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
浅析孟德斯鸠分权制衡论的价值与局限

浅析孟德斯鸠分权制衡论的价值与局限作者:张宁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8期摘要孟德斯鸠是分权制衡理论的系统阐述者,他分析了权力在缺乏约束的情况下容易扩张和滥用的特性,指出了以权力约束权力的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并且在此基础上,他系统论述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为当时资本主义的发展及对现在各国的民主政治建设都产生了巨大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分权制衡三权分立代议制作者简介:张宁宁,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政府与政治。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44-02分权制衡理论是代议制政府内部相互关系运行的机制,他要求代议制政府內部形成既分工合作又相互牵制的平衡状态,从而避免了某个机关或某个人由于过分集权而导致的权力的滥用。
“孟德斯鸠因所提出的分权制衡理论,被公认为是‘司法独立的第一人’。
”①他认为国家的权力应分为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应该彼此分开、彼此独立。
正如他在《论法的精神》里所说的,“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②一、分权制衡论的主要内容一种新理论的产生都离不开他的时代背景,都有丰富的思想文化内涵。
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受到了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初法国黑暗的君主专制统治的深刻影响,当时法兰西王国的封建君主专制已发展到顶峰并要快速走向没落。
国王政府专制而腐朽,君王的权力很大,且统治非常残暴,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处事随心所欲。
“孟德斯鸠在思考祖国的命运时,认为当时所存在的腐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猛于虎的暴政必须消灭,这是他的理论所追求的现实目标。
”③1729—1731年孟德斯鸠在英国期间,实地考察了英国的政体。
当时的英国已经建立起了立宪政体,他非常赞赏英国的议会制度。
他认为英国政府实现了公民的政治自由,封建王权已被大大限制,公民权利有了保障。
所以他在对英国的政体进行了深入浅出的研究之后提出了分权制衡理论,从而为整个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之比较

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之比较在近代西方政治哲学中,有的人认为,洛克和孟德斯鸠提出了分权学说,在此试从洛克最早提出了权力制衡思想,认为立法权高于执行权,而且限定立法权的范围;执行机关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人民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标签: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权力制衡在近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笔者认为,洛克最早提出权力制衡思想,孟德斯鸠在研究洛克权力制衡思想的基础上,为了反对法国封建专制制度,保证人民享有政治自由,也提出了自己的权力制衡思想。
那么,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的内容是什么呢?有什么异同?一、洛克的权力制衡思想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何谓立法权?“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1]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执行权和对外权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很难分开由同一部分人掌握,因此他的三权分立实际上只有两权。
立法权和行政权必须分开,是因为洛克洞察了人类的弱点,认为人性本恶,“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巨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
”这样会保护他们的私人利益,侵犯社会其余成员的利益,违反了他们制定法律是为公民谋福利目的。
为何把对外权独立出来?是因为在17世纪的英国,国与国之间战争和结盟是经常性事务,而且这些事务处理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对国家的前途影响很大,所以洛克强调对外权。
洛克所设计的权力制衡以执行权—立法权—人民为逻辑展开的。
从正向思维来看,立法权高于执行权,人民有权罢免或撤消立法机关;从逆向思维来看,执行机关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人民有权选举新的立法机关。
其中也蕴涵了人民主权的思想,人民对于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享有选举权和罢免权。
人民是最好的裁判者,当受托人侵犯人民财产,任意处分他们的生命和权利时,就辜负了人民的委托,人民就有权把它收回。
同中存异:洛克与孟德斯鸠司法权思想之比较

述缺陷 , 洛克认为 , 人类必须组成社会以便脱离 自 然状态 , 社会 中必须设置一种“ 可以向其诉请 救济” 的“ 权威 ” 或“ 权力” , 这样“ 纠纷 就 可 以 南那 个权 力
来 裁决 ” 。I 1 ] ( P l 4 】 “ 设 置在人 世 间 的裁 判 者有权 裁 判 一 切 争 端 和救 济 国 家 的任 何 成 员 可 能 受 到 的损 害 ” , “ 而 由于这 种裁 判 者 的设 置 , 人们 便 脱 离 自然状 态 , 进 入一 个有 国家 的状 态 ” 。【 。 删 “ 裁判 ” 、 “ 裁 判 者” 及“ 解 决 纠纷 的权 力 ” 显 然是 司法 权 的 职 能 。可 见 ,
部分
洛 克认 为 ,自然状 态 的缺点 是 “ 缺 少一 种 确
定 的、 规 定 了的 、 众 所周 知 的法律 ” , 作 为评 判人 们 之 间“ 是 非 的标 准 和 裁判 他 们 之 间 一切 纠纷 的共 同 尺度” ,“ 缺少 有 权按 照 既定 法律 来 裁判 一 切争 执 的 知 名 而公 正 的裁判 者 ” , 以及 “ 缺 少 权 力来 支 持 正 确 的裁决 ,使它 得 到应有 的执行 ” 。[ t 1 ( e 7 7  ̄ 7 8 ) 为 了克服 上
为公众供应 必需品 , 那里就 肯定 不再有政府 的存 在。 如果 法律不 能 被执行 那就 等 于没有 法 律; 而 一 个没 有 法律 的政 府 , 我 以 为是 一种 政 治上 不 可思 议
的事 情 ” 。 I l K P 8 ) 通 过上 述论 断 可见 , 洛 克认 为 , 执 行 权是 将 法律规 则 适用 于具 体 的案 件 ,明确 当事 人 的
因此 , 我们认为 , 洛克和孟 德斯鸠对 司法权本
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的宪政思想

洛克的宪政思想宪政与民治的关系虽形影难剖,然其根本意义与作用,则有区别,“民治之精义在以民决政,宪政之精义在以法治国。
民治为本,宪政为用。
”二者相辅而行,方可具今日民主国家的实质。
我们若要在今日民治宪政的波澜中,加以寻声考迹,当可在洛克的时代背景与《政府论两篇》,索得流源。
(1)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洛克一如霍布斯,亦提出自然状态的主张,也以人性的解释作为立论的基础,但内容则迥然有异。
他认为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领域,又人性并非如霍氏所描述的自私好争,而是有社会倾向,依理性以行动,这种理性是“上帝赋予人类共同的规范与判断的标准。
”洛克称之为人心之中的“上帝之声”。
而自然状态中的人人,就是“依理性而居”,故充满理智与和平。
自然状态虽是一个自由平等的领域,但并非可放纵欲为的世界,它仍须受自然法的管治,并受理性的指导,因为“上帝给人理性,同时也给人与理性相伴的法律”,这就是自然法。
洛克相信:“人类不仅有能力认知自然法,并且可以像数学命题一样予以证明”,所以他说:“在自然状态中,有自然法治理,人人皆受其约束;而理性,那就是自然法,它训示就教于它的人类:人人皆平等独立,无人得以侵害他人之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在洛克所述的自然法诫训中,绝大部分关于个人的权利,他认为这些权利是人人本有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其中以生命、自由和财产最为重要。
自然权利源于自然法,故亦受自然法的保障,当国家成立后,政府更要加以维护。
这种思想成为17世纪以来宪政思潮的主流,更导成美国宪法修正案前十条的《权利法案》。
(2)社会契约——自然状态既然是和平的世界,何以人人欲脱离而进入政治社会呢?洛克指出,这是因为自然状态存有三种主要的“不便”:缺乏一部明确而周知的法律,这部法律是经由共同的同意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为决定一切争执的共同尺度;缺乏一位大公无私且为大众通晓的法官,人民赋予他有依据确立的法律以解决一切争端的威权;缺乏拥护判决而使之能执行的权力。
洛克与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理论”的比较

洛克与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理论”的比较摘要:伴随着工业革命隆隆的机器声,人类进入了资本主义时代。
新生的资产阶级经济实力日渐强大,与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势力矛盾激化,资产阶级领导发起了轰轰烈烈的资产阶级革命推翻封建专制。
处于那个变革时代的政治思想家也在苦苦思索,以一种怎样的原则去组建国家,如何设计权利归属与应用。
对此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洛克在总结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而十八世纪启蒙时期杰出的思想家之一,法国的孟德斯鸠被认为是正式提出“三权分立”学说的第一人,那么二者理论的异同在哪里呢?关键词:三权分立权力分立与制衡洛克孟德斯鸠正文:一、所处时代背景的对比洛克的一生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紧密联系在一起。
海外殖民掠夺、国内“羊吃人”的圈地运动,促进了英国资本的原始积累。
资产阶级和从封建贵族内部分化出来的资产阶级化的新贵族经济实力日益强大,动摇了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
而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阶级为挽救其统治地位,推行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经济政策。
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同封建势力展开了激烈的斗争。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了。
但由于作为领导阶级之一的新贵族与封建贵族之间有着难以割舍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仍然是封建统治势力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保守型。
由于领导阶级的保守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结局是建立了限制王权的君主立宪制。
洛克的一生,经历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对其思想产生了深刻影响。
其政治思想,不仅具有革命性,还具有保守型的倾向。
而孟德斯鸠生活的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初的法国,正是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顶峰的时代。
包括贵族和僧侣的封建统治阶级占据了绝对的统治地位,而包括资产阶级、工人、农民的第三等级长期被排除在政治舞台之外。
封建统治阶级对广大人们的压榨极尽其能。
在这时,法国爆发了反封建、反神学,为资产阶级革命创造者制造舆论的启蒙运动。
启蒙思想家们高举“天赋人权”的大旗,高呼“自由”、“平等”向腐朽的封建统治吹响了战斗的号角。
洛克与孟德斯鸠权力分立思想的比较分析

洛克与孟德斯鸠权力分立思想的比较分析作者:明喻来源:《党史博采·理论版》2017年第01期[摘要]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史上的著名政治思想家洛克和孟德斯鸠顺应历史的要求提出了分权学说。
他们将国家的权力分为三个部分,欲通过的权力的分立达到限制权力的目的。
洛克首次提出了分权学说,孟德斯鸠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学说,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念。
两者既一脉相承又存在差异。
[关键词]洛克;孟德斯鸠;分权;三权分立[作者简介]明喻(1991-),女,籍贯:湖北省阳新县,单位: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法学类政治学,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0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031(2017)01-0049-0217世纪至18世纪是欧洲社会剧烈动荡的时代,封建主义逐渐没落而资本主义迅速发展,随着资产阶级的日益壮大,他们夺取政权的决心愈来愈强烈。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需要一种稳定的政治制度来维护资产阶级的权力。
这时,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三权分立”思想迎合了资产阶级的需要,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就是三权分立思想的最初提议者和典型代表。
他们认为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权力的制约显得尤为必要,他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
一、洛克分权理论近代思想史上,洛克首次倡导了权力的分配,他把国家的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
洛克的分权思想是基于他对自然状态的认识而提出的。
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中虽然享有自然权利,但这种享有是极不安全的,容易受到他人的不断侵犯和威胁,人们难以自保,财产更无法得到维护。
因为在自然状态中缺乏一种公共的法律和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裁判者以及执行这种裁决的权力。
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缺陷,人类通过契约建立公民社会即政治社会。
每一个人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交给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照社会利益所需要的程度加以处理,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自由和财产。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探析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探析摘要:分权制衡理论是西方政治思想的重要命题,也是“三权分立”的基础,本文对该理论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文中先是从洛克的社会契约等理论着手解释何为分权制衡理论,而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了各种制衡权力的方式。
关键词:分权制衡三权分立一、什么是分权制衡:分权制衡原则的理论基点(一)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与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近代西方分权学说是由洛克所倡导,由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和完成的。
洛克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权利是天赋的,在未出现政府之前存在一种自然状态。
“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但他又认为,并非所有自然状态下的人都是理性及无私的,因此并不都能自觉遵守自然法,尽管他们是平等自由的,但人们的权利并不能因而免于他人的侵犯。
于是,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和财产得到更好的保障,人们便通过协议或默认的方式将自己置于政府的权力之下。
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部分权力交由政府代为行使,“这就是公民社会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
”即自然状态下人们将执法权让渡。
但是,如果政府权力并未完成它保障权利的使命,则公民们也应有权取回自己原先托付给政府的权力,另立新的政府。
也就是说,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是为保障权利而存在的。
(二)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理论与启蒙思想家们正相反。
他认为,所谓的市民社会是由非道德的因果规律所支配的,是个人私利欲望驱动的非理性力量所致的状态,而不是由理性人构成的完满的状态。
而国家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和“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垄断了一切道义资源。
这样,对市民社会这种不自足状况的救济甚或干预,只能诉诸于整个社会进程中唯一真正的道义力量,即国家。
因此,国家是绝对的,它体现而且只有它才体现伦理的价值准则。
国家是目的,是相对于市民社会而言的一个更高的新阶段。
浅论洛克的分权理论

历史上人们一直批评洛克“对司法权一言未发,由此决定他的权力分立学说是不完善的。他的理论还不是成熟形态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对权力制衡的论述也还缺乏深度和完整性。”但是,他提出这样的理论是受当时的英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历史传统所制约,并且各个学者对于洛克对司法权的态度也有各自的看法。有的人直接提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是提出了司法权的,并用洛克在书中的一些话语来佐证自己的观点。但是,我认为洛克的司法权独立于执行权的思想是存在于他的理论中,但他并没有专门提出司法权独立的概念,为此,苏凯在《洛克分权理论研究》中提出英国国情决定洛克的分权理论思想的观点,很有借鉴意义。
《政府论》一出版,就广为英国有识之士所接受了,他的分权理论也被当时的人们所接受。一种思想之所以能够为人们所接受,与作者本人的关系也许并不那么大,而是与读者的知识结构有关。所以,我们要用唯物史观来看待洛克的分权理论,不能片面的强调他的不成熟性,结合历史和英国国情来理解洛克的思想,就司法权与对外权之于洛克的不同意义。
三、洛克与霍布斯、孟德斯鸠的承发展关系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论述政府起源和政治权力时,认为“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的约束,他的权力和权利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受限制的。”,但是霍布斯认为人们转让或放弃他们的权利来订立社会契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主权者不受契约内容的限制,但要受契约宗旨的限制。但是这宗旨是抽象的,泛化的,仅仅靠这宗旨如何实际地限制主权者的权力?所以,霍布斯的理论有一个很大的潜在的弱点,就是主权者拥有了绝对权力。
二、分权理论的产生基于自由的保护
自由是人们享有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自由权是自然权利中最本质的内容。
洛克说:“这种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我保卫是如此必要和有密切联系,以致他不能丧失它,除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他还指出:“凡是在自然状态中想夺去处在那个状态中的任何自由的人,必然被假设为具有夺去其他一切东西的企图,这是因为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同样地,凡在社会状态中想夺去那个社会或国家的人们的自由的人,也一定被假设为企图夺去他们的其他一切,并被看作处于战争状态由此可见,洛克认为,自由权利不可丧失,即使人们将自己的权利通过契约的方式交给政府,但自由权利是人们仍然享有的,并且政府有义务保护人们的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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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政治思想史》期末论文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年级 2011级学号 ***************姓名杨春礼2014年6月16日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杨春礼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715摘要:洛克和孟德斯鸠分别是近代西方分权理论的首倡者和集大成者。
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
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是洛克,而孟德斯鸠是在洛克的分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
虽然二者在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主要针对洛克和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内容,比较二者的异同。
关键词:洛克孟德斯鸠分权学说阿克顿说:“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蚀。
”孟德斯鸠说:“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从中可以看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握有权力的人运用的好的话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祸害无穷。
所以对于权力要有一定的限制,在权力的限制方面,民主和法治是我们最熟悉的,除了这两个方面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权力的分立理论了。
分权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重要的思想。
对于权力分立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
虽然他们的分权理论都是为了限制权力,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洛克的分权理论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主张“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
”为了实现法治,洛克提出了分权理论。
洛克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三种,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其余的两种权力从属于立法权。
洛克将权力划分为这三个部分,一方面是因为三种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权力的约束。
所谓立法权就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即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洛克认为,立法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
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或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那么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
执行权是指一种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那些法律的权力。
执行权隶属于立法权,是来辅助立法权的,所以必然受到立法权的支配。
执行权在立法权之下,其权力来自于立法权的委托,所以执行权的实质也是一种委托的权力。
由于立法权的委托来自于人民,所以实质上执行权的委托最终还是来自于人民。
法律制定后,具有持续的效力,因此,就必须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执行机关,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
无论多么完备的法律,如果不予以执行,都是徒劳的。
洛克的分权理论中,除了立法权和执行权之外,第三个被分出去的就是对外权,对外权,即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洛克之所以将对外权单列出来,是跟他的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有很大关联的,因为立法权和执行权这两种权力是在订立了社会契约并且建立了政府的社会内部的权力,而其他的国家并不包括在其中,所以必须有一种权力来处理与契约以外的国家和社会的事务。
虽然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分成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但是这三种权力的分量并不是平均分配的,他们是有侧重点的。
首先,他强调指出,立法权应该是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的。
也就是说立法权在这三种权力之中时占据支配地位的。
执行权和对外权都是来源于立法权的,没有法律的授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就缺乏合法性,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其次,执行权是从属于立法权的。
最后,洛克的权力分立中没有涉及到司法权的相关问题。
在他的理论体系下,立法权占据着绝对支配的地位,当立法机关制定了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法律的话,民众除了进行公开的反抗,好像没有了其他的途径了来解决这个问题了。
虽然洛克在他的理论中提到某些方面的法律不能制定来限制立法权,但是这毕竟不是一种制度的保障。
二、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主要内容孟德斯鸠是以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观作为出发点, 结合资产阶级的政体理论和法治理论来建构其分权学说的。
他发展了洛克的分权理论,第一次明确而周详地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
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并具体设计了掌握这三种权力的机构和各自的职责;同时明指出, 这三种权力和机构必须分立而又互相制衡。
具体讲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点:(一)要保障公民的自由不受侵犯,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实行分权。
孟德斯鸠认为, 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公民的政治自由就是由于得到法律的保障而产生的一种安全感。
公民的政治自由只在具有法治的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才存在。
不过它并不是经常存在于政治宽和的国家里, 它只存在于那些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家里。
所以, 一个国家是实行民主制, 还是实行君主制、贵族制, 对于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都不是最主要的东西, 关键在于分权。
因为, 在任何政体下,“要防止滥用权力, 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所以,为了不使国家权力被滥用,确保公民的政治自由不被侵犯, 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必须实行分权。
(二)国家权力可以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既然要保障公民的自由不受侵犯, 就必须实行分权. 那么该怎样进行分权呢? 孟德斯鸠认为,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力; 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权力。
“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 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
”这样, 他第一次明确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是相互制衡、协调前进他不仅强调要将政府权力划分为这三大权力,而且还必须使分开之后的三种权力彼此之间相互牵制,达到权力的平衡,即分权制衡。
也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的学说对法国和西方各国的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他的分权制衡理论经过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的政治实践,已成为现代西方政治的主要组织原则之一。
三、二者的对比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而设计的,而且他们都将权力划分为三个部分。
在立法权和行政权上,两者的划分是一致的。
在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权限范围也有一定的相似性。
就是立法权都是由一部分人掌握,然后制定法律,由掌握行政权的人来进行执行的。
虽然两个分权理论都是将权力分成三个部分,但是洛克的分权理论和孟德斯鸠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出发点不同。
洛克从自然状态出发,主张自然法高于人为法;而孟德斯鸠政治理论的出发点是社会,他突破了自然法高于人为法的传统见解,在政治社会必须遵守人为法。
第二,权力划分不同。
洛克将权力分为三类: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英国正处于殖民扩张时期,处理对外关系尤为重要,所以单独设置对外权;而孟德斯鸠第一次提出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特别是司法权独立,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处于同等地位,是为了让法国人民比英国人民享有更多自由,更大的安全。
司法独立是对封建专制制度的否定,“朕即法律”的历史彻底的退出历史舞台,彻底推翻了君主凭意志和性情统治一切的行为。
司法独立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关键,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障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
第三、权力制衡的内部形式不同。
洛克的权力制衡思想从正向思维来看,立法权高于执行权,人民有权罢免或撤消立法机关;从逆向思维来看,执行机关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人民有权选举新的立法机关。
其中也蕴涵了人民主权的思想。
而孟德斯鸠重点在于三种权力之间彼此制约,保持平衡,设置权力界限第四、价值目标不同。
洛克的权力制衡思想的价值目标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保护人民的权利,重点在于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维护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而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上升到政治高度,他的价值目标是为了实现政治自由,保证人民享有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财产自由,使人民有安全感,能享有一种心境平安的状态,不会因为时刻受到来自他人和国家权力的侵犯而感到恐惧。
恐惧是专制制度的产物,从而渗透了孟德斯鸠反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想第五、很容易发现,洛克的分权理论的三种权力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中有一个权力明显的不相同。
那就是洛克的对外权和孟德斯鸠的司法权,其实从本质来看,这两种权力从根本上来说都是执行权的一种。
洛克的对外权是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而得来的,它是为了处理契约以外的事务而制定的。
而孟德斯鸠的司法权的任务还是完全属于国家内部管理事务的权力,它是为了制约其他另外两种权力而制定的。
所以这两种权力在本质上就是不同的。
第六、在洛克的分权理论中,立法权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而行政权和对外权都是依赖于它的,必须在立法权的授权之下才可以执行自己的事务。
但是在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中,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则是相互平等的。
洛克的立法权占据主导的思想是存在很大的问题的,因为没有什么可以从制度设计上对它的权力进行限制,所以很容易造成立法者制定有利于自己法律,而得不到很好的限制的情况,所以对于权力的限制不彻底。
反观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其他另外两种权力是平等的,三种权力在同一地位上,即使其中任何一个权力出现问题,其他两个权力都会对它进行限制,纠正错误。
真正达到了“以权力约束权力”的目的。
第七、在洛克的分权理论中,他只强调了权力的分立,而对于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相互平衡和制约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
这就容易造成议会专横,导致分权的目的无法实现,从而最终使执行机关沦为议会专制的牺牲品。
而孟德斯鸠则在这方面获得了创新,那就是权力不仅进行了分立,而且其中又加入了孟德斯鸠对于权力制约和平衡的考虑。
这是孟德斯鸠相对于洛克的分权理论的最大的进步。
这个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的设计使权力机关本身有了一定的纠错的能力。
那就是在立法权出现偏差的时候,其他的两个权力可以及时的进行纠正,让立法尽量代表多数人的利益。
同样的在行政权或司法权出现失误的时候,其他的两项权力也会相应的做出实质性的补救。
但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也有其弊端,那就是因为三个权力机关相互制衡,很容易造成三个机关之间相互牵扯,导致政府效率的低下。
从美国现在的政治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到这其中的弊端。
但是无论如何,我们无法抹杀它对于政治发展的巨大影响。
洛克的分权理论和孟德斯鸠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和他们当时所处的地位和社会环境存在一定的联系的,但是他们对于限制权力这方面所作出的贡献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从而奠定了他们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
为以后的政治思想家的研究奠定了基础,而且为后来很多民主国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的借鉴。
参考文献:[1] 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91 ,84.[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 .商务印书馆,1982.1[3] 罗御、谢超.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M],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6,01[4] 徐大同.中外政治思想史[M].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