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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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

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

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引言信赖利益是指一个人或实体在合法、合理的依据下建立的合同关系、权利或利益。

在法律领域,信赖利益是被广泛认可和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

本文将探讨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重点在于介绍信赖利益原则的定义、构成要件、保护范围以及相关的实践应用。

一、信赖利益原则的定义信赖利益原则是依据个人、企业或组织在法律关系中所建立的合法、合理的信赖建立的一种法律原则。

该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平交易和维护合同的稳定性而制定的。

二、信赖利益的构成要件信赖利益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信赖利益必须是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建立的。

即个人、企业或组织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约定等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可行性:信赖利益必须是可行的。

即个人、企业或组织应当具备实现该利益的能力和条件。

3.依赖性:信赖利益必须是被依赖的。

即个人、企业或组织在建立该信赖利益时对相关方的言行具有一定程度的依赖性。

三、信赖利益的保护范围信赖利益的保护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保护:信赖利益原则在合同法中得到广泛应用。

当一方在签订合同时依据对方的陈述、承诺或行为所建立的信赖,若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了该信赖,那么受害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信赖利益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律关系中,个人、企业或组织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或违反合同等义务,以维护合同各方的信赖利益。

3.公正交易保护:信赖利益原则在保护公正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公平交易过程中,个人、企业或组织可以依赖相关方的承诺或行为,而对方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或违反该信赖,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信赖利益的实践应用信赖利益原则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具体的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不可抗力情形下的信赖利益:在一些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该方可以依据信赖利益原则寻求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信赖利益的名词解释

信赖利益的名词解释

信赖利益的名词解释信赖利益是指在人际关系中形成的相互依赖和互惠的关系,其中包含了信任、忠诚和利益的相互交换。

在信赖利益的关系中,人们相信对方的诚实和可靠性,并愿意为对方的利益付出一定的代价,同时也期望得到对方的支持和回报。

信赖利益在个人生活、社会组织和商业领域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促进合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信赖利益这个概念进行解释和分析。

首先,信赖利益在个人生活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在家庭和友谊关系中,信赖是维系关系的基石。

当人们相互信任时,他们更容易分享彼此的快乐和痛苦,建立更加紧密的情感联系。

在这种基础上,忠诚和利益的交换变得更加自然和顺利。

朋友之间常常相互支持、分享资源和相互帮助,在困境中给予对方援助,这样的信赖利益关系有助于增进人们的幸福和满足感。

其次,在社会组织中,信赖利益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政府和公共机构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需要获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来实施公共政策和规范社会秩序。

当政府与公众的信赖关系建立稳固时,社会将更加稳定和和谐。

同样,非营利机构和社会团体也需要建立起与会员和社区的信赖关系,这样才能有效地推动他们的使命和目标。

信赖利益的存在使得社会组织与个人之间的互动更具有合作性和共同利益的驱动力。

第三,商业领域是信赖利益的重要应用领域。

在商业交易中,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信任是推动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

当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提供商的信任程度高时,他们更愿意购买产品并成为忠诚的客户。

类似地,企业之间建立的商业伙伴关系也需要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

只有当合作伙伴对彼此具有信任并相信对方会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和责任时,他们才能共同获得更多的利益。

最后,信赖利益的建立和维护并非易事。

它需要时间和努力来建立起稳定的信任关系。

诚实、公正和可靠性是信任的基石,只有当人们表现出这些品质时,他们才能赢得他人的信任和支持。

此外,信赖利益还需要不断的维护和巩固。

合同法信赖利益条款

合同法信赖利益条款

合同法信赖利益条款有一天,小明的爸爸答应邻居叔叔,要把家里养的特别可爱的小兔子卖给叔叔。

叔叔可高兴了,他就开始准备小兔子住的小窝,还买了好多小兔子爱吃的胡萝卜和青菜。

这时候呢,叔叔就是因为相信小明爸爸的话,做了这些准备。

可是后来,小明的爸爸突然改变主意了,不想把小兔子卖给叔叔了。

叔叔就特别失望,他准备的小窝和买的食物都好像没有用了。

这时候,合同法的信赖利益条款就可能会起作用啦。

叔叔因为相信小明爸爸的话,付出了时间和金钱去准备,他是有信赖利益的。

再给你们讲个例子。

小花要在学校的手工比赛上做一个超级大的纸飞机。

她和同桌说,让同桌把家里好看的彩色纸卖给她。

同桌答应了。

小花呢,就每天都在想她的大纸飞机能有多漂亮,还画了好多设计图。

结果到了要给纸的时候,同桌又说不想卖了。

小花特别伤心,她之前花的心思就好像白费了。

这也是信赖利益的体现。

那这个信赖利益条款有什么用呢?就是为了保护像叔叔和小花这样的人。

当一个人因为相信另一个人的承诺,做了一些事情,要是对方突然变卦,那这个变卦的人可能就要承担责任。

比如说,在一个小镇上,有个面包师傅答应给一家新开的咖啡店每天供应新鲜的面包。

咖啡店老板就印了好多有面包套餐的菜单。

结果面包师傅突然说不供应了。

咖啡店老板印菜单花了钱,还计划好了每天的营业内容,这都是因为信赖面包师傅的话。

面包师傅可能就要对咖啡店老板的这些损失负责呢。

这个条款就是让大家知道,说话要算话。

要是你答应了别人的事情,别人因为相信你开始做准备了,你可不能随随便便就反悔。

这样才能让大家在互相承诺的时候都能放心,不会因为别人的突然改变而受到伤害。

我们在生活中也要做一个说话算数的人哦。

要是你答应了小伙伴一起做游戏,小伙伴为了这个游戏做了很多准备,你就不能突然不去了。

这也是一种小小的信赖利益的体现呢。

我们都要遵守承诺,这样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美好,大家互相之间也会更加信任。

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是行政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方面,也是行政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不仅是维护公正合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发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举措。

而该领域由于其复杂性、矛盾性,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如何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并探讨存在的问题与应对之策。

一、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一)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定义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简称信赖利益,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基于法律与事实,以言论、文件、行政行为、行政奖励、承诺等方式或手段,对特定对象或整个社会创造出安全、合法和预期效果,从而引发该行政机关所述的行政相对人在法律、经济、利益、社会秩序等方面相信并依赖的利益。

该定义中所阐述的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所创造的一种安全、合法和预期效果,以及引发行政相对人依赖和依信的利益。

这些利益既可以是经济利益,也可以是法律利益、社会利益等,如行政机关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行政机关发布的相关政策等。

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指的是行政机关考虑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平正义、法律精神与社会和谐稳定等原则,以现实表现或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使其不受损失。

维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循法律精神与公平正义原则,严格依照行政程序,不偏不倚地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随意变更自己的承诺、行政行为等。

(二)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障方法1. 行政行为法定化“法定原则”是我国行政法治化中的重要原则,其核心要求是行政机关必须有权依据法律制定规章,行使其职权。

切实实现行政行为法定化,既保障了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也规范了行政行为的实施,避免了行政主观意志的侵害。

2. 行政奖励约束化行政机关发布行政奖励内容和标准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提高行政奖励的透明度,为行政相对人树立更具吸引力的激励体系,并通过建立用人制度及职业保障机制使其趋向规范化、制度化。

合同法 信赖利益

合同法 信赖利益

合同法信赖利益合同法是一门研究当事人之间民事交易关系的法律学科,涉及到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

在合同法中,信赖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享有的可以合理预期对方会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权益。

信赖利益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前,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对方的承诺,并为此付出一定的成本或采取行动。

这种依赖和行动是基于对对方承诺的信任,当事人相信对方会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因此,信赖利益是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基础。

信赖利益的保护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使受损害一方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信赖利益的保护在很多合同关系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户在签订合同之前可能会支付押金或者签订长期租约,这是基于对房东履行约定的信任。

如果房东违约不按约定提供租赁房屋,租户可以要求返还押金或者要求房东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这样租户的信赖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信赖利益的保护还涉及到合同解释的问题。

当合同条款存在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法院会倾向于解释为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这是因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会根据对方的陈述或者行为来理解合同内容,所以对方的陈述或者行为应当对合同解释有一定的影响。

然而,信赖利益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法也会对信赖利益做出一定的限制。

比如,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对对方有过错的事实或者法律性质不能隐瞒,否则对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在诱导对方签订合同时刻意隐瞒重要信息,从而损害对方的信赖利益。

此外,在一些特殊的合同关系中,信赖利益的保护会受到其他法律原则的制约。

比如,在合同法中还存在公共利益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

当这些原则与信赖利益产生矛盾时,法院可能需要进行权衡和取舍,以实现更加合理的法律结果。

合同中信赖利益的案例分析

合同中信赖利益的案例分析

合同中信赖利益的案例分析今天咱们来讲讲合同里信赖利益的事儿。

这听起来有点复杂,不过听我讲几个小故事,大家就会明白啦。

有个小朋友叫小明,他特别喜欢画画。

有一天,他在学校门口看到一个叔叔在卖画笔。

叔叔说,这些画笔质量可好了,都是专门给小朋友画画用的,颜色特别鲜艳,而且很耐用。

叔叔还说,如果小明现在就订下这一套画笔,他会在三天后把画笔送到小明家,而且还会送一个小画本呢。

小明听了可高兴啦,他特别相信这个叔叔,就把自己存了好久的零花钱给了叔叔,这就相当于他们之间有了一个小小的合同。

可是,三天过去了,五天过去了,画笔一直都没有来。

小明每天都在门口等啊等,心里可难受了。

小明是因为相信叔叔的话,才把自己的零花钱交出去的,他还一直期待着能拿到画笔和小画本画画呢。

这时候,小明就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他因为相信叔叔会履行他们之间的约定,但是叔叔没有做到,小明失去了他的零花钱,还失去了能马上画画的期待。

再来说说小花的故事。

小花家的房子有点旧了,她爸爸妈妈想找个工人来修修屋顶。

有个工人叔叔来了,他看了看屋顶说,这个活儿他能做,而且他保证会用最好的材料,把屋顶修得又结实又好看。

小花的爸爸妈妈就和这个工人叔叔达成了协议,给了他一部分定金,这也是一种合同哦。

从这两个故事里,我们能看出来,当我们和别人达成一种约定,像买东西或者请人做事的时候,我们是因为相信对方会按照说好的去做,才会付出一些东西,可能是钱,也可能是我们的期待。

如果对方没有做到,那我们就会受到信赖利益的伤害。

所以啊,在生活中,我们要是答应了别人的事情,就一定要做到,不然就会让别人很伤心,也会让别人遭受这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呢。

论信赖利益法律保护

论信赖利益法律保护

论信赖利益法律保护前言信赖利益是指一个人在法律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合法规范作出的某些行为或行为方向,被其他政府机关、公共组织等其他主体承诺或确认,从而形成带有权利意义的信赖实体,具有法律效力。

而这种信赖实体作为一种法律保护形式,对于处在不同地位和环境中的人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在实践中,信赖利益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广,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在确认信赖实体的合法性的基础上加以保护,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信赖利益的基本特点信赖利益的基本特点是,信赖实体是一种带有法律效力的实体,既具有确认的信息的权利,也具有确认的信息的义务。

当其他主体确认、接受或承诺信赖实体时,就为信赖实体补充了有力的法律保护。

信赖利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具有法律效力信赖实体是一种带有权利意义的信息,是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等合法规定而成立的,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信赖实体能够对其拥有者的权益产生直接的法律影响。

2.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信赖实体基于法律规定建立,有明确的合法性,信赖实体不会因主体行为的变化而失去它的合法性。

同时,信赖实体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对于拥有者的权益有持续的保护效应。

3.具有相对独立性信赖实体较为独立,不受其他主体的干扰和影响。

例如,信赖实体的拥有者可以转让自己所持有的权益。

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信赖利益的确认,二是信赖利益的保护。

信赖利益的确认对于信赖实体的确认,是保护其合法性和权利的前提。

有关的国家法律制度对于信赖实体确立的标准和程序不同,但其核心要求都是要求确定信赖实体在法律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确立信赖实体的主要程序包括:信赖实体表现、被承认,和具体的授权文件等。

信赖利益的保护信赖利益的保护是指在确认信赖实体的合法性的基础上,加强对信赖实体的保护。

反复确认信赖实体的有效性和保障它的权益,同时,预防其他主体对信赖实体的过度干预。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案例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案例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案例
嘿,让我来给你讲一个超级精彩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案例呀!
话说有这么两个人,小李和小张,他们是特别好的朋友。

小李呢,打算创业开个小餐馆,就找小张借钱。

小张毫不犹豫地就把自己的积蓄借给他了,还说:“兄弟,拿去大胆干,我相信你肯定能成功!”这里面不就有信赖嘛!
然后小李就热火朝天地开始筹备餐馆了。

他租场地、买设备、招人,忙得不亦乐乎。

可谁能想到呢,餐馆所在的那片区域突然要进行规划调整,不允许开餐馆了!哎呀呀,这可咋办呀?小李这下傻眼了,投进去的钱眼看着就要打水漂了。

这时候小张知道了情况,他心里那个纠结啊,一方面心疼自己的钱,另一方面又不想因为这个跟小李的友谊出现裂痕。

这就跟你特别相信一个人,结果他突然遇到困难了一样纠结呀,对吧?
那这时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就起作用啦!虽然小李创业失败了,但是小张也不能一下子就把小李逼到绝路呀,毕竟当初是因为信任才借的钱。

如果小张这时候不管不顾非要小李还钱,那小李不就太惨了吗?这不就跟你满心期待种的花儿突然被暴风雨摧残了一样让人难受嘛!
但如果小张能够多一些理解和宽容,给小李一些时间和机会去重新站起来,那这种信赖关系不就更牢固了嘛!难道不是吗?所以说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真的太重要啦!
我觉得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信赖就是那座连接彼此的桥梁。

我们要珍惜别人对我们的信赖,同时当别人遇到困难时,我们也要懂得保护这份信赖,不要轻易地就把桥给拆了呀!只有这样,我们的关系才能长久,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和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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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提出,后为立法所接受,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上一项重要原则,对完善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至今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该原则,造成与此相关的制度极不完善。

本文探讨了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及国外的制度,对在我国确立信赖保护原则提出了构想。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制度建设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的效仿、继受与发展,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之一般原则。

依据该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在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方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主要仿照大陆法系建立起行政法制度的我国,理论上对这一原则却鲜有研究,涉及该原则的制度由于缺乏理论的支持而难以完善。

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对该原则进一步阐释并构想我国相关制度设计,乃本文旨趣所在。

一、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关于信赖保护原则是宪法原则还是仅为行政法之一般原则,在德国公法学界早有争议。

从该原则演变的历史来看,可以看出信赖保护原则一开始只是作为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德国各邦行政法院的判例中被引用,后来被明文规定在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租税通则、联邦建设计划法等成文法上。

此后该原则不仅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原则得以确立,其重要性也得到了学界的一致首肯,现今较为一致的看法是信赖保护原则不仅是行政法上的一般原则,而且已成为一项宪法原则。

探讨作为宪法原则的信赖保护已超出了本文的议题,以下只探讨行政法上之信赖保护原则。

现代福利国家中,国家和人民之间应该存在信赖关系,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则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可预测性便会遭到破坏。

当公民信赖行政行为,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①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如出于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必须撤废该行政行为时,也应给予相对人相应的补偿,此为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基本涵义。

②构成信赖保护原则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信赖保护存在的基础。

此为信赖保护原则存在的前提,无此前提信赖保护原则无从适用。

通说认为构成信赖保护原则之基础是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③此在理论上不是没有争议,如有学者认为“信赖保护原则必须贯穿于行政权运行的全过程,并由此形成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即事实认定过程中的信赖保护、行政法律规范适用中的信赖保护、和行政行为变动中的信赖保护”。

④显然,该学者认为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规范的适用可以单独作为信赖基础而存在。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分歧,通说的观点较有说服力。

理由是:首先,作为信赖基础必须能够反映出国家的意思表示,而国家完整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一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才能反映出来。

行政行为尚处于作出过程中时,国家的意思必定是不明确和不完整的,并且尚未表示出来。

其次,行政行为还处在作出过程中,尚未有效成立,当然不可能对外产生法律效果。

因而公民也不可能基于此信赖产生既得利益。

如果按该学者这样解释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则是过于宽泛的将信赖保护原则扩大适用。

殊不知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为求得法治的实质正义,行政法始终在依法行政和法的安定性之间寻找一有效的平衡,过于宽泛的适用任何一原则必然侵害另一原则,破坏了这一有效的平衡。

再次,信赖保护主要以存续保护为主,是对行政行为的存续保护,倘若在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某个环节如事实认定、法律规范的适用等即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则往往使违法的事实认定得不到纠正,这显然与依法行政原则背道而驰,也因此而剥夺了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改正错误的机会。

因此,将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行政权运行的每一阶段是不可取的。

①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其存在的基础应当是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而不论该行政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也不论该行政行为是具体还是抽象性的。

但例外的是无效的行政行为除外,因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本质上不是行政行为,对外没有任何效力,因此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

(二)存在信赖表现。

所谓信赖表现是指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采取的处分行为。

行政相对人基于法的安定性原则信赖行政行为不会变动,而对自己的生活作出安排和对财产进行处分,从而表现出信赖行政行为。

信赖基础与信赖表现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倘没有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也无从谈起。

(三)信赖值得保护。

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其判断基准主要是根据无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主要强调了行政相对人对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过错。

倘若是由于行政相对人自己的过错,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明知或重大过失而不知行政行为违法则不能成立信赖保护。

这一原则得到了德国行政立法的肯定,《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第二款列举规定了三种不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情形:(1)受益人以欺诈、胁迫或行贿取得一行政行为的。

(2)受益人以严重不正确或不完整的陈述取得一行政行为的。

(3)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也有学者不是从信赖的正当性出发而是从信赖利益与公益比较的角度来鉴别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并认为公益是成立信赖保护必须要考虑的要件之一。

对此反对者认为,信赖保护原则为保赖利益提供的保护方式是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公益在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上不是毫无作用,然而其作用仅限于作为选择保护方式的判断基准,即“在原本法律状态对人民有利时,本应采存续保护之方式,但在公益之要求大于人民之信赖利益之保护时,后者不得不退让,为弥补人民利益的损失,此时应采财产保护方式。

”②也就是说,信赖是否值得保护不是由人民的信赖利益与公益之间的比较得出,公益不是信赖保护成立的要件之一。

而仅仅是在成立信赖保护原则后选择适用合适的保护方式时,公益的衡量才发生作用。

笔者认为反对者的意见较有说服力,德国行政程序法对此也是肯定的,依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9条的规定看,即使存在紧迫的公共利益需要优先考虑的情况,仍然可以成立信赖保护,只是此时信赖保护的方式由存续保护变为废除后的财产补偿。

二、大陆法系国家围绕信赖保护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综观当今大陆法系各国行政法以信赖保护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主要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上,其它体现该原则的制度和抽象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法令不溯及既往、公法上的权利失效、计划担保等更适于在更广阔的宪法层面上展开探讨,因而不属于本文探讨的主题。

德国是最早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国家之一,其有关该原则的制度化也具有典范作用,以下以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为蓝本,探讨信赖保护原则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方面的制度构建。

依照依法行政原则,为维护法的纯洁性,违法的行政行为自应撤销,这也是以往形式意义法治行政主义者所着重强调的。

然而随着现代福利国家的发展,利益和价值已趋多元化,人们逐渐认识到单靠形式意义的法治行政是不可能实现真正正义的。

在许多情况下,法的安定性和法秩序的稳定性成为实现人权的基本前提,而不加限制的任意撤废行政行为,正是对这种安定性和稳定性的破坏。

于是人们开始从追求绝对形式意义的法治行政向实质意义的法治行政转变。

在这一过程中信赖保护原则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现代实质意义上的法治行政正是建立在依法行政与信赖保护二原则不断平衡的基础之上,偏废任何一原则都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正义。

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在以往形式意义法治行政占据统治地位的时代,是采自由主义。

在机械的依法行政的观念的支配下行政主体可以任意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和废止合法的行政行为,而不受任何约束。

政府行为的朝令夕改、反复无常必然对人权构成极大的威胁,也与法治国思想下的法的安定性原则背道而驰,以信赖保护原则为基础,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设置限制,便是当然的选择。

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在将信赖保护原则制度化的过程中区分各种不同的行为,如合法行政为和违法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又区分为授益行为、负担行为及复效行为。

针对不同的行为选择不同的制度。

(一)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授益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产生既得利益,倘若授益行政行为违法,在符合信赖保护要件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如撤销行政行为势必损害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因此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对此采取严格限制。

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第2款明令禁止撤销具有金钱或物之给付内容的行政行为。

第48条第3款规定,对非物质的行政行为尽管可以撤销但须依据信赖保护原则给予相应补偿。

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草案)》以及日本的《行政程序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①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通常并非由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往往是客观状态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造成。

废止原因通常是法定的,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9条第二款列举规定了授益行政行为废止的四种情形:(1)法规容许或行政行为保留该废止;(2)行政行为附负担,受益人没有或未在为他定出的期限内履行该负担;(3)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或基础事实发生变更,致使该行政行为继续存在将危害公共利益;(4)为避免公益遭受重大损害。

德国行政法对上述四种情形区别对待。

前两种情形中由于相对人应当预见到废止的可能性,因而不符合信赖保护的构成要件。

在后两种情形中,若符合信赖保护的构成要件,则应区别情况提供存续保护与财产保护。

百度推广(二)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

以往观点认为若负担行政行为违法,行政主体得随时予以撤销、废止,信赖保护原则于此场合不适用。

理由是负担行为既然对人民不利,那么撤销该行为通常不会发生既得权和信赖保护的问题。

因此是否撤销或废止由行政机关依据合法性原则和法的安定性原则裁量决定。

基于上述理由,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及日本、台湾现行行政程序法对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也没有设置任何限制。

对此制度设计我国台湾学者提出不同见解,认为下列两种情形下的负担行政行为是否必然排除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值得商榷,一是由一对人民更不利之合法处分所取代。

二是相对人由于遵守处分内容,已消费或处置标的物,以致无法和很难回复。

②这两种情形下,撤销行政行为将使人民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

因此,于此场合下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似乎更有必要。

笔者认为台湾学者的观点极具启发意义,信赖保护原则出发点在于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因此只要存在信赖利益,并且该信赖利益符合信赖保护的构成要件,就应当援引信赖保护原则予以保护,而不论该行为是授意或是负担。

(三)复效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所谓复效行政行为是指对一人授益而同时对另一人生侵益效果的行政行为。

③关于复效行政行为如何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并无明确规定,但综合判例及各国通说仍可窥见信赖保护原则在这一题域内的制度回应。

将相对人的权益与第三人的权益进行比较,可将复效行政行为区分为两种情形1.对相对人为授益,对第三人为负担。

依据德国的判例及通说,撤销与废止此种行政行为应按照前述授益行政行为来处理,即信赖保护原则发挥作用,限制对行政行为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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