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5]15号)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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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PP项目政策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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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5 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 〔2014〕96号)
(四)发改委发布
2014.12.0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1996.03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初步结果核查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24号2014042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2012122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20121105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20100730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湖南平安虹安三发改委发布201405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201308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2013080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2013072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201305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201304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2013040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201212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2012100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201107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2011060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2010112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2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有关部门,厅内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经研究,现决定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PPP)文件21件(目录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河北省财政厅2024年2月28日附件废止文件目录1.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冀财金〔2014〕22号)2.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财金〔2014〕33号)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财采〔2015〕4号)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财金〔2015〕4号)5.河北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转发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15〕55号)6.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的通知(冀财采〔2016〕31号)7.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财资合〔2016〕11号)8.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资合〔2016〕15号)9.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冀财资合〔2017〕17号)10.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资合〔2017〕19号)11.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财社〔2017〕95号)12.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的通知(冀财建〔2018〕9号)1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资合〔2019〕2号)1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冀财资合〔2020〕5号)15.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冀财办〔2020〕66号)16.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冀财资合〔2021〕5号)17.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冀财办〔2021〕41号)18.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会展行业(场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冀财办〔2021〕49号)19.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文化行业(剧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冀财办〔2021〕50号)20.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冀财办〔2022〕32号)21.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环卫一体化行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冀财办〔2022〕4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11.29•【文号】财金〔2014〕113号•【施行日期】2014.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政部2014年11月29日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保障性租赁住房退出机制研究

保障性租赁住房退出机制研究

保障性租赁住房退出机制研究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坚持小户型、低租金,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党的十四大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方参与。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积极运用市场化办法和手段实现保障目标。

一、投资主体退出1、金融退出方式:公募REITS基金1)、REITS模式定义采取公司或基金的形式,发行股票等方式汇集特定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机构进行地产经营管理,将投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基金。

分为公司权益型、契约型。

美国多为公司权益型,新加坡和香港多为契约型。

具体的运作方式如下:由基金管理公司向社会以公募方式筹集资金成立保障性住房REITs。

投资者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负责REITs的投资和运营,委托托管机构负责REITs的资产保管。

尽管如此,政府依然是保障房建设的主导者,有了政府的高信用做保障,有利于REITs的广泛推行。

REITs模式通过已建成的保障房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提供后续建设资金,也可以使地方政府在保障房建设管理中承担的“无限责任”变为“有限责任”,有效解决租赁型保障房资金短板。

2015年6月,住建部及财政部下发《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支持以未来收益覆盖融资本息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探索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模式。

2)、发行条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可知申请条件如下。

①土地使用要确保依法合规土地使用依法合规是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重要合规前提,958号文规定,如相关规定或协议对项目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相关资产处置存在任何限定条件、特殊规定约定的,相关有权部门或协议签署机构应对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REITs无异议,确保项目转让符合相关要求或相关限定具备解除条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2015)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2015)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20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为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实施,保障政府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政部2015年4月7日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指识别、测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为PPP项目财政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条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政府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保障,有利于规范PPP项目财政支出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实现PPP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坚持合理预测、公开透明、从严把关,统筹处理好当期与长远关系,严格控制PPP项目财政支出规模。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3.07•【文号】财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提升供给质量和效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充分发挥PPP模式积极作用,落实好“六稳”工作要求,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牢牢把握推动PPP规范发展的总体要求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大力推进PPP工作,在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超出自身财力、固化政府支出责任、泛化运用范围等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遵循“规范运行、严格监管、公开透明、诚信履约”的原则,切实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扎实推进PPP规范发展。

(一)规范运行。

健全制度体系,明确“正负面”清单,明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严格项目入库,完善“能进能出”动态调整机制,落实项目绩效激励考核。

(二)严格监管。

坚持必要、可承受的财政投入原则,审慎科学决策,健全财政支出责任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防止政府支出责任过多、过重加大财政支出压力,切实防控假借PPP名义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三)公开透明。

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采购社会资本方。

用好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充分披露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对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

PPP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汇编

PPP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汇编

PPP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汇编PPP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汇编2014年至2016年1月(内部资料)PPP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1、2014年9月21日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2014年9月23日财金(2014)76号《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3、2014年11月16日国发〔2014〕60 号《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4、2014年11月29日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5、2014年11月30日财金(2014)112号《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6、2014年12月2日发改投资(2014)2724号《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7、2014年12月30日财金〔2014〕156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8、2014年12月31日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9、2014年12月31日财库〔2014〕215号《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10、2015年2月13日财建〔2015〕29号《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11、2015年3月10日发改投资[2015]445号《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12、2015年4月7日财金[2015]21号《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13、2015年4月21日财综[2015]15号《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14、2015年4月25日第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15、2015年5月11日国办发〔2015〕40号《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16、2015年5月22日国办发〔2015〕42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17、2015年6月25日财金[2015]5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18、2015年6月30日财库〔2015〕12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2015年9月25日财金[2015]109号《关于公布第二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的通知》20、2015年12月18日财金[2015]158号《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21、2015年12月18日财金[2015]166《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22、2015年12月18日财金[2015]167号《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23、2016年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 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精神,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发展的制度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2.13•【文号】财建〔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了增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热、供气、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推介工作,现就做好推介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一)完善制度机制。

通过市政公用领域开展PPP项目推介,推动建立健全费价机制、运营补贴、合同约束、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改革配套制度机制,实现合作双方风险分担、权益融合、有限追索。

(二)转变供给方式。

改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由政府单一供给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投资、运营,共同承担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优势,提高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三)创新政府投融资模式。

改变地方政府主要以土地使用权等抵押担保、借地方投融资平台发债等途径筹集资金建设市政公用项目的传统做法,有序推进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的新模式,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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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供给效率,按照《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现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意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和管理过程,可以更有效率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运用这种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升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消化库存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改善住房保障服务。

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作为一项政策创新和制度创新,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基本目标和原则(一)基本目标。

通过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挥政府与社会资本各自优势,把政府的政策意图、住房保障目标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结合起来,逐步建立“企业建房、居民租房、政府补贴、社会管理”的新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有效提高公共租赁住房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政府根据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状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合适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选择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2.权责清晰,各司其职。

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合同中,明确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各自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

3.激励相容,提高效率。

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建立动态调整的租金价格机制,确保社会资本具有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建立严格的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运作、住房保障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条件(一)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基本模式。

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主要是政府选择社会资本组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合同,负责承担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任务,在合同期内通过“承租人支付租金”及必要的“政府政策支持”获得合理投资回报,依法承担相应的风险;政府负责提供政策支持,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及运营维护质量监管。

合同期满后,项目公司终结,并按合同约定作善后处理。

政府对项目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提供担保或承诺。

(二)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适合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已纳入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

2.项目规划所在区域交通便利,学校、医院等公共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3.户型建筑面积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户型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4.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数量稳定。

5.保障对象按市场租金水平向项目公司缴纳住房租金。

6.政府按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给予分档补贴及其他政策支持。

7.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期限不少于15年。

四、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适用范围适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主要包括:(一)政府自建自管项目;(二)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项目;(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手续完备、债务清晰的停工未完工程项目;(四)以企业为主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对于存量和在建的项目,特别是债务规模比较大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招投标、拍卖、挂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将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整体转让给项目公司,实行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转让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对应的存量政府债务;对于拟新建和收购的项目,从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全过程均可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

五、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

各地应认真梳理、科学甄别适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从存量和新增项目中筛选。

(二)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和准备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专家,对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规性评估和物有所值评价,论证项目是否满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必要条件。

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应组织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通过识别、测算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为项目财政预算管理提供依据,以保障政府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促进项目可持续发展。

(三)选择合作伙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企业资质、经营业绩、技术和管理能力、资金实力、服务质量、信誉等因素,择优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合作伙伴。

(四)筹组项目公司。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利益分享、风险分担”的原则,由合作企业组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

(五)签订合作合同。

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资金筹集、合作期限、户型结构、运营期限、维修维护责任;住房保障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及调整机制;合同期满后项目移交的内容、方式、程序及验收标准,涉及资产处置的,应当事先约定政府与社会资本收益分享比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项目终止的条件、流程和终止补偿;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六)建立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

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和综合考核评价,认真把握和确定服务价格和项目收益指标,加强成本监审、考核评估、价格调整审核,引入第三方进行社会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作为项目价格、政府补贴、合作期限等调整的依据。

六、构建政府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体系(一)财政政策。

市县财政部门统筹运用各级政府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通过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购建和运营管理,具体贴息办法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财综〔2014〕76号)规定执行。

同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给予分档补贴,重点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配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督促保障对象按照合同约定的市场租金水平向项目公司缴纳住房租金。

对于试行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试点的地区,中央财政不改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分配方式。

(二)税费政策。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现行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购建和运营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三)土地政策。

一是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租赁方式取得,租金收入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是对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及使用划拨建设用地的存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政府可以土地作价入股方式注入项目公司,支持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期间收益分享,但拥有对资产的处置收益权。

三是在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可以规划建设一定比例建筑面积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于出租和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并有合理盈利,但不得用于销售和转让。

(四)收购政策。

对于收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项目,按照政府搭桥、公司主导、双方自愿、保本不亏的原则确定收购价格;也可以按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及合理收益率确定收购价格。

(五)融资政策。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房地产开发贷款大项下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的明细核算,对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单独考核,根据自身实际,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试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是鼓励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公共基金通过债权、股权等多种方式支持项目公司融资。

三是支持项目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适当降低中长期企业债券的发行门槛。

四是支持以未来收益覆盖融资本息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探索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模式。

七、扎实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施工作(一)落实工作责任。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完善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完善落实土地供应支持政策;人民银行、银监会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保障、国土、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同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试点方案,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财政、住房保障、国土、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要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部门联席会议,专门研究解决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试点。

(三)开展项目试点。

2015年,各地区应当抓紧组织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试点工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试点项目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筛选,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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