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管理局收费标准
房产局收 费 项 目 及 标 准

湘价费[2008]122号 永价费[2008]18号 依据湘价服[2009]36号、永价管字[2009]43号,如需测算商品房预售面积的,按正常标准的30%收取 测绘费。
因房屋座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引起的变更登 记收取50%的房屋登记费。 产权换证、遗失补证、更正登记、 产权换证、遗失补证、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仅收取工本费和档案利 用费。产权人如以前没有缴纳白蚁预防费的,则需补交。 用费。产权人如以前没有缴纳白蚁预防费的,则需补交。
他项权利登记费 档案利用费 测绘费
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房屋 申请抵押续期的,其房产抵押手续费按正常标准的30%执收。预告登 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就同一房屋转为实物抵押的,仅收取他项权利 登记费。
பைடு நூலகம்
分割登记、析产登记 房屋登记费 档案利用费 工本费 变更登记 档案利用费 变更登记费 商品房预售许可
房屋登记费 档案利用费
湘价费[2008]122号 永价费[2008]18号 永价管字[2005]95号 司法查封登记不收取
抵押手续费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 抵押登记
湘价服[2009]34号 湘价费[2008]122号 永价费[2008]18号 永价管字[2005]95号 湘价服[2009]36号 永价管字[2009]43号 湘价费[2008]122号 永价费[2008]18号 同上 湘价房字[1998]61号 永价管字[2005]95号
收 费 项 目 及 标 准
业务类型 收费项目 测绘费 初始登记 白蚁预防费 房屋登记费 测绘费 计量单位及收费标准 2.4元/㎡(多功能综合楼用房) 1.8元/㎡(商业楼、厂房) 1.2元/㎡(住宅) 2.5元/㎡(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3.0元/㎡(装饰、装修房屋) 80元/套(住宅) 550元/件(非住宅) 2.4元/㎡(多功能综合楼用房) 1.8元/㎡(商业楼、厂房) 1.2元/㎡(住宅) 6元/㎡(存量住房) 3元/㎡(新建商品住宅) 1.5元/㎡(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控制面积内) 1.3%(存量非住房、按实际成交价) 0.5%(新建商品非住房、按实际成交价) 80元/套(住宅) 550元/件(非住宅) 40元/户/次(私人) 100元/户/次(单位) 3‰(住房、按抵押或典当额) 非住房按抵押或典当额一定比例累进计费,标准为:2‰(二千万元及以 下)、0.8‰(二千万元至五千万元)、0.3‰(五千万元至一亿)、 0.1‰(一亿元以上)、 80元/套(住宅) 550元/件(非住房) 40元/户/次(私人) 100元/户/次(单位) 2.4元/㎡(多功能综合楼用房) 1.8元/㎡(商业楼、厂房) 1.2元/㎡(住宅) 80元/套(住宅) 550元/件(非住宅) 同上 10元/证(个人)14元/证(房改房) 40元/证(单位) 40元/户/次(私人) 100元/户/次(单位) 80元/套(住宅)、550元/件(非住房) 取消收费 80元/套(住房)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房屋租赁手续费 非住房按租赁面积一次性分档收取,不得累加,标准为:50元/宗(20㎡ 及以下)、100元/宗(20㎡以上至100㎡)、200元/宗(100㎡以上至500 ㎡)、300元/宗(500㎡以上至1000㎡)、400元/宗(1000㎡以上) 取消 150元/宗(100㎡及以下)、100㎡以上每宗150元,超出100㎡以上部 分,另加收0.3元/㎡。 见文件:永价房字[1997]116号、永价费字[2008]86号 湘价服[2009]34号 批准机关及文号 湘价服[2009]36号 永价管字[2009]43号 湘价费[2008]122号 永价费[2008]18号 湘价费[2008]122号 永价费[2008]18号 湘价服[2009]36号 永价管字[2009]43号 备注 多功能综合用房系具有写字楼、酒店、商务等功能的房屋。 预测及预测变更,按正常标准的30%收取测绘费。 预测及预测变更,按正常标准的30%收取测绘费。 30
南京市房产管理、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房产管理、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宁房物[2006]202号、宁价房[2006]275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房产管理、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宁房物[2006]202号宁价房[2006]275号)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建设)局,各物业管理单位: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现将《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与物业收费。
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商住楼及其他由市发改委、建委立项为高档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合同约定。
对1998年12月1日前建成、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委托社区、专业公司或原管房单位等提供服务。
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普通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成本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各县及江宁、浦口、六合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市标准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标准。
三、本《标准》的测算采用包干制结算形式,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应按本标准分项选择并组合确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按《标准》分项选择服务等级,并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或议标。
苏州市区住房收费一览表

昨天市物价局公布了消费者在购买住房过程中,涉及到的21项税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政策依据,方便市民买房时查询了解。
为加强房地产收费管理,更好监督相关单位的收费行为,此次市物价局公布的“清单”中,收费项目、执收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一目了然。
苏州市区住房收费一览表18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燃气企业苏价费字〔2006〕第274号、苏财综字〔2006〕34号,苏价房地字〔2007〕123号、苏财综字〔2007〕23号每户2900元。
高档住宅的小区管网配套费:花园别墅3600元/户,连体别墅2300元/户。
新建商品住宅按照“一价清”要求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19居民户内燃气表工程材料安装费燃气企业苏价工字〔2006〕24号普通燃气表户内工程材料安装费280元/户;附带IC卡计费装置的为570元/户。
原有普通燃气表用户自愿要求增装IC卡计费装置的为260元/户。
新建商品住宅按照“一价清”要求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20新建小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运行维护费供水单位苏价工字〔2011〕122号20-60元/平方米,具体按建筑高度分档标准执行。
按照“一价清”要求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21新建住宅有线数字电视入户工程费(初装费)江苏有线苏州分公司苏价费字〔2009〕134号14元/平方米·终端,同址同户每增加一个入户终端减半收费。
按照“一价清”要求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称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的,预收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住宅建筑区划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房产证办理流程及收费标准

房产证办理流程及收费标准一、房产证办理流程第一步、确认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一般来说,开发商在将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两个月内,就会将办理房产证额资料报送给相关主管部门,因此,业主在收房后的3个月左右就可以向开发商询问相关事宜,也可以到网站进行查询,有的开发商可能会故意推衍,所以在开始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将初始登记的时间进行限制,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二步、前往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权登记申请表》申请表是需要开发商盖章的,业主也可以直接在开发商处领取,并询问在哪里办理房产证以及一些具体的东西,一般开发商会有详细的这方面的资料。
第三步、领取测绘表测绘表是相关部门确认标注面积的依据,业主可以前往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领取,有的也可以直接向开发商领取。
第四步、领取其他文件办理房产证需要领取许多文件,如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等,并再次确认《房屋权登记申请表》已经过开发商盖章。
第五步、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具体的缴纳方法可以向开发商咨询,记得一定要保留好缴纳凭证。
第六步、提交申请材料这个才是重点,具体的申请材料有:a申请表(开发商盖了章);b房屋买卖合同;c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d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e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f契税完税或减凭证;g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原件);h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i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第七步、领取房产证一般管理部门会给办理入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只需要安装上面的时间去领取就可以了。
二、房产证办理费用1、交易手续费:由售房人交纳①住宅:3元/平方米;②非住宅:10元/平方米。
2、登记费:由购房人交纳①住宅:80元/套;②非住宅:(1)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元/宗;(2)100――500(含500)平方米以下的120元/宗;(3)500――1500(含15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4)1500――3000(含3000)平方米以下的300元/宗;(5)3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以下的500元/宗;(6)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等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等的通知福州市有关物业企业、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根据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现将《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及《福州市住宅物业小区房屋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
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分为四个等级,服务内容包括综合服务标准、公共秩序维护、房屋等公共部位管理、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公共区域清洁卫生保洁服务及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六个方面。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在合同中确定。
以上规定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现行已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暂按原标准执行至合同(协议)期满或业主大会成立之日止。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一:《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附件二:《福州市住宅物业小区房屋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二○○七年四月十八日附件一: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一级:一、收费标准:类别收费标准多层住宅0.66-0.88元/平方米小高层带电梯住宅(八层及以下) 1.21-1.43元/平方米高层带电梯住宅(九层及以上) 1.32-1.76元/平方米二、物业服务标准:(一)综合服务标准:1、小区设管理处,办公设施设备较先进完备,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的通知-京房管字[1994]第411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的通知-京房管字[1994]第4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cb5dbc9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82.png)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京房管字[1994]第411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各自管房单位:为加强本市房屋委托管理市场的管理,维护房屋委托方、受托方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该标准为指导性价格,业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说明一、北京市房屋委托管理收费标准是依据本市房屋及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房屋修缮定额,以房屋及设备的基本完好状态为标准综合测算制定的。
本标准分为“房屋经营管理”、“小修服务费”、“房屋中修费”、“房屋大修费”、“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房屋及设备综合检验费”、“房屋测绘费”、“房租核定费”、“空房看管费”九部分。
二、本标准为指导价格,即在签定房屋委托管理合同时,其实际费用由双方参照本标准商定。
单位内部核算房屋及设备管修经费,可参照本标准。
三、受托方参照本标准收取委托管理费的,其应承担的“主要业务”、“修缮范围”及应达到的“服务标准”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四、受托方收取房屋租金的,所收租金应冲抵委托管理费。
中修、大修及折旧项目可采取基金形式按年计收,在委托管理期间累计使用,并按年度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结算。
五、本标准将根据“房租标准”、“修、缮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等的变化,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调整。
六、本标准执行中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一)房屋经营管理费:<font size=+1>┌─────┬────────┬───────────────────┐││万平方米定员标准│每平方米(建筑)年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托管房屋├────────┼────┬───────┬──────┤│规模│管理人员│丙级住宅│乙级住宅、行政│甲级住宅、│││(人/万平方米)││事业单位用房│工商企业用房│├─────┼────────┼────┼───────┼──────┤│5万平方米│0.92│0.81│ 1.22│ 1.82││以上│││││├─────┼────────┼────┼───────┼──────┤│5万平方米│ 1.10 │0.97 │ 1.46 │ 1.94 ││以下│││││├─────┼────────┼────┼───────┼──────┤│1万平方米│ 1.28 │ 1.13 │ 1.70 │ 2.26 ││以下│││││└─────┴────────┴────┴───────┴──────┘</font>注:甲级住宅是花园公寓、别墅、渡假村、高级住宅;乙级住宅是指设备、设施比较完善的住宅,即有热水和正规浴盆以上标准的设备的住宅;丙级住宅是指一般住宅(下同)。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1c72c11866fb84ae45c8dbc.png)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遍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地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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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 件 按监督管 理款项的
40.00 10.00 2‰
套
00
按建筑面 积收取 (每平方 米)
3.00 6.00
局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粤价〔99〕93号 东价函〔99〕039号 备注
粤价函〔1998〕548号 由99年2月1日起执行 东价函〔1999〕006号
粤价〔2008〕169号 东价〔2008〕67号 含核发一本房屋权属 证书,不收房屋登记 费,房屋坐落的街道 或门牌号码、权利人 名称变更
证书,不收房屋登记 费,房屋坐落的街道 或门牌号码、权利人 名称变更
粤价〔1999〕532号 粤价〔2004〕167号 东价〔2004〕106号
粤价〔2002〕108号 东价〔2002〕55号
由交易双方各承担 50% 由出租人承担
5、经济适用住房登记 6、增加(补领)证书工本费 商品房预收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注: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监督商品房预 售款时向预售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 房屋租赁手续费: (注: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 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 备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1、新建商品房 (由转让方承担) 2、存量住房(二手房)和住房以外的房地 产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利用房地产权档案收费 1.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费按房地产面积计算 (1)150平方米以内的(函本数,下同) (2)150-800平方米的 (3)800平方米以上的 2、按档案时间计算: (1)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 (2)民国时期的 (3)明、清及以前的 房地产分层、分户平面测绘标准: 1、房屋面积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以内的(含本数) 2、50--100平方米以内 3、超过100平方米的,超过每100平方米的 加收40元,超过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 米计。 房地产分层、分户平面测绘收费向房地产 测绘委托人收取,房地产转让、赠与、交 换、继承等需要重新测绘制图时才能收此 费,原已按规定制图,产权人不要求重新 测绘的不收费。 房屋登记费: 1、住房登记 2、非住房房屋登记 3、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 4、房屋变更登记 ①住房变更登记 ②非住房变更登记 每件 每件 每件 每件 每件 80.00 550.00 10.00 40.00 275.00 宗 宗 80.00 120.00 宗 宗 宗 50.00 200.00 400.00 宗 宗 宗 50.00 300.00 400.00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