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8年造林绿化计划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8年造林绿化计划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8年造林绿化计划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8年造林绿化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海府办[2018]69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08

【实施日期】2018.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8年造林绿化计划的通知

(海府办〔2018〕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继续实施绿化宝岛大行动,不断提高重点生态修复成效,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战略部署,根据我市林业生产实际情况,2018年全市计划造林绿化面积12500亩(其中考核指令性计划8000亩,追加指导性计划4500亩),全民义务植树40万株。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造林绿化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造林绿化是林业建设的核心任务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各区及有关单位要高度

重视,加强领导,将造林绿化工作摆在林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结合林业的工作特点和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计划分解到镇,落实到具体的山头地块,明确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做到早计划、早安排、早行动,加快造林绿化进度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府[2011]96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25 【实施日期】2011.08.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保留调整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海府〔2011〕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坚持把项目建设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和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狠抓项目建设,培植了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加强重点项目管理,强化协调服务力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 重点项目对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的带动辐射和支撑促进作用,实施大项目带

动战略,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是我市实现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选择,是我市抢机遇、调结构、扩总量、强实力的客观需要,是我市实现“十二五”规划,发挥省会中心城市功能的重要保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二、建立完善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机制 建立以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市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为主体的重点项目组织领导体系,建立重点项目工作网络和联络制度,统筹协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遴选、推进、协调、督察、汇总、考核和反馈等工作;负责与省重大项目推进协调办公室对接,做好省级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属地内重点项目的跟踪、协调和服务等推进工作。 对全市重点项目实施分级推进工作责任制度,实行“一个项目、一位责任市领导、一个牵头责任单位、一个建设责任主体、一个倒排工期计划、一竿子抓到底”的“六个一”工作责任制度。“一个项目有一位责任市领导”----四套班子每位市领导都有挂点联系推进重点项目的责任;“一个项目有一个牵头责任市级机关部门(或单位)”----重点项目涉及的市直机关、区或园区都必须根据其职能对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实行牵头责任包干;“一个项目有一个建设责任主体”----项目建设的主体是按照业主总揽制要求对重点项目的资金落实、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等负责的第一责任主体;“一个项目有一个倒排工期计划”----重点项目要按照项目前期和建设两阶段分别制定倒排工期计划,明确时间和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在项目谋划、前期工作、项目建设、政策支持等各个环节,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

海口12345政府服务热线

海口12345政府服务热线 督办和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考核制度 为推进海口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加强对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市政府便民服务热线工作高效运行,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考核对象主要对联动单位进行考查,主要包括:市政府有关部门、双管单位、法院、检察院、区、乡镇、办事处、企事业等成员单位。 第二条考核方式考核分为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采取听、查、问、评的方法进行。年终考核是以季度考核为基础,把全年的四个季度考核分值的平均值为年终考核。听:听取联动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查:实地查看联动单位的办公场所、电子设施、文书资料、工作记录、原始台帐等;问:采取电话抽查、走访调查、民意测评等形式征求群众意见;评:依据考核办法及检查情况,对联动单位进行评定打分。考核结果定期进行通报。 第三条考核内容和评分对联动单位考核的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情况、信息的收集报送情况、专线电话转接情况、转办事项处理情况;对12345前台考核的内容包括热线运行、信息库的建立与管理、转接留单、原始资料的记录与管理、电话回访工作、人员机

构及制度建设、固定专线电话的管理、软件的更新、对话务员的考评工作和其它工作等。考核的采用百分制方式,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第四条对联动单位的考核标准 1、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情况(5分) 设置有工作机构(1分);确定一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办公室主任负责(1分);配备有2-3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1分);建立完善的内部工作制度,有《专线电话和移动电话接听制度》、《电子派单及交办件的处理和反馈制度》、《来电回访制度》等(1分);机构人员确定和调整情况及时报市热线办备案(1分)。 2、信息的收集报送情况(7分) 有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工作,并将信息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及时报热线办备案(1分);按统一模版收集、整理、汇总、报送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及其它信息(2分);信息内容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便于查询(1分);及时更新完善信息库,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1分);随时报送本部门的重大信息(2分)。 3、专线电话转接情况(7分) 单位设有固定专线电话,电话号码及值班人员(包括节假日)姓名、手机及时报市热线办备案(1分);工作时间内固定专线电话保证有人接听,接通率达100%(3分),出现长时间无人接听的,每有一次扣0.2分,扣完3分为止;接听电话做到态度热情,耐心细致,能当场解答的认真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保证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3分),每有一次不达要求的扣0.2分, 扣完3分为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 区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府办[2010]375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01 【实施日期】2010.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海府办〔2010〕3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010年8月27日十四届市政府第 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简称骑楼街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骑楼街区的保护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分步实施、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骑楼街区及其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历史院落、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骑楼街区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骑楼街区的保护工作,将骑楼街区保护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骑楼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文物部门)负责骑楼街区的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发改、住建、土地、财政、公安、消防、工商、市容、市政、旅游、商务、环保、环卫、地名管理、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骑楼街区保护的相关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 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海府办[2015]220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31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5〕2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10日十五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31日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海口主城区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含演丰镇镇域)。主城区面积约563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和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为重点,逐步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景观面貌,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还应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为原则,充分利用原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府[2013]210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1 【实施日期】2013.10.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13〕2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8月29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1日

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本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屋,均为框架、混合、砖瓦结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和附属物。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三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根据区位、用途、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以产权证记载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面积,以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调查认定并测绘的结果为准。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予以补偿: (一)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二)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报建手续的,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设的房屋; (三)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但属于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违章建筑 【发文字号】海府办[2016]265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2 【实施日期】2017.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6〕2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2日 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违法建筑的防控及查处工作,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 第三条对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应当坚持既要严肃处理,又要符合客观实际,既要有利于遏制当前违法行为,又要有利于今后长效管理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内的分类处置违法建筑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特定地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分类处置城镇违法建筑。 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负责分类处置乡村违法建筑。 城镇和乡村结合区域的分类处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规划、土地、住建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实施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 公安、安监、工商、财政、水务、科工信、卫生、生态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文化广电、司法行政、行政监察等部门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违法建筑分类处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主要职责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府办[2010]19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16 【实施日期】2010.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海府办〔2010〕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海口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为主管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出版(版权)和体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下放的职责 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将“2000平方米以下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等3项行政权项下放各区文化部门。 (二)增加的职责 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增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等15项行政管理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体育运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体育运动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和体育事业、产业发展政策,推动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出版和体育事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指导、组织文化艺术作品的生产;指导、组织海口市精品文艺演出活动、艺术交流活动等具有示范性的重大艺术活动;依法管理全市营业性演出。 (四)综合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组织开展节庆假日大型文化活动;推动图书馆、群艺馆和文化馆(站)事业的发展;指导、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挖掘和整理民族民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工业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挥工业经济的支撑作用,推动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是我市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推动城市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支撑。要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创造良好环境,强势推进我市工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第三条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优化产业布局,集约发展新型工业。坚持工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高起点、高水平引入大中型

工业项目,延长产业链,提高工业附加值,不断培育和壮大工业产业集群。 第四条到2015年,我市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争取分别达到1000亿元和220亿元,年均增长17%;五大支柱产业产值均突破百亿元,其中,汽车制造产业产值达到200亿元;医药制造业产值达到150亿元;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产值达到150亿元;光伏产业产值达到200亿元;机电制造业达到100亿元。年产值亿元以上企业总数达到90家,年产值超10亿元企业超过10家。“十二五”期间全市工业总投资力争突破200亿元。 第五条市财政从2012年起安排2亿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并保持逐年增长,用于对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工业企业兑现本规定的各项扶持和奖励。 第六条确保工业发展空间,合理规划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明确工业用地规划区域和规模,切实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争取“十二五”期间全市工业用地新增30平方公里,并规划预留工业用地30平方公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社会保障局关于海口市企事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社会保障局关于海口市企事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海府办[2003]7号 发布日期:2003-1-7 执行日期:2003-1-7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海口市企事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三年一月七日海口市企事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市社会保障局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根据全国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确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重点联系城市的通知》(劳社厅函[2002]146号)、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2]35号)精神以及国家劳动保障部提出的2004年底基本实现企

事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目标,结合海口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企事业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为指导,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和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的工作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推进我市企事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目标任务。根据“十.五”计划提出的:“要加快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总体目标,以及国家、省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最终目标是:企事业离退休人员完全与企事业相脱离,以社区为载体,以信息技术和网络管理为手段,实现管理清晰、组织健全、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的产业化的综合管理服务体系。现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做好异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邮寄上门服务工作,建立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实行上门发送服务的机制。 2、区、街道开展接收、管理企事业离退休人员档案工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海口”建设进程,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海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海发〔2014〕10号)等文件精神,《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琼府结合(〔2015〕97号)及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 深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省委六届七次全会提出。“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提出用三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覆盖,市、区、镇三级政府法律顾问网络的目标。深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中央、省委和市委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提高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法事务能力,全面落实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市政府、区政府及涉法事务较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已基本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建立了首席法律顾问制度,制定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规范,并形成了体制内与体制外、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律顾问机制。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审核、行政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积极提供法律服务,防范了政府法律风险,发挥了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但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顾问制度尚未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全面建立;有的单位尽管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但法律顾问能力不足,不能完全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有的单位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不够,顾而不问,问而不用,用而不力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单位注重法律顾问的事后补救而忽视事前审查、论证、把关等预防性作用,致使违法行政仍有发生,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有助于提高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进依法行政的水平,有助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确保2020年建成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 二、深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六届七次全会、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努力建设一支覆盖全市三级政府机关的高素质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有效防范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确保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合法性、正当性,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支点城市、大南海开发区域中心城市和海南“首善之城”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按照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运行机制,推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建立与本机关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服务模式。按照分批推进的思路,2016年底,到市政府、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到2017年底,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工作部门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全市形成覆盖市、区(开发区管委会)、镇(街道办事处)三级政府的法律顾问网络。 三、深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模式和人员配置。 1.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模式。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以适应本机关特点、满足本机关法律服

关于《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2019)

关于《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2019) 一、制定背景 随着海南省建设自由贸易区(港)国家战略出台,各项助推改革的国家政策纷纷落地,海口市原有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改革背景下的新常态,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凸显工作短板,主要体现在现阶段政府投资项目谋划研究和前期工作能力不足,项目生成随意性大,项目投资控制不到位,系统性不够等问题。 为高质量齐心谋划和实施项目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优化流程,引入激励机制,提高项目建设各方的参与积极性,我委学习借鉴其他发达城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拟对我市现有管理模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及改革。 二、修改的主要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二)《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26号)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办发(2019)(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11号) (五)《政府投资条例》 (六)《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八)《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九)《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十)《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十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五网”建设项目简化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琼府办(2016)257号) (十二)《海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海府(2019)64号) (十三)其他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三、修订过程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户外广告设置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海口市户外广告设置方案 为了规范我市主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实现户外广告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经济、促进城市持续发展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设置原则 (一)户外广告应符合相应各层面的城市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合理布局,对城市环境起到美化、亮化的作用。 (二)在城市重要景观路段及重要景观节点应编制该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作为该区域户外广告管理、审批的直接依据。 (三)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城市市容的规定,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带有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 二、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一)设计使用年限 大型立柱式广告设计使用年限为8-10年,其他类型户外广告设计使用年限为3-5年。 (二)安全质量标准 1. 户外广告牌钢结构设计、制作、维护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148:2003)。 2. 户外广告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米,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米。 3. 户外广告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4. 户外广告的照明系统必须可靠接地,灯具的绝缘等级大于或等于I级;灯箱式户外广告的照明系统的供电回路必须装配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漏电动作电流值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为10mA;位置较高、配备射灯的户外广告与该建筑物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在配电盘内,必须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配过电压保护器。 5. 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5米。 6. 在高层建筑楼顶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全面达标,符合风荷载和屋面承载力技术指标,满足抗12级台风和抗震构造要求。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 1. 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和风格,整齐美观。 2. 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他相邻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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