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应急条例 应急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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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2.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完整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

(完整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

《条例》还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以下是《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深度解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深度解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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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 深 入 解 读 度《 生 生产 安 全 先事 故 应
产急 条 例 行》
前 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第一部专门针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作为实施安全生产法、突发 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支撑,其颁布实施必将全面提高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工作的法治水平和应急能力。
3
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 变化
6 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三项制度
应急演练制度
应急演练是确保及时、科学、高效、有效 应急处置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六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演练中发现应急预案存在重大问题要及时修订。
第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 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同时规定有关部门抽查演练。
三项制度
应急演练制度
应急演练是确保及时、科学、高效、有效 应急处置的一项重要工作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演练
同时规定有关部门抽 查演练有效 应急处置的一项重要工作
危险 物品
生产
经营
储存
运输
三项制度
应急值班制度
当好党和人民的守夜人是新时代 对应急管理工作者的要求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值班 制度
三项制度
应急值班制度
当好党和人民的守夜人是新时代 对应急管理工作者的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应急管理值班工作制度

应急管理值班工作制度

应急管理值班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值班组织1. 应急管理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确保随时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2. 应急管理值班室设立在政务服务大厅,并设立明显的标识。

3. 应急管理值班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通信工具和应急物资。

4. 应急管理值班人员由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轮换担任,并进行专门的培训。

三、值班职责1. 接收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报警和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

2. 按照应急预案和上级指示,组织、协调、指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及时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4. 收集、整理和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为制定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5. 定期检查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练。

6. 及时向上级报告值班情况,并对值班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值班工作流程1.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警或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紧急程度,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2. 及时向上级报告事件情况,并根据上级的指示,组织、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 启动应急预案,调度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处置。

4. 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预防措施。

5. 收集、整理和分析事件信息,向上级报告事件处理情况。

6. 应急响应结束后,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向上级报告。

五、值班人员要求1. 应急管理值班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能够胜任应急管理工作。

2. 应急管理值班人员应熟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3. 应急管理值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熟练使用办公设备和通信工具。

4. 应急管理值班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能力。

六、考核与奖惩1. 应急管理值班人员的工作表现应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体系,作为晋升、评优的依据。

应急值班制度

应急值班制度

应急值班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以保障日常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一、应急值守工作原则:严谨高效、有情必报、快速反应、安全保密。

二、应急值守基本要求:
1、坚持领导带班,强化应急值班工作的领导,保证值守期间都有领导坐守。

2、严格坚守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脱岗,遇有特殊情况需临时离开时,须请示领导同意,妥善安排。

3、保持信息畅通,应急值守期间,带班领导和值守工作人员要保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确保各类突发信息报告及时、处置及时,不得误报、迟报、瞒报、漏报。

三、应急值守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应急值守职责,坚守岗位,遵守值班纪律。

2、若发生突发事件,值班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在岗。

3、在事故现场,必修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程及操作规程。

4、做好现场记录,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

5、事故处理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在24小时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6、严格执行和遵守公司和抢修操作规程,确保抢修现场无人伤亡事件。

7、及时完整填写值班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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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月xx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号令

精心整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第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第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第令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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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公司
XXX加油站应急值班制度
一、目的:
切实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
三、适用范围:
加油站应急值班工作
四、应急准备:
1、加油站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2、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组织训练,本加油站应急救援人员为全体加油站成员。

5、加油站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
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6、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
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五、应急值班:
1、加油站应急值班人员为应急小组成员。

2、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应急值班电话:AAAA-BBBBBB。

六、值班员职责:
1、承担日常24小时应急值守工作;
2、维护并保持全员通信联络畅通;
3、负责接收各类预警和突发事件信息,先应快速核实情况,并报应急小组组长处置研判;应急小组组长应根据所接收的信息迅速响应、及时处理。

4、值班员要密切跟踪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进展情况。

5、值班记录,值班员应将值班期间发生的事项和处置情况完整地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值班记录要字迹工整,要素齐全,详略得当。

对生产安全未遂事件、事故应急处置的过程,应严格按事件信息的时间顺序(精确到分钟)详细记录处置过程。

6、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来电,文明应答,详细记录。

7、交接班要在加油站内进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班事项应在每班《值班日志》中明确,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

8、应急值班排班表由应急小组组长负责编制。

9、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值班的,应提前1个工作日向应急小组长请假。

七、应急小组成员联系方式:
组长:XXXX 1
组员:XXXX 3
八、实施与考核:
本制度经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批准,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值班员职责考核由应急小组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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