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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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缺陷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设备缺陷管理,保持设备健康水平,及时跟踪并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设备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特制定监控缺陷管理制度。

第2条本制度规定了设备缺陷管理的职责、管理要求,规范设备缺陷定义与分类,适用于监控缺陷管理工作。

二、缺陷定义与分类

第3条设备缺陷系运行及备用设备存在有影响安全、经济运行或设备健康水平的一切异常现象。

第4条按设备缺陷的性质和轻重程度可分为危急缺陷、严重缺陷及一般缺陷三类。

1、危急缺陷:指设备己不能继续运行,随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必须立即处理的缺陷。

2、严重缺陷:缺陷比较重大,短期内仍可继续运行,但应加强监视,需要积极组织力量在短期内消除者。

3、一般缺陷:对近期安全运行影响不大,可列入年度或大、小修计划消除的缺陷。

第5条重复缺陷是指同类设备或设施在规程规定的检修周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性质相同的缺陷。

三、缺陷管理职责

第6条监控专业职责

1、负责及时发现设备在运行和备用中发生的缺陷并汇报。

2、如实做好设备缺陷的记录、统计、分析,每月3日前汇总上月缺陷。

3、配合自动化或检修单位进行设备消缺工作,对处理好的缺陷进行记录验收。

4、对未按时消除的设备缺陷监视运行。

第7条自动化专业职责

1、负责采取措施及时消除调度主站存在的各类缺陷,并对消缺质量负责。

2、负责做好设备缺陷的分析,含缺陷情况、处理情况、形成原因、应对措施,确定处理监控发现的缺陷单位,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缺陷管理专责人。

3、对未及时消除的设备缺陷告知监控运行人员,加强设备的监视运行。第8条检修单位职责

1、负责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站端存在的各类缺陷,并对消缺质量负责。

2、对未及时消除的设备缺陷告知监控运行人员,加强设备的监视运行。

四、缺陷管理要求

第9条设备缺陷管理实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为生技部。

第10条设备缺陷采取专管与群管、执行全员全过程的管理。运行人员、检修人员、各级工程技术人员都有责任发现、汇报设备存在的缺陷。

第11条设备缺陷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掌握设备缺陷情况,及时安排消缺工作,并按月统计、分析设备缺陷,找出缺陷形成原因,制定应对措施,搞好设备消缺管理。

第12条班组应定期巡回检查设备,及时掌握所辖设备的全部缺陷,建立健全班组设备缺陷管理台帐,规范设备缺陷的管理工作。

第13条缺陷管理要严格按闭环管理流程执行,即:发现-记录-审核(批)-汇报-处理-消除-验收。

1、发现缺陷

(1)运行、检修人员在设备巡视中,通过巡视设备发现的缺陷。

(2)在进行设备的操作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的缺陷。

(3)通过表计、信号等监视装置发现的缺陷。

(4)在设备维护及定期修、试、校过程中发现的缺陷。

(5)通过定期安全检查发现的缺陷。

(6)各级领导、技术人员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的缺陷。

(7)新建、扩建、改建、验收时发现的缺陷。

(8)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缺陷。

2、缺陷记录

(1)在运行、检修班组建立设备缺陷记录薄,记录格式应统一,使用规范化语言。

(2)凡在巡视、试验、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运行和检修人员应及时记录到设备缺陷记录簿中。

(3)缺陷记录要求清楚、准确、详细,记录人员应对登记缺陷的正确性负责,登记设备缺陷内容应清晰、明了,并填写有关必要的参数。

3、缺陷审核(批)权限

(1)一般缺陷由监控专业的设备缺陷管理人审核。

(2)难以确定的缺陷由调控中心的设备缺陷管理分管负责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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