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
校园欺凌的真实案例及怎样赔偿16岁

校园欺凌的真实案例及赔偿案例一:面对校园欺凌出手反击—属正当防卫被宣告无罪【基本案情】2012年9月25日14时,被告人倪某在其就读的景德镇市某中学食堂玩手机,恰逢到校办理退学手续的胡某等人进入食堂。
胡某上前吼倪某,手持食堂的木方凳欲砸倪某,被他人拉住后,倪某离开。
下午放学时,倪某走出校门,被候在校门口的胡某拦住,遂跑进校门口的校友经营部准备打电话给家人,胡某紧追进去动手打倪某,后双方持酒瓶对打,倪某致胡某手臂割伤。
经鉴定,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倪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
案发后,倪某的家属向胡某支付人民币4000元。
【裁判结果】此案由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倪某提出上诉,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珠山区法院重新审理,作出刑事判决后,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景德镇中院二审。
法院认为,倪某为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虽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但倪某的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点评近年来,校园欺凌问题屡屡发生,成为一个普遍性乃至世界性的难题,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
为了有效遏制校园欺凌行为,不仅要依靠学校对涉事学生进行教育矫正,更要通过法律手段,对构成违法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进行惩处,为依法开展自我防卫的受欺凌学生提供法律保护。
本案中,胡某先后两次故意挑衅倪某,倪某均退避,倪某进校友经营部准备向家长打电话求援后,胡某仍紧追其后进行殴打,倪某作为未成年在校学生,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制止胡某不法侵害而造成其轻伤甲级的损害,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二:朱某等寻衅滋事案—依法惩治校园欺凌【基本案情】被告人朱某等五人均系北京某校在校女生(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2017年2月28日,五名被告人在女生宿舍楼内,采用辱骂、殴打、逼迫下跪等方式侮辱女生高某某(17岁),并无故殴打、辱骂女生张某某(15岁)。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案例分析1.案情: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
吴某,男,25岁,无业。
陈某的外甥。
2010年6月至2012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服刑2年半。
朱某,男,17岁,无业。
吴某的朋友。
陈某因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住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万元钱。
2017年11月的上中旬,陈某带着吴某和朱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和朱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和朱某2000元作为往返路费。
2017年11月22日下午,吴某和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入许某某的办公室。
许莱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却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答:(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
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
(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
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
吴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属于主犯。
(4)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朱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未直接实行杀人行为,只是帮助吴某望风,因此属于从犯。
(5)对于陈某和吴某,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处罚。
陈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朱某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朱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杨章保律师所承办的部分案例

1、原郴州市市委书记李某某夫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审理机构(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07)长中刑二初字第0019号;审理机构(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91号2、原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周某某受贿案审理机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09)湘高法刑终第165号3、原衡阳市人大常委主任胡某某玩忽职守、受贿案审理机构:湖南省高级人民民法院,文书文号:(2014)湘高法刑二终字第83号。
该案属于衡阳市破坏选举系列案之一。
4、原郴州市组织部长刘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审理机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08)长中刑二初字第0087号5、原湖南省移民局局长熊某某夫妇受贿案审理机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09)衡中法刑初字第08号6、原任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某某受贿案审理机构: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13)张中刑初字第1号7、原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杨某某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审理机构(一审):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12)衡中刑二初字08号;审理机构(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13)湘高法刑二终字第38号8、原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罗某某受贿案审理机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10)湘高法刑二终字第50号9、原南航股份湖南分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受贿案审理机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11)衡中法刑二初字第07号10、原湖南省人民政府驻珠海办事处主任邓某某贪污罪、挪用公款案审理机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08)湘高法刑再终字16号二审以当事人犯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杨章保律师为当事人申诉,该案由湖南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当事人无罪。
汉川胡港涛案判决书

汉川胡港涛案判决书汉川胡港涛案判决书1. 案件背景在去年的一个晚上,汉川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案件,胡港涛在家中残忍杀害了自己的妻儿。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人都对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了极大的兴趣。
2. 判决过程在经过激烈的审理后,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
根据法庭的调查和证据,胡港涛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他在法庭上承认自己杀害了妻儿,并表示自己对自己所做的行为感到懊悔和后悔。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定胡港涛犯有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上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4. 争议与观点有一部分人认为该判决结果过于严厉,认为应该对胡港涛加以宽大处理。
他们认为,胡港涛是在极度悲痛和情绪失控的情况下犯下的罪行,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可能不利于其个人心理康复。
另也有人支持法院的判决结果,他们认为胡港涛的罪行极其严重,应该得到严厉的惩罚。
他们认为,只有对罪犯做出严厉的惩罚,才能让社会更加安全,保护更多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 个人观点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对于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在权衡了各种因素之后做出的公正裁决。
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这样的罪行都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我也能理解一些人对判决结果的质疑。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情绪和错误的判断,但是不能因为个人的情绪而对罪行做一些不应有的宽容。
在司法处理中,应该更多地考虑到慢性病的患者应该加大对其心理健康的关注和治疗,以避免发生类似的案件。
6. 总结回顾汉川胡港涛案是一起令人震惊的罪行,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对于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人认为判决过于严厉,有人支持判决结果,而我个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在类似的案件中,我们需要更多地考虑到患者的心理健康问题,以期在治疗过程中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只有通过全面的心理疏导和治疗,才能帮助他们避免再次犯罪,也能为社会创造更加和谐安全的环境。
通过卫生纸上的血迹破获杀人案1例

刑事技术2009年第4期刻深凹版印刷工艺,形象逼真、传神,凹凸感强,易于识别[4];而如图7,侧光观察则发现假币图案线条模糊,无立体感。
31312 冠字号码如图8真币冠字号码均为凸版印刷。
图9假币虽有两色冠字号码,但此冠字号码均为平板胶印,其颜色比真币稍浅,无立体感。
在浅色冠字处有的可见点状组成的冠字号码的残留墨迹。
314 透射条件下真伪币特征31411 安全线如图10,透射观察条件下,真币安全线为贯通黑实线;如图11,假币安全线则无贯通。
31412 水印 如图11与图10对比,透射观察假币固定人像水印及“100”白水印均用无色油墨直接印在纸张正面,水印模糊,没有立体感。
31413 胶印对印图案在纸币正面左侧和背面右侧均有一圆形局部图案,透光观察,如图10,真币正背面图案重合并组成一个完整的古钱币图案[5]。
该图案的特点是:左右不重叠,中间无间隔,上下不错位。
观察图11假币则明显违背该特点。
因为真币的对印精度是一般胶印机难以达到的。
参考文献:[1] 张力,黄建同.关于第五套人民币2005年版纸币防伪特征的研究[J].警察技术,2006(6):502521[2] 宋莉瑶.第五套人民币百元券真伪鉴别[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4(2):822841[3] 欧阳梓华.假币识别方法之改进与完善[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4(3):792811[4] 马继刚.第五套人民币防伪特征的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2):312331[5] 陈振乾.浅谈第五套人民币的防伪“升级”[J].中国防伪报道,2005(11):152191[6] 廖志文.人民币防伪印刷技术[J].中国防伪报道,2006(11):102131收稿日期:2009204227・案例分析・通过卫生纸上的血迹破获杀人案1例胡碧波,王宗平(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315600)关键词:大便纸;痔疮血;DNA检验中图分类号:DF795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23650(2009)04200272011 案例资料2008年某日上午,四川籍服务员叶某某去宾馆上班,发现宾馆的门开着,服务台被翻动的很凌乱,并发现老板娘陈某某满身是血的躺在地上,立即报警。
信访寻衅滋事罪的案例

信访寻衅滋事罪的案例
信访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利用信访手段,故意制造、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真实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罪名的具体情况。
该案发生在某市,被告张某因一次交通事故,与他人发生纠纷。
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张某利用信访渠道,多次向政府部门投诉,并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大量不实言论,对对方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
同时,他还通过私下渠道,组织了一些人对对方进行跟踪、恐吓和打击,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信访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规定,张某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信访寻衅滋事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利用信访手段散布谣言、人身攻击他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因此,对于这类行为,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利用信访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的攻击和诽谤。
同时,对于他人的不当行为,也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过激的手段,以免触犯法律。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仅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信访寻衅滋事罪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引起我们对自身行为的反思和警惕。
希望大家都能够理性对待矛盾和纠纷,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胡某某诉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胡某某诉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处罚正文胡某某诉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基本案情】胡某某在某商业广场三层铺面经营饰品销售。
有消费者投诉其用消费券误导消费者购物。
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胡某某举行有奖销售活动,在有奖销售前没有明确公布所设奖项的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奖金金额或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兑奖时间、兑奖方式等信息。
2022年7月22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一般情形的裁量规定,对胡某某处以30万元罚款。
胡某某认为处罚过重,于2023年3月1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
胡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调查核实。
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
经调查查明,胡某某提起行政诉讼确已超过起诉期限。
在执法机关调查期间,胡某某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主动联系投诉的消费者,退还购物款项并取得了谅解,罚款30万元有过重之嫌。
检察机关经与当事人和执法机关沟通,认为该案争议具有化解可能,遂邀请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员在听取胡某某对其违法情节及事后积极改正的情况的详细陈述后,一致认为处罚种类和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处以较轻的处罚,仍可实现行政监管目标,并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胡某某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监督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存在违法情形:1.行政机关处罚决定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
结合胡某某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2.市场监管机关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般情形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适用情形错误。
胡连松寻衅滋事案(德公(禹)行罚决字[2022]00899号)
胡连松寻衅滋事案(德公(禹)行罚决字[2022]00899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德公(禹)行罚决字[2022]0089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20【处罚日期】2022.04.20【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浙江省德清县公安局禹越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德清县【处罚对象】胡连松【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5:18处罚名胡连松寻衅滋事案称行政处罚决定德公(禹)行罚决字[2022]00899号书文号被处罚胡连松对象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4月18日下午,违法行为人胡连松在德清县***某某歌厅258包厢内,使用该歌厅包厢内的话筒、水壶打砸的方式无故殴打仲某某,造成仲某某头部、面部受伤,于当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违法行为人胡连松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
经查证,胡连松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对其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胡连松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德清县公安局送德清县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2022-04-20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浙江省德清县公安局禹越派出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胡善秋、龙口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善秋、龙口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7【案件字号】(2020)鲁06行终1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鲁晓辉纪晓静张君【审理法官】鲁晓辉纪晓静张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善秋;龙口市公安局;龙口市人民政府【当事人】胡善秋龙口市公安局龙口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胡善秋【当事人-公司】龙口市公安局龙口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胡善秋【被告】龙口市公安局;龙口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关于龙口市公安局作出本案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撤销合法违法警告行政拘留拘留管辖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龙口市公安局作出本案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上诉人在明知其反映的信访事项已经由龙口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按照信访程序答复,并告知上诉人如不服处理意见,可向龙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的情况下,又与崔兆福到北京越级上访以达到表达不满和向当地政府施压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上述关于走访级别的规定。
被上诉人龙口市公安局在经受案、调查询问、处罚告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上诉人认为其并不存在上述违法事实,与其接受龙口市公安局询问时的陈述矛盾,本院不予采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 第三单元 人民当家作主 第六课 我国国家机构 第5框 国家司法机关教案 新人教
国家司法机关教材分析本内容分为两大块,一是人民法院,二是人民检察院。
在本节课学习完成之后,学生将会对我国的国家机构有一个完整的认识,明白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最终得以完成课程标准中知道我国基本国情的要求。
学情分析学生在经过半学期的学习之后,已树立起一定的法制意识,对于国家的政治认同感也有所提高。
但是由于自身年龄及经验的限制,对于我国的国家机构及其职权不能很好地区分。
本节课将继续帮助学生了解我国的国家机构。
教学分析教学目标知识体系目标:掌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分类、职权和工作要求。
素质能力目标:通过具体了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学会依靠司法机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价值取向目标:自觉尊重国家司法机关,从而在社会生活中敬畏法律、信仰法律。
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方法情景导入法、活动体验法、问题探究法。
一、导入新课考考大家:你认识这两个图片吗?它们分别代表国家什么机关?学生回答:分别代表了我国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教师:你对我国的司法机关了解多少?学生自由表达,能说多少算多少,教师对学生零零碎碎的认识进行初步引导总结。
教师总结: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用法律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机关,它们都属于国家司法机关。
二、讲授新课目标导学一:人民法院探究活动一:维权在行动小方的爸爸购买的小汽车存在质量缺陷,厂家却认为是合格的。
消费者协会和工商部门多次进行调解,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思考:小方的爸爸可否以厂家为被告到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提示:小方的爸爸可以以厂家为被告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害,通过协商调解不能维权就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权益是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手段,也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最后屏障。
性质:中华人民某某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分类: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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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素不相识。
2014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天津市河北区开江道满江北里小区门前马路边,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无故将路经此处的被害人张某某背部,腹部多处捅伤。
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腹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余处体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天津市司法精神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当日的精神状态为“无精神病”,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完全责任能力。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于当日22时许在被告人胡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在诉讼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胡某某表示谅解,并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1. 该案被告人胡某某有多次犯罪前科,是否应该从重处罚?
2. 在诉讼期间,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应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依法没收。
【律师评析】
1.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该案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素不相识,被告人无故将被害人捅伤,其行为属于寻衅滋事。
2.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历史上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此次无故捅人数刀,又犯寻衅滋事罪,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可酌情从重处罚。
3.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案中随案移送的折叠刀是作案工具,应当给予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