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查复办法

合集下载

XX银行国际收款查询查复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际收款查询查复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际收款查询查复业务操作规程第一节业务操作基本要求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清算收付业务操作规程》、《关于加强国际汇入汇款退汇业务统一管理的通知》(中银清内[2004]33号)、《关于重申加强退报时效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银清内[2003]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查询查复管理的通知》(中银清内[2003]32号)、《关于发送<XX银行四川省分行个人外汇汇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个人外汇国外汇款业务操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川中行零[2004]165号)、《XX银行四川省分行UNIX综合业务系统对公外汇汇款业务(升级版)管理暂行办法》和《XX银行四川省分行UNIX综合业务系统对公外汇汇款业务(升级版)业务操作流程》(川中行结[2004]83号)制定。

第二条业务处理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查询时效进行查询查复。

对因各种原因无法解付的汇入汇款,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查、催查及退汇,最长处理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三条辖内分支机构的查询查复人员与汇款解付人员不是同一人时,汇款解付人员应严格按照查询查复时效和各项规定向查询查复人员发出书面查询或查复,不得因内部分工不同,延迟查询查复时效。

第四条办理国外汇入汇款解付的机构网点可直接向省分行进行查询查复,不必通过上级机构转查,但应在查询查复报文上注明机构网点名称。

第五条接受客户查询汇款时,应坚持“为客户保密、谁款谁查”的原则为客户办理查询业务。

非汇款人、收款人的查询不予受理。

公检法等部门因公了解汇款情况,须出示正式的法律许可文件后,方可协助办理。

第六条客户到柜台查询汇入汇款业务,柜台人员应坚持“首查负责制”原则,要做到一查到底,及时给予客户满意答复,不得推诿、搪塞,更不得要求客户直接向上级行,或省分行运营部和总行清算收付中心查询。

第七条国外汇入汇款查询查复人员及汇款解付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熟悉贸易及非贸易项下的汇入汇款解付原则,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国际收款查询查复各项规定,不得对可解付而未解付汇款进行无谓查询,延迟汇款解付,造成人、财、物浪费。

国际金融试题-单选

国际金融试题-单选

1 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资金划转应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答案: A ;A 国家B人民银行 C 中国银行D 农业银行2 对于无法解付的外汇汇入款项,应在()做暂收处理,并按照我行外汇资金清算查询查复的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做好查询查复登记。

答案: A ;A 当日B次日C二日内 D 三日内3 个人客户的外汇汇款,款项到达后,对于提供电话和地址的汇款指示,应首先以()通知收款人。

答案: D ;A 信件B邮递C传真D电话4 个人客户的外汇汇款,款项到达后,以邮递方式通知收款人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发出通知邮件。

答案: B ;A 1B 2C 3D 55 机构客户申请办理外币票据托收业务的,需核对其票据背书签章和《外币票据托收申请书》上的签章,是否与其在我行的()相符。

答案: D ;A 预留公章 B 预留财务章 C 预留法人章 D 预留印鉴6 机构客户外汇汇款以及账号齐全的个人外汇汇款应在收到上级行下划账单的()个工作日内到达客户账。

答案:A ;A 1B 2C 3D 57 解付外汇汇入汇款,必须区分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严格按照()的有关规定为客户办理相关手续。

答案: D ;A 总行B分行C人民银行 D 国家外汇管理部门8 经办行办理付汇业务,应按照()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答案: D ;A 总行B分行C人民银行 D 国家外汇管理部门9 经办行要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结售汇交易,对于当日交易并起息记账的业务,截止时间为当日下午()。

答案: D ;A 15:00 B 15:30 C 16:00 D 16:3010 经办行在办理外汇票汇业务时,可以指示账户行主动借记总行账户,但必须在签发汇票的()以SWIFT MT299报文通知总行外汇清算中心。

答案: D ;A 次日下午四点前 B 次日下午三点前 C 当天下午四点前 D 当天下午三点前11 申请人办理外币票据托收,应填写《外币票据托收申请书》,一式()联,并签章确认。

银行外汇清算管理规定

银行外汇清算管理规定

银行外汇清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银行外汇清算业务处理水平,规范清算业务行为,提高清算速度,防范操作风险,在参照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汇清算是指银行通过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及有关的货币清算体系,来实现外汇资金支付、调拨的过程和方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汇业务经办行是指经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外汇清算账户是指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在总行或上级行、境外分行、代理行开立的外汇资金往来账户。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和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

第二章外汇清算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式第六条银行外汇清算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直接清算、分级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率。

直接清算是指减少清算业务处理环节,建立直接的清算账户体系,使外汇资金的支付更加快捷;分级管理是指上级行有责任对其下级行外汇清算业务的运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防范风险是指将外汇清算业务中各种能够导致资金、信誉损失的可能性控制在最低水平;提高效率是指及时、高效地处理各项外汇清算业务。

第七条银行外汇清算方式为单边外汇现汇账户制。

外汇业务经办行在总行或上海行、境外分行、代理行直接开立单边外汇现汇往来账户。

上述银行称为外汇业务经办行的“账户行”,外汇业务经办行的资金支付业务均通过其账户行实际逐笔借、贷记来实现。

第三章外汇清算业务管理的职责第八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及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均负有对外汇清算业务的管理职责。

(一)总行国际业务部的管理职责是:1. 负责全行外汇清算业务的管理,完善银行外汇资金清算体系。

2. 制定并解释涉及全行外汇清算业务的办法、规定和操作规程。

3. 负责保障全行外汇清算渠道的畅通和外汇资金安全、准确、及时地支付。

.4. 负责全行外汇清算业务的指导、培训和检查工作。

5. 负责引进、开发新的外汇清算业务产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5.16•【文号】银发[2008]147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

附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附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外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代理结算银行、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以及外币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运行维护外币支付系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维护的范围包括:(一)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包括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下同)及其备份系统;(二)代理结算银行相关业务系统:(三)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相关业务系统;(四)外币支付系统网络;(五)外币支付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外币支付系统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及其备份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的运行维护,同时为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运行维护者提供技术支持。

银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的管理,确保支付系统业务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和《xx省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管理办法》、《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网络支付业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业务”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发送的涉及支付系统清算业务的查询查复。

第三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是我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业务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总行结算中心和全行各营业机构是我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业务的具体经办单位。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五条查询查复是正确办理支付系统业务的重要工具,是确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处理查询查复业务要求规范、严谨、及时、准确。

第六条办理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必须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

第七条我行作为查询行对本行接收或发出的支付业务有疑问,以及受理我行客户的查询事项,需要对业务要素进行查询的,应按支付系统查询查复规定的格式、标准向查复行发送查询信息,并打印查询书。

第八条我行作为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后,应依照查询书内容,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查明情况,报经会计经理审核同意,在收到查询的当日营业时间内,至迟不得超过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按照标准查复格式,向查询行发出查复报文,并打印查复书。

第九条我行作为查询行收到查复信息后,打印查复书。

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本行会计经理审核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我行客户。

我行作为查询行在发出查询的当日,至迟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未收到查复的,应通过支付系统再次发出查询。

第十条我行作为查复行,对查询行发出的关于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我行必须严格以我行客户提交的原始汇划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进行查复,严禁总行结算中心和全行各营业机构擅自更改原始汇划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关于办理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请示》(中银结[2007]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行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对经常项目外汇长期不动户直接办理销户手续。

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关户问题(一)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于长期不动户,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此类销户不应影响开户人对账户余额及相关利息的所有权,不得将外汇资金兑换为人民币。

你行应通过专门科目集中、准确地记录和保留销户后对开户人的外汇负债情况。

(三)符合条件的长期不动户销户后,你行应按季度向原审核开户的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

(四)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

三、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

四、关于长期不动户的费用收取问题,建议你行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办法向相关部门请示。

五、对于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对私业务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对账号进行变更的功能。

银行在自身业务系统的对公外汇账户账号发生变更后,应向当地外汇局提交变更账号的说明文件,并提供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 表格(表格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由当地外汇局核实表格内容后为银行作账号变更。

银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管理办法

X X银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的管理,确保支付系统业务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和《河南省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管理办法》、《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网络支付业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业务”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发送的涉及支付系统清算业务的查询查复。

第三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是我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业务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总行结算中心和全行各营业机构是我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业务的具体经办单位。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五条查询查复是正确办理支付系统业务的重要工具,是确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处理查询查复业务要求规范、严谨、及时、准确。

第六条办理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必须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

第七条我行作为查询行对本行接收或发出的支付业务有疑问,以及受理我行客户的查询事项,需要对业务要素进行查询的,应按支付系统查询查复规定的格式、标准向查复行发送查询信息,并打印查询书。

第八条我行作为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后,应依照查询书内容,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查明情况,报经会计经理审核同意,在收到查询的当日营业时间内,至迟不得超过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按照标准查复格式,向查询行发出查复报文,并打印查复书。

第九条我行作为查询行收到查复信息后,打印查复书。

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本行会计经理审核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我行客户。

我行作为查询行在发出查询的当日,至迟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未收到查复的,应通过支付系统再次发出查询。

第十条我行作为查复行,对查询行发出的关于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我行必须严格以我行客户提交的原始汇划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进行查复,严禁总行结算中心和全行各营业机构擅自更改原始汇划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查复办法-开行发[1999]432号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查复办法-开行发[1999]432号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查复办法正文:----------------------------------------------------------------------------------------------------------------------------------------------------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查复办法(1999年11月5日开行发[1999]4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查复(以下称查询查复),加快开发银行外汇资金的清算速度,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开发银行的客户关系,提高资金效益,保障资产安全,促进开发银行外汇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查询查复是指由于外汇清算信息不详、不清、遗漏或有误而发生函电往来,以便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有关账务的业务活动,可分为主动查询和接受来查两类。

第三条本办法的查询查复对象为分行通过总行外汇账户的收付款,账户资金头寸,总行汇出款、汇入款、无头报单,未达款项,国内外银行不合理扣收的费用,少付未付开发银行的各种利息收入,国内外银行通过开发银行解付的款项,以及账户行错借记、重复借记、晚贷记、漏贷记我账的款项。

第四条查询查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总行清算中心是全行外汇查询查复业务协调、统计与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分行外汇查询查复业务,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分行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本行外汇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查询查复业务。

分行应指定本行查询查复业务协调、统计与考核的业务部门,并报总行清算中心备案。

第五条总行清算中心负责通过总行外汇账户进行债权债务清讫产生的查询查复,总行资金局负责外汇交易、债券交易、货币市场工具交易产生的查询查复(将查询查复结果交清算中心)。

分行负责分账户收付款、信用证、保函等业务引起的查询查复。

第六条总行设查询查复岗,配备专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查复办法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开行发[1999]432号
【发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
【发布日期】1999.11.05
【实施日期】1999.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查复办法
(1999年11月5日开行发[1999]432号)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查复(以下称查询查复),加快开发银行外汇资金的清算速度,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开发银行的客户关系,提高资金效益,保障资产安全,促进开发银行外汇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查询查复是指由于外汇清算信息不详、不清、遗漏或有误而发生函电往来,以便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有关账务的业务活动,可分为主动查询和接受来查两类。

第三条本办法的查询查复对象为分行通过总行外汇账户的收付款,账户资金头寸,总行汇出款、汇入款、无头报单,未达款项,国内外银行不合理扣收的费用,少付未付
开发银行的各种利息收入,国内外银行通过开发银行解付的款项,以及账户行错借记、重复借记、晚贷记、漏贷记我账的款项。

第四条查询查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总行清算中心是全行外汇查询查复业务协调、统计与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分行外汇查询查复业务,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分行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本行外汇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查询查复业务。

分行应指定本行查询查复业务协调、统计与考核的业务部门,并报总行清算中心备案。

第五条总行清算中心负责通过总行外汇账户进行债权债务清讫产生的查询查复,总行资金局负责外汇交易、债券交易、货币市场工具交易产生的查询查复(将查询查复结果交清算中心)。

分行负责分账户收付款、信用证、保函等业务引起的查询查复。

第六条总行设查询查复岗,配备专人。

分行可视业务情况设专职或兼职查询查复人员。

第七条分行通过总行账户收款,应以加押电文将有关内容通知总行,以便总行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解付。

第八条凡外汇查询查复业务,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九条建立查询查复电函登记制度。

凡收到、发出查询电函,均须按照附件一和附件二格式,逐项填写收到、发出查询电函的有关情况及查复结果。

第十条有查必复,及时查复;先内查后外查;一事一查或分类查询查复。

即凡收到分行与国内外银行的查询电函,均须及时查实回复。

查实回复遵循先查总行、后查分行,先查系统、后查国内外的顺序。

查询查复以一个问题或一类问题为对象,不得把多类问题混合查询查复。

第十一条一个账户行、一个币种、一笔业务一查,不能将不同账户行、不同币种、不同业务放在一起查询查复。

第十二条根据所查事项的轻重缓急,确定查询方式。

电查电复,函查函复。

第十三条必须完整清晰地填制查询查复报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