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

试论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
试论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

目录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来源 (3)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理论来源 (3)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实践来源 (4)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内容 (4)

(一)立法权 (4)

(二)行政权 (5)

(三)司法权 (6)

三、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意义 (6)

(一)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以保障自由、民主、公正的社会秩序的政治理论,是自由民主观的完备理论形态 (6)

(二)孟德斯鸠关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制约的理论,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成为相互的,最终成为一种完备的具有较强现实操作性的权力制约理论 (6)

(三)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理论,曾经深刻地影响了雅各宾派执政时期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发展和美国政治制度的建立 (7)

(四)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还突出了法治原则 (7)

四、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启示 (8)

(一)法治的要害是权力制约 (8)

(二)权力制约的前提是分权 (9)

(三)司法改革中必须重视程序法,扭转司法牟利的不正之风 (9)

致谢 (11)

注释 (11)

参考文献 (11)

试论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

摘要: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受到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实践的影响,直接起源于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根据现实政治的变化,他重新铸造了三权分立学说,突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根本内涵和价值,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将从来源、内容、意义、启示等方面着重论述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

关键词: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

孟德斯鸠(1689—1755年),原名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是十八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也是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对近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在书中系统地研究了资产阶级政治和法律素质建设的一系列理论和原则,论证了资产阶级的政治自由和民主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大力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积极宣传封建专制制度的必然灭亡。其中分权学说的影响最大,在理论上,这成为近代宪法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实际上,也影响了后来美、法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也奠定了孟德斯鸠在近代西方思想界的重要位置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来源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理论来源

分权理论与权力制衡思想,其源头可追溯到古希腊,从柏拉图的混合政体理论到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再到波利比阿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等都为后来的“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到了16、17世纪,李尔本率先主张权利分立,强调新兴资产阶级同地主、大贵族和大资产阶级分权。当然,这还是近代意义上的分权,但却为后世的分权学说提供了理论准备。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首倡者洛克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与外交权三权分立与制衡的主张,洛克的分权学说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即立

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洛克的分权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三权分立学说的真正创立者是孟德斯鸠,他在《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中系统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从而成为这一学说当之无愧的奠基者。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实践来源

按照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的划分和相互制约的理论建立起来的英国君主立宪制度,使英国的社会生产力、社会经济、科学文化等方面获得了迅速发展。英国的政治体制和权力体制及运行机制成为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来源。1729-1731 年孟德斯鸠对英国的政治制度进行了考察,并仔细对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加以研究。在《论法的精神》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把经验升华为理论,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继承并发展了洛克的分权理论。把国家权力划分为:“(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

(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我们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①按照他的说法三种权力必须分立,所谓三权分立,就是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而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里。他说:“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垄断的权力,因为法官也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着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议权,则一切便都完了”。②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内容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利。”。③这就必须在制度上把不同的权利分开掌握、分开使用。鉴于此,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将它们分别赋予不同的机关。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一)立法权

总结了古希腊、罗马政治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应当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来行使。虽然在理论上说来,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但是,像古希腊、罗马那种大众式直接民主不仅在大国是不可能的,即使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和弊端。他说,即使在古希腊罗马,由由全体公民当家作主,“这是人民完全不能胜任的事情。他们参与政治应当只是选举代表而已,这是十分适合他们能力的。因为,准确了解别人有多少才能的人虽然为数不多,但是每一个人都能够在大体上知道他所选举的人是否比其他大多数人更为通情达理。”④他认为代议制的好处在于,代表的人数不太多,但有能力讨论事情,而全体人民聚集在一起,事实上不能讨论事情。

由于当时英国事实上存在着两院制度,法国还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制度,因此,孟德斯鸠也赞成不同的阶级在一个国家中参与立法的程度应该有所不同,否则,占人口比例很少的贵族、特权阶级的利益将被侵害。用他的话来说就是,“不同的阶级参与立法的程度应该和他们在国家中所享有的其他利益成正比例”⑤

虽然后来的法国大革命彻底推翻了法国的封建制度,但他的两院相互制衡、共同拥有立法权的主张却被美国所接受并且一直延续到今天。

此外,孟德斯鸠还提出:“立法机关虽然不应该时时集会,但却应当经常集会。如果立法机关长期不集会,下列二事之一必将发生。一个是,不再有立法机关的决议,以致国家限于无政府状态;另一个是这些决议将由行政机关来做,而行政权将要变成专制的”。⑥

(二)行政权

孟德斯鸠认为,行政权力需要当机立断,急速行动,所以由一人掌握比由几人掌握更好。不仅如此,他还认为,立法机关可以对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和监督,但无权审讯行政首脑或国王。他认为,最高行政长官“应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应为行政者之不可侵犯,对国家防止立法机关趋于专制来说是很必要的,行政者一旦被控告或审讯,自由就完了”。⑦

行政机关拥有确定立法机关的集会、休会和闭会的权力,所以孟德斯鸠认为“行政权应当根据它所了解的情况规定会议的召集的时间和期限。”⑧同时,行政机关拥有制止立法机关越权行为的权利。“如果行政权没有制止立法机关越权行为的权利,立法机关将要变成专制因为它会把它所能想象到的一切权利都授予自己,而把其余二者毁灭。”⑨在孟德斯鸡看来,行政权尽管拥有制止立法机关越权行为的权利,但那只是为了防止立法机关成为专制机关。因此,并不能授予立法权以对等的钳制行政权的权利。因为行政权在本质上是有范围的,它仅是执行法律、维护公共安全的权力。

(三)司法权

司法权必须独立,孟德斯鸿将惩罚或裁决私人诉讼的司法权力从洛克的行政权中分离出来,认为,司法权应该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在每年一定的时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组成一个法院来行使。这样,法院就不会为一个特定的阶

级或某一特定职业所专有,而属于社会整体。从而,有效地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民主的权力。

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活动是否违宪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享有监督权。司法权尽管是独立的,但并不影响在特殊情况下司法权与立法权的融合。孟德斯鸿认为,虽然一般说来,司法权不应该与立法权的任何部分结合,但也有如下三种情况的例外: 第一、贵族权利的需要。第二、缓和法律严峻的需要。第三、人民不能既是法官又是控告者的需要。

三、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意义

(一)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以保障自由、民主、公正的社会秩序的政治理论,是自由民主观的完备理论形态。

从西方政治学理论发展的历史来看,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分权思想。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在政治理论上是不完备的,在政治实践上是缺乏现实操作性的。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从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和民主的权利的目标出发,不仅明确界定了国家的三种最基本的权力,而且提出了三种权力的彼此制约的必要性和现实操作性。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成为自由民主观的完备的理论形态。(二)孟德斯鸠关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制约的理论,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成为相互的,最终成为一种完备的具有较强现实操作性的权力制约理论。

孟德斯鸠给予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互制约的权力,但在合法运用权力的范围之内,立法权和行政权又是彼此分离的,从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彼此分立和相互制约的理论成为一种完备的政治理论。孟德斯鸠的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制约的理论,还是一种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的理论。人类政治实践的发展证明,在资

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里,在建立君主立宪制度时,大多采用了孟德斯鸠的上述理论,在保障人民的自由、社会的公正和合理的国家权力秩序等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三)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理论,曾经深刻地影响了雅各宾派执政时期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发展和美国政治制度的建立。

1789年8月26日,法国通过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布:“没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分立,就没有宪法”。⑩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思想,成为雅各宾派制定法国新宪法的重要原则和依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理论,对美国政治制度的建立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美国的政治家们正是按照孟德斯鸿的政治理论建立了联邦制共和国。早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美国独立战争的领袖们不仅熟悉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而且极力主张在美国建立孟德斯鸠所主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联邦制共和国。孟德斯鸠认为,共和国的精神是和平与温厚。因此,美国的政治领袖们就高声宣布,美国联邦希望和平并遵循温厚的道路。(四)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还突出了法治原则。

针对法国当时的政治弊端,孟德斯鸠希望法国实现理想的立宪君主制,君主、贵族和资产阶级各阶层都参与政事。他所开出的解救、改良社会的药方是三权分立,通过政治权力的划分,以一种权力牵制另一种权力,以一种力量和另一种力量相抗衡,在总体上防止过分扩张和专横地行使政府权力。这实际上是确定了法治原则的重要性和现实性。

当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孟德斯鸠脱离不了他的历史身份,他所谓的“三权分立”不过是阶级分权和分工,这是孟德斯鸠及其学说

的局限性。但总的来说他思想积极的部分是大家众所周知的。无论从政治理论的发展,还是从人类社会政治实践发展的历史来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政治理论,对人类社会的政治现代化,都产生了积极地影响。它不仅对早期现代化国家的政治现代化产生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而且直至今天,仍对后期现代化国家的政治现代化产生巨大的影响。孟德斯鸠以其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政治理论,为自己在政治理论领域树立了一座历史丰碑。

四、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启示

孟德斯鸿著述丰富,其中《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鸿的代表作,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现在就孟德斯鸿《论法的精神》中关于三权分立的理论 ,探讨一下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作用。

在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中,孟德斯鸿是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在《论法的精神》中他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同君主立宪政体相联系的是三权分立。孟德斯鸿认为,君主立宪政体之所以是最好的政体 ,就因为它的直接目的是政治自由。而实现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孟德斯鸿的三权分权学说,其意义和影响都是深远的,分权学说固然反映了大资产阶级的局限性 ,但这一学说却为资产阶级理想政治制度的建立设计了一个方案,并且它对我国当今的法治建设有很直接的实践意义 ,对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有很多启示。

(一)法治的要害是权力制约。

孟德斯鸿认为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 ,具有独立性 ,应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法院不固定 ,存续期间视需要而定 ,一般在每年的某个时间由人民中选出的人员组成 ,并且孟德斯鸿还进一步提出了三权互相制约 ,反对滥用权力。他指出,政治自由只有在那些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地方才存在。要防止

滥用权力 ,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应加强对法院审判权力的制约。多少年来,我国的司法环境一直很不完善,存在着无孔不人的“关系”、“权力的陶醉”等多种陋习 ,在审判方式上 ,国家权力完全个人或小团体化操作的方式,使审判的结果难免与法官的个人好恶相联系,因而常常导致许多荒唐的结果。因此审判权力需要制约,否则就会带来腐败。正如孟德斯鸠的设想,我国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应借鉴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的思想,法院不应该过于独立,行驶审判权需要严格按照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执行,要虚心接受人民大众的监督,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权利得到制衡,才能实现政治自由,才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权力制约的前提是分权。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要求三权分别属于议会、国王和法院。立法权,即国家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由议会行使。行政权,即治理整个国家内政外交的权力。这一实际主宰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等大权的机构,就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中央政府。司法权,即监督法律的执行和行使审判的权力,由法院行使。三权之间,既相互分立,各有自己的职权范围,又相互制约,任何一方的权力都受到另一方的限制。这就是资产阶级国家所谓分权和制衡原则。在孟德斯鸠的权力制约理论中,分权是大前提,是基础。各部门只有权力分明,才会达到相互制衡。把他的理论结合我国现状来看,当前的司法改革应使检察院体制得到改革。孟德斯鸿认为 ,不分权就谈不上公民自由。考查我国当前的检察院体制可以看出,检察院集立案、调查和起诉于一身,并且不受监督 ,这种司法制度中的权力

不平衡是带来很多问题的症结 ,必然反映到社会上去干扰法治建设。必须对检察院实行分权 ,取消检察院的立案、调查和起诉权集于一身,这是保证案件调查和起诉质量的重要条件。检察院应当区别于执法系统 ,以“检察官控方律师”身份执业 , 应当仅仅对调查人员取得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起诉。

(三)司法改革中必须重视程序法,扭转司法牟利的不正之风。

孟德斯鸠在强烈抨击了专制国家里 ,法律仅仅是君主的意志而已之后紧接着就说:专制的国家有一个习惯 ,就是无论对哪一位上级都不能不送礼……这种政体是必然如此的。在这种政体之下 ,就没有一个人是公民,人人都认为上级对下级没有任何义务。由这一法理所决定,司法牟利的规模,是整个专制社会腐败过程中恶性膨胀最快的因素之一 ,所以中国过去就有了“衙门口朝南开 ,有理没钱别进来”这家喻户晓的俗谚。从目前中国的现实来看 ,司法机关在要求公民守法的同时,自身也必须守法。只有切实使司法程序和司法成本受到有效监督 ,才能遏制司法牟利。但目前对当事人规定的程序是硬指标,对执法者规定的程序往往是软指标。因此 ,在司法改革中,必须认真执行合法、科学的操作规范,必须缤弃一切不重视程序法的作法,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权利。

综上所述 ,建议我国学术界加强对三权分立学说的深人研究,特别是将该学说与我国国情结合起来加以分析和借鉴。尽量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加强我国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与进步。

致谢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云莉老师多次精心指导,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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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97,154页

②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97,155页

③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97,156页

④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97,159页

⑤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97,159页

⑥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97,161页

⑦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97,161页

⑧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97,157页

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97,162页

参考文献

[1]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 侯鸿勋.孟德斯鸠及其启蒙思想[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3] 《孟德斯鸠及启蒙思想》侯鸿勋第28页

[4]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5] 金毅:《孟德斯鸠宪政思想析论》[C] 吉林大学学报2006年

[6] [英]罗伯特.夏克尔顿:《孟德斯鸠评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M] 1991年

[7] [法]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M] 译林出版社2000年

[8] 龚月琴《再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2000年

Discussion on Montesquieu's thought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College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 LianJing

Directed By yunli

Synopsis:three of Montesquieu's powers idea by the British bourgeois revolution practice effects, directly originated from the three of Rock's theory of separation of power, according to the reality of political change, he re-cast the theory of separation of the three powers, highlighting the power restricting fundamental connotation and value, produced far-reaching effe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origin, content, significance, enlightenment and focuses on Montesquieu's thought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Key words:Montesquieu, separation of the three powers, the legislative power, judicial power,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

《中外政治思想史》期末论文 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 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年级 2011级 学号 222011********* 姓名杨春礼 2014年6月16日

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 杨春礼 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715 摘要:洛克和孟德斯鸠分别是近代西方分权理论的首倡者和集大成者。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是洛克,而孟德斯鸠是在洛克的分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虽然二者在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主要针对洛克和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内容,比较二者的异同。 关键词:洛克孟德斯鸠分权学说 阿克顿说:“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蚀。”孟德斯鸠说:“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从中可以看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握有权力的人运用的好的话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祸害无穷。所以对于权力要有一定的限制,在权力的限制方面,民主和法治是我们最熟悉的,除了这两个方面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权力的分立理论了。分权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对于权力分立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虽然他们的分权理论都是为了限制权力,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洛克的分权理论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主张“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为了实现法治,洛克提出了分权理论。 洛克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三种,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其余的两种权力从属于立法权。洛克将权力划分为这三个部分,一方面是因为三种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权力的约束。

公司的分权与制衡

公司的分权与制衡 1、分权制衡原则是指公司有效运转的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的结果。分权制衡会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运作的精髓。 2、分权制衡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里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不同的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构: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由公司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公司监督检查权由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行使。公司的三种权力分别由三种机构独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预,形成内在的约束。其次,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定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执行董事)之间、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不同有权机构采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公司内部权力的不当集中和滥用。 第二,《公司法》还明确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公司立法者要利用公司外部因素对公司进行制约。这类规定在事实上也属于对权力的分配,也是对主要代表股东倾向的公司恣意在一定程度上的制衡措施。 3、目前,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该模式的形成是由现阶段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产权基础所决定,在借鉴西方“三权分立”学说及西方公司治理模式的经验基础上确立的。 4、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经营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股东不再参与经营而选举自己的代表管理公司,由董事会管理公司并由其聘任经理具体经营,管理层形成,实现了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再次分离。 5、管理层职业化后,其实际经营公司甚至完成控制公司,出现了内部人控制问题,原本最大权利者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与监督一步步开始弱化,相比管理层而处于弱势地位;同样,公司的运转情况与大量员工的命运息息相关,但员工没有决策权、经营权,只能投入自身的劳动,其利益一直处于股东、管理层控制之中,也处于劣势。股东、管理层也同样明白,没有员工的劳动,公司这台机器就永远无法运转;要想让公司这台机器运转良好,还必须努力关注和满足员工的利益;员工也处于自身利益要求,而主动参与公司的运转;只有

洛克政治思想

洛克的政治思想与主张 一政教分离与宗教宽容 1、洛克认为,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和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的界限,否则就难以解决政权和教权的争端。 洛克认为教会与国家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组织。“教会是人们自愿结合的团体,人们加入这个团体,是因为他们认为能够用上帝可以允许的方式礼拜上帝,以达到拯救灵魂的目的。”而“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根据国家的概念,洛克指出,公民的利益包括公民的生命、自由健康的权利以及对财产的占有权,而掌握国家的官长其权限或着职责仅限于上述公民事务,仅限于关怀与增进公民的这些权利,他不能也不应该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的事务。同样根据教会的概念,教会的宗旨是共同礼拜上帝以求得永生,那么他的一切规定就应该有助于这个目的,其全部法规都应该以此为限。教会不应该也不能受理任何有关公民的或世俗财产的事务,任何情况的都得行驶强权,因为强制权完全属于官长,对一切外在物的所有权都属于官长的管辖权。教会这种毫无强制权力的法规是通过与其本质相适应的手段建立的,是教会会员忠于职守的唯一手段是,规劝,劝诫和勉励。 2、宗教宽容 针对英国严重存在的宗教偏执,洛克认为造成宗教偏执的原因在于人们都坚信自己信仰的正统性而又缺乏仁爱。它指出,纯正教会的基本特征不在于仪式的华丽和炫耀自己的正统,而在于基督徒之间的相互宽容,从而提出了其宗教宽容的思想。 (1)洛克认为任何教会都绝不会因为宽容责任而容纳那种屡经劝告而执意违反教会法规的人,因为这是教会形成的条件,若果容忍这种违反行为而不 加任何责罚,教会就会解体。但是教会在行驶革除教籍时不能使被除名者 的身体或财产以任何方式蒙受损失。因为这些东西均属于公民政府。并受 官长的保护。 (2)洛克认为,任何私人都无权因为他人属于另一个教会胡另一宗教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的权利的享受。一个人做为人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以及作为一 个公民公民权利不属于宗教事务。不仅要在宗教方面不同见解的人之间实 行宗教宽容,教会之间依然一样,任何教会无权管辖其他教会,不论个人 还是教会,包括国家在内,谁都没有正当的权利以宗教的名义侵犯他人的 公民权和世俗权力。 (3)洛克进一步指出教职人员在宗教宽容方面的责任。洛克认为主教、牧师、长老、司祭等教职人员的权威不论来自何处,但只要是教会便只限于教会 内部,而绝不能以任何方式扩大到公民事务。 (4)洛克认为,掌握灵魂之事不是官长的职责范围,因为官长的职责是有法律所规定,并以惩罚组委强制手段的,而掌管灵魂的事属于每个人自己。洛 克认为官长对每个教会都应该持宽容的态度,无论是国教还是其他教会, 因为人们在教会中所做的事情是每个人依法可以自行处理的拯救他们灵 魂的事。 二国家的起源性质和目的 1、国家的起源从自然状态到国家。 (1)自然状态的特点 洛克认为再进入政治社会以前,人类曾经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他认为这种自然状态

孟德斯鸠的思想体系

孟德斯鸠的思想体系 | [<<] [>>] 孟德斯鸠(Montesquieu,Charles-LOuis de Secondat,1689~1755)是法国启蒙运动的开创者之一,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主要奠基人。他生于法国南部波尔多市一个富有的贵族法官家庭,1716年继承伯父孟德斯鸠的男爵封号,并获得了波尔多法院院长职位。他一面担任公职,一面利用一切业余时间进行科学研究。他的兴趣非常广泛,研究过物理学、植物学、解剖学,特别是哲学、历史学、法学、文学和伦理学。十年后辞去公职,游历欧洲各国,考察各国的经济、政治制度和风土民情,体察新的时代精神和资产阶级的要求。1728年被推选为法国科学院院士。此后,他再次出国考察,特别是对英国的连续三年的考察,使他较快地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政治理论思想体系,奠定了他的思想的基础。1731年后,他定居波尔多庄园,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和著述,完成了《罗马盛衰原因论》和《论法的精神》两部重要著作。《论法的精神》被伏尔泰称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成为当时最进步、影响最大的哲学和社会政治理论著作。1755年病逝于巴黎。孟德斯鸠的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等。 (一)自然神论和法的精神 同伏尔泰一样,孟德斯鸠在世界观上也是一个自然神论者,承认上帝的存在,承认上帝是世界的创造者和世界的始因。但是,他又认为世界是由运动着的物质形成的,是受其自身固有的规律支配的。上帝不能改变自然的规律,不能干涉自然的事物,甚至他本身也要受物质的自然规律的制约。他说:“我们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形成的,并且是没有智能的东西,但是它却永恒地生存着。所以它的运动必定有不变的规律。如果人们能够在这个世界之外再想象出另外一个世界的话,那么这个另外的世界也必有固定不易的规律,否则就不免于毁灭。”在这里,孟德斯鸠强调了自然对上帝的独立性,用自然神论克服了笛卡尔的二元论,推进了培尔的怀疑论。 孟德斯鸠坚持自然神论,不是简单地为了摆脱宗教,而是试图进一步探求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规律”在孟德斯鸠的著作中就是“法”。他给规律或法下的定义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序言中说:“我首先研究了人,我相信,在这样无限参差驳杂的法律和风俗之中,人不是单纯地跟着幻想走的。”这就是说,人不能靠幻想生活,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跟着规律走。人类理性的伟大就在于能认识法的关系,找到支配人类的规律。 孟德斯鸠提出不仅要有神为法、教会法,还要有国际法、政治法、民法、道德法、家法以及各种特殊法。而所有这些法的基础都是自然法。自然法是人类处于自然状态时就接受下来的,是根源于人类生命的本质的。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也就是理性的规律。孟德斯鸠坚信,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自然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的体现,其他的法都是对理性的特殊应用,法在它作为法律支配着人类时,就是人类的理性。而这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因此,法律便应该适合于人民和人民的生活方式,应该与一定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相联系,应该与国家的自然状态、自然条件相适应,与该国居民的宗教、性情、人口、风俗相适应。所有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从孟德斯鸠的思想来看,法的精神的核心要求和基础就是理性,理性的法则是各种法的基础和事物的根本原因。个别情况都要服从一般理性法则,并且是从它引申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理性的统治是自然的,理性的统治甚至是强制的。人们反抗理性,但这正是它的胜利,过一些时候,人们就会被迫回到它的怀抱”。这就是他坚定不移的信念。正是从这种信念出发,他对封建专制主义和宗教特别是天主教进行了尖

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

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之比较(2010-12-27 20:36:46)转载▼标签:杂谈分类:政治 摘要: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在权力分立方面最有影响力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洛克和孟德斯鸠,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洛克是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而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分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虽然二者在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关键词:洛克;权力分立;孟德斯鸠;三权分立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蚀。”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好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贻害无穷。所以对于权力要设置一定的限制,为它戴上枷锁时刻控制着它,而不能让它被随意的行使。权力的泛滥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权力控制底下的人的苦难、挣扎,最终会造成反抗,而权力的主导者最终也会被迫走下属于他们的神坛。因而对于权力的制约有相当大的必要性。对于权力的控制方面民主和法治是我们最熟悉的,除了这两个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权力的分立理论了。这一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对于权力分立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不过他们的理论又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洛克分权理论概述 洛克是近代政治思想家中最先明确提出把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个部分的人。洛克将权力划分为这三个部分,一方面是因为三种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权力的约束。所谓立法权“是指有权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一个国家中最根本的权力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这一点是社会契约论当然的一个结论。洛克认为在一个“组织完善的国家”里,“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者同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将立法权赋予一群人而不是一个人这个设计相对于君主制来说,对于立法权来说已经是一种很强的限制了,因为它大大减少了立法者独断专行的可能性,但是他认为这还远远不够。因为如果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掌握在同一类手里的话,很难限制他们不会为权力所带来的利益而心动,从而利用权力为自己谋私利。用洛克的话说就是“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免于服从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时候,是法律适合于他们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同的利益了,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但是法律的执行是一件日常的工作,所以需要某种机构监督和保证法律的实施,这就是权力的执行机构了,这一机构的权力就是执行权力——“由于那些一时和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并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指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从上面一段话可以看出,洛克强调他们不仅不能掌握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批人的手里,而且它们根本就应该属于两个机构。 洛克的分权理论中,除了立法权和执行权之外,第三个被分出去的就是对外权,对外权,即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洛克之所以将对外权单列出来,是跟他的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有很大关联的,因为立法权和执行权这

论公司的分权与制衡

论公司的分权与制衡 分权制衡思想在古希腊古罗马就已经萌芽,但真正形成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并经受社会实践的检验,还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分权思想产生的动因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阶级分权达到制约权力的目的,另一方面是通过分权实现管理的科学化。阶级分权表现为资产阶级在取得经济上的统治地位后,要求在政治上与君主分享政治权力,进而最终夺取政治权力的意愿。管理的科学化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具体说来,它反映了国家机器发展到资本主义时期更庞大、更复杂而需要分工的要求。这时期的阶级分权色彩逐渐淡化,逐渐从政治领域渗透到其他领域,演化成为一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深入到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因而,许多组织在构建其领导体制时不得不考虑并体现这一管理精神。 分权制衡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里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首先,将不同的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构: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由公司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公司监督检查权由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行使。公司的三种权力分别由三种机构独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预,形成内在的约束。其次,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定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执行董事)之间、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不同有权机构采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公司内部权力的不当集中

和滥用。 另外,《公司法》还明确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公司立法者要利用公司外部因素对公司进行制约。这类规定在事实上也属于对权力的分配,也是对主要代表股东倾向的公司恣意在一定程度上的制衡措施。 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该模式的形成是由现阶段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产权基础所决定,在借鉴西方“三权分立”学说及西方公司治理模式的经验基础上确立的。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经营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古典公司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的结构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股东不再参与经营而选举自己的代表管理公司,由董事会管理公司并由其聘任经理具体经营,管理层形成,实现了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再次分离。现代公司运行是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相互结合而实现各自主体利益的过程。在公司发展中,内部分散的各要素主体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斗争,最终形成股东、管理层、员工三大“利益集团”。 管理层职业化后,其实际经营公司甚至完成控制公司,出现了内部人控制问题,原本最大权利者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与监督一步步开始弱化,最后只剩下股息请求权、剩余索取权了,相比管理层而处于弱势地位;同样,公司的运转情况与大量员工的命运息息相关,但

浅议洛克的分权理论

浅议洛克的分权理论 【摘要】:洛克作为西方早期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他论述社会契约论思想和国家分权理论在中外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洛克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出发,论证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权利的转让,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其实质是立法权和执行权这二权的分离。深入探讨了公民社会中各种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的问题。笔者主要通过简述洛克分权理论的来源和内容,概述洛克分权理论的特点,并对洛克的分权理论作简要的评论等三面着手。 【关键词】:洛克;分权理论;人民 洛克发展了一种权力观念,即政治权力不应基于权威而是基于同意。基于这种理念他首次以一种科学的态度和自由主义眼光来研究权力制约问题。洛克认为,就人类的天性来看,他们是自由、平等而独立的,并且这种状态不经本人同意不得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是人类脱离自然状态而进入公民社会的唯一办法,就是人们之间形成一个共同体,以达到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是他们的自由和财产得到最大的保障和不受侵犯。从自由状态和社会状态的两种自由出发,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那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在此基础上,洛克提出了立法权。他又进一步论证了立法权应该与执行权与对外权区分开来。作为西方宪政理论的一项重要原则,分权理论对西方的资本主义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研究洛克的分权理论对研究近代民主以及加强民主政治建设都有深刻的意义。 一、洛克分权理论的概述 洛克分权理论的产生产的原因最早可追溯至17世纪。当时,英国的资本主义已有较大的发展,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力量日益壮大,他们开始提出了政治统治权利的需要。而当时的英国国王查理一世却在鼓吹“君权神授”的旧思想,他的专制统治进一步加剧了英国的阶级矛盾,导致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暴发。在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受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在洛克

浅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浅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发布日期:2014-06-09 发布:https://www.360docs.net/doc/a63395945.html, 2013年27期目录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浅谈EPON+EOC技术在江宁的应…云技术在网络中的应用及发展前景光纤激光器在光通信中的应用铁路通讯网络的组建及合理利用高中生物教学语言魅力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调试管理燃煤电厂烟气脱硫(FGD)与循环经…“无线版Internet”浅谈传输技术在通信工程中的应用试谈无线网络通信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常用继电保护的理论分析河南省汝州市某铁矿矿床地质特征物理化学方法在水处理的地位与发展趋…变电站电气设备状态检修探析机电一体化中的电机控制分析机电安装工程中施工成本管理研究 【摘要】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其实质是通过划分权力从而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使权力有效制衡成为可能,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同时,由于时代的制约,三权分立学说也具有局限性。 中国论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63395945.html,/1/view-5691951.htm 【关键词】三权分立进步性局限性 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三种。他认为,“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争。”这三种权力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其实质是通过划分权力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 孟德斯鸠根据现实政治的需要,将政治自由作为分权的目的,重新铸造并系统论述了三权分立学说。重新阐述后的三权分立学说,为权力的有效制衡创造了条件,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一)孟德斯鸠明确并强调了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权是执行权之一,这是英国人洛克的主张。根据他的主张和英国的实践,虽然司法机关的行政权是独立的,法院不受国王控制,但高等法院必须执行议会的决议,其行为受议会的监督;另外,贵族院本身同时又是最高裁判机关,这实际上并不是权力的分立;而是“权力的混合”。较洛克的主张,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取得了重要的进步。他认为,立法、行政、司法是三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力,其中,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争的权力(这里仅指审判权),应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必须保证其完全的独立性。司法独立原则强烈要求结束封建的司法专制局面,这就意味着资产阶级要掌握更多的话语权,意味着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得到国家更多的保护,意味着封建统治阶级要将更多的既得权力和利益让位给资产阶级。司法独立原则是三权分立和“以权制权”的重要支柱,对资产阶级各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后来它载入了几乎所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二)孟德斯鸠首先提出和论证了“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和“制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此,权力合理分配受到孟德斯鸠格外的重视,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部分,立法权归议会行使,行政权归

分权学说

本科生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西方分权学说 课程名称:中外政治思想史 任课教师:李国安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班级:思政2班 学号:222011********* 姓名:邓华 2014年6月2日

浅析西方分权学说 邓华 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715 摘要:分权学说是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借以建立的理论指导.本篇文章主要探讨分权学说的知识.第一部分讲分权学说的起源和概述;第二部分主要讲J.洛克的分权思想;第三部分讨论的是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 关键词:西方;政治;分权 正文: 分权学说是关于国家的主要权力相互独立,并由不同部门分别执掌和相互牵绊的学说。是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借以在建立的理论指导。分权理论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理想国》中提出的混合政体学说。 一、分权学说的萌芽和概述 分权思想在古希腊时代就已萌芽。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一切政体都可以包含议事、行政、审判三个职能组织的思想。古罗马政治思想家玻璃比奥斯也提出过执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三个职能部门相互分离和牵制的思想。其后,古罗马思想家M.T.西塞罗强调恢复元老院尊严和执政官权力,内含立法与行政两种职能分立思想。14世纪后,意大利思想家马西略继承亚里士多德思想,在其混合政体构想中提出分权思想。封建社会后期,法国思想家J.博丹明确主张司法权应独立于君权。古代分权思想主要体现为不同职能部门的分工上,并且权力划分并不严格。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对君主的专权深恶痛绝,认为国家权力不应集中于一人或一个部门之手,否则会导致政府腐化,使公民失去自由,主张国家权力应分立。英国思想家J.洛克和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提出了各自的分权学说,这是本篇文章重点讨论内容。英法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分权思想,具有资产阶级要求与封建君主进行阶级分权的色彩,实际上是主张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但它反对封建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提供了理论基础,将三权分立作为联邦宪法的原则,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论分权制衡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意义

论分权制衡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意义 摘要:孟德斯鸠提出了影响人类的分权制衡思想。他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相互分立、互相配合、彼此制约,形成了一套严密、完整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模式。制度文明是世界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制度是人按照自己的理念创造和完善的。当代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是西方民族的智慧和创造,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点,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的智慧和创造,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点。但无论是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还是西方的政治制度,都毫无例外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由此决定中西政治文明是可以相互交流和借鉴的。 关键词:分权制衡原则;民主集中制;政治民主;法制;借鉴 正文: 一.分权制衡原则的内容及其在西方国家的发展 三权分立一般是指西方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在人员和权力上都分开,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力,互相不干预。三权分立制度是资产阶级取得反封建专制的胜利以后,建立起来的一种保护资产阶级整体利益并调节其内部关系的政治制度。分权制衡是建立三权分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又是以三权分立为建国宗旨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架构、组织原则和运行机制”,具有可操作性的特点。分权制衡原则与三权分立的国家政治制度本身关系非常密切,但又不是完全等同。分权制衡原则的分权与制衡相辅相成,不可割裂,缺一就破坏了它的完整性。 近代分权学说首创于17世纪英国学者洛克。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对洛克的思想作了系统的发挥。孟德斯鸠的突出贡献在于,强调了三大权力之间的制约平衡,特别是司法独立;认为为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制止权力的滥用,而“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1](P154)这是保障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 因此,孟德斯鸠在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执法、外交的基础上,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他强调三权中如果有任何两权以上的权力集中于一个机关,就会妨碍政治自由,“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就不复存在了”。[2](P156)所以,三种权力必须分属于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立法权表现为国家的共同意志,应属于全体人民。如何体现全体人民的立法权呢?他主张代议制,即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来进行立法。行政权强调的是效率,应由君主一人掌握。司法权则赋予由人民选出的法官,他们不能附属于行政机关。他指出只有以这种思想建立起来的三个部门,彼此之间互相制约、互相平衡,国家权力才不至于被滥用,人民的政治自由才能有保障。 孟德斯鸠虽然强调三权分立,但如何使三权“彼此制约”和“协调”,却没有作进一步的阐述。美国开国元勋中鼓吹民主信仰和革命理想的杰出代表杰弗逊,接受并发展了前人的思想,进一步论证了三权分立必要,互相制约更为重要。与洛克相比,他主张共和。与孟德斯鸠相比(孟氏认为共和制只有在小国寡民的国度里才能推行),他认为,像美国这样的大国不仅能推行共和制,而且能够实行三权分立,并系统地提出了制衡的原则。他认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牵制,互相平衡才是完善有效的组织形式。若三权集于一个主体或个人,就会产生压迫人民的暴政;三权集中于一个机构就会形成暴虐政府。[3](P392)他的中心思想就是要防止任何一权膨胀到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的可能性。他反复强调,任何一权的膨胀,都会出现专制。起初,他认为最大的危险来自行政首脑的权力,所以,他反对总统终身制,反对连任两届以上,以防止行政权发展为专制。为了实践自己的主张,他任总统8年(1801-1809)后,效仿首任总统华盛顿,不再参加竞选。后来他认为破坏分权制衡的最大威胁来自最高法院,理由是时任最高法院

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

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 一、生平与著作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Montesquieu1689-1755法国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1721《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论法的精神》1748《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 二、法学方法一比较的方法 他的比较方法不仅是纵向的历史的比较还包括横向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比较不仅包括宏观的、整体的研究也包括对某一法律制度的微观比较不仅包括法律的比较还包括对法律存在的社会条件的比较。他的比较研究的面之广也是罕见的除了欧洲外他的视野涉及伊斯兰教法、甚至涉及印度、日本和中国还有美洲的法律。他告诫人们要判断这些法律中哪一些最合乎理性就不应当逐条逐条地比较而应当把他们作为一个整体看来进行整体的比较。所谓整体的比较就是要结合各个国家的自然条件、历史状况、人情风俗等等从他们的整个法律体系和部门法体系即“法的精神”上进行比较。孟德斯鸠认为只有整体比较才算是实质的比较才能掌握各具体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的真实要旨。相反逐条地比较则是形式主义的比较文字上的比较得不出什么实质性的结论。二历史的方法孟德斯鸠力求从法律演变的历史中去寻求法的精神为每一时代的法律寻找历史基础。在他的论著中大量采用这一方法。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他研究了古罗马社会从产生到灭亡的全过程特别是法律和政治制度演变的历史从中证明“自由与平等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这一主题。在《论法的精神》里他进一步对具体法律制度包括各个部门法制度及其思想成因作历史的研究。通过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孟德斯鸠得出了开创性的结论人类受多种事物支配就是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结果在一定民族形成了一般的精神即民族精神立法应当符合民族精神。 三、自然法与人定法理论 自然法孟德斯鸠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中那时支配人们生活的只有自然法。但他不赞成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说法他认为自然法的内容有四项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他的论证逻辑是这样的人因无知便有自卑感于是害怕战争需要和平人因无知便感觉软弱但又有生理需求于是便要寻找食物人为了生存而交往相互交往中产生了爱慕之心随着交往增加他们便有了一个相互结合的新理由自愿过社会生活于是人类就进入了政治社会。二人定法与霍布斯相反孟德斯鸠认为人类进入了社会状态后就进入了战争状态正是这种战争状态需要并产生了法律。他说“人类一有

《政府论》洛克分权学说分析

《政府论》读书报告关于洛克分权制衡理论的思考 院系: 专业: 学生姓名: 学号: 完成时间:

洛克,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学以及政治领域都有重要影响。《政府论》是洛克的政治哲学重要著作,这其中集中阐述了他所有的政治理想。他提出为了保证最高权力有利于公益,并且防止滥用权力,必须实行分权原则。这一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占有极其崇高的地位,我想要讨论是我对这一分权学说的一些思考和想法。 一、分权学说 1.立法权(Legislative power) 立法权就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这个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或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那么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明确地提出了立法权作为最高权力的原因:对于人民的生命与财产而言,他不是也绝不是专断的;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独揽大权,通过暂时的专断命令加以统治,他必须以已经颁布的持久有效的法律,以合格的知名法官行使司法和裁决臣民的权力。 洛克提到立法权的归属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属于一个经常存在的议会;第二种是属于一个人;第三种则是由几个部门共享立法权。前两种情况,不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具有危险性,第三种情况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 在立法权的掌握问题上,他认为谁来掌握这种权利不是最重要的问题,因为:第一,立法权在最大范围内是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第二,立法权是一种委托的权力,君主或议会

浅析分权与制衡理论

浅析分权与制衡理论 姓名 XXX 学号 XXX 院系 XXX 专业 XXX 班级 XXX 2014年12月20日

自人类政权建立以来,分权与制衡的问题与国家兴衰息息相关。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学者们就提出了分权制衡理论。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分权制衡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讨论,提出了一整套实行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设计。分权与制衡原则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它源于古代西方政治思想,直至近代才作为重要的政治原则得以确立和完善。那么,究竟怎样的权力划分模式更有利于管理的同时又能保障公民权利呢?本文将通过西欧典型国家的政治制度进行分析,从人类社会普遍规律的高度对“分权制衡”进行正本清源的认识,对我国分权制衡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作了若干思考。 关键词:分权制衡;政权;制度

一、分权与制衡理论发展过程 (1) (一)古希腊时期的分权制衡思想 (1) (二)古罗马时期的分权制衡思想 (2) (三)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分权制衡思想 (2) 二、典型国家分全模式分析 (4) (一)英国——君主立宪制 (4) 1.英国的中央行政组织 (4) 2.英国地方行政组织 (4) (二)美国——总统制 (5) 1.美国联邦行政组织 (5) 2.美国州行政组织 (5) 3.美国的地方行政组织 (5) (三)法国——半总统制 (5) 1.法国中央行政组织 (6) 2.法国地方行政组织 (6) 三、中国政治制度的问题及策略 (7) (一)中国政治制度概况 (7) 1.中央机构 (7) 2.地方行政组织 (7) (二)中国政治制度问题 (7) 四、结论 (9) 参考文献 (9)

一、分权与制衡理论发展过程 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学者们就提出了分权制衡理论。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时分权制衡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讨论,提出了一整套实行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设计。 (一)古希腊时期的分权制衡思想 古希腊是孕育人类文明的源头之一。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将人分为三个等级:最好的一种是用金子做成的,次好的是用银子作成的,而普通群众则是用铜和铁作成的。用金子作成的人适于作卫国者;用银子作成的人应该是兵士;而其余的人则从事体力劳动。正义就在于人人都做自己的工作而不要作一个多管闲事的人:当商人、辅助者和卫国者各做自己的工作而不干涉别的阶级的工作时,整个城邦就是正义的。柏拉图的思想为我们型构出一个“理想国”模式,但字里行间渗透着他的分权思想。古希腊时期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名篇《政治学》中对“混合均衡”政体理论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亚氏认为,所谓“混合均衡”政体理论,主要是指在城邦范围内的主要利益集团联合起来参与到政府的正常运作中去,分享并行使政府权力,旨在防止任何一个利益集团独自坐大,掌握控制其他利益集团的政治权力和优势。亚氏在继承柏拉图“混合均衡”政体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其细化。首先,亚里士多德从“人性恶”。的逻辑起点出发,认为权力及掌权者都不值得信任,每一个拥有权力之人都倾向于无限扩大自己的权力,且在行使权力时就难免不施展其体内的“恶性”,权力在不受约束的情况下极易被滥用,导致腐败、专制,损害人们的利益。所以,权力必须被约束。而只有权力才能有效地制约权力,所以要对权力进行划分,并使之彼此独立、互相制约。因而“人们互相依仗而又互相限制,谁都不得任性行事,这在实际上对个人都属有利”。其次,亚氏认为混合政体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意思:第一,社会各个阶级、阶层都参与到城邦的政治中去,满足其利益要求和主张,实现把权力分给不同的阶级(君主、贵族和平民),使城邦中各阶级、阶层的力量达致一种平衡的状态;第二,在不同政治机构中不同的政治原则的混合。亚氏认为城邦的立法者在构造一套理想的运行体制时必须考虑到三个要素: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亚氏的“三机能说”第一次说明了国家权力的三种

财政分权理论综述

关键词:财政分权;财政联邦主义;维持市场化几乎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体系都是分为若干级别,通过权力的分配达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是中央政府的重要目标,因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一直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国内外有关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财政分权问题作出了研究。所谓财政分权是指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并允许其自主决定预算支出规模与结构,使处于基层的地方政府能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政策类型,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其结果便是使地方政府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有关财政分权的理论不仅在发达国家得到普遍的重视,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将财政分权视为打破中央计划束缚,走上自我持续增长道路的重要手段。一、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基本框架如果按新古典经济学的原理,中央政府能够完全根据居民的偏好、经济中的产品和服务总量以及资源禀赋供给公共品,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一个国家就不可能出现多级政府,也就没有必要讨论财政分权。但是,现实是地方政府不仅实实在在的存在,而且作用很大,基于此西方财政分权理论逐渐产生,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以蒂布特(Tiebout)1956年发表的《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为标志,然后马斯格雷夫(Musgrave)、奥茨(Oates)等经济学家对此作出补充和发展。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对财政分权的合理性、必要性给出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其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如何将各项财政职能及相应的财政工具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核心观点认为: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那么通过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能够使地方政府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偏好,从而加强对政府行为的预算约束,相当程度上改变中央政府在财政政策中存在的不倾听地方公民意见的状态。(一)蒂布特(Tiebout)“以足投票”理论蒂布特(1956)首先从公共品入手,假定居民可以自由流动,具有相同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居民会自动聚集到某一地方政府周围,居民的流动性会带来政府间的竞争,一旦政府不能满足其要求,那么居民可以“用脚投票”迁移到自己满意的地区,结果地方政府要吸引选民,就必须按选民的要求供给公共品,从而可以达到帕累托效率,奥茨及布鲁克纳(Brueckner)等人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理性的居民的确要比较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的收益与履行纳税义务的成本,在居民的约束下,地方政府有最有效提供公共品的动力。(二)马斯格雷夫(Musgrave)的分权思想马斯格雷夫(1959)从考察财政的三大职能出发,分析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他认为:宏观经济稳定与收入再分配职能应由中央负责,因为地方政府对宏观经济稳定实施控制缺乏充足的财力,另外经济主体的流动性也严重束缚了地方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尝试;而资源配置政策则应根据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在这方面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适合,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他还指出在公共品供给效率和分配的公正性实现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必要的分权是可行的,这种分权可以通过税种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固定下来,从而赋予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权力。[!--empirenews.page--] (三)奥茨(Oates)的分权定理奥茨在《财政联邦主义》(1972)一书中,通过一系列假定提出了分散化提供公共品的比较优势,即奥茨“分权定理”:对某种公共品来说,如果对其消费涉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并且关于该公共品的单位供给成本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相同,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他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的任何特定的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率得多。因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也就是说,如果下级政府能够和上级政府提供同样的公共品,那么由下级政府提供则效率会更高。由于奥茨分权定理的证明是建立在偏好差异和中央政府等份供给公共品的假定上,这些限制性条件似乎有点强加于人,很难使人信服,后续的研究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说明。Oates(1999)指出在完全信息条件下,中央政府就很可能根据各地不同的需求提供不同的产出,以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此时也就无财政分权存在的必要性,但现实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地方政府对其辖区内居民的偏好、公共品提供的成本比中央政府了解的多,更具有信息优势;迫于一些政

2011.4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1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体现柏拉图早期法律思想的著作是( A ) A.《理想国》 B.《政治家》 C.《法律篇》 D.《伦理学》 2.亚里士多德认为在本性上最先出现的是( D ) A.个人 B.家庭 C.村落 D.城邦 3.首先由斯多葛提出的概念是( B ) A.理性 B.义务 C.权利 D.正义 4.奥古斯丁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和( C ) A.人法 B.神法 C.人为法 D.神定法 5.马基雅维里理论比较突出的地方是( B ) A.把政治与道德紧密联系 B.把政治与道德作了分离 C.把宗教与道德紧密联系 D.把宗教与道德作了分离 6.第一个对主权作系统研究并被称为主权论鼻祖的思想家是( D ) A.马基雅维里 B.奥古斯丁 C.阿奎那 D.布丹 7.将自然权利总结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并经其倡导而载入美国《独立宣言》的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家是( C ) A.洛克 B.霍布斯 C.杰弗逊 D.汉密尔顿 8.在卢梭政治理论和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个概念是( C ) P76 A.契约 B.主权 C.公意 D.共意 9.哲理法学派的创始人是( A ) A.康德 B.黑格尔 C.克饶斯 D.萨维尼 10.康德从义务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分类,下列不属于 ...这个分类的是( D ) A.内在的义务 B.外在的义务

C.联合的义务 D.集体的义务 11.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在自由理念发展阶段上,处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 C ) A.团体 B.集体 C.市民社会 D.理想社会 12.不属于 ...黑格尔国家理念三个环节的是( A ) A.市民法 B.国家法 C.国际法 D.世界历史 13.分析法学真正的奠基者是( C ) A.哈特 B.边沁 C.奥斯丁 D.凯尔逊 14.强调罗马法历史的德国历史法学家是( A ) A.萨维尼 B.艾希霍恩 C.梅因 D.梅特兰 15.在梅因心目中最成熟、最有代表性、最具典型性的古代法律是( D ) A.雅典法 B.日尔曼法 C.印度法 D.罗马法 16.萨维尼撰写的被誉为中世纪欧洲法学史的标准著作的是( A ) A.《中世纪罗马法史》 B.《论立法和法理学的当代使命》 C.《现代罗马法体系》 D.《占有法》 17.下列作品中不属于 ...庞德著作的是( D ) A.《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 B.《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C.《法律史解释》 D.《古代法》 18.霍姆斯在其演讲《法律的道路》中开宗明义地说,法律是一种( B ) A.制度 B.职业 C.事业 D.规则 19.庞德社会学法学强调法律规则的最终权威来自( A ) A.法律所保障的社会利益 B.法律规则背后的社会压力 C.国家武力的制裁 D.法律的道德基础 20.韦伯认为,具有世袭君主制权威与家庭或者集体利益相结合特点的是( C ) A.印度法 B.德国法 C.中国法 D.教会法 21.马里旦认为自然法包含本体论要素和认识论要素,他根据自然法的认识论要素提出了自然法的( B ) P238 A.静态方案理论 B.动态方案理论 C.实然方案理论 D.应然方案理论 22.富勒认为,法律是一种( B ) A.规则 B.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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