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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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法律问题案例(3篇)

银行监管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多样化,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案例以某商业银行违规放贷案为例,探讨银行监管法律问题。

二、案例概述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该行”)在2018年期间,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违规放贷。

具体表现为:1. 未严格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对部分高风险客户贷款审批把关不严,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违规流入股市等高风险领域。

2. 违反利率政策,对部分贷款实行高息揽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3.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为部分非法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账户服务。

4.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隐瞒重大风险事件。

三、案例分析1. 违规放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加强风险管理,保证资产安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业务。

”根据该规定,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2. 违规放贷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②未按照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③未按照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送的;④未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⑤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法案例

银行法案例

案例1】卓某与蔡某合谋加工伪造的人民币。

随后,卓某选定陆丰市东海镇龙潭村卓甲的棚寮作为假币的加工窝点,并纠集卓乙、卓丙、余某等共16人,由卓某统一指挥加工假币。

其他7人负责将假币的两边撕开,4人在假币的左边穿上银线,另4人在假币的右边制作假水印人头像,然后把加工好银线和水印人头像的假币粘合,用熨斗烫平。

在此过程中,卓某除参与加工假币外,还负责安排加工假币人员的伙食。

当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加工假币现场将卓某等16人抓获,缴获假币2箱(金额为2540400元,其中100元券1154张,50元券48500张)及银线4捆、颜料3罐等作案工具。

以上事实,有当场缴获的假币及原材料、陆丰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陆丰市支行出具的《假币没收证》和《鉴定书》、加工假币现场照片和上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实。

问题:1、卓某侵犯了应属何机关享有的法定货币发行权?2、卓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案例2】2002年4月,某县老国企A公司为摆脱经营困境,在县政府的牵线搭桥下,与美国B公司达成合资协议,共同组建玩具生产企业C公司。

根据合资协议规定,A公司须投入价值100万美元基本生产设备一套。

因为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故其希望向设备生产企业D公司分期付款购买该设备。

在协商过程中,D公司提出必须取得银行担保的要求。

A公司无奈中向县政府求助,县政府因急于开展国企改革,解决A 公司的经营困难,遂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该县支行予以担保,并由分管工业副县长向县支行发出手书一份:“为保障我县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A 公司向D公司购买设备一事,请你行提供相应外汇额度的人民币担保,以后出现问题,由县政府负责,与你行无关。

” 在政府领导的干预下,县支行作为担保人于2002年8月向D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

该担保书载明:“……担保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A公司按买卖合同的规定准时足额支付设备价款。

若A公司没有依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在接到贵公司书面通知后,担保人将无条件的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

金融法案例分析

金融法案例分析

金融法案例分析金融领域的法律案例对于理解和解释相关法律条款、规则和监管机构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金融法律案例,深入探讨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分析和对未来的影响,以帮助读者加深对金融法相关问题的理解。

1. 案例一:XXX银行洗钱罪案背景:XXX银行因涉嫌洗钱罪被起诉,相关部门发现其多次违反反洗钱法,帮助逃避税款、掩盖资金来源等行为。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XXX银行是否有意犯罪、是否存在疏忽大意或故意忽视反洗钱法规。

法律分析: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银行应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并定期报告可疑交易,否则将被视为未尽责。

本案中,XXX银行未能履行其反洗钱义务,涉嫌故意帮助洗钱活动的嫌疑成立。

对未来的影响:此案将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合规监管提出更高要求,强化对内部控制和尽职调查的重视,提醒金融机构不得掉以轻心。

2. 案例二:XXX基金违规案背景:XXX基金公司涉嫌违规操作,操纵市场价格导致投资者损失,相关机构纠纷处理。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XXX基金公司是否存在操纵市场价格、违反证券交易法的行为。

法律分析:根据证券交易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不得进行市场操纵等违规行为。

本案中,XXX基金公司被指控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对未来的影响:此案将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提高交易透明度,并对证券公司的行为提出更严格要求,以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3. 案例三:XXX保险公司违约案背景:XXX保险公司未兑现客户的保险赔付承诺,引发消费者投诉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干预。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XXX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未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义务,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本案中,XXX保险公司未能兑现其承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对未来的影响:此案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醒保险公司要诚实守信、履行赔付义务,以维护行业信誉和消费者权益。

银行信贷纠纷法律案例(3篇)

银行信贷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18年3月,XX公司向XX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

XX 银行经审查,同意向XX公司发放贷款,并签订了《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35%,XX公司应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事实1. 贷款发放与使用XX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4月10日向XX公司发放了1000万元贷款。

XX 公司收到贷款后,按照约定的用途进行了投资。

2. 贷款逾期2019年4月10日,贷款到期。

但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XX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过程XX银行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贷款合同原件,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2)银行流水,证明贷款已发放至XX公司账户。

(3)催收记录,证明XX银行已尽到催收义务。

(4)证人证言,证明XX公司存在还款能力。

XX公司则辩称:(1)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2)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导致投资失败。

(3)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院判决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XX银行与XX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2. 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构成违约。

3. XX公司辩称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4. 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并无违规操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XX公司应立即偿还XX银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2. XX公司应支付XX银行逾期还款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银行信贷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借贷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约定一方将一定数额的货币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

银行案例法律分析(3篇)

银行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由银行向甲公司提供1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年利率5%。

甲公司应在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然而,在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 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三、法律分析1. 关于甲公司是否应当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了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义务。

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违约责任。

2. 关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给银行造成了损失。

因此,甲公司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关于律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律师费是银行因甲公司违约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属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银行跟客户法律纠纷案例(3篇)

银行跟客户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被告:张先生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情经过1. 基本情况张先生,男,35岁,个体工商户。

2018年5月,张先生因扩大经营规模,向XX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

XX银行经审查,同意向张先生发放贷款,双方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额为52500元。

合同签订后,XX银行依约向张先生发放了贷款。

2. 纠纷起因2019年3月,张先生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经协商,双方同意延长还款期限至2020年5月。

然而,在2020年5月,张先生仍未按时偿还贷款。

XX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3. 被告答辩张先生在收到起诉状后,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他辩称:(1)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张先生称,他原本计划将贷款用于扩大经营规模,但后来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他不得不将贷款用于填补经营亏损。

因此,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2)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张先生表示,自贷款发放以来,他已按时偿还了部分利息,并愿意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3)原告未尽到监管义务。

张先生认为,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其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关于贷款用途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贷款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2)关于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问题。

法院认为,张先生在贷款期间,虽已偿还部分利息,但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故不能认定其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3)关于原告未尽到监管义务问题。

法院认为,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已尽到监管义务,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张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银行偿还贷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银行法律案例,探讨银行业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案例一:贷款诈骗罪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甲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与乙合谋,伪造乙的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审核不严,发放了贷款。

贷款到期后,乙无力偿还,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乙的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核,严格审查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防止伪造、变造材料的情况发生。

2.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监管,防止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合谋诈骗贷款。

3. 银行在发现贷款诈骗行为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银行间市场欺诈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交易对手、虚增交易规模等手段,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欺诈交易,骗取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

法律分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涉嫌构成金融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金融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流程,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资质和交易的真实性。

2. 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欺诈行为。

3. 银行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案例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情简介:某银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消费者丁购买后,发现产品收益率远低于宣传材料中的预期收益率。

丁要求银行退还本金并支付赔偿,银行拒绝,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本案中,银行在宣传理财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信贷法律案例(3篇)

信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15年5月,李某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

李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由于个人消费需求,经常进行透支消费。

然而,由于李某未能按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透支额度逐渐增加。

2017年3月,李某信用卡透支额度已达15万元,其中逾期金额为5万元。

某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但李某仍未还款。

某银行遂于2017年4月向李某发出书面催收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归还逾期款项。

然而,李某仍未采取任何还款措施。

2017年5月,某银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滞纳金等。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信用卡透支行为是否合法?2. 某银行是否已尽到催收义务?3. 李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某银行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李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2)李某信用卡透支明细;(3)某银行发出的催收通知;(4)李某信用卡透支逾期记录。

李某对以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收入有限,无力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

2. 法院认定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1)李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李某在信用卡透支期间,未按时还款,构成信用卡透支逾期;(3)某银行已通过电话、短信、书面催收等方式向李某催收逾期款项,尽到了催收义务;(4)李某在收到催收通知后,仍未采取还款措施,具有过错。

3. 法院判决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法院认为:(1)李某的信用卡透支行为合法;(2)某银行已尽到催收义务;(3)李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向某银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滞纳金等。

四、案例分析1. 信用卡透支行为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信用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李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的信用卡透支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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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案例讨论
案例1、
2004年某商业银行因业务发展较快决定增资扩股。

经与某建筑公司洽谈并签订协议,由该建筑公司以一幢作价1亿元的写字楼入股该商业银行,在取得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证明后,商业银行前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变更注册资本和变更股东登记,但未获准,理由是办理变更登记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件。

接着商业银行又发现建筑公司准备入股的资产已向某银行作了抵押,于是拒绝建筑公司的入股要求,而建筑公司以双方已签订了协议,资产抵押并不影响使用为由,要求商业银行尽快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和变更股东登记手续。

问:
(1)写字楼是否可以用做资产入股?
(2)此案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为商业银行作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合法?
(3)已经作了抵押的楼房是否可以作为入股的资产?为什么?
(4)商业银行与某建筑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案例2、
某国有非金融企业职工王某,专门负责帮助别人筹措资金。

他以较高利息为条件吸纳他人资金,再以更高利息向需要资金者放贷,获利颇丰。

其间,有知情人员向该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了王某的行为,但监管机构认为,王某为个人,并非金融机构,不归他们管理,因此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后由于王某的经营出现危机,无法按期偿还他人的资金,社会影响恶劣。

此时银行业监管机构意识到问题的严重,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冻结王某的财产、限制他本人出境并进行罚款。

问:
(1)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2)接群众举报后,监管机构的反应是否合适,为什么?
(3)监管机构对王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适?
案例3、
甲公司于2001年3月3日在某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由乙公司以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贷款逾期后,工商银行多次催要,甲公司无力支付。

工商银行与甲公司又签订了借款合同,将借出的款项360万元直接归还了原贷款300万元的本息,即以贷还贷,并约定仍以乙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但乙公司没有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

以贷还贷后,甲公司对新的贷款仍无力偿还。

2004年6月8日,工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借款360万元本息,并对乙公司所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题:1、分析本案以贷还贷效力?
2、抵押人乙公司是否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为什么?
案例4
卓某与蔡某合谋加工伪造的人民币。

随后,卓某选定陆丰市东海镇龙潭村卓甲的棚寮作为假币的加工窝点,并纠集卓乙、卓丙、余某等共16人,由卓某统一指挥加工假币。

其他7人负责将假币的两边撕开,4人在假币的左边穿上银线,另4人在假币的右边制作假水印人头像,然后把加工好银线和水印人头像的假币粘合,用熨斗烫平。

在此过程中,卓某除参与加工假币外,还负责安排加工假币人员的伙食。

当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加工假币现场将卓某等16人抓获,缴获假币2箱(金额为2540400元,其中100元券1154张,50元券48500张)及银线4捆、颜料3罐等作案工具。

以上事实,有当场缴获的假币及原材料、陆丰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陆丰市支行出具的《假币没收证》和《鉴定书》、加工假币现场照片和上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实。

问题:
1、卓某侵犯了应属何机关享有的法定货币发行权?
2、卓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5
2002年4月,某县老国企A公司为摆脱经营困境,在县政府的牵线搭桥下,与美国B公司达成合资协议,共同组建玩具生产企业C公司。

根据合资协议规定,A公司须投入价值100万美元基本生产设备一套。

因为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故其希望向设备生产企业D公司分期付款购买该设备。

在协商过程中,D公司提出必须取得银行担保的要求。

A公司无奈中向县政府求助,县政府因急于开展国企改革,解决A 公司的经营困难,遂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该县支行予以担保,并由分管工业副县长向县支行发出手书一份:“为保障我县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A 公司向D公司购买设备一事,请你行提供相应外汇额度的人民币担保,以后出现问题,由县政府负责,与你行无关。

” 在政府领导的干预下,县支行作为担保人于2002年8月向D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

该担保书载明:“……担保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A公司按买卖合同的规定准时足额支付设备价款。

若A公司没有依合同约定履
行给付义务,在接到贵公司书面通知后,担保人将无条件的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


结果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仅于2003年3月和9月两次支付了到期货款40万美元,其余款项再无力支付。

D公司多次催款未果,于2004年1月将将该县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
1、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能否作为担保人对外承担担保责任?
2、县政府主要领导强令县支行提供担保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案例6】
某市商业银行决定在该市A区设立A区分行,经考察研究后,决定了A区分行的办公地点,并落实了主要管理人员及营运资金。

然后,市商行依法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了申请书、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方针计划等材料。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颁发了经营许可证,市商行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然而领取营业执照后不久,A区分行的经营前准备发生意外,一是原拟订作为A区分行营业地的写字楼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交付使用,A区分行所在地只好另寻新址;二是不久后,A区分行行长李某携A区分行巨额营运资金潜逃,经查,李某一年前投资失败欠下巨额债务,于是挪用A区分行银行营运资金抵债。

由于以上变故的影响,A区分行迟迟无法开业经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后,
以A区分行设立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事项,且超过6个月未开业为由吊销了A区分行的营业许可证。

问题:
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需经过哪些程序?
2、A区分行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事项?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A区分行营业许可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7】
海口市A公司的邱某经郑某(某银行文昌市支行原事后监督员,已因诈骗罪被判刑)介绍与B公司洽谈在文城合作兴建一幢商品楼。

B公司提出,A公司须在文城存入数量相当的款项作为工程保证金方可签订合同。

邱某便向时任C公司经理的余某求助。

余某答应拿出150万元存入某行文昌支行一个月作为A公司的资信资金,但限定所有权、使用权属于C公司,A公司及其他人不得动用,且A公司应支付报酬10万元。

1995年7月3日,C公司的财务部经理汪某将150万元汇往某行文昌支行,并转存于该行文中坡储蓄所“A公司”03-16639-55帐户上,存款凭条、密码由汪健填写,存款期限为一个月。

款项存入后,邱某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必须凭汪某本人身份证和密码方可动用此款,不能挂失”。

郑某在该保证书上签署“同意”。

该保证书交给汪某一份,交一
份给文中坡储蓄所备查,并要求文中坡储蓄所按保证书的内容保证该款安全操作。

尔后,郑某以将存折给领导过目以便于引资操作为由,欺骗汪某将存折交其暂时持有,又以非法手段获取存折密码,然后凭存折和密码到文中坡储蓄所将150万元转入其朋友在该所开设的“乾吉物业”帐户上。

从1995年7月10日至7月27日,郑某先后取出现金1499000元(余1000元未取出)。

郑某诈骗案被侦破后共追回赃款100万元退还C公司,尚余49.9万元至今无法追回。

C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行文昌支行赔偿存款49.9万元及其利息损失。

以上事实,有存折、保证书、进帐单、取款凭条、汇票、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为证。

问题:
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储户与存款机构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2、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案例8】
2000年3月29日,宁某在某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存入36万元,存期三个月,并设置了密码。

同年5月29日,宁某之妻金某持存单、宁某及自己的身份证来到银行,以遗忘密码为由办理了书面挂失申请。

6月7日,金某从该银行取款26万元,其余10万元仍以宁某的名义重
新存入。

宁某认为,是银行的过错行为致使其26万元存款被妻子冒领,从而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他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偿付其26万元及利息。

银行方面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银行辩称,其在办理业务时系按相关规定操作,不存在过错。

银行还指出,宁某与金某属夫妻关系,该笔存款应为共同财产,损害结果未实际发生。

问题:
1、在我国,存单挂失补领的合法程序是什么?
2、在我国,存单补领是否绝对排斥代理制度?
3、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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