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事实,举证责任归谁?
最高法用人单位隐匿加班证据应该担责

B A M I A N L A I F E N GI 他山之石八面来风全球年轻人失业率创新高口杨蒙国际劳工组织(I LO )近日称。
全球年轻人失业率将创新高.这可能加廖】社会动荡、犯罪和暴力事件等风险。
据该组织报告.至今年底,全球15—24岁劳动人口的失业率将超过13%.略高于2009年.较2007年则呈大幅增长。
这意味着全球有8120万年轻人没有工作。
自2007年底至2009年底.失业年轻人增加了780万.而之前10年仅年均增长19.1万人。
报告称:“找不到工作.会让年轻人感到自己一无是处、无所事事.这可能导致犯罪事件增加.并带来精神疾病、暴力、冲突及吸毒等问题.”国际劳工组织预计.受影响最严重的可能是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年轻人更集中.且失业造成的冲击更大。
田;最高法:用人单位隐匿加班证据应该担责口邢世伟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
法条并没有倾向劳动者,用人单位举证的前提是劳动者有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这对于个别劳动者刻意刁难用人单位的行为也起到遏制作用。
对于加班行为。
最高法认为企业生产经营也有淡季旺季之分,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加班。
近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体等。
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加班应支付加班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解读企业与职工须平等协商加班费,但是加班要从劳动者的身体情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司法解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况考虑。
不能无度,不能强迫劳动者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司法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证责任。
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无照单位可列为诉讼当事人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司法解释:劳动者与未办理营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不利后果。
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等。
劳动仲裁中谁有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中谁有举证责任在现实⽣活中劳动争议是经常出现的民事纠纷,⽽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需要进⾏举证的,那么劳动仲裁中谁有举证责任?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劳动仲裁中谁承担举证的责任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第⼀步就要举证有劳动关系,这个举证责任在于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请⼈。
如果⽆法举证,劳动仲裁委就⽆法受理您的申请,您的权益就⽆法在在劳动争议仲裁庭上得到保护。
如果劳动者⼿中有劳动合同,那么很简单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可以去劳动争议仲裁委⽴案。
劳动关系证据⼀旦掌握,就可以去仲裁委员会⽴案了,但是举证责任并不是到此为⽌。
如果劳动者仅仅是证明了有⼀个劳动关系,⽴案没有问题,但是对于仲裁请求中的主张,劳动者也得想办法证明。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般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谁提出请求,谁就要证明该请求的合理性,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持。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并不是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法规规定了⼀部分举证责任必须是由⽤⼈单位举证的:《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的劳动争议,⽤⼈单位负举证责任。
所以对于劳动者确实⽆法掌握的证据⽽应当由⽤⼈单位掌握的证据,劳动者是没有举证的义务的。
⼆、劳动仲裁中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劳动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劳动仲裁证据有下列⼏种:1、书证是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定的思想或⾏为,其内容能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要求加班工资没有证据怎么办?

要求加班工资没有证据怎么办?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在劳动争议诉求中一直排名靠前,说明超时工作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是很常见的现象。
员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应当对加班事实进行举证,如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交接班记录或者是证人证言等。
而实践中,这些证据基本都是由用人单位掌握,员工举证会比较困难,所以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员工只需要初步举证,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员工自制的考勤记录,能证明加班吗?吴某2012年7月入职某公司工作,公司将其外派至客户单位从事辅助工作,吴某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6小时。
2015年8月,吴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加班费45000元。
吴某主张其每周出勤6天,但每天的时间远不止6个小时,为此吴某提交了自行记录的工作日志一本,其中记录了他每天的上下班时间。
公司对于吴某提交的自制考勤记录不予认可,但也没有提供公司的考勤记录、工资条等举证。
劳动仲裁认为: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
公司虽然对吴某提供的工作记录不认可,但未能提供考勤记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仲裁委对吴某的工作记录予以认可。
劳动仲裁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吴某入职至2015年8月的加班费。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加班费争议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故劳动者应当就存在加班事实进行举证,现因用人单位不认可员工自行整理的工作记录,故对劳动者工作日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对考勤记录至少保存2年以上,因企业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考勤记录,故其应在2年的举证义务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劳动者如何主张加班费?――以案说法,分析加班费举证责任的法律问题

【案例】何某是一汽车公司的销售员,企业经常安排其利用休息日、节假日参加汽车营销推广工作,并一直拖欠其加班工资达3年之久。
何某遂将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3年的加班工资三万元。
根据拖欠工资举证倒置的原则,企业举证了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加班工资核算制度》,制度中明确:员工加班工资以其每月的考勤为依据进行核算,由部门经理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情况进行统计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
同时企业还举证了何某两年来的考勤记录,记录中显示其并没有存在任何加班的事实。
面对企业举证的书证,何某不予认同,并提出两点质疑:一、企业提供的考勤记录没有经过自己的确认,该考勤记录不应成为认定事实的客观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二、考勤记录是以书面表格的形式填写的,在填写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伪造和篡改,考勤记录人又与企业存在特殊关系,其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值得怀疑。
但企业辩称,何某对于企业提供的证据产生异议,但拿不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来,企业提供的证据是真实、客观的书证原件。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一方当时人提出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作为证据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该确认其证明力。
所以应该得到认可。
1、没有加班证据的何某能否得到支持?2、居于此案,劳动者从中得到哪些启示?3、用人单位又应该如何做好员工加班工作?法律分析:一:加班费争议中该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
举证责任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要提供证明进行证明,如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就要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那么,关于劳动者的加班事实到底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法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劳动法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劳动法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于2010年9月14日开始实施。
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据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的介绍,最高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劳动者提供不出加班证据,且用人单位不予承认的情况下,驳回劳动者的仲裁或诉讼请求。
而在此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原本的处理方式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长期以来就劳动报酬争议问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不出否认加班事实的证据,则推定劳动者所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
现在,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让劳动者来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这岂不是在保护压榨工人的“血汗工厂”?工人加班加点干活的同时未必会保存加班的证据,很可能拿不出加班证据。
因就业形势严峻,能出面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工人本就不多,现在又在举证上设置了高门槛,更让处于弱势的工人雪上加霜。
加班的证据基本上都是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很难取得,真要诉至公堂,劳动者所能提供的证明少之又少。
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将置劳动者于不利境地。
反之,举证责任倒置,当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劳动者加班的证据时,就推定加班事实存在,这样才能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并非平等关系。
用人单位拥有对劳动者奖惩的单方权力,可作为证据的资料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根本无法获得,而这些资料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
按新的司法解释,劳动者还得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了这些事实存在的证据,才能让用人单位提供。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为便于当事⼈进⾏劳动争议诉讼,下⽂现就当事⼈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事项进⾏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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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单位处劳动,但⽤⼈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的,⽤⼈单位应当提交反证;(⼆)⽤⼈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资的情况举证;(三)⽤⼈单位延期⽀付⼯资,劳动者主张⽤⼈单位系⽆故拖⽋⼯资的,⽤⼈单位应就延期⽀付⼯资的原因进⾏举证;(四)劳动者主张加班⼯资的,⽤⼈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作时间的记录举证;(五)双⽅当事⼈均⽆法证明劳动者实际⼯作时间的,⽤⼈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作岗位的⼀般加班情况举证;(六)⽤⼈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七)⽤⼈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的事实举证;(九)⽤⼈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的⼯伤赔偿⽀付事实举证;(⼗)依法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原告向⼈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原告、被告⽅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然⼈的应证明姓名、性别、出⽣年⽉⽇、民族、⼯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商登记情况或法⼈登记情况,列雇主为当事⼈的应证明雇主招⽤⼈员⼈数;(⼆)劳动仲裁申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三)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的书⾯裁定、决定、通知;(四)原告收到仲裁⽂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劳动者主张⼯资标准就应当⾼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资标准举证;(⼆)劳动者主张⽤⼈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三)劳动者主张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举证;(四)劳动者主张⼯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伤害的事实及⼯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伤住院治疗起⽌时间及费⽤、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等事实举证;(五)⼥职⼯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证的事实举证;(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员工如何证明自己加班了
员⼯如何证明⾃⼰加班了
实际⽣活中,很多⽤⼈单位常常⼝头通知劳动者加班,当发⽣加班费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常常⾯临“⼝说⽆凭”的尴尬情形。
那么员⼯该怎么样证明⾃⼰加班了?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
⼀、如何举证证明加班了
1、对于加班事项的举证,劳动者可以从加班前、加班中、加班后3个时间节点⼊⼿,搜集和保留证据:
(1)加班前可以搜集的证据,⽐如单位领导⽤QQ通知加班,在内⽹上公布加班⼈员名单,单位张贴书⾯加班通知,写有作息时间的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等,都可以对其进⾏截屏、拍照或复制留存。
(2)可以保留交接班记录、领取材料记录、⼯作流程记录,加班时⼯作邮件或电话往来的⼀些记录;注意对⾃⼰所做的⼯作内容进⾏记录,将开会时间、地点、参加⼈数、会议内容记录下来。
(3)加班后,劳动者要争取有同事出庭作证;要保留加班后向单位报销出租车费及报销理由的复印件,以及主张加班费时的录⾳、qq聊天记录等视听材料。
⼆、法规解读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单位不提供的,由⽤⼈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加班费争议中的举证责任,适⽤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实践中,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原因,通常会放宽或降低对劳动者举证责任的要求,即只要劳动者提供的基本证据或者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事实的存在,就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转由⽤⼈单位对劳动者的实际加班情况负举证责任。
温馨提⽰:
劳动者因证据不⾜导致追讨加班费败诉的案例很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先要学会举证加班事实的存在。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举证(3篇)
第1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作为争议的一方,往往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在争议发生时,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以下是关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举证的相关内容。
一、举证责任概述1. 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 举证责任的原则(1)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优势证据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区分真伪时,以优势证据确定事实。
(3)直接证据原则:尽可能以直接证据证明事实,如无直接证据,则可运用间接证据进行推理。
二、用人单位举证的范围1. 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提供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文本:包括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续订协议等。
(2)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地点、当事人等信息。
(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相关文件。
2. 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提供以下证据:(1)工资支付凭证:包括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
(2)工资支付时间、数额等信息。
(3)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支付依据。
3.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时,应提供以下证据:(1)社会保险登记证明。
(2)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3)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证明。
4.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保护规定时,应提供以下证据:(1)劳动保护设施、设备清单。
(2)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记录。
(3)劳动保护培训记录。
5. 员工培训用人单位在组织员工培训时,应提供以下证据:(1)培训计划。
(2)培训记录。
(3)培训效果评估。
6. 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纪律时,应提供以下证据:(1)劳动纪律规定。
(2)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名单。
(3)处理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的相关文件。
三、用人单位举证的程序1. 提供证据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举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
加班费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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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 就应驳回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 加班事实是 否存在, 考勤表是关键的证据. 考 勤表属 于用人单位应 具备并应较 长时间保存的材料, 若用人单位否 认劳动者加班, 则应提供劳动者工 作期间的考勤表, 通过考勤表来认 定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事实.若用 人单位不提供考勤表, 则推定劳动 者存在加班行为, 其加班费请求应 予支持 . 第四种观点认为, 加班费的举 证责任,应权衡双方的举证能力, 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劳动者主 张加班费,用人单位若予以否认, 首先劳 动者应提供初 步证据证明 其存在加班事实, 然后再由用人单 位对其 否认的事实提 供证据予以 证明.当劳动者提供的初步证据证 明存在加班事实, 而用人单位又提 供不出证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 就 应支持申请人的加班费请求.若劳 动者未 提供初步证据 或所提供的 初步证 据不足以证明 加班事实存 在的情况下, 则应驳回劳动者的加 班费请求. 笔者认为, 前三种观点都略显 机械, 唯第四种观点可取. �劳动法� 所规定的 " 延长工作 时间 " , 有加班, 加点两种形式. 加 班, 指职工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 日工作; 加点, 指职工 在符合法定 标准工 作时间的制度 工时以外延 长工作时间, 即提前上班或推迟下 班 . 在实践中, 将加班加点统称为 加班.加班加点者是相对于特定的 工作日形式而言的, 对实行标准工 作或缩短工作日者, 才存在加班加 点; 对实行不定 时工作制者, 则不 存在加班加点.在企业的生产经营 中, 有时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是不 可避 免的,加班加 点制度涉及到 " 维护企业的发展 " 与 "保障劳动者 休息权 " 之间的 价值冲突, 加班加 点意味着挤占休息时间, 同法定最 高工时标准相矛盾 . 因此, 立法中 对加班加点既允许又限制, 并规定 了补偿标准, 以防止加班加点的滥 用 .从整体上看国家有关加班加点 的规定其立足点依然在于限制 , 防 止滥用 . 加班费虽也属于劳动报酬 (广 义上的 工资 ) 的 组成部分, 但其与 通常所说的工资还是有所区别的, 如果 将广义上的工 资分为基本工 资与辅助工资两部分组成的话, 加 班费依其性质应与奖金, 津贴, 补贴, 劳动 提成等共同属 于辅助工资的 组成 部分,而辅助 工资具有随意 性, 隐蔽性, 模糊性等特点, 不易举 证证明 .因为劳动者所能提供的加 班证据少之又少, 这类证据大都由 用人单位持有,劳动者很难取得, 若严格按证据规则要求, 由劳动者 举证 证明其加班天 数及加班费数 额的 多少,将置劳 动者于不利之 地 . 反之, 若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完全倒置给用人单位, 当用人单位 不能提供劳动者未加班的证据时, 就推定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 这样 不但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也会 诱使劳动者不顾客观实际, 出现随 意主张加班费的现象, 显然也不合 理.那么如何才能兼顾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呢?这就必需在 双方的加班费 举证责任上予 以合 理分配. 举证 责任就是 当事人有 义务 提供证据证明 其所主张的事 实存 在, 否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 律后果 . 鉴于 在劳动关系存 续期 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 与被管理的隶 属关系而非平 等关 系, 用人单位拥有对劳动者奖惩的 单方权利, 有些可以作为证据的资 料由用人单位单方面保存, 劳动者 无法获得, 而这些资料对案件的处 理又至关重要 . 在这种情况下, 为 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最高 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劳 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 "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 , 除名, 辞 退, 解除劳动合同 , 减少劳动报酬 , 计算劳动者工 作年限等决定 而发 生的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 任." 但除此之外, 并未为用人单位 设定其他举证义务, 所以加班费并 不属于用人单位的举证范围, 仍应 由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 劳动 者提供的 加班证据 可以 是考勤表, 交接班记录, 加班通知, 也可以是工资条 ,证人证言等等, 凡是能够证明 其加班的证据 都可 以提供 . 考虑 到劳动者的举 证能 力,对劳动者 的举证不能过 于苛 求, 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初步证据足 以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 就可以认 定其主张成立, 用人单位就应支付
加班工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加班工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在基本工资时间之外的上班时间都是属于加班的。
劳动者加班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那么,劳动者需要承担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比如,什么时间加班的,加班时长等。
下面,小编为您整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的内容。
加班工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制定的。
“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体现了两层意思,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举证分配。
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二是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是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上,考虑到用人单位一般掌握管理劳动者是否加班、具体的加班时间以及加班时间的长短等证据,因此,本条亦规定了用人单位承担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在实际中,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其实比较困难,他们不知道需要收集哪些材料或者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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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员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如果劳动者 确实无法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需要加班的,必须按 照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批才能被用人
单位视为加班,以防止混加班的不良现象出现。在用人 单位有相关的加班审批制度规定下,如果加班者自我加 班,没有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之后引发劳动争议
,仅仅出示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劳动者加班的事实, 只能证明劳动者在下班之后并未离开公司,在证据不足 的情况下,法律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 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
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 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例中王女士未 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加班,同时,因王女士确认上
下班不打卡,也未有相关记录留存在被申请人处,即没 有证据证明公司掌握相关加班事实而拒不提供的情形, 故对其加班工资的主张,仲裁委未予支持。根据最
劳动者承担了更多的法律风险。但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 发,考勤制度是其对劳动者进行日常管理的重要方式之 一,没有完善的考勤制度,很有可能无法体现计发
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正当合理性,更有甚者会导致管理上 的混乱,故而对用人单位来说,面临的法律风险将更大。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体现了两层意思
,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进行举证分配。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
【案情简介】王女士于2013年5月进入某公司工作,月薪 4000元,因双方在工资发放方面存在争议。同年8月王女 士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3
年7月工资4000元及自工作以来,即2013年5月1日至7月 30日的加班工资5689.78元。公司愿意支付7月工资,但是 关于加班工资的请求,
公司认为,王女士不存在加班的事实,故无需支付加班 费。【争议焦点】 2013年5月1日至7月30日期间王女 士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处理结果】
举证责任转移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利的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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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爱 /
以表现为劳动者之前领取工资的工资单,该工资单显示 的内容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有记录加班时间的内部系统;有 时也会表现为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动者提出
的能够证明该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但是,无 论何种证据,本要件的满足是以法官对劳动者提出的证 据进行证明评价之后形成确信(即用人单位掌握加
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为条件的。 (3)用人单位不提供加班事 实存在的证据。,本案例中由于双方未实行手工或电子 考勤,无法证明加班时间的存在,因此,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 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
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 责任。该规定规定了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的情形,有些劳动误的。在劳动争议 案件中,除了部分情况是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大部 分情况下依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裁决支持王女士2013年7月工资4000元的请求;驳回 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案例评析】关于加 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四十一条做了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 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 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
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 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一般 都会在公司制度中规定加班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希
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是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 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在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上是“谁主张, 谁举证”。但是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上,考
虑到用人单位一般掌握管理劳动者是否加班、具体的加 班时间以及加班时间的长短等证据,因此,在劳动者有 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时,则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而用人单 位主张未加班,这种情况则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 果劳动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则要
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只有在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妨碍 证明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情形构成要件为: (1)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存在。(2)劳动
者已经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该证据可以表现为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所需履行 的审批手续,而该手续最终由用人单位保管;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