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能力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
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和谐统一——对权力与权利本质关系的探寻与思考最新哲学类】

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和谐统~对权力与权利本质关系的探寻与思考
断深入对权力与权利问题的理解,强化个体的权利意识,利用权力最大限度地调动人 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程度地发挥人民群众集体的作用,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目前,我们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许多人特别是许多领导干部对权力 与权利的认识肤浅、模糊,甚至是错误,对权力与权利的本质关系认识不清楚,把二 者混同对待,以致造成很多错误或危害行为,常见表现是把权力与权利简单地等同起 来,认为权力大权利就大,权力小权利则小,没有权力就没有权利;或者将权力与权 利的地位颠倒过来,用权力代替权利,把本当成末,把末当成本,把被领导者看作是 领导权力的被动接受者和绝对服从者,被领导者在领导者面前唯一能做的只能是单纯 的服从,不能有丝毫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两种错误的认识既出现在普通百姓之口 和笔,更出现在许多专家或是领导干部之口和笔,从而导致一些领导干部滥用手中的 权力,肆意践踏人民的权利,一些地方出现人际关系尤其是干群关系的不和谐。因此, 加强对权力与权利问题的研究,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和谐统一,成为我们协调人际关系、 处理干群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公民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31•【文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党的领导法规制度综合正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着重研究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团结带领人民,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赢得了中国革命胜利,并深刻总结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经验,不断探索实践,不断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和发展党的领导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各方面制度,加强和完善国家治理,取得历史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社会安宁、国家统一提供了有力保障。
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
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制度和治理体系,是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的制度和治理体系,是能够持续推动拥有近十四亿人口大国进步和发展、确保拥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伟大复兴的制度和治理体系。
管理学基础领导者提高自身权威与有效运用权力的能力

管理学基础效领运导用者权工提力商管高的理自能教身力研权室威与有
管理学基础|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人性假设理论
人性假设理论与领导方式
人性假设是指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对人的本质属性的基本看法。 人性假设问题是一切管理思想和管理行为的认识基础。 领导方式是管理者实施领导行为所采取的各具特色的基本方式与风格。 不同的领导方式直接关系到领导的成效。 人性假设决定领导方式。人性假设作为管理思想管理观念的认识基础, 直接决定着管理者的领导方式,有什么样的人性假设就会形成与之相适 应的领导方式。
(3)1.9 俱乐部式的管理。领导者不关心生产任务,而只关心人,热衷于 融洽的人际关系。这不利于生产任务的完成。
(4)9.9 团队式的管理。领导者既关心生产,又关心人,是一种最理想的 状态。但是再现实种是很难做到的。
(5)5.5 中间道路式管理。即领导者对生产的关心与对人的关心都处于一 个中等的水平上。
管理学基础--领导者提高 自身权威与有效运用权
力的能力
2020/11/29
管理学基础领导者提高自身权威与有 效运用权力的能力
管理学基础|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Services
学习目标
第五章 领 导
知识点
1.了解有关领导概念,掌握领导方式理论; 2.掌握权力形成机制与运用要领; 3.掌握指挥的形式与要领; 4.掌握激励的理论与方法; 5.掌握沟通的方法与艺术。
领导论
领导 时代领导
管理学基础效领运导用者权工提力商管高的理自能教身力研权室威与有
管理学基础|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4.2权利行使注意界限教学设计高二政治下学期(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5.鼓励学生关注时事新闻,关注权利行使问题,以备下次课堂分享。
作业布置旨在帮助学生将所学知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请同学们认真完成作业,期待大家在课堂上的精彩表现!
1.教师讲解权利行使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强调权利行使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2.分析权利行使的界限,包括:个人权利与他人权利的平衡、公共利益的维护、法律法规的遵守等。
3.通过实例讲解,使学生了解权利行使不当可能导致的后果,如侵权、违法等。
4.强调正确行使权利的重要性,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
ii.启发式教学:提问、引导学生思考,帮助学生从多角度分析问题,培养全面思考的能力。
iii.反思与总结: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对所学知识进行反思,总结规律,提高学生的认识。
7.教学评价:采用多元化评价方式,如课堂表现、小组讨论、课后作业等,全面评估学生的学习效果,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教学内容与过程
(四)课堂练习(500字)
1.教师设计若干关于权利行使的情境题,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学生独立思考,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
3.教师选取部分学生答案进行展示,组织学生共同分析、评价。
4.教师针对学生练习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讲解和指导,巩固所学知识。
(五)总结归纳(500字)
1.教师引导学生回顾本节课所学内容,总结权利行使的界限、原则和规则。
3.案例分析:选取典型权利行使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4.小组讨论:分组讨论现实生活中权利行使应注意的问题,培养学生合作探究的能力。
5.情景模拟:模拟权利行使的场景,让学生在角色扮演利行使应注意的界限,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
【《政治学》】二、权力理论:权力、合法性与政治秩序

二、权力理论:权力、合法性与政治秩序
‚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 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卢梭:《社会契约论》 ‚权力属于人民建立了一条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力合法性的原则。它意味着 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只有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只有以某种得以 表达的基本共识为基础的权力,才是正当的权力。‛萨托利:《民主新论》 ‚任何政治系统,若具有能力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 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 即具有政治的合法性。‛S. M. Lipset, Some Social Requisites of Democracy: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Review,V153(March 1959),p.86.
二、权力理论:权力、合法性与政秩序
4、权力观的历史演变
(1)经典权力观: A、将权力视为制定和实施法律与公共政策;B、这种权力具有强制 性;C、垄断性地掌握这种权力的是政府官员。在某种意义上,它具 有精英主义的气质(多数人掌权,少数人无权)。 (2)精英主义权力观: 从现实主义出发来理解和阐释政治与社会的结构,认为权力只集中于 少数人手中,权力来自个人对行使权力的制度化角色的占据,即少数 精英对大众进行统治是必然的。代表性人物有:莫斯卡、米歇尔斯、 帕累托、米尔斯、韦伯和熊彼特等。米尔斯的权力观:权力只集中于 少数人手中,而民主社会只不过是一个谎言; 第二,为了考察权力, 我们要留意行使权力的制度化角色 权力来自个人对这些关键角色的 占据; 第三,权力是一种能力 (3)多元主义权力观: 它认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一个众多利益集团彼此竞争的过程,政府的 决策是对这一竞争结果的确认。罗伯特· 达尔将权力等同于影响力, 这是一种直觉意义上的权力观,权力的运用是这种权力观的核心。 “多头政体”、“多重少数人的统治”。
政治学中的7个基本理论概念

政治学中的7个基本理论概念政治学是对政治现象和政治实践的研究,这是一个复杂的学科,涉及到许多基本理论概念。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政治学中的七个基本理论概念。
一、政治权力政治权力是指控制人的行为或思想的能力。
政治学中,权力是一个基本概念,人们在政治过程中都会互相竞争权力。
政治权力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实际上的权力,另一种是潜在的权力。
实际上的权力是已经获得的、反过来制约他人的控制能力。
潜在的权力则是指没有正式地行使,但可能在未来作为强制措施使用的权力。
二、利益利益是一个人或团体为了自身利益而追求的目标或采取的行动。
政治学中,利益是人们行动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政治决策中,参与者通常会考虑自身利益和群体利益,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民主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强调人民通过选举的方式直接参与政府决策。
在民主制度中,每个公民都有参与和书写法律的机会,最终投票表达自己的想法。
民主制度强调权力的平等分配,并倡导通过公开的选举和民意调查来反映人民的声音。
四、权利权利是个人或团体拥有的执行某些行为或功利的自由。
这种自由被保护在宪法中,同时也被视为政治和经济民主的基石。
在民主和自由社会中,个人、团体、企业、宗教界等拥有不受干扰的权利,这些权利既包括“财产权”,又包括“人权”,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平等权利等。
五、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人们在政治决策中遵循的思想和信念。
在政治过程中,人们通常会考虑他们的意识形态,例如持不同政见或信仰特定宗教的群体。
意识形态可以影响政治决策的方向和影响,因此在政治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六、国家国家是由一群人组成的社会和组织,拥有确定的地理位置并受到国际法律和惯例的认可。
国家拥有很多行使权力以及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
在政治学中,国家是政治行为的重要对象。
七、国际关系国际关系是指国家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
国际关系涉及到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互动等方面。
通过国际关系的研究,政治学家可以更好地了解世界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分歧,以及时间和地域背景下的各种国际事物。
政治学名词解释汇总:重难点概念及例题分析

政治学名词解释汇总:重难点概念及例题分析2023年了,政治学仍然是重要的学科之一。
政治学作为一门针对国家和政府组织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
在政治学的学习中,掌握好各种名词与概念的理解是十分关键的。
下面我们就重点解释一些政治学中的重难点概念及例题分析。
一、权力(Power)首先,权力是政治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术语。
权力可以解释为人或组织对另一人或组织的控制能力。
很多政治学学者,例如马克思、韦伯和福柯都曾对这个术语进行过研究。
在政治学中,对权力的研究主要包括权力来源、权力范围和权力的使用方式等。
具体来说,权力可以被细分为经济、军事、政治等方面。
例如,美国拥有全球最强大的军事力量,这让它在国际上拥有重要的话语权和权力。
考题分析:请列举三种不同的权力类型,并从实际场景中解释它们的使用方式。
二、民主(Democracy)民主可意为为人民所有的政治体制。
这个概念很多人都很熟悉,但是什么是真正的民主体制?在政治学中,民主包含直接民主和代表性民主。
直接民主意味着民众直接参与制定政策,而代表性民主则是寄托于代表人民的政治人物的决策。
每个国家中具体的民主实施方式各不相同。
例如,美国是一个代表性民主国家,而瑞士则是一个典型的直接民主国家。
考题分析:请说明民主的两个形式,并解释你认为哪一种更加靠谱。
请使用实例来支持你的观点。
三、政治意识形态(Political Ideology)政治意识形态往往贯穿了一个特定政治团体的核心价值观和信仰。
政治意识形态厘清着政治团体的目标和期望,它可以影响政治制度的结构,决策制定以及人们对政治实践的思考。
一些常见的政治意识形态包括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和保守主义等。
一个政治组织的政治意识形态可以成为背后原则决策的基础。
考题分析:请列举三种不同的政治意识形态,并简要描述它们的基本观点。
四、国家(State)国家是一个拥有独立领土、政治主权和人口的正式政治实体。
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国家具有严格的组织结构和权力关系,政治实践的正当性建立在它的基础之上。
领导行为常见问题及答案要点

领导行为常见问题及答案要点1、领导权力的类型和来源权力领导权力有两大类别,一类是指为权力,它是领导者的职位所赋予其法定的权力;另一类是个人权力,也可以说是非职位权力,它是由于领导者自身的某些特殊条件才具有的。
具体来说,领导权力包括:(1)惩罚权。
它来自下级恐惧感。
(2)奖赏权。
它来自下级追求满足的欲望。
(3)合法权。
它来自下级传统的习惯观念。
(4)模范权。
它来自下级对上级的信任。
(5)专长权。
它来自下级的尊敬。
在上述领导权力中,惩罚权、奖赏权、合法权属于职位权力,模范权和专长权属于个人权力。
2、简述利克特的管理系统理论。
答案要点:利科特提出了四种管理方式:(1)“压榨和权威式的”方式。
采用这种方式的领导者非常专制,对下属很少信任;主要用恐吓和惩罚,有时也偶而用奖赏去激励人们;惯于只采用上情下达的方式,决策权也只局限于上层。
(2)“开明和权威式的”方式。
采用这种方式的领导者对下属抱有一种屈尊就教式的信任和信心,主要用奖赏,也兼用恐吓和惩罚来激励下属;允许一定程度的上情下达,向下级征求看法和意见,也下放一定的决策权,但对政策性的控制绝不放松。
(3)“协商式的”方式。
采用这种方式的领导者对下属抱有相当大的但并非十足的信心和信赖,他们通常设法积极采用下级的看法和意见;在激励方面基本采用奖励办法,偶而也实行惩罚和一定的参与;他们的思想沟通方法是上下双向的;一般性的政策和总的决策由上层来作,允许下层作出具体问题上的决策,对其他问题则采取协商的态度。
(4)“集体性参与”的方式。
采用这种方式的领导者对下属在一切事务上都抱有充分的信心和信赖,他们总是征求下级的看法和意见并设法采用,例如在确定目标和评价所取得的进展方面,让群众参与其事,并给予物质奖励;他们使上下级之间和同级之间信息畅通,鼓励各级组织作出决策,或者以群体一员的身份与其下属一起进行工作。
3、简述管理方格图理论。
答案要点:这是一张九等分的方格图,横座标表示领导者对生产的关心程度,纵座标表示领导者对人的关心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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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能力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柳经纬*权利能力,即我国法上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最为重要的资格。
我们关于权利能力的认知,源于民法教科书,基本上也满足于民法教科书。
然而,当我们深入探究一些问题时,将发现满足于民法教科书的层面是远不够的,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讨论。
本文攫取其中若干基础理论层面的问题加以讨论,试图藉以展示权利能力的丰富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
是否如笔者之愿,只有请业内行家和读者评判。
一、权利能力与主体资格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既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资格,又包括承担义务的资格,因而又可称为权利义务能力。
〔1〕关于权利能力与主体资格(即人格)的关系,我国学界有两种主张:一是权利能力与人格属于等同的概念,可称为“同义说”。
如梁慧星说:“民法上得为民事权利主体者,称为‘人’。
得为民事权利主体之法律资格,称为‘人格’。
此所谓‘人格’,亦即民事权利能力。
”〔2〕这种观点为我国民法学界之通说,也是传统民法学之通说。
二是权利能力与人格属于不同的概念,可称为“异义说”。
江平指出:“人格和权利能力不是一个概念”,“人格是指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而权利能力则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前者是主体的资格,后者是享有权利的资格。
前者指条件,即具备了什么条件才能成为主体,后者指范围,即民事主体可以享有的权利范围。
前者指前提,使主体可以享有权利的前提,后者指内涵,使主体可以享有权利的内涵。
”〔3〕这种观点属于少数说。
笔者认为,通说不足以解释法律生活的现实,理论上应采取“异义说”。
按通说,权利能力等同于人格,但如果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存在差异的话,就必然得出民事主体的人格也存在差异的结论。
然而从法律上看,民事主体的人格应当是无差异的、等同的。
因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即人格。
但是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权利能力却存在差异,并非“一律平等”。
就自然人而言,尽管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这只是指一般的权利能力而言,在某些情况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例如,基于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家都不会赋予外国人、无国籍人与本国人完全相同的权利资格;基于社会经济秩序正常化的需要,法律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商业活动,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享有商事能力;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4〕即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劳动的权利能力。
〔5〕法人的情形也是如此,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其目的限制,因此设立目的不同的法人,有着不同的权利能力,从事武器生产经营的公司与从事电器产品生产经营的公司,其权利能力不同;以“救死扶伤”为宗旨的医院与以完成国家国民教育为宗旨的学校,其权利能力也不相同;以从事营业为目的的公司与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慈善会,其权利能力就存在更大的差别。
至于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其间权利能力的差异就更为显著,自然人具有自然属性,法人具有社会性,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所特有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自然人也不得从事某些只能由法人从事的事业,如电信事业、邮政事业、军工生产、医药生产等。
上述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在权利能力上存在的差异是明显的;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得出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律人格不同的结论。
“异义说”将人格和权利能力区分开来,一方面维护了所有主体人格的平等性,另一方面为民事主体之间权利能力的差异性给出了合理的理论解释。
依“异义说”,人格解决的是主体之所以为主体的资格问题,自然人之所以为民事主体,法人之所以为民事主体,在于其具有独立的人格。
在主体的人格确定的前提下,民事主体能否享有哪些权利又能否承担哪些义务,亦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范围,则由权利能力来解决,不同的权利能力意味着主体之间能够享有的权利范围的不同。
笔者认为,人格与权利能力的区别还不止于此。
人格是现代法律对自然人和社会组织的主体性的确认,而非赋予。
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是一种客观存在,法律不过是予以确认而已。
基于这种确认而非赋予的特性,民事主体的人格各自独立,因而也就具有等同性或者平等性,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也无论自然人或法人存在多大的差别,其主体资格都是一样的;而且,由于确认而非赋予,因而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是不能加以限制或者剥夺的,限制或者剥夺都会导致民事主体人格的差异,而有违现代法治的平等理念。
然而,权利能力则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一种资格。
既为法律所赋予,那么法律就可以根据不同的主体赋予其不同的能力,如根据自然人与法人的属性不同而赋予不同的权利能力,根据法人设立的目的不同赋予不同的权利能力;而且,权利能力既为法律所赋予,那么法律也可以加以限制或者部分剥夺。
在现代社会,法律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或者社会政策,总是对某些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加以限制的,如对未成年人劳动能力的限制,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能力的限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等,这种限制并不会导致对现代法治理念的违背。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在多数情况下,人格的得失与权利能力的得失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
例如,自然人出生时取得权利能力,同时也取得人格;自然人死亡时,权利能力归于消灭,其人格也归于消灭。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其人格的取得与消灭也是如此,均为“始于其设立终于其解散”。
这也是传统理论主张“同义说”,将权利能力等同于人格的原因。
然而,笔者认为,“同义说”将权利能力与人格混同的根本原因是只看到权利能力与人格的起止,而没有看到权利能力的变化。
实际上,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人格在其存续的过程中没有变化,但是其权利能力却是在发生着变化的。
例如,依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劳动能力的取得在于年满16周岁之时,而非其出生之时;其结婚能力的取得也是在达到法定婚龄之时,而非出生之时;如果加入公务员队伍,那么其商事能力也将受到限制。
至于法人,其权利能力受设立目的的限制,如果法人在其存续过程中,变更其目的,那么其权利能力也将随之发生变化。
自然人、法人权利能力的变动,进一步说明了权利能力与人格不应当是等同的概念,因此理论上应采取“异义说”而不宜采取“同义说”。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与差异性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在民法学理论中属于常识。
我国民法理论教学恢复之初,民法教科书在涉及到民法的平等性原则和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时,都会谈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问题,并且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是公民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原则的必然反映,甚至于把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视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所具有的法律人格的特性。
〔6〕而且,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也是自然人在主体资格方面不同于法人的特征之一。
因为法人的权利能力因业务范围不同而有区别,〔7〕各个法人设立的目的、任务不同,业务经营范围不同,决定了其权利能力的大小和范围不同。
〔8〕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指的是自然人不因其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出身、职业、财产状况以及社会地位等区别而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
〔9〕这一原则在民事立法例上通常是通过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起止来体现的。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条规定:“人的权利能力自出生完成之时开始。
”《日本民法典》第1条规定:“私权的享有,始自出生。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6条亦规定:“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意味着人在生命存续过程中都具有权利能力,因而人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无区别的。
〔10〕但也有直接规定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的。
例如,《瑞士民法典》第11条规定:“(1)人都有权利能力。
(2)在法律范围内,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
”〔11〕我国《民法通则》是既规定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起止,又直接规定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平等是我们认识和研究民法的制度特征和价值理念的逻辑起点。
权利能力的平等意味着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和人格的独立与尊严,意味着民事主体在民事交往中应当相互尊重,意味着当事人在处理民事法律问题时的自主与自决(即意思自治)。
民法的所有制度设计都是建立在主体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的,无论是法律行为制度还是时效制度,无论是物权制度还是债与合同制度抑或亲属继承制度,民法采取的是中立的立场,很少有宣布自己站在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一边的情形(在这个问题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弱势群体保护法的立场就不一样,这些法律明确地宣布其站在弱势群体一边)。
因此,我们看到的民法制度总是不偏不倚的,没有明显偏袒任何人的色彩。
这一点在债法对于合同条款不确定性所规定的补充性规范中体现得最为典型。
例如,质量约定不明确或者不能依其他方式确定标的物质量标准时,我国民法规定应采用“通常标准”〔12〕(有的规定“中等品质标准”〔13〕);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时,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履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4〕“然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平等仅属一般情形,而非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的一律平等”。
有一般情形,就有例外情形或者特殊情形。
就特殊情形而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存在差异的。
在民法学习中,重要的不只是把握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更应该关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差异问题。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外国人及无国籍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基于国家主权的原则,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授予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与本国人完全相同的权利能力,对于某些民事权利,法律限制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享有。
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此规定,法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不得享有的民事权利,意味着对其权利能力的限制,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权利能力与本国公民存在着差异。
例如,外国自然人在我国从事营业活动的,须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其形式只限于设立外资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
第二,未成年人劳动权利能力的限制。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各国法律都明文规定禁止雇用童工。
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由此可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被雇佣而从事劳动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
第三,结婚权利能力的限制。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男女双方结婚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须年满22周岁,女须年满2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