9(2)及9(3)条有关的器械清单…………………………………………………附录II I E C合格声明……………………………………………………………………………附录IV E C 合格声明(全面质量保证体系)……………………………………………………附录V E C样品检查…………………………………………………………………………附录V I E C验证…………………………………………………………………………………附录VI I合格声明(生产质量保证)……………………………………………………………附录V I I I性能评价器械的报告书和程序………………………………………………………附录I X指定认证部门的选派准则……………………………………………………………附录X C E合格标志……………………………………………………………………………强制实行法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98/79/EC1998年10月27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第100a条的规定和欧盟委员会的建议,征求了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条约第189b条所规定的程序,并鉴于下列各点,发布此指令。
MDD技术文档指导文件

发布地点,日期:
签名:
7. 技术文档语言 一个成员国家可能要求技术文档的 A 部分使用官方语言,如果能懂可以不翻译。在需要翻译的情 况,允许文件拥有者额外的时间递交第一部分的内容给检查机构。
而且,关于翻译不能增加更多条件,例如要求有授权的翻译,官方翻译或类似要求。
注:本指令的信息仅作为生产商的指南,生产商仍需仔细阅读并理解 MDD.
2. 技术文档的来历
根据 MDD 93/42/EEC,所有的医疗器械必须符合基本要求附录 I 才能贴 CE 标志。技术文档则提供产 品符合基本要求的文件证据。
然而,技术文档这个词对制造商而言将比较费解,因为在 MDD 中未提到这个词。技术文档是技术 性文件的一个通称,用于证明产品符合基本要求。MDD 的不同附录将会略微不同地描述技术文 档。接下来便介绍每一个 MDD 附录如何描述技术文档。
附录 A) 全部的制造和检验计划 风险分析(见附录 B) 临床数据(见附录 C) 标签,如产品标签,说明书,病人信息,广告材料 合格声明
B 部分包含所有的检测和验证报告,产品有关的质量体系信息,产品的详尽描述如设计图,产品数 据参数,制造过程描述等。如果 B 部分是分散的,应建立一个控制目录,列出每个相关文件。
III 类医疗器械: -附录 II,包括第 4 部分(常指 II.4) -附录 III+附录 IV -附录 III+附录 V
IIb 类医疗器械: -附录 II,不包括第 4 部分(常指 II.3) -附录 III+附录 IV -附录 III+附录 V -附录 III+附录 VI
IIa 类医疗器械: -附录 II,不包括第 4 部分(常指 II.3)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含附件)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基本要求(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应采用规范、通用的术语。
如涉及特殊的术语,需提供明确定义,并写到“4.术语”部分。
(三)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检验方法各项内容的编号原则上应和性能指标各项内容的编号相对应。
(四)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文字、数字、公式、单位、符号、图表等应符合标准化要求。
(五)如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的内容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中国药典,应保证其有效性,并注明相应标准的编号和年号以及中国药典的版本号。
二、内容要求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产品名称。
产品技术要求中的产品名称应使用中文,并与申请注册(备案)的中文产品名称相一致。
(二)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产品技术要求中应明确产品型号和/或规格,以及其划分的说明。
对同一注册单元中存在多种型号和/或规格的产品,应明确各型号及各规格之间的所有区别(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
对于型号/规格的表述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三)性能指标。
1. 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是指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
产品设计开发中的评价性内容(例如生物相容性评价)原则上不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
2. 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制定应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结合具体产品的设计特性、预期用途和质量控制水平且不应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 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应明确具体要求,不应以“见随附资料”、“按供货合同”等形式提供。
(四)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的制定应与相应的性能指标相适应。
应优先考虑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的制定需保证具有可重现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时明确样品的制备方法,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MDD技术文档指导文件

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技术文档指导文件技术文档1.介绍大部分新的指令需要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技术性文件。
在指令中,技术性文件通常指技术文档。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MDD中,每个医疗器械都应有技术文档。
虽然在MDD中对技术文档的内容有所描述,这里还将提供更为详尽的描述以帮助生产商理解和编制技术文档。
而且,符合本指令的技术文档将有助于公告机构和国家检测机构的评审。
注:本指令的信息仅作为生产商的指南,生产商仍需仔细阅读并理解MDD.2.技术文档的来历根据MDD 93/42/EEC,所有的医疗器械必须符合基本要求附录I才能贴CE标志。
技术文档则提供产品符合基本要求的文件证据。
然而,技术文档这个词对制造商而言将比较费解,因为在MDD中未提到这个词。
技术文档是技术性文件的一个通称,用于证明产品符合基本要求。
MDD的不同附录将会略微不同地描述技术文档。
接下来便介绍每一个MDD附录如何描述技术文档。
附录II附录II的4.1部分提到“制造商必须向公告机构提交申请产品相关的设计文档的检查”4.2部分提到“申请必须包括3.2(c)部分所说的文件,以评价产品是否符合指令要求,”3.2(c)部分要求“产品的一般描述……包括适用的标准……以及为符合基本要求采取的方案的描述。
”设计文档是III类医疗器械的技术性文件,公告机构会全面审查。
附录III附录III的第2部分提到“第3部分提到的文件需要评价抽样样品的符合性”第3部分提到“需要采用风险分析结果和标准清单(参考第5章)以满足基本要求”附录VII附录VII的第2部分提到“制造商必须提供第3部分所说的技术文档”,第3部分进一步要求“需要采用风险分析结果和标准清单(参考第5章)以满足基本要求”因此,为简化起见,MDD每个附录要求的用来证明满足基本要求技术性文件简称为技术文档。
3.11章及合格评审途径的回顾完全理解技术文档需要快速浏览MDD的11章(合格评审途径)。
有源医疗器械技术要求附录b内容的编写要求

有源医疗器械技术要求附录b内容的编写要求
编写有源医疗器械技术要求附录B的内容需要遵循以下要求:
1. 引言:介绍附录B的目的和背景,说明有源医疗器械的定
义和重要性。
2. 适用范围:明确附录B适用于哪些有源医疗器械,并说明
是否适用于所有有源医疗器械。
3. 术语和定义:列出附录B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确保读者
能够准确理解文件中的内容。
4. 技术要求:根据有源医疗器械的类别和特点,列出相应的技术要求。
这些要求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设计要求:对有源医疗器械的设计进行规范,包括构造、
材料、尺寸等方面的要求。
- 电气要求:对有源医疗器械的电气性能和安全性进行规范,包括输入输出电压、电流、频率等方面的要求。
- 软件要求:对有源医疗器械的软件设计和开发进行规范,
包括软件验证、安全性、功能性等方面的要求。
- 标志和标识要求:对有源医疗器械的标志和标识进行规范,包括产品标志、使用说明标识等方面的要求。
- 验证和验证要求:对有源医疗器械的验证和验证要求进行规范,包括验证方法、验证程序等方面的要求。
- 质量管理要求:对有源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进行规范,包括质量体系、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5. 引用文件:列出附录B中引用的相关文件和标准,确保读者能够参考和理解这些文件和标准。
6. 附录:在附录中提供一些补充信息,如示意图、实例、案例研究等,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附录B中的内容。
编写有源医疗器械技术要求附录B的内容时,应该清晰、准确地描述要求,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实例或示意图来解释或说明要求。
同时,应遵循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编写的内容是合规的和可行的。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附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第一部分范围和原则本附录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本附录是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
第二部分特殊要求人员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检验学、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具备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的能力。
凡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培训。
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维修等人员均应当根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
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
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
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当对手再次进行消毒。
裸手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定期更换。
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应当明确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
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
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应当能够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厂房与设施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
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
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
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的门应当向洁净度高的方向开启。
应当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过程控制,确定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
CE的基本要求

CE认证基本要求基本要求是MDD的最重要部分,它包括所有的医疗器械通用要求:一、基本要求(总要求)⑴安全性(任何风险与器械提供的益处相比较,必须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故亦称风险分析);⑵风险的可预防性或被消除性,至少应给予警告(报警系统或警戒报警系统);⑶性能符合性(产品的基本要求);⑷器械性能和安全的效期(器械的安全和性能必须在器械的使用寿命内得到保证。
);⑸器械的储存和运输(应保证器械在合理的运输、储存条件下不受影响)。
二、基本要求的具体包括如下14条1、器械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按照其预定和条件使用,器械不会损害医疗环境、患者安全、操作者或其他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使用时的潜在危险与患者受益相比较可以为人们所接受,但应具有高水平的防护办法。
2、生产者的设计和制造方案,必须考虑在现有工艺技术条件下遵守安全准则、生产者应:首先应尽可能降低甚至避免危险;其次,对无法避免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包括安装报警装置;最后,告知用户所提供防护措施的弱点及其可能带来的危险。
3、器械必须取得生产者期望获得的功能。
器械设计制造和包装应有利于第一条(2)(A)D多规定的各项功能的发挥。
4、在生产线者确定的器械使用寿命期内,在正常使用可能出现的压力,第1、2、3款所指的各项性能应保持稳定,不能危害医疗环境、危害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的健康。
5、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当保证,器械的性能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只要遵守有关规定不会发生根本逆变。
6、副作用的大小同器械的使用性能相比较可以为人们所接受。
7、化学、物理和生物性能。
8、感染和微生物污染。
9、组装和环境因素。
10、检测器械。
11、辐射防护。
12、带有能源或与其他能源相连接的器械。
13、生产者提供的操作信息。
14、如果需要根据医疗数据确定器械是否满足基本要求,如第六款的情形,有关数据。
必须按照附录Ⅹ的规定取得。
技术文档"技术文档"是欧盟医疗器械指令中很重要的一个事项,它的目的是要求企业准备充份的技术资料和证明,供主管机关抽查,或发生诉讼纠纷时使用。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附件

附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第一部分范围和原则1.1 本附录是对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
1.2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期用途的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并应当根据产品特性、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医疗器械洁净室(区)的洁净度级别,以保证医疗器械不受污染或能有效排除污染。
第二部分特殊要求2.1 人员2.1.1 凡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培训。
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2.1.2 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
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
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当对手再次进行消毒。
裸手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定期更换。
2.1.3 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2.1.4 应当明确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
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
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应当能够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2.2 厂房与设施2.2.1 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
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造成污染。
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
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
2.2.2 应当根据所生产的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确定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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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引用的标准,
其它指令或规则
支持性文件(测试报告,条例,文献或不适用的理由
符合/不符合
12.4监测患者临床数据的器械,必须配置相应的报警系统,提醒操作者可能导致患者死亡或病情严重恶化的情况。
不适用
12.5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尽量减少由于产生电磁场,影响其它器械或设备的操作使用造成的危害。
适用
EN1441
临订评估报告、风险分析报告(YT/fx-bg-01)
OK
11.设计和结构的要求
7.化学、物理和生物特征
基本要求检查表.doc,Revision 3, 199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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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附录一的基本要求
适用/不适用
生产者引用的标准,
其它指令或规则
支持性文件(测试报告,条例,文献或不适用的理由
不适用
11.2设计辐射
11.2.1用于特定医疗目的,有的器械辐射危害人体健康的射线,这种器械对患者的治疗作用同射线相比可以为人们所接受。器械辐射剂量能够控制,(设计和生产时)必须考虑其可变参数的可重复性和容差。
不适用
11.2.2设计器械发射危害性射线,不论射线是否可见,都应根据实际需要安装可见的显示装置和发声的报警装置,指示射线的发射状态。
动物组织、细胞和其它组织成份必须进行加工、贮存、检验和控制,提供最可靠的安全保障。特别是病毒和其它传染物质。在生产过程中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消毒灭菌。
不适用
8.3无菌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应采用一次性使用包装方式,并且在一定工作程序下保证器械上市时处于无菌状态,在贮藏、运输条件下只要包装不破损或开封,能够保持无菌状态。
按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附录一的基本要求
适用/不适用
生产者引用的标准,
其它指令或规则
支持性文件(测试报告,条例,文献或不适用的理由
符合/不符合
1.总要求
1.器械的生产和设计必须保证:按照其预定功能和条件使用,器械不会损害医疗环境、患者安全、操作者或其它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使用时的潜在危险与患者受益相比较可以为人们所接受,但应具有高水平的防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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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附录一的基本要求
适用/不适用
生产者引用的标准,
其它指令或规则
支持性文件(测试报告,条例,文献或不适用的理由
符合/不符合
9.1器械如果需要同其它器械或设备配合在一起使用,应保证安全,包括联接件必须安全,不得改变器械的预定功能。必须在使用说明或标签上注明使用限制。
不适用
11. 3非设计辐射
11.3.1器械的设计和制造应当保证,尽量减少对患者,使用者以及其它人员产生非设计的意外辐射。
不适用
基本要求检查表.doc,Revision 3, 1998-令93/42/EEC附录一的基本要求
适用/不适用
生产者引用的标准,
其它指令或规则
适用
ISO14971:2000
风险分析报告(YT/fx-bg-01)环境检测报告(委020515072)
OK
3.器械最后必须取得生产者期望获得的功能。器械设计制造和包装应有利于第1条(2)(a)所规定的各项功能的发辉。
适用
ISO7886-1
产品检测报告NO.Y2002051101/02/03
OK
4.在生产者确定的器械使用寿命期内,在正常使用可能出现的压力下,第1,2,3款指的各项性能应保持稳定,不能危害医疗环境、危害患者、使用者或其它人员的健康。
不适用
12.7.3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根据技术发展水平,采取控制嗓音(特别是噪音源)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器械噪音造成的危害,除非所发生的声音是特定功能的需要。
不适用
12.7.4操作者接触的电源、气动、气压端口和连接件,设计和生产必须考虑减少各种危险的可能性。
不适用
12.7.5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人体可接触到的器械部件及其周围,温度不得过高,以免造成危险;但不包括专门用于提供热量或必须达到一定温度的部件和区域。
适用
EN868.1.1997 EN550
无菌产品包装验证报告、灭菌验证报告YT/ZJ-JL-94
8.4无菌器械必须通过专门、有效的方法进行生产和消毒。
适用
EN550
灭菌验证报告YT/ZJ-JL-94
8.5需要消毒的器械在专门控制的环境下生产。
适用
ISO14644-1
环境检测报告(委020515072)
适用
ISO7886-1
产品检测报告NO.Y2002051101/02/03
OK
5.器械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当保证器械的性能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只要遵守有关规定不会发生根本逆转。
适用
EN868.1:1997 ISO11607
留样观察记录(YT/ZJ-JL-33)包装检测报告
OK
6.副作用的大小同器械的使用性能相比可以为人们所接受。
按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附录一的基本要求
适用/不适用
生产者引用的标准,
其它指令或规则
支持性文件(测试报告,条例,文献或不适用的理由
符合/不符合
10.3测量器械必须使用法定度量单位,符合理事会法令
80/181/EEC的规定。
不适用
11.辐射保护
11.1原则
11.1.1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在达到预定功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对患者、使用者和其它人员的辐射,但不限制为治疗和诊断疾病使用规定合理的剂量。
不适用
12.6防止触电危险
不适用
12.7高温和机械防护
12.7.1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患者、使用者不受机械部件造成的损伤,如阻力部件、稳定性部件和移动性部件造成的损伤。
不适用
12.7.2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根据技术发展水平,采取控制振动(特别是振动源)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器械振动造成的危害,除非所发出的声音是特定功能的需要。
支持性文件(测试报告,条例,文献或不适用的理由
符合/不符合
11.4使用说明
11.4.1放射性医疗器械应详细说明辐射特性、对患者和操作者的保护措施、任何防止操作错误以及消除由于安装器械带来的潜在危险。
不适用
11.5电离辐射
11.5.1电离辐射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可以改变和控制电离辐射的数量,形状和质量,满足预定使用功能的实际需要。
适用
ISO14971:2000
风险分析报告(YT/fx-bg-01)
OK
2.生产者的设计和制造方案,必须考虑在现有工艺技术条件下遵守安全准则,生产者应:
一首先,尽可能地降低甚至避免危险
一其次,对无法避免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包括安装报警装置。
一最后,告知用户所提供防护措施的弱点及其可能带来的危险。
8.6未消毒器械的包装设备,应当保证产品达到规定的清洁度,减少器械消毒前微生物污染的可能性。包装设备必须适合于生产者所指定的消毒方式。
不适用
8.7相同或相似的产品销售时处于无菌状态还是非无菌状态,必须具有不同的包装或标签。
不适用
9.结构和环境特征
基本要求检查表.doc,Revision 3, 1998-03-24
适用
产品使用说明书(YT/cp-sm-01)
OK
7.4作为一个整体,如果器械必须加载某种物质,该物质单独使用属于理事会法令65/65/EEC第一条所指的药品,该物质通过器械的某种功能作用于人体,应当按照理事会法令75/318/EEC规定的专门方法,根据器械的预定功能,对该物质的安全性、质量和作用进行检验。
一在使用或试用时,同其它器械的相互干扰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一如果无法维修或矫正(如植入人体后),由于材料老化、测试或控制机能精度不够,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不适用
9.3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或单项操作出现错误的情况下,器械不至于起火或爆炸。对在暴露于易燃物质或起火物质环境下使用的器械必须给予特别注意。
不适用
11.5.2诊断用电离辐射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在获得清晰图象、提高输出质量、达到预定医疗目的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对患者和使用者的照射。
不适用
11.5.3治疗用电离辐射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能够有效地监控照射剂量、离子束类型、能量大小以及离子束的质量。
不适用
12.有源医疗器械
12.1带有可编程系统的器械设计应保证其可重复性、可靠性、满足预定功能的需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因出现个别错误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符合/不符合
7.1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达到本附录第1部分的一般要求,另外应注意:
一合理选择原料,特别是易燃物质和有毒物质的选择;
一从器械预定功能出发考虑所选材料同人体生物组织、细胞和血液的相容性。
适用
ISO10993
产品型式检测报告NO.Y2002051101/02/03
OK
7.2器械的设计、制造和包装应当保证器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遗留物对人体危害最低,应特别注意观察暴露于器械下的人体组织及其时间和次数。
不适用
12.2对维系患者安全的器械,内部供电时,应配有电源指示装置,表明电源的供状况。
不适用
12.3对维系患者安全的器械,外部供电时,应增加报警装置,报告电源中断。
不适用
基本要求检查表.doc,Revision 3, 199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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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附录一的基本要求
适用
ISO7886.1:1993
产品检测报告NO.Y2002051101/02/03
OK
7.3器械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接触其它材料、物质和气体不会影响其安全使用;如果器械需要加载其它药品,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同该药品、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同该药品相兼容,必须考虑法律对该药品的规定和限制,保证器械达到预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