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使用消毒产品行政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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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1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1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2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3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4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5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6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7行政处罚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8行政处罚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9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0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报告应当注销注册的医师,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1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履行护士配备、使用、管理等要求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2行政处罚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3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4行政处罚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或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5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职责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6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未依法履行处方管理职责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7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8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开具或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9行政处罚对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未按照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20行政处罚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21行政处罚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22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或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23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不按规定存放或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24行政处罚对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严格消毒违规处置排放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25行政处罚对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26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27行政处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工作职责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28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工作职责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29行政处罚对采供血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30行政处罚对非法采集血液或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31行政处罚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行为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32行政处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源微生物实验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33行政处罚对自然疫源地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34行政处罚对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35行政处罚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36行政处罚对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未及时采取控制监测措施;拒不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37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38行政处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未按规定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39行政处罚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40行政处罚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41行政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42行政处罚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43行政处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计划分发供应疫苗、未建立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44行政处罚对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记录、公示、告知询问、登记报告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45行政处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规购进第二类疫苗、未遵守规范接种程序、异常反应未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46行政处罚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47行政处罚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48行政处罚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49行政处罚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发生接种事故后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50行政处罚不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不执行操作规程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51行政处罚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52行政处罚对非法采集、出售、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53行政处罚对血站违法行为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54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违法行为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55行政处罚对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56行政处罚对单采血浆站违法行为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57行政处罚对非法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58行政处罚对非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59行政处罚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医疗行为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60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严格按照消毒卫生要求开展消毒工作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61行政处罚对非法生产经营消毒产品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62行政处罚对消毒服务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或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63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医院感染管理职责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64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防治职责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65行政处罚血站、单采血浆站未履行艾滋病防治职责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66行政处罚对采集或者使用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67行政处罚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68行政处罚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69行政处罚对中医医疗机构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或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70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擅自颁发执业许可证、《中医医疗广告证明》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71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或者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学鉴定证明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72行政处罚对违法开展医疗气功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73行政处罚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校舍,或未经卫生部门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74行政处罚对教学环境质量、教室校舍等设置不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标准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75行政处罚对学校未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或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76行政处罚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77行政处罚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78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79行政处罚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80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81行政处罚对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或泄露个人隐私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82行政处罚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83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84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85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开展放射诊疗相关工作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86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87行政处罚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88行政处罚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89行政处罚对非法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90行政处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政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91行政处罚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开展精神疾病诊疗活动侵害患者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92行政处罚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93行政处罚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94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临床用血管理制度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95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96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违反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97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未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98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99行政处罚对疾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00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结核病疫情报告、接诊、转诊、消毒隔离或故意泄露患者个人隐私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01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违法使用或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02行政处罚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器官移植执业活动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03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04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或未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05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或要求经营管理公共场所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06行政处罚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107行政处罚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蒙城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

“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医疗美容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药品安全医疗美容违法经营【要旨】针对美容机构药品管理不规范,医疗器械质量不达标,违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医美行业规范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21年5月,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因医疗美容纠纷引发的一起治安案件,暴露出了辖区内医疗美容监管缺失问题,部分医疗美容、生活美容机构存在无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药品及医疗美容器械使用管理松懈、虚假宣传等违法情形,微整形变成“危”整形,不仅扰乱医疗美容行业管理秩序,而且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1年10月,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案件线索后决定立案调查。

11月5日,经开区院组织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召开听证会后,向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对违法经营的美容机构及时查处,全面整治。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了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美容机构120家,查处非法经营化妆品等行为10起,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医疗美容机构5家、生活美容机构11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6日,经开区院对整改进行了跟进调查,随机抽查了部分美容机构,均已完成整改。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针对医美行业暴露出的侵害人身健康安全问题主动作为,通过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构建了政府负责、多部门协作联动、法治保障的医美行业综合治理格局,促进医美行业服务规范,实现人民群众对安全医美、放心医美、健康医美的美好愿望。

医疗机构对消毒产品的索证

医疗机构对消毒产品的索证

• 一、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即日起,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将以下产品 纳入消毒产品进行受理、审批和监管:
• (一)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 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 的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
• (二)口罩
• (三)避孕套
• 六、取消对下列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
• (一)紫外线杀菌灯
• 三、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未完成技术 审查程序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涉及饮 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化学品毒性鉴定机 构,我委将终止行政许可程序,由卫生 监督中心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7月23日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 管的通知
• (国卫监督发〔2015〕90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
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年7月
我委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
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行政审
批。为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管,我委先后印发了《关于
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
发〔2013〕18号)、《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国卫监督发〔2014〕36号)(以下简称《规定》)
和《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
〔2014〕40 号)。源自• 两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消毒 产品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尚在有效期内的医用室内空气消毒 设备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由各级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7•【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医疗卫生事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极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非法行医活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卫生与健康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类犯罪,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筑牢打击相关犯罪、保障健康中国建设的坚固防线。

经过多年精准打击和综合治理,非法行医类犯罪得到有效遏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人民群众良好的就医环境逐渐形成。

近年来,非法行医类犯罪数量、人数均呈逐年下降趋势。

2018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一审共审结非法行医类刑事案件3800余件,判决人数5700余人。

其中,2022年一审审结的案件数量较2018年下降约50%,审结的人数较2018年下降约46%。

但是在非法利益的诱惑下,此类犯罪仍屡禁不止,且为了规避打击,呈现出场所愈加隐蔽、流动性大、屡罚不改等新特点,涉及案件类型也从传统领域向新兴的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等领域延伸,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构成威胁。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指引作用,现公布6件人民法院2018年以来审结的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中,既有利用封建迷信开具含有毒物成分的药方致人死亡的于某非法行医案,又有无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死亡的宋某兰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既有无证从事医疗美容行为致人轻度残疾的宋某敏非法行医案,又有非法实施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致人轻伤的吴某荣非法行医案;既有长期无证从事口腔诊疗行为的许某越非法行医案,又有医院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没有行医资质仍将医院诊室对外承包致人死亡的吴某娟非法行医案,涉及妇产、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口腔等不同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卫生监督执法案例分析

卫生监督执法案例分析

某市某卫生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案【案情简介】2013年11月4日,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某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该院口腔科使用黑色塑料垃圾袋存放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且与使用过的针头等利器混放在一起(已拍照);2、预防接种门诊部操作台旁使用白色塑料袋存放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等医疗废物,共计两袋(已拍照);3、化验室墙角处存放有四瓶超过保质期限的XXX牌84消毒液(生产单位:某消毒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20808,有效期至:20130807)。

操作台上利器盒内套有白色塑料袋,袋内存放有使用过的针头等利器(已拍照)。

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立案报告,经报领导批准,于11月5日正式立案,同时确定两名监督员为承办人,进行查处。

承办人为了进一步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于2013年11月15日对该院分管公共卫生的柯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中,柯某承认了该院未分类且未使用专用包装物存放医疗废物的违法事实,但对是否使用过期消毒剂一事含糊其辞,并未直接承认。

案件承办人员与监督检查人员对于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所适用的条款发生了争议。

监督检查人员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款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则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只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款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这一争议,2013年11月30日,市卫生监督局稽查科组织了案件合议。

合议人员认为该案中当事人未分类且未使用专用包装物存放医疗废物的违法事实清楚,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给予行政处罚,但使用过期消毒剂的违法事实不能准确认定,不应处罚。

经合议,最后认定该卫生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款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我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对该卫生院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卫生监督员分别于2013年12月16日和2013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13年12月20日履行了处罚决定。

卫生行政处罚败诉案例分析(精)

卫生行政处罚败诉案例分析(精)

[存在问题]
1、文书制作不规范,将法律中“项”作“款” 引述错误;
2、仅以当场未出示就认定无证过于草率,造 成在证件问题上的证据不足;
3、市局取证不确凿、不充分使证据灭失;
4、违反内部执法程序,卫生厅的不能 以 “交办单” 把案件移交市局,市局不 作案件受理记录直接立案;
5、听证违反程序,通知书没有盖章, 应该听证会7日前通知却在4日前通知。 这样结果必然是撤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4、制作文书,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某 款等,处罚:取缔该店;罚款30000元。
5、店主要求听证:市局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当 场出示了市局当年发放的许可证副本和同月签发 的健康证,同时否认剩肉生蛆而是煮肉调料生蛆, 提出苍蝇密度高的认定标准是多少;市局违反执 法程序,听证告知书未盖骑缝章,卫生局在4日 前通知听证。要求撤销处罚。
[相关链接]《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66 条: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 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 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 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
案件2 安徽合肥市传染病行政控制败诉案
[案情简介]某酒店出现一例霍乱病人,监督 员立即对该酒店进行调查和卫生处理。

医疗器械与消毒产品混放罚则

医疗器械与消毒产品混放罚则

医疗器械与消毒产品混放罚则案情案例1 监管人员在某区一处地下室发现存放有大量药品,共14个品种100余件,现场一名人员正在从库房搬运药品。

该地下室面积约80㎡,条件与药品仓储要求相去甚远:无温湿度控制,药品置地摆放,药品与医疗器械、消毒用品等其他商品混放,无在库保养,库房门外是排水沟,现场无库存台账、无进出库票据。

据查,该仓库为附近一贸易零售企业A(持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员工余某个人用于存放药品,未经过任何部门批准。

对正在搬运的药品,余某承认拟送到零售药店或诊所推销。

案例2 监管人员在某医药公司B发现其经营地址存放有大量中药饮片及中药材。

该地址为其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仓库在另外的地址。

该营业场所无温、湿度控制,无药品养护记录,前台开票,后台直接发货。

检查其出库票据,发货地址为仓库地址。

案例3 监管人员在某县一医药公司C发现其公司一楼(面积为74㎡)存放有大量药品,该公司储运人员正在进行药品出入库收、发货。

经查,该公司与总公司签订了三方物流储存配送药品协议,协议约定由总公司将药品送达终端客户。

由于该公司下游客户多为本县乡镇药店及诊所,总公司统一配送运输周期长、成本高,于是采用运输接力的方式分段配送,该地址为接力配送药品的中转点。

分歧对未经批准擅自设仓库存放药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在研判中,执法人员对案例1的意见比较一致,均认为应当按照无证经营处理。

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本案中余某未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不能提供药品来源,无法确定药品的具体去向,应按照无证经营立案处罚。

对案例2、案例3的定性,执法人员产生了较大分歧:对案例2中公司B在非药品仓库储存药品并现货销售的行为,一种意见认为:仓库条件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规定,因此该行为应按照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GSP规定定性处理。

(案例分析)某药店经营销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产品致患者脱发案

(案例分析)某药店经营销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产品致患者脱发案

(案例分析)某药店经营销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产品致患者脱发案xx年xx月xx日,xx市卫生卫生监督局接到谢某投诉,称其女儿使用从本市某药店购买的“银肤康”乳膏后,头发脱落。

经调查:患者,女,10岁,患“头疮”,于9月初在该药店销售人员的推荐下购买“银肤康”乳膏1支,使用3次(每5天洗头1次)15天后头发脱落,大小10块,脱发区有块状头屑样物附着。

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大厅一柜台摆放有“银肤康”乳膏10支(150g/支),外包装盒及乳膏正面分别设有醒目方框,方框内标注“科学配方,一次见效”有别与其他字体的红色字样;[适用范围]:适用于银屑病、神经性皮炎、慢性皮炎、牛皮癣、虫咬皮炎、皮肤瘙痒、荨麻疹、手足癣、花斑癣、脚气等原微生物有强抗菌效果;[卫生许可证]:x卫消证字(2003)第0013号;[主要成分]蛇床子、金银花、野菊花、藏红花等,其他如用法与用量等。

通过对投诉人及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情况,卫生执法人员当即对脱发患者的三个片状脱落区拍照留证,对药店货柜上的剩余10支“银肤康”乳膏实施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相关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询问笔录(3份),并向该药店索要“银肤康”乳膏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单等相关证件。

药店现场不能出示相关证件,3天后为办案人员出示了“银肤康”乳膏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自检报告书复印件。

其卫生许可证单位名称:xx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由xx 省卫生厅于2007年5月15日颁发,许可项目:生产、销售卫生用品(抗(抑)菌喷洗剂)类,有效期限4年;提供“银肤康”产品批号为20080610自检报告1份,有效期至20100610,检测项目为细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溶血性链球菌、真菌菌落总数等6项,检测结论:本品符合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经网上查证,x卫消证字(2003)第0013号产品系列名录无“银肤康”乳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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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证据搜集 The evidence collected
证据搜集流程
1
采集证据
3
违法事实定性
2
法律适用性
10
证据搜集
(违法事实定性) 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得到三个取证方向: 1.消毒产品已过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 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而《医院消毒卫生 标准》(GB15982-2012)5.2.2明确规定“不应使用 过期、失效的消毒剂”。
卫生监督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通过对该医院副院 长(分管办公室事务)、设备科科长及内镜消毒室专职护士 的询问,核实海州市××医院确实未对购进的消毒产品建立 7
案情简介
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 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 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予该单位罚款3000元的 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医疗机构使用消毒产品 案例交流
前言
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通常对药品 的管理非常重视,在药品的整个输送流程(进货、储存 和使用等)进行严格管理,但对消毒产品的管理却欠缺 应有的关注,因此,为改善当前我市医疗机构对消毒产 品的管理和使用不甚规范的现状,2014年“3·15”期 间,我所对4家未对购进的消毒产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 查验收制度的医疗机构进行立案处罚。
案件讨论
合议中有合议人员提出应直接以检查到的消毒 产品过期作为该案主要违法行为,依据《消毒管理办 法》第六条(“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 达到消毒要求”)进行查处,因为过期的消毒产品用 于皮肤和器械消毒达不到消毒要求。
但经过讨论,没有相关的规定证明这一点。
22
THANKS 谢谢大家
证据搜集 (采集证据)
证据搜集
(法律适用性)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 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处罚决定 The penalty decision
处罚决定书式样(例图)
20
05 案件讨论 Case discussion
证据搜集
(采集证据) 现场检查要点:
医疗机构是否购进使用消毒产品; 医疗机构对购进的消毒产品是否制定进货检查验收
制度; 医疗机构对购进的消毒产品是否执行进货检查验收
制度。
证据搜集 (采集证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证据搜集 (采集证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搜集 (采集证据)委托书
下面以海州市××医院为例。
2
1 法律依据
内容大纲
2 案情简介 3 证据收集
4 处罚决定
5 案件讨论
01 法律依据 Legal basis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3 《消毒管理办法》 4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5
02 案情简介 Introduction of the case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 下列消毒产品:(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
证据搜集 (违法事实定性)
2.未建立和制定消毒管理组织及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 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3.未对购进的消毒产品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购 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2日,我所卫生监督员对海州市××医院进 行“3·15”专项执法活动时发现,该医院设备科储藏的“江 西草珊瑚消毒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赣珊瑚‘84’消毒液 ”及放置于内镜消毒室的由“北京联昌卫生消毒用品有限公 司”和“武汉康威达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联合生产的“ 安捷牌2%戊二醛浓度指示卡”已超过产品使用有效期限,随 后检查相关科室,均未能提供明确消毒管理组织成立的相关 文件、消毒管理制度以及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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