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洛克分权学说分析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洛克《政府论》是西方政治理论史上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经典著作,它是洛克思想的代表作之一,也是启蒙时代政治思想的重要产物。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提出了他对政府、权力和社会契约理论的看法,试图解释政府的正当性和权力的合法来源。
本文将从政治理论和内在逻辑两个方面对洛克《政府论》进行分析,以探讨其思想的核心理念和逻辑结构。
我们来谈谈洛克在《政府论》中所体现的政治理论。
洛克认为,政府和统治权的根本理由在于社会需要秩序和法律来保障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在他看来,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们达成的社会契约,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民众的限制和监督。
他主张人们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利,政府的存在目的就是保障这些权利。
他反对专制政府和绝对王权,主张建立起一种受制于法律和公民监督的有限政府。
这种政府应当是民主的、自由的和以人民利益为导向的。
洛克的政治理论体现了他对人性、社会秩序和政治制度的深刻思考。
他深刻认识到人的天性倾向于自由和平等,反对任何对人的压迫和剥削。
他对社会契约的理解强调了政府的合法性和民众的权利,这为后来的民主政治提供了坚实的哲学基础。
他的政治理论立足于对人的自然权利的探讨,提出了一种新的政治秩序理念,这对后世政治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来分析洛克《政府论》内在的逻辑结构。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通过对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政府理论的论述,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政治理论体系。
他首先探讨了人的自然状态,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不安全因素。
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中的弊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成立政府,以实现更好的社会秩序和生活条件。
洛克的政府理论可以说是建立在对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理解之上的。
他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体现了对人的自然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同时也揭示了自然状态下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在他看来,政府的存在是为了解决自然状态下的问题,而政府的合法性则来源于人们达成的社会契约。
约翰·洛克《政府论》的解读

约翰·洛克《政府论》的解读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年8⽉29⽇-1704年10⽉28⽇),是英国的哲学家。
洛克与乔治·贝克莱、⼤卫·休谟三⼈被列为英国经验主义的代表⼈物,同时他在社会契约理论上做出了重⼤贡献。
《政府论》是约翰·洛克于1689-1690年出版的政治著作,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由主义思想的集⼤成者,⽽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了深远的影响。
在《政府论》中洛克主张公民社会是为了对财产权利提供保护才产⽣的。
洛克所谓的财产是以拉丁⽂的proprius⼀词为基础,代表了⼀个⼈所拥有的东西—包括了拥有他⾃⼰。
也因此,洛克所谓的“财产”包括了拥有“⽣命、⾃由、和财产”的权利。
政治社会创⽴的⽬标便是为了提供财产权利更好的保护,因为财产能够代表其成员私⼈的(⾮政治性的)利益,但却⽆法代表⼀些只有与共同体⾥其他⼈结合才能实现的利益。
从这个理论延伸,每个⼈必然都在社会以外(例如在⾃然状态下)拥有⼀些财产,因此政府并不是财产权利的唯⼀来源,也不能够随意挪⽤个⼈的财产。
如果政府存在的⽬标是为了保护财产权利,财产必然是先于政府存在并且完全独⽴的。
洛克主张⼀个完整的经济体制的确可以在没有政府的⾃然状态下存在。
私⼈财产因此是先于政府⽽存在的,社会也是为了保护私⼈财产才形成的。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
在上篇中,通过对菲尔麦所依据《圣经》的研究,证明了菲尔麦《先祖论》中“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的荒诞不经。
洛克极⼒并有效地驳斥了费尼默的君权神授的主张。
主张政府的权威只能建⽴在被统治者拥有的基础之上,并且⽀持社会契约论。
不过他也强调社会契约论是可以废除的。
在下篇中,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的。
其主要内容包括:【⾃然状态】⼈类最初是处于⼀种纯粹的⾃然状态。
⾃然状态是⼀种完全的⾃由、平等的状态。
⾃然法在⾃然状态中起⽀配作⽤。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洛克《政府论》是西方政治理论史上的重要著作之一,被誉为近代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
洛克在《政府论》中深刻地分析了政府的起源、性质和合法性,提出了他的政治理论,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本文将就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进行深入剖析,并探讨其在当代的现实意义。
洛克的政治理论主要包括社会契约理论、自然权利理论和限制政府权力理论。
社会契约理论是《政府论》的核心内容之一,洛克认为政府是由人们达成的社会契约而产生的,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
洛克认为,在原始状态下,人们生活在自由和平等的自然状态下,但由于自然状态的不安全和不便利,人们需要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政府,以维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限制,政府的权力是受人民授权的,并且必须为人民谨慎行使。
洛克的政治理论体现了一种自由主义的政治观念。
在《政府论》中,洛克强调了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的重要性,认为政府应当尊重和保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利。
他提出了著名的自然权利理论,认为人们天生就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三个基本的自然权利,并且政府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和维护这些自然权利。
洛克的这一观点对后来的自由主义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洛克的政治理论也体现了一种合法权力和制度的观念。
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并且政府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
洛克的限制政府权力理论强调了政府应当服从法律,而不应当侵犯人民的自然权利,同时政府的权力也应当受到制度和程序的限制,并且政府应当依法行使权力。
这一观点为后来的宪政制度和法治理念奠定了基础,也成为了近代政治体制变革的理论支持。
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是一个以社会契约、自然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的自由主义政治学理论体系。
在这一理论体系下,政府的权力是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并且应当受到限制,政府的存在是为了维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利,而政府应当依法行使权力。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洛克(John Locke)是一位英国哲学家、政治学家和医生,被誉为现代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之一。
他的重要著作《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是关于政治哲学和政治理论的经典之作,对于理解现代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政府论》中,洛克提出了自己对于政府、社会契约和个体权利的理解,展示了他对于政治权力、人权和国家组织的深刻思考。
本文将从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政治理论1. 社会契约:洛克认为人类进入政治社会是出于一种自发的自由意志行为,这种行为是一种社会契约,人们通过这种契约将天赋人权和个体自由转让给政府,而政府则承担保护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责任。
在《政府论》中,洛克反对了传统的神权政治观念,强调了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是基于人们的自愿和共识的。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民主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了近代政治制度的基础。
2. 自然权利:洛克认为,每个人天生就具有天赋人权,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
政府的责任是保护这些权利,而政府的合法性也应当建立在这一点上。
洛克主张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政府不应当对个体进行歧视或限制其自由。
这种理念在《政府论》中被明确提出,并对后来的人权宣言和宪法制定产生了积极影响。
3. 政府职能:洛克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利益和权利,而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制约和监督。
他提出了分权制衡的观点,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分立和互相制约。
洛克还提出了反对专制统治的观点,主张限制政府权力的思想,强调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公民的监督和制约。
这种观点为后来各国政体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二、内在逻辑1. 个体自由与政府合法性: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个体自由和政府合法性是密不可分的。
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在于其能够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公民的自愿和共识的限制。
论洛克的权利观点

论洛克《政府论》中有关权力观点的现实意义摘要:十七世纪的政治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这本书中所提出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是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还对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着重对洛克关于权力的观点进行概括分析,并提出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以及其政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洛克政府论分权管理体制现实意义第一章洛克在《政府论》中关于权力的概述一、政治社会的起源洛克《政府论》下篇中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
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
所以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立刻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
①二、关于权力的概述②①《政府论》下篇洛克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 第1版(1964年2月1日)②《政府论》下篇洛克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 第1版(1964年2月1日)(一)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由于那些必须经常加以执行和它们的效力总是持续不断的法律,可以在短期间内制定,因此,立法机关既不是经常有工作可做,就没有必要经常存在。
因此,在组织完善的国家中,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个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联同其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当法律制定以后,他们重新分散,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这是对他们的一种新的和切身的约束,使他们于制定法律时注意为公众谋福利。
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虽然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前者包括在社会内部对其一切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而后者是指对外处理有关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其中包括一切可以得到的利益或受到的损害在内,但是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浅谈洛克《政府论》中“有限政府”理论

浅谈洛克《政府论》中“有限政府”理论摘要洛克的《政府论》是人类政治思想史上第一次系统阐述政府理论的著作,书中论述的政府理念与原则仍然是现代许多国家民主政府建立和运行的思想基础。
他从人们所处的原初状态出发,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以个人天赋的自然权利为核心,追溯了政府的起源和目的,并由此得出了政府权力有限的结论。
关键词:有限政府个人权利分权人们一直不断地追寻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想政府模式,曾经把幸福的希望寄托于圣主名君、寄托在人性善上,但历史却反复印证着人的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天性。
因此历史上的政府也不时地表现出行善和作恶的两重性。
因而,必须建构一种以保证基本人权为前提的政治权力运作框架,以预防可能的恶。
17世纪英国哲学家、政治理论家、古典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下篇中就着重探讨了这个问题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思想。
他以自然状态为“历史”前提,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详细论证了政府权力的来源,精心设计了一种理想的政府模式,即君主立宪制下,议会享有最高权力但又受到限制的、国家权力分立的有限政府模式。
本文从有限政府理论的形成、政府权力目的和权力的运行三方面来阐述洛克的有限政府论,进而给我国的宪政建设提供可供借鉴的启示。
一、有限政府理论的形成有限政府理论的核心要素第一次被提炼为一套一致的知识传统,并通过一个强有力的政治运动表达出来,是在英国内战期间以及光荣革命之后的辉格党人执政期间,其最重要的代表就是洛克的《政府论》。
尽管与其同时代及稍后时代的思想家一样,都把自由作为其核心概念,但洛克更强调现实的自由,而不是理念的自由,反映在宪政思想中,就是更重视采用何种现实的、可操作的宪政制度来保障自由,而不是沉湎于崇尚自由精神的理想主义中。
一方面,洛克对财产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使自由更具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洛克宪政学说的现实主义色彩极浓,以至于在其宪政设计中具有妥协性和不彻底性。
他指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存在自然状态。
浅谈洛克分权学说

浅谈洛克分权学说自英国1640年发生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新兴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与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贵族之间经过了多次激烈的冲突,最终达成了妥协,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这就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
光荣革命避免了流血冲突,基本确立了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障碍,推动资本主义大踏步前进,从而带领世界迈向了资本主义时代。
洛克是1688年“光荣革命”的产儿,他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坚定支持者,他的政治学说尤其是其中的分权思想既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总结,又成为光荣革命的指导思想,对英国的宪政体制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洛克分权学说的内容关于公民社会中的政治权力问题,洛克有许多深入的分析和论述。
其中核心思想是权力制衡。
他主张权力要分开,各种权力要相互制衡,以此确保公民社会的目的和各项基本原则得以实现。
洛克的分权理论主要表述在《政府论》一书中。
他在该书下篇辟专章论述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认为1、立法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是指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2、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是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
3、对外权是指有关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进行外交的权力。
与此相对应,他认为议会是掌握立法权的机关,政府是掌握执行权的机关。
洛克在他的分权理论中还论述立法权、执法权、对外权三者的地位和关系。
认为,立法权高于一切,其它权力都是由它派生并受它支配的。
但是,他并不认为立法权是毫无限制的,立法者不能以立法权废除公民的财产权,也不能把立法权转让给他人。
二、三权分立的思想来源洛克指出:立法权是受人民委托的制定法律的权力。
它体现社会的公共意志,“一个国家的成员是通过立法机关才联合并团结成为一个协调的有机体的。
立法机关是给予国家以形态、生命和统一的灵魂。
”国家和个人的任何其它权力,都是从它派生并隶属于它的。
执行权归国王掌握。
国王不过是被赋有法律权力的公仆。
他没有自己的意志和权力,有的只是法律的意志和法律的权力。
把权力关在牢笼里——论洛克政府论中的分权制衡思想学士学位论文

学士学位论文把权力关在牢笼里——论洛克政府论中的分权制衡思想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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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读书报告关于洛克分权制衡理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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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学以及政治领域都有重要影响。
《政府论》是洛克的政治哲学重要著作,这其中集中阐述了他所有的政治理想。
他提出为了保证最高权力有利于公益,并且防止滥用权力,必须实行分权原则。
这一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占有极其崇高的地位,我想要讨论是我对这一分权学说的一些思考和想法。
一、分权学说
1.立法权(Legislative power)
立法权就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
“这个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
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或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那么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
”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明确地提出了立法权作为最高权力的原因:对于人民的生命与财产而言,他不是也绝不是专断的;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独揽大权,通过暂时的专断命令加以统治,他必须以已经颁布的持久有效的法律,以合格的知名法官行使司法和裁决臣民的权力。
洛克提到立法权的归属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属于一个经常存在的议会;第二种是属于一个人;第三种则是由几个部门共享立法权。
前两种情况,不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具有危险性,第三种情况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
在立法权的掌握问题上,他认为谁来掌握这种权利不是最重要的问题,因为:第一,立法权在最大范围内是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
第二,立法权是一种委托的权力,君主或议会
虽然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必须在委托的范围内行使,否则人民可以另立新的立法机关,推翻现存的政府;第三,握有立法权的人在制定法律后,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
2.执行权(Executive power)
执行权是社会内部对其所有成员执行该社会的国内法并确定其有效性的长期存在的权力。
执行权隶属于立法权,在立法权之下,其权力来自于立法权的委托,所以执行权也是一种委托的权力,源自人民对国家立法的信任。
执行权需要一个有力的执行机关来执行,比起立法机关,他的存在时绝对有必要的。
因为新的法律虽然并不需要经常制定,但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却是长期需要的。
无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多么完善,一旦缺失了执行他的人,法律就失去了应有的效力,变为毫无用途的废纸。
“关涉到法律执行的事务长期存在决定了这一点。
在政治社会中,与自然状态完全不同,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执行者,都具有相同的权力,都能对违反自然法的行为进行执行。
而在政治社会中,这种执行权就交给了社会而不是个人,只有根据法律规定才能进行处罚”。
3.对外权(Federative power)
对外权的责任是处理对外有关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事件。
“是指解决战争与和平、联合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或社会进行任何事务的权力。
“对外权来源于立法权,没有法律的授权,对外权便没有存在的合理依据。
洛克提出,”虽然任何一个社会的执行权和对外权本身确实是有区别的,但是就像我所说的那样,很难将他们分开并让他们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
“对外权和执行权都需要社会的力量,如果将他们交给不同的人,则会造成公共权力的不平衡,最终导致社会动乱。
即洛克认为这两种权力很难分开的。
在《政府论》中,虽然洛克对于对外权的讨论比较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外权力的不
重要。
作为三权分立,权力制约平衡的一部分,对外权是必要的;一个国家存在必然与其他国家国家存在交流,而与其他国家的交往,又是一个国家的大事,也说明对外权是必要的。
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与交往,对国家的政治走向,政府的行为目标,国内经济文化发展,国家立法行为都有着重大的影响。
二、分权理论的特点
1.立法权出于支配地位
洛克认为,立法权是国家中最高的,”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利,因为谁能够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就必须是在他之上。
而且,立法权之所以是社会的立法权,是因为既然他有权利为社会的一切部分和每个成员制定法律,制定他们的行为准则,并在法律违反时授权加以执行,那么立法权就必须是最高的权利,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一切权利,都是从他获得和隶属于他的。
“执行权与对外权都是来源于立法权,如果这两者并没有接受法律的授权,那么他们就缺乏合法的依据。
并且,执行权和对外权在行使时也应当注意不能超过法律的范畴。
2.执行权完全属于立法权
执行权是为了“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而设立的。
它属于对立法权的一个补充和完备,因为一时或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为了确保长期有效,需要不断的到执行和注意,所以需要一个持续不断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的并继续有效的法律。
执行权便成为社会内部对其所有成员执行该社会的国内法的一项重要权力。
执行权从属于立法权并向其负责,执行权授权于法律,所以他只不过是一种在法律条件下人民的权力委托;他的行使必须是在法律的授权范围之内,因此必须符合法治的规范;他的行使必须只是为了公共福利的这一个目的。
这充分显示了执行权受到了立法权全方位的限
制。
3.对外权和执行权相分立
洛克认为,对外权是“自然的权力,因为它与加入社会以前人人基于自然所向所有的权力相当”。
他将对外权作为在自然状态下,一个国家(类似于一个人)的一项必要权力,不受任何人的侵犯。
对外权拥有者特别而特殊的地位,他必须与执行权分立,并且具有相同的地位。
虽然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系在一起的,无论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定、公共权力的统一,还是完成对立法权的敬意,他们终究是两种有着区别的权力。
执行权主内,对外权主外,在国家政府的运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立法权受到社会力量的限制
虽然洛克不断强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但实际上最高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推翻政府的权利。
政府的立法权也不过是来自社会对他们的委托,这就出现了对国家立法机关权力的限制:
●立法机关只能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是贫富、不论是权贵和
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这些权力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人民谋福利。
●国家的最高权力——立法权,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
●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或将其置于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
何地方。
三、洛克分权原则的缺陷
首先,洛克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三权分立。
洛克将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可是执行权和对外权又不能由不同的人分掌。
对外权必须和执行权结合在一起,所以洛克说的分权,只是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分立。
虽然他把权力划分为三权,但实际上并没有建立三权分立理论。
其次,对于司法权的归属和限制缺少思考。
洛克的三权划分中也没有司法权。
司法权是一种重要的权力,洛克没有分出司法权,这是其分权的不足。
他只考虑了关于立法权和执法权必须分开,但是司法这一环节却并没有引起他更多的重视。
我们今人站在一个更高的角度,批评这点也是存在争议和不当的。
最后,在权力制约平衡方面洛克并没有给出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
洛克只是强调立法权与执行权的制约,把对外权排除在外。
立法权与执行权的制衡方面,也存在一定缺陷: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执行权只能对其一些程序性的方面进行限制,没有实质性的作用。
并且,一旦立法权造成权力的滥用,执行权却无法制约立法权。
虽然按照洛克的理论,这是应当由人民重新设立立法机关,可是人民的权力一旦让给立法机关(根据社会契约)是无法再收回来的,于是这种制约也就成了泡影。
这也是权力制衡的一个弱点。
结语
虽然洛克没有提出司法权,他的分权原则存在着问题,关于权力制约的论述也不够充分,但这也不能够磨灭他在启蒙思想中关于三权分立制衡,给后世所带来的巨大影响。
正是因为他的启蒙,使得之后的孟德斯鸠等人在对他的继承与发展中,创造出构思精妙、体系完备的三权分立学说,为美国《1789年宪法》等一系列资本主义国家的立宪活动提供了蓝图和范本。
洛克和他的《政府论》也成为了西方政治思想史中一朵璀璨的明珠,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