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复习资料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三)、外国法的查明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乙
丙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
乙 丙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协商和调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二)、区际调查取证
(三)、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执行
(四)、涉澳相互执行判决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冲突规范
区际司法协助。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资料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民商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代理、监护、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代理关系、公司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不当得利关系--票据关系、海商关系、保险关系(二)涉外因素(1)法律关系主体有涉外因素(2)法律关系客体有涉外因素(3)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有涉外因素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某一类法律关系用某国法律来调整。
动产及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当事人身份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2)直接调整方法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实体法律关系直接适用某国国内法或国际条约。
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以及中外合作开发资源资源合同直接适用我国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准据法的,缔约国当事人间的合同应适用公约的规定。
国际私法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法律规范的内容。
一、国际私法学说1、冲突法说(1)英美法1)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2)法律适用;3)外国判决的执行。
(2)德国和日本学说德日学者提出国际私法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仅包括冲突规范,不包括管辖权、判决执行,也不包括当事人的国际问题。
2、国际私法说(1)法国学说主张冲突法规范加上国际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等规范。
(2)苏东国家和我国学说主张在法国学说以外,加上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都纳入国际私法范围(统一实体法规范、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仲裁程序等等)。
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的性质是指其划归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哪个法律部门的问题。
一、学说1、国际法学派主张国际私法是国际法。
(1)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2)国际私法调整的关系是国家之间的关系;(3)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划分国家主权的范围;(4)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详细

《国际私法》李双元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 、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复习部分总结

日台:下落不明7年,战争船舶沉 没等1年为失踪条件/德:10年
双方共同明示或可合理必然推定 的意思表示;未选择,适用代理 人营业所所在地法;无营业所适 用惯常居所地法;本人在代理人 代理行为国家有营业所或惯常居 所,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 法;本人或代理人有1+营业所, 营业所指与代理关系最密切联
一下适用代理人行为地国法律:1 本人在代理人为有关代理行为地 国家内设有营业所或惯常居所并 代理人以本人名义活动;2第三人 意思自治;代理人为有关行为时其营业所 所在地法(无营业所,适用代理人惯常居 在代理行为地国家内设有营业所 或惯常居所;3代理人在交易所或 所地法) 拍卖行为代理行为;4代理人无营 业所;当事人一方数个营业所取 最密切联系;雇佣合同代理人无 营业所,本人营业所视为代理人 支配本人与第三人关系准据法也 支配代理人与第三人 英美夫妻财产关系、继承关系, 物之所在地法(动产所有人住所地法) 动产夫妻住所地法或被继承人所 在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所在 动产、不动产物之所在地法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
设立准据法主义 特别认可制度
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 法,适用代理关系发 生地法 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
代理关系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不动产所在地
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事实发生时的动产所在地法、合同成立时 和动产所在地法律 物之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 则,运输目的地法律 船舶所有权、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 光船租赁前或光船租赁期的船舶抵押适用原船 舶登记国法律,船舶优先权适用法院所在地法 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登记 律 国法律;优先权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 船旗国法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 则,当事人未约定适 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适用特征性履行理论
国际私法复习要点归纳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1、冲突规范: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 (1)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结构图示(2) 冲突规范的种类:A 、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 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B 、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例1:《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记忆关联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国际私法-第六章(二)

概述:本节主要讲述的内容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概念权利能力冲突产生原因及解决之道宣告死亡与失踪司法管辖及准据法选择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准据法选择禁治产概念及司法管辖权及准据法选择行为能力动态冲突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简单的说:民事权利能力在于取得法律人格,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只有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才能作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从而参与法律交往。
例如:如果人将一份财产送给自己的宠物。
这个赠与合同就是无效的,因为宠物本没有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权利主体,自然也就不能享有财产权。
这种属于民事主体不适格,合同无效。
二民事权利能力冲突产生原因(1)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各国关于出生死亡的判定标准不一致。
从而导致民事权利能力起始及终止不一致,出现冲突。
(2)宣告死亡不一致:死亡宣告是一种推定死亡制度,具有在宣告地及附近终结被宣告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效力。
因此对民事权利能力影响甚巨。
各国关于宣告死亡的期限不一致,从而导致出现冲突。
(3)推定存活制度不一致:同一事故中相互有继承权的人死亡,无证据或者无法查明其死亡先后顺序。
各国法律依据一定的规则推定其死亡次序,从而决定其继承关系。
由于各国的推定规则不一致,从而出现冲突。
核心提示:国际私法所谓的冲突,本质就是各国法律关于某项法律事实规定不一致。
三民事权利能力冲突解决之道冲突解决就是选择某国法律作为裁判依据(当然也有统一制定国际公约)A 法律关系准据法理由:权利能力是特定人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的能力问题,故应该适用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如如果当事人涉及的是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准据法选择的为A 国法律,则民事权利能力也用A国法。
个人意见:民事权利能力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义务的先决条件,是所有民事权利所有义务的前提。
并非是特定法律关系中能力问题。
其说理过于狭隘,显得的理由不充分。
B 法院国法理由:权利能力关系法院国的基本原则及重要公益。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定义: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1、法则区别说:最初由意大利巴托鲁斯使用2、私国际法:最被由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在《法律冲突论》提出,法国学者福利克斯在《私国际法或冲突法论》中正式采用3、国际私法:德国学者谢夫纳在《国际私法的发展》中首先使用4、冲突法:荷兰学者罗登伯格最先使用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指在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法律关系2、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A.间接调整: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权利义务B.直接调整: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如果下列诉讼案件在我国法院审理,其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A.我国两卡车在俄罗斯相撞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关系B.中国公民和韩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C.中国公民和日本公民之间关于位于东京的不动产继承关系D.发生在泰国的犯罪行为,其结果在我国产生,从而引起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调整方法是()A.统一实体规范调整B.冲突规范调整C.直接调整D.直接适用的法律调整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国际私法范围:A.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B.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有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国际私法应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私法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二、国际私法的规范1、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为直接规范和实体规范2、冲突规范:间接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程序规范或间接规范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主张国际私法为冲突法的国家主要是()A.欧洲大陆法系B.德日法系C.拉美国家D.英美普通法系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法渊源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司法解释二、国际法渊源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国际私法最早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A.国内立法B.国际惯例C.国际公约D.国内判例国际私法主要解决的法律冲突是()A.区际法律冲突B.时际法律冲突C.人际法律冲突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自然人是国际私法的基本主体。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提纲(原始版)

复习要点:一、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概念、特点)2、直接调整方法与间接调整方法(含义、相互关系)二、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定义1、范围——五种法律规范、“一体两翼”说2、性质3、定义三、国际私法的渊源每种渊源的地位四、国际私法的学说史→选择、名词、简答(去年考了第一个一个发展趋势,但是这里有两个知识点,我用不同颜色给你列在后面了,这两个别搞混)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其法律规定也愈趋详明了。
2.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得以加强。
(1)是大量采用双边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以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保证涉外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
(2)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各国最新国际私法立法中得到广泛采用,甚至被视为选择法律的普遍指导原则。
(3)是补充性连结因素的采用也有助于增强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3.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当代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特点1.从内容上看,二战后,统一国际私法的努力日趋明显地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渐扩大到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与侵权行为责任这些新的领域。
2.通过国际努力,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正从区域化向全球性方向发展。
表现:联合国有关机构已越来越积极地参加到统一化运动中来;国际组织间的协调与联系进一步加强;签署、批准或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国家日益增加。
3.在新的统一国际私法的条约中,统一化的方式也日趋灵活多样。
表现: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之间在属人法方面的本国法主义和住所地法主义的尖锐对立得到一定程度的调和。
4.在统一国际私法的各条约中,已越来越多地规定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掌握几种主要学说(代表人物、主张、评价)法则区别说、意思自治说、法律关系本座说、规则/结果选择说、政府利益分析说、最密切联系说法律关系本座说代表人物:萨维尼、谢夫纳和巴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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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复习资料: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和法律适用
1、自然人权利能力能力概念:包括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
A.一般权利能力: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B.特别权利能力:外国人在一般权利能力之外在国内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或资格(一般不适用外国法)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A.权利能力的开始:一般公认的要件:与母体分离;保有生命
B.权利能力的终止
3、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A.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B.适用法院地法
C.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行为能力概念: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缔结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两个条件:达到法定年龄;心智健全能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A.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
B.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
3、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A.属人法
B.不动产所在地法
C.行为地法
我国规定:①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依其本国法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有,则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③无国籍人适用定居国法,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
三、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通行作法:适用法人的属人法,即国籍所属国法或住所地法
我国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我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