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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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信赖利益保护

论合同法中信赖利益保护

论合同法中信赖利益保护随着现代契约理论的发生演变,以及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对当事人利益的全面保护的需要之下,合同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运用历史、比较、价值等法学方法,分析其在合同在订立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完善我国合同法中合理的信赖利益保护制度。

标签: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缔约过失1 信赖利益的概述1.1 对信赖利益概念的讨论(1)损失说。

该说认为,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产生之损失,又称消极利益的损害。

以缔约过失责任为背景探讨“信赖利益”的大陆法系国家多持此说。

(2)利益说。

此说又可分为两种表述。

其一,信赖利益是指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其二,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其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产生的利益。

(3)不利益说。

该说认为,信赖利益是指法律行为无效而相对人信赖其为有效,因无效结果所蒙受之不利益。

故信赖利益又名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合同利益。

(4)处境变更说。

该说认为:信赖利益是指原告信赖被告的约定(许诺),使自己产生自我表现状态的变更。

富勒指出:可以判给原告损害賠偿以消除他因信赖被告之允诺而遭受的损害。

我们的目的是要他恢复到允诺作出前一样的处境。

在这种场合受到保护的利益叫做信赖利益。

(5)权利说。

该说认为信赖利益是指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因对相对人缔约行为的信赖而享有的,现有利益不受侵害及对未来可得利益善意期待的权利。

信赖利益、履行利益概念是德国民法学上的产物。

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发表了《缔约过失,契约无效或不成立之损害赔偿》一文,指出:“导致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对无过错的另一方,因为信赖合同的效力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当然无过错的一方不能请求赔偿允诺履行的价值损失,即期待利益的损失。

但法律可以通过给予受害人赔偿消极利益或可得利益的损失,而使其损失得到恢复,即使是粗心大意的允诺者也应当对合同债务的实质不成立而负责。

法律规定信赖利益(3篇)

法律规定信赖利益(3篇)

第1篇一、引言信赖利益,作为法律保护的一种重要利益,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行为过程中,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

在现代社会,信赖利益的保护对于维护法律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信赖利益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表现及保护措施进行深入探讨。

二、信赖利益的概念信赖利益,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行为过程中,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

这种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利益、人身利益、精神利益等。

信赖利益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性:信赖利益源于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依据。

2. 信赖性:权利主体在法律行为过程中,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信赖而产生。

3. 义务性:法律主体在履行法律义务时,应尊重和保护他人的信赖利益。

4. 实质性:信赖利益具有实际价值,对权利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也有明确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如第6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也有明确规定,如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具体表现1. 合同信赖利益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基于对合同条款的信赖,产生相应的信赖利益。

如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 法律行为信赖利益在法律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信赖,产生相应的信赖利益。

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

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

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引言信赖利益是指一个人或实体在合法、合理的依据下建立的合同关系、权利或利益。

在法律领域,信赖利益是被广泛认可和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

本文将探讨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重点在于介绍信赖利益原则的定义、构成要件、保护范围以及相关的实践应用。

一、信赖利益原则的定义信赖利益原则是依据个人、企业或组织在法律关系中所建立的合法、合理的信赖建立的一种法律原则。

该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平交易和维护合同的稳定性而制定的。

二、信赖利益的构成要件信赖利益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信赖利益必须是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建立的。

即个人、企业或组织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约定等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可行性:信赖利益必须是可行的。

即个人、企业或组织应当具备实现该利益的能力和条件。

3.依赖性:信赖利益必须是被依赖的。

即个人、企业或组织在建立该信赖利益时对相关方的言行具有一定程度的依赖性。

三、信赖利益的保护范围信赖利益的保护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保护:信赖利益原则在合同法中得到广泛应用。

当一方在签订合同时依据对方的陈述、承诺或行为所建立的信赖,若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了该信赖,那么受害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信赖利益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律关系中,个人、企业或组织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或违反合同等义务,以维护合同各方的信赖利益。

3.公正交易保护:信赖利益原则在保护公正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公平交易过程中,个人、企业或组织可以依赖相关方的承诺或行为,而对方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或违反该信赖,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信赖利益的实践应用信赖利益原则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具体的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不可抗力情形下的信赖利益:在一些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该方可以依据信赖利益原则寻求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交易第三方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交易第三方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交易第三方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摘要:1.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定义和含义2.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交易中的应用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第三方交易中的重要性4.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5.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第三方交易的影响和启示正文: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定义和含义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在行政管理、合同等领域中,相对人对行政权力、合同履行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或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或合同,从而损害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简单来说,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就是要保护无辜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基于对某一事项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交易中的应用在商业交易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买方的信赖利益:当买方在交易过程中基于对卖方的信赖而行使权利时,卖方不得擅自改变交易条件或拒绝履行合同,从而损害买方的信赖利益。

2.保护卖方的信赖利益:当卖方在交易过程中基于对买方的信赖而履行合同时,买方不得擅自撤销订单或拒绝接受货物,从而损害卖方的信赖利益。

3.保护第三方的信赖利益:当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基于对交易双方的信赖而履行某些义务时,交易双方不得擅自改变交易条件或拒绝履行合同,从而损害第三方的信赖利益。

三、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第三方交易中的重要性在第三方交易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双方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有助于促进交易公平,防止交易一方滥用权利,损害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利益。

最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在实际商业交易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应用案例屡见不鲜。

例如,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买方在合同生效后撤销订单,导致卖方信赖利益受损。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判决买方赔偿卖方的损失。

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是行政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方面,也是行政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不仅是维护公正合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发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举措。

而该领域由于其复杂性、矛盾性,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如何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并探讨存在的问题与应对之策。

一、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一)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定义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简称信赖利益,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基于法律与事实,以言论、文件、行政行为、行政奖励、承诺等方式或手段,对特定对象或整个社会创造出安全、合法和预期效果,从而引发该行政机关所述的行政相对人在法律、经济、利益、社会秩序等方面相信并依赖的利益。

该定义中所阐述的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所创造的一种安全、合法和预期效果,以及引发行政相对人依赖和依信的利益。

这些利益既可以是经济利益,也可以是法律利益、社会利益等,如行政机关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行政机关发布的相关政策等。

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指的是行政机关考虑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平正义、法律精神与社会和谐稳定等原则,以现实表现或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使其不受损失。

维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循法律精神与公平正义原则,严格依照行政程序,不偏不倚地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随意变更自己的承诺、行政行为等。

(二)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障方法1. 行政行为法定化“法定原则”是我国行政法治化中的重要原则,其核心要求是行政机关必须有权依据法律制定规章,行使其职权。

切实实现行政行为法定化,既保障了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也规范了行政行为的实施,避免了行政主观意志的侵害。

2. 行政奖励约束化行政机关发布行政奖励内容和标准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提高行政奖励的透明度,为行政相对人树立更具吸引力的激励体系,并通过建立用人制度及职业保障机制使其趋向规范化、制度化。

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研究

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研究

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研究【摘要】国内法治化进程不断加深,基于当代法治原则,行政主体行使权力期间,一定要恪守诚信,不能对相关行政行为予以随意的变更、撤销以及废止等,反之则需对相对人赔偿一定的信赖利益损失。

我们国家基于德国法律安定性原则和诚信原则,制定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之后广泛应用在行政法之中。

本文从实际角度出发,对行政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予以详细分析和阐述:【关键词】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分析信赖利益是我国行政法结构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时也是最为基本的一项原则,可以对相对人自身正当权益给予全面保护,规避由于权力部门滥用权力对其产生伤害,同时亦是国内当代法治化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大举措,诚信政府的建立以及法律权威的树立,均离不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支撑。

应该了解到,在信赖利益原则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因为期间会遭受政府权力和法律制度等因素交织影响,有待完善和优化之处众多,仍需在未来的应用中进行查漏补缺,使其日益完善,最后有效推动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

一、关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和价值分析在行政法体系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指的就是各类社会组织依法获取的行政许可被法律保护,行政机关无权随意对其进行更改和废止。

行政许可中因为客观条件改变出现重大变动的情况,旨在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变更、抵消,对于给组织造成相应损失的状况,行政机关要负责赔偿相对人损失。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加以约束和管控,在执法中纠纷、矛盾以及问题处理层面,拥有着关键指导功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可以深度体现政府诚信形象和行政责任表现。

所以为了落实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首先最重要的是要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内涵加以明确。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理论依据关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理论依据,指的就是该类原则的正当性基于理论层面的解释。

为何要有信赖利益保护这一原则,又为何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进行保护,这些内容都要站在法律学角度去思考。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案例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案例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案例之一是租赁土地使用权案。

在这个案例中,北京某设备制造公司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土地上建设了厂房和办公用房。

然而,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该土地被划入腾退范围,公司被要求签订腾退同意书。

此后,公司突然接到“涉嫌违法建设”的谈话通知。

由于未能及时获得补偿和解决相关问题,该公司最终向相关单位发律师函,要求停止拆除行为。

这个案例中,由于信赖利益未得到有效保护,公司遭受了巨大损失。

此外,在另一个案例中,一家大型制药公司的高管张先生每年向某公司定制大量产品。

张先生对该公司服务和产品质量非常满意,并提供了宝贵的建议和反馈。

然而,在一次沟通中,某公司销售人员不慎泄露了张先生公司的商业机密信息,导致张先生对公司的信任度降低。

面对这种情况,某公司领导班子立即采取措施,包括派出高层管理人员和质量控制部门的专业人员前往张先生公司进行赔偿和道歉,并制定了一系列利益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虽然增加了公司的成本,但最终恢复了张先生对公司的信任,并促成了更深入的合作。

这个案例中,某公司通过加强内部培训和严格的信息保密控制等方式,提高了客户的信任度,并取得了共赢的结果。

这表明,企业保护客户利益和信任不仅是道义上的责任,更是品牌形象和行业良心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以上两个案例都表明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重要性。

企业应始终将客户利益和信任放在第一位,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保密等方式提高客户信任度,以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论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则之所以能被各国行政法所吸收,是因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有着深厚的法理依据,其意蕴相当丰富,符合现代国家对于依法行政、控制行政权的价值取向。但是各国学者对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理依据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存在很多争议。综合起来看,主要有如下观点:
我国行政法研究和立法
在各部门法中相对滞后,我国离行政法治的目标还比较远。信赖利益保护在立法上没有得到贯彻,在实践中也无从谈起。但是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对信赖利益保护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很多成果。行政法治的思想在我国已经得到认可,相关制度建设也日益进步。总体而言,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学者的论述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没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对待。
综合国内外研究者的观点,本文认为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公民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安排其生活或处置其财产,行政主体为保护此信赖不得随意变更该行政行为,因特别情形确需变动且对相对人造成信赖损失的,应给予相对方以合理补偿的一项原则。
2.2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理依据
信赖利益保护原
3 两大法系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研究——以比较法为视野
3.1大陆法系中的信赖利益保护
前文谈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起源于二战后的德国。德国判例显示,德国司法机关把行政法治与法律安定作为并列的行政法原则,不认为两者有高低之分。
在法国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主要表现为对既得权益的保护,具体地说,就是通过限制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限制立法机关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保护既得权益原则等方式表现出来表现出来。根据法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时期,除必须公布外,还受到另一个规则的制约,即行政行为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2.3.3信赖利益值得保护。
基于信赖而产生的利益一般来说都是值得保护的,但是这也存在一些例外。一般而言,信赖产生的利益在现代文明国家的法律秩序中都是值得保护的,但是如果是通过欺诈、贿赂等行为使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那么基于此项行为,其信赖利益是不值得保护的。此外,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数据或者进行不完全陈述护使行政生体依该资料或者陈述而作出政行为和明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者的情况下,信赖利益也不会受到保护。这一点反映了信赖利益保护的价值取向,即信赖利益保护善良的人们。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问题及完善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问题及完善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政府以信赖、公平和合理的原则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权益。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政府需要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行政管理,但同时也必须尊重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避免在实施行政措施中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不合理的处境。

根据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政府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拥有相应的裁量权,其责任则是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缺乏明确的信赖保护机制,政府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常常会面临利益博弈、政策变化等问题,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信赖利益保护的机制,明确政府权力行使的界限和规范,确保政府的行政决策不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合理的损失。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需要与法治精神相结合。

法律是保障行政信赖的基础,需要依法制定和实施行政政策和决策。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政,不能任意变更或废止已经确定的合法权益。

由于某些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市场主体容易受到政策变动的影响而遭受损失。

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权力行使的程序和条件,加强对政府行政决策的监督,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完善需要建立健全的救济机制。

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设立相应的救济途径和程序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虽然存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制度,但由于其门槛高、程序复杂、效率低等问题,导致当事人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

需要进一步简化救济程序,加大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促进行政管理的公正和有效。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完善还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

在行政管理中,不同的部门和机构可能会因为职责不清、权责交叉等问题导致行政决策的不一致和不协调,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需要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边界,确保政府行政决策的公正和统一。

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信赖利益保护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从事了某种行为或作出了某种承诺时,若该行为或承诺被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则该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护信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信赖利益保护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后果入手,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

二、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后果概述1. 信赖利益保护的适用范围信赖利益保护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相应义务。

(2)侵权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采取了某种行为,而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3)不当得利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将其财产转移给对方,而对方未返还。

2. 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后果(1)损害赔偿当一方当事人违反信赖关系,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信赖方当事人因信赖关系受损而实际发生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信赖方当事人因信赖关系受损而未能实现的利益。

(2)违约金在合同关系中,若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损失相当。

(3)强制返还在不当得利关系中,若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将其财产转移给对方,而对方未返还,应当强制返还。

(4)恢复原状在侵权关系中,若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恢复原状,即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三、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后果案例分析1. 案例一:合同关系中的信赖利益保护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乙支付房款。

乙在签订合同后,将房款支付给甲,但甲未按约定交付房屋。

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因信赖关系受损而实际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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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保护
我们在学习信赖利益保护的时候,从字面上看这是一种救济制度,就是当一方违反了双关的规定后应遵从一种原则而付出责任。

我们在看到信赖利益保护时,我个人认为应该是先弄明白什么是信赖利益,从辞海中可以得知,信赖利益就是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救济制度也是一种违约方对被违约方的赔偿制度。

在百科辞典中,信赖利益是这样定义的:信赖利益一词源于大陆法的损害赔偿制度和英美法上的违约救济制度。

如果是买卖合同,被欺诈方的信赖利益是基于对对方合理的信赖而对履行合同做的必要准备而支持的费用,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就是使善意的被欺诈方的地位恢复到订约之前。

履行利益则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国外的立法一般是信赖利益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履行利益,如果信赖利益超出履行利益,实际上就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预期,就是不合理的。

所以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不管信赖利益是属于大陆法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还是英美法系中的违约救济制度,信赖利益保护就是保护合同双方基于对对方的信赖而获得的一种法律上的保护,以此保护双方遵守和履行合同的要约,这就是信赖利益的保护。

信赖利益保护肯定是保护善意的取得的,而在法律百科中提到过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都是信赖利益保护的产物。

我们知道信赖利益是不可能超过履行合同利益的,因为要不就造成了对违约行为的一种鼓励和促进,但是,百科中提到的信赖利益保护产物有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这三个概念应该如何理解呢?
首先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而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

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

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因此我们也可以从先合同义务中可以认识到后合同义务就是,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由双方为履行合同而应遵守的义务,它也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

所以我们知道,信赖利益就是基于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而保护履行合同方利益的救济制度和赔偿制度,它调整的就是双方之间的诚实信用以及公平关系。

那么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是什么呢?从辞海中解释,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在这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高于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受到一定程度弱化。

所以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基本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也必须诚实信用。

那么什么是信赖利益保护的构成要件呢?
(1)有符合条件的信赖利益。

即要求该利益具有上述信赖利益之特征,且必须具备实现的可能性、合法性及必要性。

要强调的是,该种利益是立约或要约行为将产生的明显的、可以一般合理遇见的利益。

如果是许诺人不知且不应当知道的,则法律无理由过于苛求许诺
人,使其背负过于承重的注意义务。

(2)一方基于信赖而享有信赖利益,却已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丧失该利益。

(3)该信赖利益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丧失是利益明示或默示许诺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的。

(4)许诺人的过错行为与信赖人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丧失该利益有因果关系。

(5)信赖人无过错且善意行事。

信赖利益保护,我们在学习时不仅仅要知道信赖利益的构成要件,还有是信赖利益的保护的范围是什么,我们知道信赖利益保护是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而不是为了鼓励违约行为而获得非法利益,所以信赖利益保护的赔偿不会超过履行合同的利益获得,而一般性的精神损失这一民事赔偿也不应该是赔偿范围内,所以信赖利益保护是如履行合同的费用,履行合同前准备的费用等等。

因此,信赖利益保护是保障双方合同有效履行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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