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应当首先入宪(一)
浅析对生命权入宪的法律

浅析对生命权入宪的法律浅析对生命权入宪的法律一、案例分析案例引发的思考:2007年l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单上面签字,焦急的医生、护士束手无策,院方试图联系该孕妇的其他亲属,并向上级请示“亲属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的紧急情况下,可否进行手术”,均未果。
在抢救3个小时后,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笔者认为,对生命权的漠视是造成这种悲剧的重要原因。
生命权是人的最高利益,如果没有生命权,其他的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
在我国,这—重要的权利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未得到宪法的保障,这不得不说是中国法律的遗憾!近些年来发生的对生命权的侵害的事件不胜枚举。
矿难事故不断发生,“非典”、禽流感等致人死亡的疾病层出不穷,有关死刑犯的冤案也不时出现。
这一切都与公民生命权保护的立法不足和不完善相关。
人的生命是人之所以为人并进而成为法律主体的根本前提,因此生命权也就成了其他一切人权的前提和基础。
生命权自18世纪被美国宪法确立以来,已经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宪法的确认,并载人多项国际人权公约。
但由于我国宪法对生命权尚无明文规定,生命权在我国宪法中的地位只能算作—项隐含权利,这对于生命权的保障是极为不利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宪法的过程中应当首先将生命权入宪,尽快建立生命权的保障机制。
二、生命权的义涵“生命权’’旁白自西方人权理念,生命权是人权中的首位权利,指自然人的生命不被非法、任意剥夺,仅是一种“生命拒害权”,含义是消极、保守的,价值是有限的。
这与当时的历史背景有极大关系。
那个时代,涂炭生灵、草菅人命的现象普遍,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更使任意剥夺人的生命的行径受到空前谴责,所以二战后许多国家的宪法国际人权公约纷纷确立了公民拥有生命拒绝不法侵害的神圣权利。
然而到了上个世纪70、80年代,当法治与文明已成为世界发展主流、任意践踏生命的现象减少了很多之后,人类社会又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威胁生命的天灾人祸,特别是“人祸”,诸如邪教盛行、核威胁的存在、毒品泛滥、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建设工程安全隐患增多、剧毒工业品的广泛使用、农产品消费中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等等,这些现代“人祸”对公民生命的危害已远远超过了“天灾”、凶杀刑事案件和司法滥施死刑对公民生命的危害。
生命权应当首先入宪

生命权应当首先入宪
上官丕亮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年(卷),期】2003(018)004
【摘要】目前,宪法修改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此次修宪,人们议论最多的是如何进一
步完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这既是宪法的一个根本问题,又是与国际人权公约
接轨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立宪经验的总结.就我国而言,由于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充分,因而应当入宪的公民基本权利较多,其中,当务之急,应将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知情权、公职权、迁徙自由权、公平审判权和生活环境权写入宪法.为此,
本文对上述诸多权利进行了分析探讨.
【总页数】3页(P100-102)
【作者】上官丕亮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
【相关文献】
1.生命权的全球化与中国公民生命权入宪研究 [J], 上官丕亮
2.生命权入宪的全球考察与我国生命权入宪的建议 [J], 上官丕亮
3.论“迁徙自由权”应当重新入宪 [J], 孙来冰
4.何谓诉讼权——兼论诉讼权入宪应当缓行 [J], 刘练军
5.从安乐死问题浅谈生命权入宪 [J],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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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

生命权生命权未予以明确保障是我国现行宪法的一大缺憾。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宪法权利,没有生命权其他权利皆无从谈起,宪法对生命权保护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生命权问题涉及死刑、正当防卫、恐怖主义和反恐怖主义、战争和反战、自杀、安乐死、堕胎、计划生育等多领域,需要刑法、民法、赔偿法、计划生育法、国际法等一系列部门法加以规范和解决。
将生命权栽入宪法是其他部门法保护生命权的基础,是成一套保护生命权的法律体系的前提。
入宪之必要:我们的宪法在生命权这个问题上是项空白。
然而,在我国生命权的宪法保护却又有非常的必要性。
第一,宪法保护生命权是提高尊重生命权意识的迫切要求;第二,宪法保护生命权是保护生命的现实需要;第三,宪法保护生命权是完善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需要;第四,宪法保护生命权是履行国际义务,实施国际人权的需要。
性质和意义:生命权是享有生命的权利,体现着人类的尊严与价值。
生命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人们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生命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反映了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
首先,生命权是表示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性质;其次,生命权的宪法化体现了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应把生命权的维护作为制订法律或制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
第三,生命权价值的宪法确认意味着国家赋有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使生命权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
一切国家机关、公务员的活动不能损害公民的生命权,应建立各种形式的生命权保障体制。
第四。
生命权的宪法意义还表现在它为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提高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提供了社会基础。
生命权的社会价值的普及过程是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形式。
生命权是否得到社会的尊重,社会成员的生命权是否得到切实保护不仅标志着基本权利实现的程度,也是衡量整个社会人权发展水平的评价指标。
内容:从一般意义上讲生命权内容包括:一是防御权。
生命权的本质是对一切侵害生命权价值的行为的防御,防止国家把生命权作为达到国家目的的手段。
生命权

生命权一、生命权的解读(一)定义:毋庸置疑,生命权是我们一切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人权。
如果按字面解释生命权是指人具有享有生命的权利。
它的主体是自然人,它的客体是生命利益。
西方法学家把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并称为三大自然权利。
所谓自然权利就是指人先于国家在自然状态下就具有的权利。
(二)内容1.维护生命延续的权利,即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使人按照自然界的客观规律自然延续。
2.防止生命危害发生的权利,即当有非法侵害生命的行为和危害生命的危险发生时,生命权人为维护生命安全,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己,排除危害。
3.改变生命危险环境的权利,即环境对生命构成危险,但该危险尚未发生时,生命权人有权要求改变环境,消除危险。
当然,依法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得已改变生命危险环境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职责。
二、保护生命权的外国法律与国际公约三、我国法律对于生命权的保护(一)《宪法》并没有生命权明确写入其中。
(二)《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与总则中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规定。
(四)《刑诉法》中的法院定罪、管辖等规定也体现了对生命权的保护。
四、生命权入宪的必要(一)生命权本身的重要性要求入宪。
1.生命权是人类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人权。
首先,生命是神圣的,与世界上的其他事物相比具有至高无上性,离开了生命,万物不复存在。
2.其次,生命权是人固有的一种权利。
3.生命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二)基本权利的防御功能要求入宪宪法确认和保障的权利,我们称之为基本权利或宪法权利。
普通法律确认和保障的权利我们称之为普通权利或法律权利。
不管是宪法权利还是普通权利,它们都有一个重要功能即防御功能。
然而,两者的防御功能所针对的对象却大不相同。
基本权利针对的防御功能针对的是国家权力。
普通法律防御功能针对的是私权利。
宪法确认确认生命权具有宪政意义,公民依据防御功能就可以对抗国家权力,保护生命本身就是国家的目的,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一种统治国家的工具或手段。
宪法中的生命权的概念是什么-

宪法中的生命权的概念是什么?我们每个人从一出生开始就具备了最基本的生命权,大家可想,如果没有生命权的话其他各种权利根本就无从谈起。
生命权作为最严肃,最特殊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国家通过立法赋予了司法机关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剥夺某些人员的生命权的这种做法,恰恰就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生命权。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宪法中的生命权的概念是什么?我们每个人从一出生开始就具备了最基本的生命权,大家可想,如果没有生命权的话其他各种权利根本就无从谈起。
生命权作为最严肃,最特殊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国家通过立法赋予了司法机关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剥夺某些人员的生命权的这种做法,恰恰就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生命权。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宪法中的生命权的概念是什么?一、宪法中的生命权的概念是什么?“生命权是人类的最高权利。
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本源,是所有人权的基础。
” 没有生命权,其他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没有意义,也不可能存在。
可以说,生命权入宪是生命权本身重要的自然要求。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
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需的权利。
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生命权包括以下权利:1、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
2、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
3、免于饥饿的权利。
4、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
二、侵犯生命权的赔偿有哪些?1、损害赔偿不能全面恢复生命损害。
在侵害生命权致死的场合,主体资格丧失,其无法主张对生命本身的损害,价值上无限大的事物反而变得没有任何赔偿价值。
申言之,生命价值本不可以与折算为金钱的损害赔偿之间划等号。
将生命价值简化为损害本身属于经折扣后的生命价值,其规范重点只能是弥补相关费用的支出与未来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不是对生命的恢复:由于死亡费用的支出可能远低于致残,这在表面上造成了法律责任的失衡状态。
宪法基本权利之生命权

自杀是否权利?安乐死应否合法化?
生命权
死刑是否合宪(指是否正当legitimacy,而非合 乎法律性legality) ? (1)生命权绝对; (2)违背社会契约; (3)死刑的威慑效力无法证明; (4)死刑是不必要的; (5)死刑是无法挽回的…… 逐步限制和废除死刑
生命权
克隆技术与生命权
生命权生命权宪法基本权利之生命权生命权宪法本身并不创造生命生命权是自然权利天赋人权生命的价值不能自发实现从美国的独立宣言到二战后的德日宪法生命权得到确认和保障我国宪法无生命权的具体规定超越宪法不言自明的当然权利生命权生命权如何运用宪法解释学的方法在已有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中寻找能说明生命权价值的依据见教材266页1人身自由条款宪法37条2人格尊严条款宪法38条3人权条款宪法33条生命权生命权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1791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1)人身自由条款(《宪法》37条) (2)人格尊严条款(《宪法》38条) (3)人权条款(《宪法》33条)
生命权
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1791):本宪法对 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忽视由 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罗伊诉韦德案188页
出生与死亡的标准 (1)受孕、独立呼吸、脱离母体、父亲承认 (2)脑死亡、心脏停止、呼吸停止
Hale Waihona Puke 宪法基本权利之生命权生命权
宪法本身并不创造生命,生命权是自然权利 (天赋人权); 生命的价值不能自发实现,从美国的《独立宣 言》,到二战后的德日宪法,生命权得到确认 和保障;
我国《宪法》无生命权的具体规定,超越宪法 不言自明的当然权利?
生命权
如何运用宪法解释学的方法在已有《宪法》基 本权利条款中寻找能说明生命权价值的依据? 见教材266页
生命权入宪的全球考察与我国生命权入宪的建议

际公 约》 的缔约 国 , 因而这 两个 人权 公约 所保 障的经 济 、 会、 社 文化 、 民和 政 治权 利 代 表 了 当今 国际人 公 权法 中最 具 权 威 性 的普 遍 的 最 低 标 准 。 3 同样 【( ) 地 , 者 以为 , 笔 当今 世界 上五分之 四的国家将 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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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 有生命 , 就没有 一切 。毫 无 疑 问 , 生命 权是 一
项 最基 本 的人 权 。20 0 4年我 国宪 法 修 正 案 将 “ 国家 尊重和 保 障人权 ” 入 宪 法 后 , 的 学 者 主 张从 “ 写 有 人
一
最低标 准 的宪法基 本权 利 。同时 , 得注 意的是 , 值 自
18 9 9年 以来 , 全球 共有 8 国家通 过制定 新 宪法或 5个
、
全 球生 命权入 宪 的基 本情 况
修改 宪法规 定 了生命权 。这表 明在世 界上 生命权 人
宪 已经 进入 了一 个 高峰 期 , 法保 障生 命权 已经 成 宪
上 官 丕 亮
( 州大学 法学院 。 苏 江苏 苏 州 250 ) 106
摘 要 : 全世 界 12个主 权 国 家 中 , 14个 国 家 的 宪 法 以 各种 方 式 规 定 了生 命 权 。世 界 各 国 宪 法 规 在 9 有 5 定 生命 权 的模 式 主 要 九种 , 定 的 内容 主 要 包括 生命 权 的 享 有 、 家对 生 命 权 的 义 务 、 刑 的废 除 或 限制 、 规 国 死 合 法使 用 武 力 剥夺 生命 的 范 围 、 儿 的生 命 权 、 隆 人 的禁 止 等 。建 议 我 国尽 快将 生 命 权 明确 写 入 宪 法 。 充 分 胎 克 并 借 鏊 世 界 各 国 的 有 益 立 宪 经 验 , 取 综 合 性 的 生 命 权入 宪 模 式 , 更 多的 生 命 权 内容 裁入 宪 法 。 采 将 关 键 词 : 命 权 ;宪 法 ; 宪模 式 ;中 国 生 入
生命权要入宪

生命权要入宪——汶川共识的宪政启示刘军宁在四川汶川大地震之后的第六天,国务院发布公告,设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
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暂停奥运火炬接力;并且在19日下午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5月19日距地震发生刚好一周,这也是国人传统上哀悼逝者的日子。
汶川共识:人的生命高于一切为了普通的受难者,全民哀悼、全国下半旗、全国笛声齐鸣,在这片土地上是破天荒的第一次。
这不仅是五十九年以来的第一次,而且可以说是五千年以来的第一次。
付出数万人生命代价的汶川地震催生了这样一个从未有过的朝野全民共识。
这个共识就是:人的生命高于一切。
国民们呼吁“人命关天”,公共知识分子宣称“生命权是最重要的普世价值”,《人民日报》强调“[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生命至尊”,国家执政者宣称“救人第一”。
这是中国五千年以来第一次在朝野间达成这样的普遍共识。
人的生命至高无上,这是最简单,也是最根本、最重要的共识,因为没有什么比人的生命更重要了。
越大的灾难需要有越深刻的反省,越应该让我们懂得生命的宝贵和尊严。
在最近的六十年中,中国发生了多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难性地震。
即使是使二十四万失去生命的唐山大地震也未能带来触及文化和制度层面的反省。
直到这次汶川大地震才终于形成“人的生命高于一切”这一全民的初步共识。
这一共识要求国人在此共识的基础之上确立以生命权为核心的新的价值秩序,并把保护生命作为制度重塑、政策制定以及施政理念的出发点。
唯有凝成这样的共识,做出相应的制度改进,形成生命至上的公民文化,才能对得起那数万在天的亡灵!国家应以保障生命权为最高使命国人常说“人命关天”。
这意味着,江山并不关天,国家财产并不关天,只有人命才关天。
人的生命价值是衡量其他一切价值的尺度。
人的生命权也是判断政府的性质及其目的的标准。
美国著名的开国者杰弗逊总统曾经说过:良善政府的首要正当目的就是关照每个人的生命,而不是毁灭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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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应当首先入宪(一)
近些年来,学者们纷纷建议修改我国现行宪法,将许多新的权利规定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经过这次抗击“非典”斗争,生命权的价值更加凸现出来。
笔者认为,如果要修宪,我们首先应当将生命权写入宪法。
(一)什么是生命权所谓生命权,简单地说,就是“活的权利”或“生命安全的权利”,它是指人的生命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非法剥夺的权利。
谈到生命权,我们不能不涉及另一个相关的概念——生存权。
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我国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明确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
由此,“生存权”一词颇受国人关注。
在此,我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生存权?生命权与生存权是什么关系?从世界上看,生存权在不同的国家,其含义是不相同的,至少有以下三种:(1)在德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罗马尼亚、克罗地亚、保加利亚等国,生存权就是生命权。
①比如,1991年保加利亚宪法第28条规定:“每个人均有生存权。
侵害人的生命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而受到惩罚。
”②(2)在日本,生存权被认为是最低生活保障权,日本宪法第25条关于“所有国民均有享有维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被认为是对生存权的明确规定。
“1](3)在我们国家,《中国的人权状况》指出:”国家不能独立,人民的生命就没有保障“,”争取生存权首先要争取国家独立权“,”国家的独立虽然使中国人民的生命不再遭受外国侵略者的蹂躏,但是,还必须在此基础上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真正解决生存权问题“,”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
“从中不难看出,我国政府所提出的”生存权“主要是指国家独立权和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权。
如果仅仅从我国政府所述的”生存权“的含义来看,显然生命权与生存权不是一回事,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当然,二者也有密切的联系,可以说生命权是一种消极人权,它强调生命不被随意剥夺,国家一般态度表现为不作为(只有生命受到威胁时,国家才出面保护),而生存权则是一种积极人权,侧重于国家保护生命的作为,国家要积极采取措施维系生命。
(二)生命权入宪的必要性为什么生命权必须写入宪法而且应当首先入宪?笔者认为,其理由至少有以下几点:第一,生命权入宪是生命权本身重要的自然要求。
生命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再也没有比人的生命更宝贵的东西了。
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本源和基础,没有生命权,其他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其他任何权利也就没有意义,也不可能存在。
世间最大的罪恶莫过于非法侵害或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可以说,生命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是一种基础性的权利,是第一位的人权,是首要人权。
既然生命权是首要人权,那么作为确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根本大法——宪法理应首先将生命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生命权入宪是保护我国公民生命的现实需要。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漠视生命、侵害生命的现象还不少。
例如,《中国青年报》曾报道:2002年4月12日上午,晨练归来的甘肃省保育院退休老太太李素芳在横穿铁路时被火车撞伤。
闻讯赶来的兰州“120”急救中心医师赶到现场准备抢救时,却被两名在场的兰州铁路公安处车站公安派出所警察挡住,说:“铁路医院的救护车马上赶到,你们不要动。
”结果耽误了近1个多小时,老太太因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而死亡。
2]这是一起典型的漠视生命的事例。
“定点医院”的管辖权竟高于生命权!?又如,每年我国在煤矿、交通等事故中死亡的人数成千上万,其中大多数事故属于责任事故,是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把公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而造成的。
今年上半年我国非典型肺炎疫病的蔓延,与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头脑中的根本理念不重视公民的生命权也有很大的关系,正因为他们漠视公民的生命,所以隐瞒不报,不及时对社会公布并未采取果断措施,导致了疫病的蔓延。
可见,将生命权入宪,使全社会树立生命意识,自觉保护生命,是当务之急。
第三,生命权入宪是完善我国现行宪法的需要。
正因为生命权的极端重要性,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
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葡萄牙宪法第24条(生命权)规定:“一、人的生命不可侵犯。
二、必要时将执行死刑。
”格鲁吉亚宪法第15
条规定:“一、生命是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死刑作为特殊的惩罚手段,在其完全废除之前,可由专项法律予以规定,用以惩罚危及人的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
只有格鲁吉亚最高法院有权使用此惩罚手段。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生命权,不能不说是我国宪法与世界各国宪法的一个差距。
为适应世界立宪潮流并完善我国现行宪法,我们应当尽快将生命权写入宪法。
第四,生命权入宪也是我国部门法发展的要求。
我国1979年《刑法》就规定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等侵害生命权的刑事责任。
1986年《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并在第119条规定了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
《刑法》和《民法通则》还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种公民自我保护生命权的方式。
1994年《国家赔偿法》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责任。
然而,作为普通法律依据和基础的根本大法——宪法却没有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这一基本权利,显然宪法已经落后于部门法,这导致宪法在生命权问题上不能有效地指导部门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而且已经在实践中造成了某些混乱、损失和遗憾。
例如,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死刑问题争论很大,最后新刑法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虽比修订前有所减少,但仍位居世界前列,这与世界上废除死刑的潮流不相符;《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侵犯生命权的国家赔偿标准过低;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侵害公民生命权的民事赔偿费用太少的问题,等等。
这些都要求宪法尽快对公民的生命权表明自己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