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特权与刑无等级:法家法治思想中的“悖论”探析
法家思想的现代价值与反思

法家思想的现代价值与反思摘要:法家“法治”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家学派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历史的宝贵财富。
本文通过分析法家的精要思想,并将其与现代法治思想进行比较,明确了二者之间的根本不同,通过对法家思想的取舍,摒弃其君主专制、轻罪重罚、绝对尚法等历史局限性思想,并借鉴其精华,将以法治国、法随时移、不别亲疏中的有益思想融入现代中国法治建设中来,笔者认为这对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彰显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坚定决心,这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深远意义。
关键词:法家;法治;以法治国;依法治国一、法家思想之精要(一)尊君尚法,以法治国尊君是法家的最高政治目标,而尚法则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有效手段。
从商鞅到李斯,法家代表人物都从不同角度探讨了尊君与尚法。
商鞅认为,君主的命令和国家的法令至高无上,而要君尊令行就必须由君主掌握权力并集权于一身,这样才有可能实行“法治”。
“法治”是法家整个思想体系的核心。
法家主张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
(二)法自君出,君主专制这是法家法治思想最本质的特点,表明了法家主张的以法治国的“法治”,是以君主个人的意志至上,是一人之治,是君主专制。
法家主张立法大权由君主独掌虽然留下了致命缺憾,但其同时主张立法必须十分审慎,应当循“天道”、因民情、与时移、量可能、务明易,则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1](三)立公去私,明法于众法家不区分关系的亲疏、地位尊卑,明法去私,一切要用法律来衡量,将法律作为衡量是非功过的准绳。
此外,法家还提倡法律应“布之于众”,即要让平民百姓知晓法律条令,以明白易懂的文字对法令加以阐释,将法律布之于众,让百姓明法懂法,以便能遵法守法,确立法律权威。
(四)不避权贵,刑无等级公正是法最本质的特征,法家已经认识到法律适用的平等性。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是法家有别于其他思想学派的鲜明特征。
法家思想辩论总结

法家思想辩论总结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流派,代表着中国古代官僚统治阶级的一种思想倾向。
法家思想的辩论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商鞅等。
此后,法家思想在中国古代政治理论和法制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围绕法家思想的核心观点展开辩论总结,以期能对这一思想流派有更深入的理解。
首先,法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重要性。
法家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国家的基石。
在法家看来,法律具有统治力量,通过质疑人性的局限性,法律能够平衡权力、规范行为,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这一观点得到了一些后来的法学家的认同,他们认为法律能够提供明确的规则和制度,从而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
然而,法家思想也受到了不少批判。
一部分人认为,法家思想过于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忽视了人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法律在具体应用中可能过于僵化和机械。
同时,一些人也对法家思想中对权力的集中化持有保留态度,他们认为权力分散和制约是更好的方式,可以避免滥权和不公。
此外,法家思想中对刑法的重视也引起了广泛辩论。
法家主张严刑峻法,认为刑法对维护社会秩序和防止犯罪起到重要作用。
然而,一些人认为过度依赖刑法可能造成行政和司法的滥用,让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
他们主张更加注重人性关怀和社会底线的界定,以平衡刑法的强制性和人权的保护。
此外,法家思想也被人们用来评论当代社会问题。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法家思想在理解和解决社会问题上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对法律权威的强调和对规范制度的重视,可以为现代社会的治理提供借鉴。
另一方面,也有人对法家思想的价值提出了质疑。
他们认为,法家思想过于儒家化,忽视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适应当代人权和社会公正的要求。
综上所述,法家思想在中国古代政治理论和法制建设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并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中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然而,法家思想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争议。
对于法律权威的强调和对刑法的重视,一度成为法家思想受到批判的焦点。
法治的悖论——以国家法与民间规则为分析对象

七、 十八 世 纪 的启 蒙 思 想 家 , 卢梭 、 克和 孟 德 斯鸠 等 人 为 代 表 , 以 洛 他们 论 证 法 治 应 当具 有 的 内涵 。按 照 他 们 的理
论 设 计 . 方 主要 的资 本 主 义 国家 都 制 定 了宪 法 以及 其 它 法 律 。可 以说 , 是 贯 彻 法治 精 神 的 需 要 。然 而 随着 经 西 这 济 社 会 的发 展 , 家制 定 法却 背离 了法 治 的精 神 。人 们 尝试 运 用 民间 规则 补 救 国家 法 的缺 陷 , 民间 规 则 也 隐藏 国 但 着 解 构 法治 的危 机 。 如何 维 护 法治 ?其 道 路 只能 是 行走 于 国家 法 与 民 间规 则 之 间 。 关键词 : 治 ; 法 国家 法 ; 间规 则 ; 合 ; 离 民 契 背
必 实 行 分 权 制 ,否 则 立 法 与 执 法 就会 不 公 正 且 导
于人 民 的。 [77 另一部 分卢梭讲 得更加 清楚 “ ” ̄56 2 -) 在 我 们无 须再 问应 该 由谁 来制定 法 律 , 为法 律乃 是公 因 意 的行 为 ;我们 既无 须 问君主 是否 超乎 法 律之 上 , 因 为君 主也 是 国家 的成员 : 也无 须 问法 律 是否 会不 会 公 正 , 为没 有 人 会 对 自己本 人 不公 正 : 因 更无 须
律 只不过 是社会结 合 的条件 。服从 法律 的人 民就应 当是 法 律 的创 作 者 ; 规定 社 会 条 件 的 , 能 是那 些 只 组成 社会 的人们 。 ”Eo2 [ ss由此 可见 , 2 -) a 在卢梭 看来 , 只
有 人 民才有 权力 制定 法律 ,法 律 就是 人 民 的公 意 ,
点 以绝 大 诱 惑 , 他 们 动 辄 要 获 取权 力 , 以使 他 使 借
法家法治思想的历史意义

法家法治思想的历史意义第一篇:法家法治思想的历史意义法家法治思想的历史意义历史发展到今天,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已步入正轨,并且有着明确的目标: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就让我们联想到了法家思想的法治理论,早在数千年前,法家思想的先驱们就树立起了“法任而国治矣”[1]“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2]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3]诸多法治思想。
可以说,法家思想,虽然内容及其丰富,但其中最精彩,最集中的就是法治理论了。
从形式上看,法家的法治理论与中国当代的法治理论具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都主张以法为本,强调立法和执法的重要性,强调法律在国家中的重要地位,主张法的公开性﹑平等性﹑客观性和稳定性。
对比古今法治,我们可以从中得出很多有借鉴意义的结论。
法家所讲的法是君主立法,且强调法治的目的,是为了君主的利益,而我国现代的法治观念是与公民的意志相联系,与民主相一致。
法家认为:“法生于君”。
[4]“法审则上尊而不侵。
”所谓君主以法制臣,“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所谓贤臣必须“无有二心”“顺上之为,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5]。
“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法禁明著,则官法;必于赏罚,赏罚不阿,则民用官。
官治则国富,国富则兵强,则霸王之业成矣。
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6]。
甚至提出:“法不信,则君行危矣”[7],即即使他提倡法的平等适用,也还是为了保护君权。
而我国的法治理论的首要内涵,即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说明我国的立法权掌握在人民手中,是高度民主的。
而且在当代,依法治国的理念已深入人心,我国的依法治国,就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家思想综述

法家思想综述摘要法家思想是诸子百家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主张“以法治国”。
其代表人物魏国的商鞅,韩国的申不害,赵国的慎到从不同方面对法家的思想进行诠释,这些学派思想由韩非子集以大成,构成法家思想的终极核心。
本文旨对法家思想的主张,核心,不同的学派作一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法家学派以法治国作用局限性法家的法治思想是我国传统法律思想发展的高峰,在中国的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主张君权至上,重刑治国的思想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作为一门学派,以现今的眼光看虽然不可避免的表现出一定局限性,但对当时整个社会,尤其是秦国,无疑起到了决定性的推动作用。
一法家的学派1 重法代表人物——商鞅商鞅是战国时期极力主张“法治”的代表,并从三方面详细阐述法治的思想。
(1)“定分”、“立禁”体现的权利保护思想。
他认识到“定分”与“止争”的关系。
他指出:“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由名分未定。
夫卖兔着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他所说的“名分已定”,显然是指归属已定,即所有权已经明确。
他已经认识到人类社会最初没有国家没有法律,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已经看到法律产生与权利保护的关系,“初步接触到了国家与法律是适应保护私有制的需要而产生的这一唯物主义的命题。
”(2)“缘法而治”的法律工具论。
商鞅以重法著称,他极力主张以“法”代“礼”,反复告诫国君“不可须臾忘于法”。
他认为,法之重要,是因为它有“定分止争”和“兴功禁暴”的作用。
“缘法而治”是法家的基本主张,最早由商鞅在秦国实施。
商鞅在变法时,改“法”为“律”,并不是简单的名称改变,它体现了商鞅对法律的公开性和普遍性的重视。
因为“法主要是强调的是内容方面的公平与公正;而律则侧重于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统一性”(3)“刑无等级”、“不赦不宥”的法律适用平等思想。
商鞅指出:“法者,国之权衡也。
中国法治的限度与悖论

关键 词 : 法治 ;国情 ; 现 代化 ;悖论
中国改革 开放 的 3 0余 年 也是 中 国法 治建设 走 过
年“ 依 法治 国” 入 宪 之后 , “ 法治” 俨 然 成 了 一种 新 的 国家 意识 形态 。
话语 开 始成 了代表 政治 正确 的 主导性话 语 ; 甚 至具 有
效法 律机 制 , 也 没有 看到一 个 能够肩 负起 维护公 民权 利 和制约 权力这 一 法 治 使命 的强 有 力 司法 机 关 。我 们 经常看 到 的是一 幅地方 政府 违法难 纠 、 人大 和 司法 机 关有权 难使 、 公 民维权 维艰 的现实 法治 图景 。 这 种现实 的 法 治 图景 并 非危 言耸 听。我 们 可 以
以宪法 为 中心实行 法律 至上 的法律 原则 ; 法律 体 系必
制 目标 。在 这一 背景 下 , 国家 开始 了大 规模 的 “ 立法
运动” 和“ 全 民普 法 运 动 ” 。1 9 9 9年 和 2 0 0 4年 , 国家
又分别 将 “ 实行依法治 国, 建 设 社 会 主 义法 治 国家 ” 和“ 国家尊 重 和 保 障人 权 ” 载 人 宪 法 。3 0年 余 来 , 法
第 5期
文章编号 : C N 5 3—1 1 4 3 / D( 2 0 1 3 ) 0 5一l 8— 0 9
法 学 论 坛
中 国法 治 的 限度 与悖 论
黄 金 荣
摘 要: 中 国法治的特 点是 法律 逻辑 与现 实 图景 之 间反 差 巨大 , 而其 吊诡 之 处在 于 , 法治 的 目标
是制约国家权力, 但法治进程本 身却又是 由国家主导的; 但诸多国情既是我们实现现代化需要急欲改 造 的对 象 , 同时又是 我们 必须依 赖 的路 径 。 法治并 没有成 为 国 家和社 会 至 高无 上的 目标 , 它只 不过是
法律中的矛盾律与悖论

法律中的矛盾律与悖论韩非子讲过一个耳熟能详的故事。
“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莫能陷也。
'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
'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
”这就是流传至今的自相矛盾的故事。
当年读到这个故事,主要是着重于做人的哲学和文字的锤炼。
学习了逻辑学课程之后,回想起这个小故事,突然有了新的理解,了解到故事中蕴涵的矛盾律法则。
结合故事,可以发现,“于物无不陷也”的矛和“莫能陷也”的盾,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上,是不能同时成立的。
所以说,商人的矛和盾硬碰的结果,一定是一种说法真,一种说法假,绝不可能同时为真。
商人这种情况是违反矛盾律的。
用逻辑语言来说,就是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每一思想及其否定不能同时为真,这就是矛盾律,其公式是:“A不是非A”。
矛盾律对人们的正确思维的要求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也就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中,对互相否定的判断不能同时肯定。
如果违反了这一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一对象既予肯定,又予以否定,就会出现逻辑矛盾。
人们通常所说的“出尔反尔”、“前言不搭后语”、“自己打自己的嘴巴”,都是思维自相矛盾的生动写照。
看上去,这个叙述有些故作神秘,难以理解,也毫无必要。
不过在生活中,违反矛盾律的例子还是很多见的。
如我们在写文章时,喜欢用“皓月当空,繁星满天”这样的句子。
然而,曹操在《短歌行》中写道:“月明星稀,乌鹊南飞,绕树三匝,何枝可依?”。
曹操观察入微,了解了“月明”必“星稀”的自然现象,如果我们以“月明星繁”来描写夜空,肯定是闭门造车。
又如,文学作品中有:“巍巍长城,雄伟壮观。
她是中国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无可匹比的天然屏障。
”这样的句子。
长城既然是中国人民智慧的结晶,就不可能是天然屏障。
这也显然犯上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由此可见,自相矛盾给我们造成的苦恼和困惑让人挠头不已。
而且,更深层次的矛盾会引发更难以理解的问题,这就是被爱因斯坦称作“我们面对的重大问题无法在我们制造出这些问题的思考层次上解决”的悖论问题。
古代法家法治思想分析论文

古代法家法治思想分析论文古代法家学派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一个重要的思潮,而法家学派的核心是法治思想。
在古代,法家学派的兴起,使得法治思想得到了更为深入的研究和理论化,对于中国法律的发展和演进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家学派是先秦时期的一种思想方向,起源于齐国,代表人物是韩非子。
法家学派的基本观念有三条:第一是乐利论,兼利则不纷,第二是权谋论,官制法度需求条件而定,第三是法制论,刑措死威,强化社会控制力度。
法家学派认为,唯有依靠严格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地抑制人们的私欲和追求,从而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是整个法学思想的基础。
法家学派不仅理论上提出了法治的概念,而且在具体实践上也大力宣传实施了法治,为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法治思想方面,法家学派主张依法执政、以法制约、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反对人治和个人意志的专制。
法家学派认为,治理社会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武器,实现治理贯穿于法律而不离开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性。
在法家学派看来,法律制度是社会的舵手,以其坚定不移的力度,为社会保障和法制化的发展描绘了巨大的历史画卷。
与此同时,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刑罚的威慑性和惩戒性。
在法家学派看来,刑罚不仅仅是对罪犯的惩戒,更是为了保护无罪者的利益,切断犯罪根源,以严格的法律制度和刑罚力度,教化群众、警示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在法家学派看来,刑罚应该“尽其所能以罪犯矣”,既要从刑罚的严厉程度入手,又要注重遵循法律的公正性原则。
因此,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也注重严格依法行政和刑责的公正合理性。
总之,古代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和基石,在对中国法制化的影响方面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离不开这一法治思想的指引和引导,中国的法制理念将不可能有如今的快速转型,也不可能在国家发展多元社会、维护和平稳定方面有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特权与刑无等级:法家法治思想中的“悖论”探析-法律法律特权与刑无等级:法家法治思想中的“悖论”探析宋磊1,尚垮2(1.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100048;2.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0)摘要:以往多认为法家推行绝对的“刑无等级”原则,排斥一切法律特权,进而认为竹简秦汉律中有关法律特权的法令都是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产物。
其实这是对法家思想的误读,在法家经典著作中就有丰富的有爵者享有法律特权的思想,竹简秦汉律中规定有爵者法律特权的法令就是这种思想的直接体现。
法家强烈主张的刑无等级主要表现在司法上,是对以前贵族操纵司法权进行隐秘司法的彻底反动。
法家在立法上规定法律特权诱使人民努力耕战,在司法上主张刑无等级绝不放纵犯罪,二者完美地结合在法家思想体系中,据此也可以从刑罚必定性角度重新认识法家追求法治的方法。
关键词:法律特权;刑无等级;刑不上大夫;立法与司法;刑罚必定性中图分类号:DF0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7-0053-09收稿日期:2015 -03 -23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 net) 2015年5月25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作者简介:宋磊(1987-),男,北京市人,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法律史;尚琤(1965 -),男,北京市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人权法。
前言《商君书·赏刑》载:“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
法家主张法律不别亲疏贵贱,是对以前“刑不上大夫”的根本否定。
秦和西汉初年的法律是法家思想主导下建立起来的,既然法家主张“壹刑”和“刑无等级”,为何在竹简秦汉律中有大量的法律特权的法令?对于这一问题,学界多认为竹简秦汉律中有关法律特权的法令是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产物,说明儒家思想已经对秦和西汉初年的法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①。
有的学者注意到商鞅也承认法律特权,但把这归结为商鞅等法家人士改革不彻底或有历史局限性的结果②。
如何认识竹简秦汉律中规定法律特权的法令与法家“刑无等级”思想之间的关系关乎对法家法律思想和秦汉时期法律秩序的认定,因而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
一、法家的法律特权思想《韩非子·有度》载:“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以往对法家思想的认识就是法家主张法律上的绝对平等,极力排斥法律特权。
秦和汉初的法律是法家主导下建立起来的.是法家思想的直接体现和具体实践,因而法家的“壹刑”思想也必然贯彻到秦汉律中。
带着这种认识去看出土秦汉律,必然对其中大量的有关法律特权的法令无法解释,只能将其归为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产物。
法史研究运用的是演绎与归纳逻辑,而演绎与归纳逻辑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法家经典著作《商君书》和《韩非子》等书中确实有多条主张“壹刑”和“刑无等级”的论说,可是就凭这几条论说就足以得出法家排斥一切特权的结论吗?而仔细翻阅法家经典著作,就会发现其中就有大量的关于等级制度与法律特权的内容。
张国华先生早已指出:“法家虽然反对‘礼治’,主张刑上大夫,但并不反对等级特权。
”而受法家就是绝对的刑无等级这一思维定势的影响,许多人往往忽视传世法家经典著作中有关法律特权的条文,以致对竹简秦汉律中有关法律特权的法令产生主观与错误的认识,直接认为这些法令是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产物。
竹简秦汉律中有大量的关于法律特权的法令,崔永东先生依照其享有主体的不同分别称之为“议爵”、“议官”和“议真”。
即根据爵位、官位和少数民族贵族的身份享受一定的法律特权。
《史记》68卷《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变法时:“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商鞅根据爵秩来划分社会等级,其中爵又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法家明确提出了“不官无爵”的主张。
韩非则更加明确地说出了官爵之间的对应关系:“商君之法日:‘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
这些都说明了当时官对爵的依赖关系。
而少数民族贵族毕竟属于少数,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竹简秦汉律中规定有爵者法律特权的法令远远多于其它两者,因而所谓的“议爵”就成为竹简秦汉律中法律特权的中心内容。
且法家经典著作中并无官吏和少数民族贵族享有法律特权的内容,却有大量的有爵者享有法律特权的条文,故此仅就有爵者的法律特权作探讨。
“爵”本来就是酒器,朱骏声《说文通讯定声》“爵”:“旧说,古人行爵,有尊卑贵贱,故引申为爵禄。
”俞樾的《儿笛录》:“或日,古人行爵有尊卑贵贱,故引申为爵禄字。
”日本学者西嶋定生认为:“从实质上说,则是把来自齿位的序列,通过赐爵而使之变为显在的秩序,给潜在于民间的秩序形成之可能性,依靠赐爵而使之明朗化了。
”爵来源于乡饮酒礼,通过齿位确定饮酒的序列,从而使爵具有了划分尊卑贵贱等级的职能。
西嶋定生先生认为:“在二十等爵制来说,有爵者具有刑罚减免之特权,是来自如上的爵的本质机能;如果否定这个特权,我们认为,那就同时否定了爵的本质。
”并进而认为“此刑罚减免特权,是基于爵的本质机能——对刑的排斥性。
”《周礼·秋官·掌戮》:“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
”邱浚《大学衍义补》中说:“有位者不可以轻摧辱,有罪议之,则天下知上之重于贵爵,而皆知所敬。
”由于爵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有爵者必然享有可以减免刑罚的法律特权。
从春秋、战国时产生和发展出来,在秦汉时期产生重要作用的一种不同于西周五等爵的新爵制。
《史记》卷68《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变法时建立的爵制是:“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
”朱师辙在《商君书解诂》中说:“以爵赏战功,故云军爵。
”朱绍侯先生称之为“军爵制”,并认为“军爵制是它的正名,军功爵制是比较通俗而贴切的称呼”。
法家建立的新爵制与西周的爵制有着诸多的不同,但是它也是一种爵,法家建立的这种新爵制度必然带有这种等级特权的本质机能。
《商君书·境内篇》:“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
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
”爵位在二级以上的人,犯了罪就降低爵的等级,爵位在一级以下的人犯了罪就取消爵位。
高敏先生对此有很好的解释:前者属于“降爵赎罪”,后者属于“以爵抵罪”。
可见在商鞅变法时就已经确立了有爵者享有种种特权,其中当然包括在法律上的特权,竹简秦汉律中有爵者根据爵位等级享有法律特权就是这种思想的具体实践。
高敏先生认为:“在关于赐爵制度的法律规定方面,也表现出同样的情况。
……(出土秦汉律中的爵制)这一切,都同商鞅时的赐爵制基本一致,表明出土秦律确系商鞅秦律的直接延续。
”吴树平先生也认为:“竹简本《秦律》所反映的秦律律篇导源于商鞅律。
”竹简秦汉律中有爵者享有法律特权的法令正是法家法律特权思想的直接体现和具体实践。
商鞅在秦国建立的军功爵最早为十八等,后来发展为二十等。
《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秦的二十级军功爵:爵一级日公士,二上造,三簪褭,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
皆秦制,以赏功劳。
《周礼·大宰》载:“爵以驭其贵。
”其中的爵当然是指五等爵,晁福林先生据此认为“就是最下等的爵位,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依然是高贵的。
西周时期,爵只行用于贵族阶层,距离其下降到普通民众还有相当长的路程。
所以在开始的时候,爵就是尊号,就是各级贵族所特有的尊号。
”可以说西周和后世的五等爵都只是少数官僚贵族的专有物,普通百姓都与之无缘。
然而军功爵制不但级别多,而且普及度广,军功爵直接达到最基层的社会秩序——里中,使人数众多的普通民众成为可以享受法律特权的有爵者。
杜正胜先生认为:“总之,秦爵与封建爵位互有异同,它们各给当时社会树立一套身分制度,然而秦爵以军功作为全民身分阶级准绳的根本精神却是崭新的创制,前四级尤关乎编户齐民,在平民中设定身分,更为前古所未有。
”西嶋定生先生认为:“秦汉的民爵制度,是欲首先在里内实现其机能。
”秦汉民爵制度的机能就是要在社会的最基层——里中确立一种身分秩序,从而把国家的权力渗入到最基层,实现对基层百姓的控制,法家人士正是通过军功爵塑造一个新社会。
《盐铁论·险固》文学引《传》日:“庶人之有爵禄,非升平之兴,盖自战国始也。
”战国时期动乱的社会环境使庶人,即普通百姓都拥有爵位。
法家把普通平民也包括在这套爵制体系中,并且根据爵位的高低享有不同的法律特权,这在历史上是空前绝后的。
官宅洁先生认为民爵的赐予把一般庶民包括到身分体系中去,又根据代表身分的爵适用刑罚。
国家通过爵在全国建立一套严格的身分秩序,人民根据身分的不同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称之为“律简身份法”。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载:“其毋伤也,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
”不同爵级的普通百姓之间相互殴伤都要根据爵位的高低而同罪异罚,法家的身份法体系更加的严密。
可见主张法家要求人们在法律面前绝对平等的说法是难以成立的。
二、法家“刑无等级”思想解析既然法家不但不反对法律特权,反而把同罪异罚、人们在法律面前不平等贯彻到了极致。
那么法家一直反复主张的“壹刑”和“刑无等级”又作何解释呢?法家所主张的“壹刑”和“刑无等级”主要是针对三代时期的“刑不上大夫”而言的。
对于“刑不上大夫”,张晋藩先生给予了如下解释:“由于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的贵族即使违法犯罪,一般也可以享有司法特权。
”(引文中的着重号为写作时加入)对不同身份的人实行同罪异罚,而这种同罪异罚不表现在立法上而是表现在司法上,也就是说贵族的法律特权来源于司法。
《周礼》中有多处记载了悬漉象魏的制度。
《天官冢宰·大宰》载“县治象之淫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而敛之。
”《地官司徒·大司徒》有“县教象之渥于象魏”,《夏官司马·大司马》则有“县政象之濮于象魏”,《秋官司寇·大司寇》:“县刑象之漉于象魏”。
《左传·哀公三年》也有记载“命藏《象魏》,日:‘旧章不可亡也。
’”注日:“当时象魏悬挂法令使万民知晓之处,因名法令亦日象魏。
”悬瀘廛象魏是一种公布刑罚与禁令,使民众观览并知晓刑罚与禁令的制度,但是绝不能据此认为西周时期已经具有了成文法。
武树臣先生认为不能将法律公布与否视为成文法的标志,并指出了成文法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从微观上看,它是罪名与刑名二项合一的法律规范,即明确规定了犯罪行为及相应的刑事处罚。
第二,从宏观上看,成文法具有法典或准法典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