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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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思考

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思考

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思考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管理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作为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面临着独立性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探讨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中国人民银行不同于其他的商业银行,它是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承担着维护货币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责。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政治因素干扰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制定和执行,将会给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安全带来巨大的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主要包括政策独立性、行政独立性和财政独立性。

政策独立性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和金融管理方面的决策不受政治和行政机关的干扰。

行政独立性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结构和人事管理不受外部势力的影响。

财政独立性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决策和资金支配不受任何政治或行政因素的影响。

在现实中,中国人民银行面临着政治因素的影响。

在制定货币政策时,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和政治考虑常常会成为参考因素。

在执行金融监管时,一些政府部门也会对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立场产生影响。

这些现象都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因此,为了保证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我们需要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

其一,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的制度建设。

要求政治领导人不直接介入货币政策和金融管理的具体操作,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和约束力度,确保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保障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

其二,中国人民银行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机制。

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层及全体员工保持政治中立,严守职业操守,避免私人利益和政治干预等问题的发生,维护中国人民银行政策、行政和财务独立性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其三,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外部监管。

政府和监管机构应不断完善对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和规章,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等的配合和联动式监管,保证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以及执行的政策能够切实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

浅析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现状与对策

浅析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现状与对策

【 者 简介 】 作 1 芳英 女 南京 枉业 大学 经济 管理 、齐 学院 金 融 7 班 } 。 2 张 苗 女 南京 农业 大学经 济 管理

学院


金 融 7 班 2
白亚 翠 女 南京 农业 大 学经 济管理
学 院
MOD R U lE S 坝 代 商 业 E NB SN S
、 、 、 、
Hale Waihona Puke 四 中国人 民银行独 立性的完善
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和国民经济 中处 于特殊的地位 ,承担着特殊的职能 , 要真正 发挥 中央 银行 的 作用 , 必须 使 中央 银行 具有 定的独立性 。按照通常意义上 的标准衡 量, 中国 人 民银行 属于 独立 }较 弱 的 中央 银 生
行 自身职责时法律赋 予或实际拥 有的权
力、 决 策 与行 动 的 自主程 度 ,其 比 较 集 中的反映在 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上。中 央银 行 应 保 持一 定 的 独立 性 以实 现 货 币 政 策 的 目标 。我 国 中 国人 民银 行 独 立 性 较 弱 ,主 要 表 现 在 职 能 独立 性 、组 织独 立 性 、经 济 独 立 性 、人 事独 立 性 这 几个 方 面。要 进 一 步增 强 中 国人 民银 行 的 独 立 性 ,更 好 的 发挥 其 中央 银 行 的 职 能 。 【 关键 词 】 中 国人 民银 行 ;独 立 性 ;模 式
浅析 中 国人 民银 行独 立性 的
现状 与对 策
齐芳 英 张苗 白亚 翠 南京 农业大 学经济 管理学院 2 0 0 5 1 9
( )独 立性 较弱 的模 式 三 这 一 模 式 的 中央 银 行 ,接 受 政 府 的指 令 , 币政 策 的制 定及 采取 的措 施要 经政 府 货 批准 , 政府有权停止、推迟 中央银行决议的 执行。 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意大利银行和 法 兰西银 行 。 【 文章 摘 要 】 中央 银行 的独 立 性 是指 中央 银 行 履

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思考

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思考

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思考
在处理经济和货币政策时,中国人民银行必须独立和自主,以确保决策的公正和有效性。

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受到政府干预和影响,那么它将无法有效实施有利于国家经济长期发展的政策。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是至关重要的。

取得银行独立性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它需要政府的支持,同时也需要金融市场、学术界和公众的鼓励和支持。

在中国,政府的干预一直是一个问题,它直接影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在不同的时期,政府曾经采取过不同的方法来干预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它们主要包括干预人民币汇率和货币政策。

干预人民币汇率和货币政策,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因为这些干预可能导致人民币汇率的波动,或者使货币政策流于政治化。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改变政府的态度,让它在货币政策领域中更加尊重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公众对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支持,以避免过度的政府干预。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独立性。

这涉及到银行内部的法规和规定,以及人员聘用和晋升机制等方面。

只有在银行管理方面实施完全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其决策和工作能够公正和有效地实施。

总之,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到中国经济和金融的长期发展。

政府应该更加尊重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同时也应该加强公众对中国人民银行的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内部也需要实施更完全的独立性,以确保其决策和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论央行的独立性——相当独立,亦或相对独立?

论央行的独立性——相当独立,亦或相对独立?

序 ,由 国务 院规 定 ,其独 立性 和职 能 的履行 受到 国务 院 的制约 。在 实践 中 ,我 国 中央银 行的 货币 政策 委 员会 的构成 为清 一色 的政 府 官 员 ,要 想改 变这种 弊 病 ,我们 必须 在 相关 法律 中对 其职 责 、组 成 和 表 决程序 等 方面做 以明确 规定 ,借 以排除 政府 干预 ,确保 货 币政 策

“ 当独 立 ,亦 或 相 对 独 立 ” 概 况 相
西 方 学者 E fn e(9 7认 为中央 银行 的独立 包括 中央银 行首 i ig r 9 ) j f 1
脑 任命 、货 币政 策 独立 执行 等诸 方 面 ,本 文从 以下三 方面 入手 分析 中央银 行的独 立 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制状 态 ” 。这种 担心 是没 有道 理和 没 有必 要的 ,中央 银行 对全 国人

立 ”也是 大势 所趋 。 具体 来说 ,加 强 中央银 行独 立性 可 以从 以下几 方面着 手 : 1中央银 行 独立 于政 府而 直 接对 全 国人 大 负责 , 中央 政 府对 其 .
拥 有质询 权
虽 然有 学者 反对 这种 建议 ,认 为 这样 会使 中央 银行 处于 “ 控 无
财 经 论 坛
1 通 货膨 胀率 的影 响 . 对
论 央行 的独立性
相 当独立 ,亦 或相对独立 ?
● 孔得建 李亚男 毛旭碹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中央 银行 独立 性越 大 则通货 膨 胀率 越低 ,独 立性 越小 则通 货膨
胀 率越 高 。 因此 ,为稳 定物 价 ,央 行货 币政 策运 营 的独立 性十分 重
纵观 银 行发展 新 趋 向 ,中国人 民银 行 从 “ 相对独 立 ”走 向 “ 当独 相

我国央行独立性分析

我国央行独立性分析

我国央行独立性分析我国央行独立性分析一)独立性的表现我国央行在法律和组织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独立性在不断加强。

1983 年国务院授予了央行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权利和相对独立性。

1995 年在法律上确立了央行的地位、权限和职责,明确规定了央行独立于财政和地方政府,并且不允许对财政透支,直接认购和包销政府债券和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1998 年国务院对央行实行管理体制改革,撤销省级分行,改按经济区设置九大分行,以上措施从法律及组织上逐步加强了我国央行的独立性。

2003 年4 月,十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成立银监会的决议。

银监会的职责是分担了原来由央行承担的金从与政府的关系上看,它既不像美国、德国的中央银行完全独立于政府,也不像法国,韩国等完全受政府领导。

其总行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货币政策、发挥职能,这种状况决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拥有“独立而又不独立”的法律地位,从而导致了我国的中央银行在职能、组织、人事、经济等方面欠缺独立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独立性不足。

央行的法律地位低,在组织上隶属于国务院,仅“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相对独立”。

所以在很多时期,央行仍需服从国务院的指导,不能完全随经济形势而履行其应有的职能。

2.人事独立性不足。

政府部门、金融机关在央行政策机构的人事渗透过多,使其产生行政的依赖性和缺少广泛的代表性。

人事的渗透问题导致了中央银行在许多方面的决定带有了强烈的主观色彩。

3.职能独立性不足。

货币政策的决策权集中于国务院,央行缺乏应有的决策自主权,所以只有执行权。

这些原因产生了央行维护币值稳定和政府的刺激有效需求而导致的通货膨胀之间的问题。

4.经济独立性不足。

人行法规定央行的财务和资金是独立分开的,不对财政,政府部门进行融资,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但却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不可能切断央行与政府部门的资金关系,所以其独立性经常受到来自财政、地方政府甚至商业银行的干涉和影响,迫切需要尽快加强央行的独立性。

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思考

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思考

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思考【摘要】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其独立性不仅在法律上受到保障,而且对于金融系统的稳定、货币政策的有效执行以及经济发展的推动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仍面临挑战,需要加强。

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是必要的,通过提升其独立性,可以更好地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实施更加有效的货币政策,推动经济持续发展。

为了进一步提升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可以加强监督机制、明确法定地位,并加强人民银行的独立决策权。

未来,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仍然需要不断提升,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确保国家经济稳健发展。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法定地位、现状、金融系统稳定、货币政策、经济发展、强化、提升、未来发展。

1. 引言1.1 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性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核心机构,承担着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

作为负责发行人民币、管理国家外汇储备和参与国内金融市场监管等职能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在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作为货币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调整利率、开展公开市场操作等手段来影响货币供应量,从而控制通货膨胀和维护货币稳定;作为金融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监督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运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中国人民银行还承担着跨境支付结算和金融市场发展等重要职责,对于促进国际金融合作和提升中国金融体系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国家经济和金融领域的地位不可替代,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1.2 独立性的意义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意味着它能够独立地行使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不受政府或其他机构的干扰。

这种独立性对于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靠至关重要。

独立性可以让中国人民银行更加客观和专业地制定货币政策,而不受政治干预的影响。

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思考

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思考

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思考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承担着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金融稳定等重要职责,对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一直是国内外学者和观察家关注的焦点。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人民银行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转型,其独立性逐渐受到重视和保障,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进行思考和探讨。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是指其能够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管理外汇储备、监管金融机构等职能,而不受政府部门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干预和影响。

这种独立性在国际上被认为是保障中央银行的权威和有效性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和经济发展健康的基础。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受到了一些因素的限制和影响。

中国政府打破国内金融机构垄断地位的力度,提升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对于金融改革是非常大的,破坏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不再是一个完全的独立机构,这也使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在金融改革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纠纷、权力角逐等问题时常会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构成威胁,影响其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和管理外汇储备等领域的主导地位受到了挑战,因为社会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导致了一些新的金融问题和挑战,对于中国人民银行有些过于棘手。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又得到了保障和加强。

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和权威的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中国人民银行行使职能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能力,可以更加有效地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增强了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浅析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一方面是指中央银行在履行通货管理职能,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时的自主性,另一方面是指金融监管上的独立性,即监管者在操作上的独立性即贯彻其决定的能力。

一般来说,主要从三个方面衡量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从组织上衡量,央行是否隶属于政府,其领导人的任免程序和任期;从决策上衡量,能否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从经济上,是否依赖与财政拨款,有无可独立支配的财源。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948年2月。

以下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衡量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一、组织机构上,《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这就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是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与财政部平级,不受财政部节制。

在组织机构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二、职能决策上,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的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

其他的有关货币政策事项做出决定后,即予执行,需报国务院备案。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法》将货币政策委员会这一在国外习惯的决策机构定性为咨询议事机构,其成员除金融专家外,其余代表主要是政府官员,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货币政策议案时采取一人一票主义,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

这样的政策议案显然体现了极强的政府意志。

三、经济财务上,中国人民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来自发行的货币,同时也接受商业银行的存款,不代表任何私人利益,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预算制度,依法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国家,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另外,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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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作者:蔡一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3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

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依法履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等职责,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平稳健康运行至关重要。

可以说,中国人民银行在多大程度的上具有独立性,决定了其制定的金融政策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执行和贯彻。

因此,本文主要探讨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关键词央行经济体制改革货币政策独立性作者简介:蔡一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94-02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是指法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监管与调控的自主权,以及为确保自主权有效行使而采取的相关法律措施。

哈塞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定义为中央银行从以下三方面排除政府干预的程度,即人事的独立性、财务的独立性和政策的独立性。

人事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人事任命时政府影的响程度;财务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向政府直接或者间接融资时政府的影响力;政策的独立性是指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时,所赋予中央银行的决策权力,它包括政策目标和政策手段。

中央银行独立性的设计主要是防止政府利用货币发行解决财政赤字或者操纵货币政策制造经济繁荣,因为这些做法无疑是饮鸩止渴,势必诱发通货膨胀,并且因货币使用情况不同形成利益再分配,将人民银行置于国务院领导之下的制度安排,难以体现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初衷。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是以银行业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即作为国民经济最活跃的微观主体——企业,主要是通过银行进行融资。

因此,对于中国而言,对银行业实行有效监管,对于中国的国民经济影响深远,而央行作为各商业银行的部分业务指导机关,其是否能够不受外界干预,独立运作,直接决定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经济学理论也普遍认为有较高独立性的中央银行是维护币值稳定的重要保障。

央行的独立性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它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自主程度。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两项规定明确指出了央行法律上制定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央行直属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最高货币政策制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从立法上保证了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的职能。

该机构成员十余人,成员为国务院高级财经官员、一行三会负责人、著名学者、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负责人,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主要负责人大多具有五大国有银行任职的背景。

这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

因此该委员会人员构成体现了政府、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学界的利益诉求。

大致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

然而我认为它的人员构成还不够合理完善,因为,我国除了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还有12家全国性的商业银行,还有承继原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的邮政金融业务及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并将继续从事原经营范围和业务许可文件批准、核准的业务而成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130余家城市商业银行,(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以及数量众多分布很广的作为中小企业、农民主要融资渠道之一的农村信用社,当然这一百三十家城市商业银行很多都是由信用社、合作社改制而来,他们的大股东一般是是当地的财政部门,在改制的过程中,原有的民营企业股东的股份也得到了保留。

除此之外,还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但是这些外资银行资产规模很小,其总资产占中国银行业总资产的比例仅有2%左右,因此本文不讨论外资银行。

这些金融机构构成了我国银行业的主体。

然而这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于自身实力与五大国有银行相去甚远,因而他们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中没有代表人。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民营经济、地方经济、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这部分企业的资产在飞速壮大,如何保证他们的利益?如何让他们在货币政策的制定中发出声音?这些问题在当下的法律、经济环境中非常值得探讨。

我有一个想法,就是运用协会的力量。

因为大部分银行业企业都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成员,在货币政策委员会开全会的时候,可以通过投票、推选等方式,选举、推选出能够代表行业利益、具有较高法律、金融知识背景银行家候选人报国务院备案,从而通过法定程序产生几名代表小银行的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委员。

并通过立法手段对其地位经行保证,可由央行、银监会牵头、拟定出一个方案,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加入该项条款,比如增加“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委员可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推选出1至3名”这一弹性条款,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接下来通过法定程序,对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条例加以修改补充,这样以来,从立法技术角度来讲,小银行的呼声将在货币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得到体现。

另外,自1984年起,中国形成了中央银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综合监管。

这使得央行的工作繁重,并且在实际的对上述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存在着大量的部门利益,使其作为中央银行履行制定货币政策等目标的只能收到外部力量的影响2003年,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的设立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承担银行业行业监管的职责,使其专注于中央银行的职能,非常有利于央行独立运作。

然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这一法条表明,在金融政策的制定上,央行拟定出方案,仍需报国务院批准才能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政治因素干预央行独立制定金融政策打开方便之门。

因此,我国关于央行的相关法律制定和实践上还有相当长的路子要走,最终能够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央行可以独立制定金融政策并付诸实行,只对立法机构负责并接受质询,不受任何外部干预。

即改变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的状况,提高其法律地位,使之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在央行的组织独立性方面,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国的人民银行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即人行系统的人事、财政等重大事项由上级行或总行决定,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

第七条确保了,各级人行在对商业银行的利率、信贷等金融监管的绝对政府权威,而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

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其他条文也有关于组织机构方面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

副行长由总理任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货币政策委员会,其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

可见,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人的任免方面,国务院居主导地位。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是总行的派出机构,总行对其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这便从组织上割断了分支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因为我国普遍的存在地方利益,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出于短视可能会对金融政策加以干预,从而导致部分地区的金融秩序的混乱。

因此,人行的垂直领导确保了央行的在金融监管的独立性。

另外,五家副部级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大部分已取消了行政级别,打破官了本位制,2004年、2005年,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行走在改革前列,相继取消了行政级别,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在2006年通过召开内部会议,取消行政级别,这对央行对这几家巨型银行的监管是十分有利的,因为在过去,工农中建交五大行的省级建制在行政级别上甚至可能与该省人行分行或中心支行级别相同,不利于进行监管。

所以,进行商业银行的人事改革是有利于保证央行运作的独立性。

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即央行最高负责人方面,2013年初,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相继召开会议,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升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并留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但是就我个人认为,央行的人事制度仍有改进的空间。

我们法律人在对政府公权力改革追求的目标是,政府在法律的框架下运作,一切井井有条,个别具有很高学术理论或实践背景的金融官员可以主导一场金融改革,可以使一个部门一个企业打上他个人的烙印,但是,这个机构不能依赖于他、离开他不能很好的运作。

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我国央行官员的更新制度依然不顺畅,正部级官员的退休年龄为65周岁,而央行行长即是正部级官员,实际上央行出现了无人合适接替周行长的局面。

周小川行长在央行工作二十余年,任央行行长十余年,期间经历、参与、主导了一系列的金融政策的制定、改革.可以说,央行已深深打上周氏烙印。

他精通英语,对国际金融具有深刻敏锐的洞察力。

央行内部也有一批专业知识背景深厚具有国际视野的技术官员。

然而央行行长这一职务不仅是个技术活,更要求相当的政治素养,周行长留任,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在当下还没有更合适的央行行长人选。

这对于央行的独立性来说是不利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一职务空缺,会引来央行行长候选人进行激烈的角逐博弈,而不是通过法定的正常程序产生,折衷的方案,为了避免央行受过多干预,原行长留任。

我认为,各大商业银行高管、高校知名学者应当与央行官员实现职务交流沟通,并通过重点培养年轻金融官员等手段,保证央行行长有合适的人选接班,从而实现有法有据的权力过渡。

因而,法治追求的结果是,在法定的程序下,通过立法改革等手段保证中国人民银行的作为央行职能的应有独立性而不受外界干扰,用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从而使央行的决策科学,符合整体利益,并得到坚决的贯彻落实,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1]伏润民.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研究.经济研究.2004(6).[2]杨松,闫海.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条文分析与规范重构.时代法学.2008(3).[3]白伟华.伦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对独立性.北京工业大学学报.2003(4).[4]孙纲.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思考.消费导刊.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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