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简述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word格式) (4页)
农村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制保障

本文系2008年度河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农村教育资源有效整合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批准文号2008-JKGHAGH -342。
农村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制保障●李佳勋摘 要 残疾人是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相对弱势的人群,针对这类群体的保护的现实情况不容乐观。
尤其在资源相对分散稀缺的广大农村地区,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基本保护在执行监管机制方面更是难以落实。
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具体可操作性,强化其问责监管法制保障,以造福农村甚至全国的残疾人主体。
关键词 农村 残疾人 受教育权 法制保障作 者 李佳勋,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济法学博士(新乡 453007)众所周知,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
受教育权,则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通过学习促进身心发展,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残疾人受教育的宪法保障。
除此以外,大体来说,受教育程度的高低还与收入的高低和财富积累的速度成正比,亦即教育程度越高,就业收入越多,在量入为出的理财观念下,财富的积累应该更为快速。
然而,不论是先天或后天的残疾,是因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对残疾人来说,除了要忍受身体不便的痛苦以外,最可怕的是谋生能力的下降或丧失,对将来的漫漫人生失去安全感,甚至拖垮整个家庭及其成员的未来。
因此,恢复残疾人的信心,让他们对未来充满希望,这是政府与全体社会成员应该努力的目标。
一由于残疾人异于常人的外观或肢体器官对生理功能的影响,大多数情况下导致他们成为所谓的“弱势群体”。
从人民网2006年全国两会期间的一篇报道得知:“我国6000万残疾人中,处于绝对贫困状态的有600万人,其中大部分还生活在贫困地区。
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责任

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责任《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一)残疾人组织责任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残疾人法律保障

残疾人法律保障残疾人法律保障在当今社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对待残疾人的态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残疾人的权益和福利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在我国,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被出台,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
本文将探讨我国残疾人法律保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保障制度。
一、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我国依法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
该法于2008年颁布实施,旨在确保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推动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
该法明确规定了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责任。
该法的出台为残疾人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持。
它强调了残疾人的平等权利,禁止任何人无视或歧视残疾人。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具体保障措施。
二、现有残疾人法律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残疾人法律保障制度,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的实施层面存在不足。
虽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残疾人的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对于法律的执行不够到位,导致残疾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社会观念与法律保障之间的脱节也是一个问题。
虽然法律对于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社会中,对于残疾人的歧视仍然存在。
这种社会观念和法律保障之间的脱节,使得残疾人的法律权益难以得到全面保障。
再次,残疾人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缺陷。
目前,我国的残疾人法律保障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障、康复教育和就业方面,对于残疾人的其他权益保障仍然不够完善。
比如在残疾人的政治参与、文化娱乐等方面,法律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完善我国残疾人法律保障制度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残疾人法律保障制度,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律执行力度。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切实增强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意识,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确保残疾人的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2.加强宣传教育。
谈谈残疾儿童受教育权问题

谈谈残疾儿童受教育权问题谈谈残疾儿童受教育权问题案例:父母离异,孩子随母,由于残疾未上学接受义务教育,父母应该承当怎样的法律责任一、关于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时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特别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的根本权利。
在《残疾人保障法》中,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更进一步强调为“平等受教育权”。
目前,我国残疾儿童实行义务教育的年限原那么上与当地健全儿童相同,各类特殊学校的学制应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各类残疾儿童教育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年限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义务教育制度牵动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必要对家庭、学校、政府等标准详尽的义务,而目前有关立法的规定多为原那么性的。
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父母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但由于对违反此义务的法律责任局部太简略、语言不详,造成难以操作的窘状,无法制约家庭、学校及社会各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父母侵犯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责任父母即使离异,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教育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侵犯其受教育权,有以下救济途径:1、向政府和教育部门投诉。
在我国法律中,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特别是义务教育,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
《教育法》明确指出,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因此,保障残疾人的教育权,责任在国家、政府行政部门。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残疾人教育问题的阐述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残疾人教育问题的阐
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教育问题的阐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将残疾人与非残疾人进行歧视。
2. 提供特殊教育服务:法律规定,国家应当建立特殊教育体系,为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服务。
特殊教育包括对各类残疾人实施教育、康复、训练和辅助设备的提供。
3. 确保适应残疾人需求的教育环境:法律要求,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的具体需求,提供适应其残疾特点的教育环境,确保其平等接受教育。
4. 提供辅助设备和技术支持:法律规定,学校、教育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所需的辅助设备和技术支持,帮助他们参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活动。
5. 提供专业教育培训: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残疾人教育专业教育培训,提高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残疾人教育水平。
6. 鼓励普通教育的开展:法律提倡并鼓励在普通教育中纳入残疾人学生,为他们提供包容、适应的学习环境,促进残疾人融入普通社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了残疾人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保障措施,旨在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以促进残疾人的教育发展和融入社会。
我国法律范本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

我国法律范本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作为一个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指标,残疾人权益保护从来都是我国法律的重点关注对象。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观念的改变,我国的法律范本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也在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我国法律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
一、宪法保障残疾人权益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这一条款确保了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公民一样的基本权益,禁止歧视和虐待残疾人。
二、残疾人保障法保障残疾人在各方面的权益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于1991年颁布并于2018年修订,为残疾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了残疾人的基本权益,包括教育、就业、医疗、辅助器具、文化娱乐、社会救助等方面。
1. 教育保障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儿童享有免费的、残疾儿童特殊教育需要的教育,各级政府应当提供这项义务教育。
此外,学校和教育机构需要提供适当的教育资源和设施,保障残疾人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2. 就业保障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雇主不得因残疾而歧视残疾人,必须提供适应残疾人身体、技能特点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3. 医疗保障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护理等服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残疾人医疗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医疗资源和康复服务。
4. 辅助器具保障残疾人保障法要求,残疾人享有适用的助动车、假肢等辅助器具,同时政府要提供相应的经济支持和技术服务。
5. 文化娱乐保障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确保残疾人平等参与文化娱乐活动,各级政府要提供相应的场所、设施和服务,创造有利于残疾人参与的文化环境。
6. 社会救助保障残疾人保障法要求,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和救助,包括特别扶助金、特殊困难人员救助、生活补贴等。
三、劳动法保障残疾人在工作中的权益我国的劳动法也对残疾人在工作中的权益进行了保护。
残疾人教育权益的保障机制

残疾人教育权益的保障机制残疾人教育在我国融合式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双重模式的共同发展下,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存在很多缺陷,特别是师资方面。
因此,本文在国家残疾人教育立法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残疾人教育的师资保障的建议,以期待促进我国教育的全面发展和教育公平。
标签:残疾人;教育权益;师资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教育事业也取得巨大的发展。
我国的教育提倡教育的全面发展,人人的发展。
在这样的教育理念下当然包括我国残疾人的教育,出台残疾人教育权益相关政策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是残疾人教育权益的法律保障。
当前,我国残疾人教育的师资力量存在严重的问题,因此,本文就残疾人教育权益的师资保障提出建议,以此促进我国教育事业方面的全面发展和公平发展,更好的保障我国残疾人的教育权益。
一、我国残疾人教育权益的师资状况(一)特殊教育的从业教师队伍与残疾人数量极不相称依据2017年残疾人联合会的报告,我国残疾人教育的专任教师至2017年底,专任教师仅4万余人。
但依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使用2010年全国残疾人总数及各类不同残疾人等级的通知》(残联〔2012〕25号)文件的统计,我国残疾人总数为8502万人。
这充分显示了我国特殊教育的从业教师队伍与残疾人数量极不相称。
(二)普通学校的教师普遍缺乏特殊教育知识的培养笔者在2017年,走访调研了贵州省遵义市职业学校。
在调研中,一名从业15年的教师这样描述他的经历:“在我任课的班级中,有两个残疾学生,这令我无所适从。
其中一名学生是双脚残疾,走路极不方便。
这名学生一堂课他就做四件事情:睡觉、大喊、自言自语、辱骂其他学生。
”从这名教师的经历中,可以看到老师、正常学生、残疾学生三方中存在的不同问题。
在老师这一方面,笔者查阅了师范专业《教育学》《心理学》课的内容,有关特殊教育的内容很少,甚至有的版本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知识,因此,笔者认为普通学校的教师队伍虽然庞大,但普通学校教师的培养缺乏特殊教育知识的培养。
民法典如何保护残疾人的受教育权

民法典如何保护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在我们的社会中,残疾人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和关爱的群体。
他们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可能面临着比常人更多的困难和挑战,其中受教育权的保障对于他们的发展和融入社会至关重要。
而《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为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首先,我们要明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重要性。
教育是开启智慧之门的钥匙,对于残疾人来说更是如此。
通过接受教育,残疾人能够获得知识和技能,提升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实现自我价值。
同时,教育也有助于打破社会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民法典》在多个方面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进行了保护。
其中,平等原则是一个重要的基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这意味着残疾人在受教育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他们的残疾而受到歧视或不公平的对待。
无论是在入学机会、教育资源的分配,还是在教育评价等方面,都应当给予残疾人平等的待遇。
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民法典》对残疾人的人格权进行了明确的保护。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对于残疾人来说,他们的人格尊严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
在教育过程中,学校和教师不得对残疾人进行侮辱、诽谤、歧视等行为,要为他们创造一个充满尊重和包容的教育环境。
同时,《民法典》中的监护制度也为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提供了保障。
对于那些因残疾而无法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监护人要根据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教育方式和教育机构,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必要的教育。
此外,《民法典》还对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
如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受到了侵害,比如学校拒绝接收残疾学生入学、在教育过程中对残疾学生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等,受害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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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简述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一、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概况受教育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项。
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健全人一样,平等相同。
受教育权并不因为其残疾而丧失。
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是人权平等、社会正义理念的体现。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45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自、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章针对残疾人的教育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确立了残疾人的教育体系: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该章还对政府的保障职能和社会有关组织的公共服务提供做出明确规定。
这对于残疾人更好地享有受教育权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
在我国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也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进行了特别规定。
如《教育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较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义务教育法》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此外,于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和1998年12月2日颁布实施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都是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
二、残疾人接受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理论分析在我国的《宪法》当中,公民的受教育权,既是一项法律权利,又是一项法律义务。
从权利的角度来看。
公民接受教育,可以使自身的综合素质得到培养和提高。
通过接受教育,可以发展个人的智力、体能、品格、科学、文化、情操等各方面。
公民的科学文化修养和道德素质修养通过接受教育得以建设和提高。
从义务的角度来看。
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着教育的发展水平,反过来,教育又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和技术的发展,需要具有一定素质的劳动者,人才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
这就决定了接受教育不仅仅是个人的生存发展需求,更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
虽然,残疾人因其自身条件,外界的物质、精神环境等的阻碍,使得残疾人接受教育受到限制。
但是,可以明确,残疾人需要教育,国家和社会必须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
残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残疾人只能从事部分职业或行业的工作,但是,为了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为了更好地接受康复、治疗,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获得技能,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将工作发展成为事业,这都需要接受教育得以实现。
残疾人通过不断的学习,可以不因残疾而脱离社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融入社会,甚至是回馈社会,共创、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和谐发展的重要表现之一。
(二)社会调查分析在新疆哈密市东河区街道办事处残疾人联合会的帮助下,我们调查了共140名残疾人。
就文化程度一项来看,初中为70人,占总人数的50%;小学为40人,占总人数的28.57 %,不识字或者识字很少的人为30人,占总人数的21.43%。
对目前残疾人教育工作满意程度,基本满意为64人,占总人数的45.71 %,一般满意为76人,占总人数的54.29% 。
在新疆兵团第一七师残疾人联合会的走访调查中了解到,截至201X年6月,全师残疾人达到6622人。
当地残联在201X年为残疾人法律援助了17起案件,但是,无一例维权诉讼。
近年来均是此情况。
案件基本都是普通的小宗民事案件,部分纠纷也均以协调解决。
结合两地调查可以看出,被调查的残疾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
在同他们的交流中可以发现,有许多人并不了解国家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当地落实残疾人教育的具体途径。
在遇到不能接受教育的情况下,也并没有维权意识,仅仅是无奈接受,很多残疾人认为:不能接受教育,是自身的残疾导致的,这是没有办法改变的现实。
但是他们自身又很希望得到进一步学习,提高自己的知识文化水平,习得一门职业技能,帮助自己就业,以保证自己有经济来源,维持生存,更好地有尊严地生活。
虽然,有些人的文化知识水平低并不是因为残疾不能够接受教育所致。
更多是因为在他们适龄受教育的当时,全体国民的受教育情况本身并不好,义务教育并未普及,职业教育发展规模较小。
但是,由于后来生病或意外致残,使其丧失了全部或部分劳动工作能力,加上接收单位的主客观影响,残疾人的就业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和阻碍。
而残疾的康复、治疗等给家庭又带来了极大的经济负担,政府和社会的保障支持、公益关爱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终身问题。
在与第七师精神病医院的一名科主任交谈中,他也反映,在该地区的心理疾病和疾病患者,多为二十至五十周岁的青壮年、中年人。
尽管有一定社会福利保障,但还是杯水车薪,毕竟该类疾病具有反复性、复杂性。
有些家庭长期处于或逐渐进入贫困状态,甚至最终放弃将患者送入医院接受治疗。
重返工作岗位的康复患者,也因病情的耽误使其不能胜任。
只能辞职在家,无法从事劳动生产,成为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
这就需要精神类残疾人具有新的、适合自己的,又能维持基本生计的生活技能,也就是对受教育的需求愿望十分强烈。
因此,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建立有效的残疾人受教育权救济体制,保障残疾人接受基础义务教育,发展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帮助残疾人就业,稳定残疾人收入,让残疾人有自己养活自己的能力,辅之以政府就业优惠政策,实为重要和必要。
三、残疾人受教育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1.提高残疾人法律的地位和法律效力,加大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残疾人保障法》第八章的法律责任部分,虽然对违反该法的行为有相关或行政或民事或刑事的处罚,但是,可以看到,法律约束力并不高,尤其是行政处罚。
以第六十三条为例,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受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首先,该条并未明确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主体,这很容易造成残疾人维权无门,或者被有关部门相互推责的尬尴;其次,给予处分的依法并未明确依何法,怎么依的问题,没有明确的处罚细则。
立法,更应注意立法的质量,尽量克服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空泛的缺陷,减少号召性、模糊性的词语和含混性规定,确保条文的具体化、可操作性。
在涉及残疾人教育权救济的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性,设立时效的弹性期,规定经济条件、物质环境、语言和信息等方面的无障碍化等。
2.完善现有法律救济的程序和机制,加快建立宪法救济制度。
在行政救济方而,应建立合格的残疾学生申诉受理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为主体,吸收司法、残联等部门的人员成立残疾学生申诉委员会。
在残疾学生申诉过程中,应有完备的制度保障。
另外,明确教育行政申诉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系,确定各自的法律依据和受案范围,密切三者的衔接性。
在司法救济方而,首先要明确的是受教育权是否属于民事权利,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法》未对此做出规定,因此,受教育权民事诉讼救济制度需要在《民事诉讼法》以及《教育法》的修改过程中明确加以规定。
此外,当残疾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明确被告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
如果残疾学生穷尽所有法律救济方式依然无法保障其受教育权,则须借助宪法救济手段,宪法诉讼被誉为是整个国家救济的灵魂。
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受教育权,通过宪法的司法化、宪法权利的具体化可起到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最后防线的作用。
现行体制下,残疾人受教育权要想得到宪法救济还很困难,因为我国宪法并未就宪法救济做出明确规定,宪法不能直接进入诉讼,也没有建立专门的宪法裁判机构,所以今后应加快建立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机制,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设立宪法法院受理公民的宪法诉求并做出裁判,为残疾人教育权利救济筑起最后一道防线。
3.树立正确的残疾人观,正确对待身患残疾的残障人士,保证他们享有平等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及高等教育的权利。
增强残疾人法律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
4.政府应畅通信息渠道,全方位开展法律宣传。
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传播渠道同时打开,立体与平面媒体相结合,创建无障碍传播模式,加大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做到残疾人的福利政策,残疾人的法律保障让残疾人自己清楚明白。
5.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增加法律援助经费,将其纳入财政拨款。
全社会营造关爱残疾人的社会氛围,关心残疾人教育。
6.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机制,实现残疾学生的就业平等。
开展残疾人从学校到工作过渡的教育,有计划地安排残疾人就业,开展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开展因地制宜的职业教育。
使职业教育与就业机制相紧密结合,确保残疾人接受教育后有较大就业的可能性,将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主就业、自主创业纳入强制性政府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