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伊犁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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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1•【字号】伊州政办[2006]108号•【施行日期】200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伊州政办〔2006〕108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规范的伊犁州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管理机制,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增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筹资和偿还债务能力,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基本建设和国债专项投资项目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伊犁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州经营公司)是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的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成立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城建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管理城建资金的融通平衡计划,并对州经营公司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各县市指定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申报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计划,按照“谁使用、谁归还,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州经营公司作为政府投资主体和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的筹资主体,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书》,负责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偿还等工作,跟踪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伊犁州统一管理的城市基础建设专项资金所有权属各县市人民政府。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6•【字号】伊州政办规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伊州政办规字〔2021〕1号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州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都拉塔口岸管委会、那拉提景区管委会:《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6日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一行使州直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的职责,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能,提升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性、协同性,树立全州“一盘棋”思想,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好自然资源领域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自然资源领域项目在推动自治州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自然资源项目包括:(一)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有关自然资源规划的编制。

(二)生态修复工程与国土综合整治项目、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交易资金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充耕地项目、工程测量项目。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耕地质量管理评定、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利用更新评价、城乡基准地价体系更新、城镇标定地价制定、城市动态地价监测、测量标志建设和保护等项目。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伊州政办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0〕30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州直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伊犁州直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今年以来,州直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州直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2010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造成不利影响。

为认真贯彻落实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州人民政府《2010年州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意见》和国家“安全生产年”、州直“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年”各项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州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特别是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和有效遏止较大事故,确保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州直辖区开展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突出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深入落实“五整顿”(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措施,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交通安全工作格局,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管、严教、严查、严防、严控、严惩,综合运用“管、教、检、防、控、惩”等各种手段,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综合性交通安全管理,切实提高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为伊犁州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出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伊犁州直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伊犁州直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伊犁州直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7•【字号】伊州政办[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09.0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伊犁州直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伊州政办[2005]89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文件精神,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伊犁州直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杨玉军自治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副组长:胡春贵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董心平州经贸委副主任成员:安建胜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初春州公安局党委委员何光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富友谊州经贸委副主任、安监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经贸委,办公室主任由董心平兼任,副主任由马养平(州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处长)兼任。

附件:伊犁州直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工作方案二○○五年九月七日附件:伊犁州直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工作方案为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遏制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做好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的紧急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5]293)文件精神,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制定伊犁州直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自治州成立以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杨玉军为组长的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领导小组,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到人。

各县市要高度重视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工作,建立责任制,成立由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工商、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工作程序,明确责任主体,把关闭整顿工作落到实处。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处置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处置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处置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伊州政办[2006]97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处置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的通知(伊州政办〔2006〕97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伊犁州直处置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伊犁州直处置森林火灾事故预案为有效、快速、科学、安全地处置森林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保障林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自治区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和《伊犁州直森林火险区划》,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州护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柯赛江州党委副书记、自治州州长副总指挥:刘学虎州党委副书记沙吾提别克自治州副州长莫拉力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朱新生州林业局党组书记巴科梯夫州林业局局长赵亚忠兵团四师副师长李文德伊犁军分区副司令员艾克拜尔天西林业局局长朱宁力武警伊犁州森林支队支队长成员:赵永龙州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莫合甫尔州财政局局长沙玛尔汗州畜牧局局长高江淮州交通局局长刘水州民政局局长侯继东州水利局局长朵振国州旅游局局长艾力哈孜州广播电视局局长杨喜雄州气象局局长武云山州公安局副局长白炳伟州林业局副局长李学起州无线电管理处处长谢世安新疆电信公司伊犁州分公司总经理刘树茂新疆机场集团公司伊宁机场总经理秦岭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州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州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秦岭同志兼任。

二、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护林防火基础设施项目规划、立项、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孤儿易地收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孤儿易地收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孤儿易地收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伊州政办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孤儿易地收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7〕49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州直孤儿易地收养工作实施意见》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4日伊犁州直孤儿易地收养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3号)、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伊犁州直“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7〕17号)精神,确保州直孤儿集中收养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孤儿易地收养的总体安排奎屯市、霍尔果斯市、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所有孤儿由伊犁州儿童福利院收养,其他儿童床位不能满足人数需求的县市,孤儿易地安置到伊犁州儿童福利院。

二、孤儿易地收养的基本要求(一)移交收养的孤儿必须身体健康(如身体有残疾,但学习成绩优秀、生活能够自理、可参考评估后考虑),并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奎屯市、霍尔果斯市、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除外)。

(二)易地收养的孤儿必须是小学在校学生。

易地收养的孤儿在校年级比例为:一年级移交名额占总移交人数35%,二年级移交名额占总移交人数30%,三年级移交名额占总移交人数20%,四年级移交名额占总移交人数10%,五年级移交名额占总移交人数5%。

(三)根据《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关于全面建立“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3号)要求,工作人员与健全儿童的比例为1:6;与婴儿、残疾儿童的比例为1:1.5;孤儿集中收养机构的护理人员与孤儿按照不低于1:15的比例配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6]125号文件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6]125号文件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6]125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8•【字号】伊州政办[2006]136号•【施行日期】200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6]125号文件的通知(伊州政办〔2006〕136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州开展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机关效能建设是进一步拓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域、有效促进党风政风好转的重大举措。

州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专门成立州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效能办)。

各县市按要求成立领导机构和效能办,州直各部门也成立了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州党委、人民政府相继出台《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伊犁州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工作规则》、《伊犁州直绩效考评实施意见》等11个规范性文件,州直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10项相关制度,使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并逐步形成上下衔接、规范一致的制度体系。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现结合当前州直推进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各县市,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和使命感,认真学习、领会州党委、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县市、本部门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单位内部的岗位责任、工作规范、目标管理的基础性建设,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保证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3]9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3]9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正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3〕91号)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州直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28日伊犁州直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地方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2011-2015)》,有效预防和控制州直地方病的流行,维护各族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重预防”的原则,切实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建立和完善长效防控机制,消除重点地方病的危害,保障各族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防治原则(一)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原则。

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面推进的原则。

从实现消除地方病的战略高度出发,巩固已经取得的防治成果,制定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措施,全面推进防治工作。

(三)因地制宜、科学防治的原则。

根据地方病流行特点和防治工作进展,科学制定相关技术措施,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突出重点、防管并重的原则。

着力解决防治工作的难点,推进防治措施全面覆盖;切实加强防治工作的后期管理,确保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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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伊犁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8•【字号】伊州政办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伊犁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21〕6号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州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都拉塔口岸、那拉提景区管委会:《2021年伊犁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8日2021年伊犁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现制定2021年州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具体要求如下。

一、环境质量目标2021年,伊宁市、奎屯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分别达到83.3%、80%以上,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1微克/立方米、45微克/立方米以下。

伊宁县、霍城县、察布查尔县空气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0%以上,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0.7微克/立方米以下。

霍尔果斯市、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应高于2020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020年平均浓度以下。

SO2、氮氧化物(NOx)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国家、自治区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以内。

二、重点工作(一)加强源头管理,坚持高质量发展1.严格项目准入,优化产业布局。

严禁“三高”项目进伊犁,坚持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政府“一支笔”审批制度、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

完成州直与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衔接工作。

污染类项目要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红线内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红线管控要求进行管控。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配合单位:州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奎-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以下均需奎-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2.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

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

以钢铁、煤炭、水泥行业为重点,明确年度淘汰落后产能重点任务,严格按照规定任务和时序要求开展工作。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淘汰州直砖瓦行业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伊州工信〔2020〕44号)要求,依法依规对所有砖瓦行业企业进行综合排序分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无改造升级意愿的砖瓦窑炉于2021年7月底前拆除。

持续实施以煤电、水泥等行业为重点的过剩产能压缩削减工作,加大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利用综合标准促进过剩产能退出机制。

(牵头单位:州工信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二)调整能源结构,推进清洁能源利用3.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按照《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方案》,继续推进州直电气化工作,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完成自治区下达的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等重要指标,确保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能耗指标任务。

按要求完成煤炭总量控制任务。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配合单位:州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4.稳步推进清洁供暖。

认真落实《自治区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2021年)》(新发改能源〔2018〕747号),2021年9月底前,城市(包括县城)清洁取暖率达到80%以上,州直整体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城市建成区燃煤供暖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供暖企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编制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安装大气污染在线自动监测设备。

州直区域内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配合单位:州工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三)扩大集中供热覆盖,加大散煤治理5.有序推进集中供热。

扩大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供暖管网覆盖面,县市制定城市平房区集中供热或清洁供暖实施计划,加快实施进度,最大限度推进具备条件的城市平房区纳入城镇集中供热管网体系。

集中供暖暂时难以覆盖的,加快实施各类分散式清洁供暖。

(牵头单位:州住建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财政局)6.减少散煤燃烧。

突出重点,集中兵力、打歼灭战,从根本上减少平房区特别是伊宁市8.7万户散煤燃烧。

推进棚户区改造,2021年完成3.0万户棚改任务,其中伊宁市完成1.285万户、伊宁县完成0.3万户、霍城县完成0.27万户、察布查尔县完成0.26万户,从根本上减少冬季取暖燃煤使用量。

(牵头单位:州住建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财政局)集中供热管网难以铺设的区域,集中规划,分片推进煤改电配套电网、天然气管线建设,连片推进“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

对电力和燃气基础设施无法实现的区域,严格清洁煤销售、配送、使用,推广使用生物质燃料。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配合单位:州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国资委)7.加大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燃煤锅炉淘汰整治计划并限期完成相关整治任务。

拆除热电联产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集中供热站,城市建成区取缔供热覆盖范围内常压燃煤锅炉,其中伊宁市完成256台常压燃煤小锅炉整治。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拆除现有城市建成区内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州住建局、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四)推进工业企业深度治理,挖掘减排潜力8.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

持续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强化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监管,重点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重点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州工信局、住建局)9.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结合州直实际,以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审核重点,全面落实强制性清洁审核要求,有效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工信局)10.实施采暖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

科学优化采暖季重点工业企业及燃煤电厂错峰生产。

各县市每年9月底前分类制定错峰生产企业(生产线、自备电厂)错峰生产计划和名单,明确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

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停产。

(牵头单位:州工信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国资委)(五)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11.优化道路运输结构。

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老旧燃油工程机械。

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确保出租车及城市公交车气(电)化率达100%。

严格执行划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管理规定。

(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工信局、住建局)12.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大力推进老旧车淘汰,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一律按要求报废。

逐步在伊宁市、奎屯市建立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完善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执法路检路查工作机制,杜绝冒黑烟柴油车上路。

(牵头单位:州公安局;配合单位:州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六)综合施策,控制扬尘污染13.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

加强州直防护林建设、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工作,2021年计划造林8.2万亩,草原改良9.05万亩。

深入实施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保护与管理。

完成退化防护林修复工程建设任务。

继续实施城市绿化工程,因地制宜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牵头单位:州林草局;配合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14.加强工地和道路扬尘治理。

制定《伊犁州直建筑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严格施工扬尘监管,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所有县市城市建成区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强化扬尘防治监督检查。

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

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1年底前设市城市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8%以上、县城达到52%以上。

严格渣土车运输管理,打击违规运输、违法抛洒、倾倒行为。

各县市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并严格落实到位,切实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牵头单位:州住建局;配合单位: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15.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

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到2021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

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在初春、秋收和夏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减少氨挥发排放,力争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粪污设施装备配套率力争达到97%以上。

(牵头单位:州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州畜牧兽医局)(七)严格环境管理,依法精准治污16.强化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监管。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

积极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强化证后监管。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州工信局)17.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重点推进煤化工、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开展餐饮油烟净化等其他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国资委)(八)加强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18.强化区域、兵地联防联控。

进一步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实施兵地环境共治“五统一”,在涉气重点项目建设、联合执法和交叉执法等方面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健全完善州直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统一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做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完善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工信局、气象局)三、相关要求(一)提高认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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