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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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居民医保合并职工医保流程

烟台市居民医保合并职工医保流程

烟台市居民医保合并职工医保流程
一、了解医保政策
1.查阅烟台市医保政策
(1)了解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政策
(2)确认合并政策细则
二、咨询医保部门
1.联系社保局
(1)咨询医保合并流程
(2)确认所需材料和手续
2.定义合并类型
(1)选择合并方式:个人合并或家庭合并
(2)确定合并范围和对象
三、准备申请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或居住证明
2.医保证明文件
(1)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证明
(2)缴费证明或单位证明
四、提交申请
1.到社保局办理
(1)填写医保合并申请表(2)递交申请材料
2.等待审核
(1)审核材料和条件符合性(2)等待合并结果通知
五、完成合并
1.接收合并通知
(1)接收合并结果通知
(2)确认合并生效日期
2.遵守合并规定
(1)注意医保缴费和报销规定(2)参与医保政策宣传和培训。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全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全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全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3.07.06
•【字号】烟人社字〔2023〕57号
•【施行日期】2023.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公布全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烟人社字〔2023〕57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局属有关科室、单位,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59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确定我市202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1207元,下限为4242元。

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按7069元计算。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6日。

鲁东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鲁东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鲁东大学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教职工疾病预防、医疗诊治和身心健康,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烟政发〔2000〕102号)、《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烟劳社发〔2006〕6号)和《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烟政办发〔200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在岗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享受学校医疗待遇。

以下人员不享受医疗待遇:(一)因停薪留职、借调到外单位工作、出国进修学习等原因,学校停发工资者;(二)离退休后被外单位有偿聘用,因工作致伤、致病者;(三)从事第二职业者因第二职业致伤、致病者。

第三条医疗经费来源为学校事业经费,在年度预算中按照每名教职工2000元的标准安排,其中包括用于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查体、妇科查体的药品、材料等支出。

第四条医疗经费实行定额包干,总量控制,重点补助,专项核算,由校医院按规定包干使用。

根据相关改革精神,教职工医疗将逐步纳入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医疗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医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后勤处、工会、纪委(监察处)、人事处、资产处、财经处、审计处、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医疗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二)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三)负责教职工疾病困难补助基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第六条医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校医院院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完善医疗管理办法的有关实施细则;(二)严格执行学校医疗管理的相关规定;(三)教育医护人员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改善医疗条件,提高医疗水平,为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第三章医疗经费、药品管理第七条医疗经费由财经处根据年度预算按月拨付校医院,超支不补,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校医院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负责医疗经费的管理与审签报销。

烟台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烟台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烟台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为保障烟台市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烟台市人社局制定了相应的门诊报销政策。

具体内容如下:
一、报销范围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2.门诊药品费用:符合国家和省、市医保目录规定的门诊用药费用。

3.门诊特殊治疗费用:如放疗、化疗、血透、肾透析等特殊治疗费用。

4.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

二、报销比例
1.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限额。

2.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三、报销限额
1.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

2.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的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500元。

3.门诊药品费用的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500元。

四、报销流程
1.参保人在就诊时,应出示本人有效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

2.医院或门诊部应当在24小时内将门诊医疗费用及药品费用等
信息上传至医保中心。

3.医保中心根据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内余额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自动结算报销金额,并将报销金额直接划拨给医院或门诊部。

以上是烟台市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的具体内容,希望广大参保人员及时了解、掌握,合理使用医保资金,共同维护自身权益及医保基金的健康运转。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步骤,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这项改革。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和原则按照《决定》要求,1999年底前,我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医保知识考试题库

医保知识考试题库

工伤保险一、单项选择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A)A、伤残津贴B、职工工资C、一次性伤残补助金D、单位平均工资2. 工亡职工子女A、未满 16 周岁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B、未满 18 周岁C、未满 14 周岁 D 、为完成学业的3、7.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A)。

:A、50%B、 25%C、75% D 、40%4、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A、50% 、40%、30%B、60% 、50%、40%。

(A)C、50% 、45%、40% D、70% 、50%、30%5.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每减少 1 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 B )。

A.10%B.20%C.30%D .40%6.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A)核定A.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B.工伤认定时的条件C、职工家庭情况D、职工社会关系情况7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凭住院发票按天数实行定额补助 ,补助标准为 :烟台市境内每人每天 ( )、境外每人每天 ()。

(B)A.10 元、 15 元B.15 元、 20 元C.10元、 20 元D.15 元、 15 元二、多项选择1.根据鲁政发【 2011】25 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ABCD )A、7 级 13 个月B、8 级 10 个月C、9级 7 个月D、10级 4个月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ABCD )A、7级 20个月B8级 16个月C、9级 12月D、10级 8个月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5 级、6 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BC)A、5 级伤残为 17 个月的本人工资B、6 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C、5 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D、6 级伤残为 15 个月的本人工资4.工伤医疗待遇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BD )A.治疗工伤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烟台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

烟台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

烟台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

烟台市是山东省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和文化中心,具有众多的企事业单位和职工裙体。

为了维护职工身体健康,烟台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旨在提高职工健康水平,减轻医疗费用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政策背景烟台市政府高度重视职工健康问题,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在此背景下,烟台市出台了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旨在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政策内容1. 报销范围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主要涵盖慢性病门诊用药和治疗费用的报销。

具体涵盖范围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慢性病门诊用药和治疗费用。

2. 报销比例对于符合报销范围内的慢性病门诊用药和治疗费用,烟台市将提供一定比例的报销,具体比例由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在烟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官全球信息站公布。

3. 报销标准烟台市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烟台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慢性病门诊用药和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确保职工在患病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4. 报销流程参保的职工在就医时,可凭借基本医疗保险卡和有效唯一识别信息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在就医后凭相关发票和医疗资料到指定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三、政策意义1. 保障职工权益通过实施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裙体的基本权益,减轻患病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2. 促进就医积极性职工健康是企业的宝贵财富,而患病职工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通过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的实施,可以更好地鼓励职工及时就医,积极治疗,提高慢性病患者的治疗积极性。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职工是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一个城市的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促进城市的社会和谐稳定,提高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政策建议1. 宣传政策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职工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享受到政策的实惠。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继续执行《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市长张永霞2017年11月1日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鲁政发〔1999〕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并坚持以下原则:(一)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基金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筹集使用;(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五)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六)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建国前老工人),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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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日常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支付工作。

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卫生、财政、物价、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五条凡驻本市城镇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中央、省、市属驻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市级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城镇户口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中规定的退休、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亦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要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三章基金的征缴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暂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两年内过渡到7%;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根据经济发展及基金收支状况,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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