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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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各类风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订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

第七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现公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23日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执业活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一)承销与保荐;(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五)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机制,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

第四条证券公司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述目标:(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切实保证所有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二)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组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防范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信其所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四)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建立和健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上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以下简称“自营”)、资产管理(含私募与公募基金,以下简称“资管”)、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顾”)等业务参与债券投资交易(以下简称“债券投资交易业务”)适用于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债、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的投资交易业务,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指引所称债券投资交易为债券现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远期交易、债券借贷业务等符合规定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

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指引执行。

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资产管理机构等。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应当建立明确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业务流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用于管理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信息技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应统一归集在管理系统平台上开展,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审批、业务要素录入、业务风险监测管理、业务合规审核等功能,并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审慎设置业务规模、杠杆比例、集中度及价格偏离度等指标。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一、前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负责进行证券投资交易业务,其中包括债券投资交易业务。

债券投资交易业务是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对其内控要求尤为严格。

为了确保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客户利益,经营机构需制定相应的内控指引,明确内控要求,建立健全的内控机制,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交易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内控指引1.内控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内控政策和流程。

-确定内控组织机构,明确内控管理层和内控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并建立内控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债券投资交易业务进行审计,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保障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2.内控制度-制定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内控制度和程序,包括风险管理、交易监控、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合规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完善交易流程和制度,保障交易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健全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债券投资交易的参与主体,防范非法机构和个人的市场准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3.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风险管理措施。

-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的制定和执行,监控风险的变化和敞口的管理。

-实施准确的风险度量和评估方法,建立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确保投资者的本金安全。

4.人员管理-加强债券投资交易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强化专业素养和道德责任,确保交易人员的合规操作和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健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人员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要求,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5.技术支持-建立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保障交易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范数据泄露和篡改风险。

-完善交易监控系统,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现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及时发现和排除交易异常情况。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修订)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修订)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同 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防范利益冲突的需要确定适当的静 默期,并建立健全实施机制。证券公司担任有关发行人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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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的,在静默期内 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动态评价机制,在法律法 规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开展创新业务、出现违 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时,对相关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进行评价,发现问题的,及时改进、完善和加强。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责任追究机 制。对不执行或者限制、阻挠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部门、机 构和人员,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并及时向证券监管 机构报告。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提高风险防控 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和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 况,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管理层和全体工作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下列控制目标 的过程: (一)保证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合 规; (二)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三)保证公司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管理信息和其他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保障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促进发展战略和经 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证券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 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 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 过程,嵌入公司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做好演练 记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了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一)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一、前言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中,债券投资交易业务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

债券投资不仅可以为机构带来稳定的收益,还可以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选择。

然而,由于债券市场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债券投资交易业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建立健全的内控机制对于机构保障资金安全、规避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指引旨在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内控提供指导,帮助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二、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1.内部授权机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授权机制,明确债券投资交易的授权权限和管理权限。

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应根据其职责和权限,进行相应的授权管理。

同时,需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批流程,确保所有债券交易都经过合规审批,并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

2.风险管理制度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债券投资交易中的各项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

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同时,应配备专门的风险管理人员,对债券投资交易的风险情况进行监控和预警,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交易规范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债券交易规范管理制度,明确各项交易规范和标准。

包括对债券投资标的的选择、交易时机的把握、投资限额的控制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交易流程和制度,确保所有交易行为都合法合规。

4.信息披露和内部通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内部通报制度,保证投资者和内部管理人员对债券投资交易的相关信息都能及时了解。

对于重大交易活动或者风险事件,机构应及时向外部披露,并进行内部通报和沟通,确保信息的透明和真实性。

5.内部控制和审计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工作,建立内部控制自评和审计制度,对债券投资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和审计,确保交易行为合法、规范和符合相关规定。

6.专业人员培训机构应加强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专业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风险意识,确保员工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做到知行合一。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执业活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一)承销与保荐;(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五)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机制,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

第四条证券公司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述目标:(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切实保证所有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二)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组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防范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信其所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四)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

第五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健全、统一、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各类投资银行业务活动,贯穿于决策、执行、申报、反馈、后续管理等投资银行类业务各个环节,对项目执行质量和风险实施全程监控,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空白或漏洞;(二)统一性:同类投资银行业务应当制定并执行统一的执业、内部控制标准和流程;(三)合理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自身业务规模、组织机构、风险状况和内部文化等相适应,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四)独立性:质量控制、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履行内部控制职能的部门、机构或团队(简称内部控制部门)应当独立履职,与前台业务运作相分离;(五)制衡性:证券公司应当从组织架构、权责分工、流程设置等方面保证业务部门和内部控制部门、各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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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建立和健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上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以下简称“自营”)、资产管理(含私募与公募基金,以下简称“资管”)、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顾”)等业务参与债券投资交易(以下简称“债券投资交易业务”)适用于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债、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的投资交易业务,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指引所称债券投资交易为债券现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远期交易、债券借贷业务等符合规定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

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指引执行。

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资产管理机构等。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应当建立明确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业务流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用于管理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信息技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应统一归集在管理系统平台上开展,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审批、业务要素录入、业务风险监测管理、业务合规审核等功能,并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审慎设置业务规模、杠杆比例、集中度及价格偏离度等指标。

管理系统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向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门、清算部门、资金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开放相应权限,并应当对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全流程留痕。

管理系统应当对自营、资管、投顾业务进行隔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对自营、资管、投顾业务条线分别建立管理系统。

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债券投资交易业务,不得私下或在表外开展债券投资交易;按照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得以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替代书面合同;不得指定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作为交易对手方开展债券回购交易;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或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不得通过任何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监管,或者为规避监管提供服务、便利。

第二章内控体系第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清算交收、财务核算等中后台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并应当通过信息技术等手段全面掌握、监测债券投资交易行为,及时有效防范风险。

债券有关业务应当按照经纪、自营、承销、资管、投顾等业务类型分开办理,并在人员、账户、资金、信息等方面严格分离,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债券投资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清算交收等关键岗位应当专人负责、相互监督,禁止岗位兼任或者混合操作。

第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构建完善的债券投资交易内部控制体系,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门、后台部门应当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

第九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业务部门职责包括制定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相关规则、业务流程,履行业务一线风控职责,在风险指标内开展业务,确保管理系统中交易信息的完整,在日常业务中就风险事项与风险管理部门或合规部门保持密切沟通。

业务部门下设二级部门开展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应当明确业务规模及风险指标等授权,薪酬激励、人员安排应当纳入部门统一管理,不得以构建若干个相同业务范围的业务团队和采用收入分成或包干的激励机制代替部门管理。

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相关风险管理制度,根据公司内部制度对债券投资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开展风险识别、监测、计量与评估等风险管理工作,并向管理层揭示业务部门的业务风险,提出风险授权限额和风险管理措施等建议,定期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第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具有合规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对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相关的制度、新产品、新业务方案及协议等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业务符合法律法规、产品合同的规定。

第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各类业务部门、人员和业务环节。

业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投资交易合规管理,业务部门下设二级部门的,应当配备兼职合规人员,配合具有合规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进行合规管理,并明确其合规管理要求。

业务部门与总部异地办公的,总部应当派驻合规人员,并通过增加合规检查和稽核审计次数等手段加强管控。

第十三条信息技术部门、法律部门、清算部门、财务部门等后台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并保障债券投资交易顺利进行的基础之上,应当协同配合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部门,为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提供支持、协作和监督,确保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工作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业务内控第一节风险管理第十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自营和资管业务参与债券投资交易,应当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的评估监控,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对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应当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投顾业务涉及债券投资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合规与风控制度。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自营、资管账户之间的交易及投顾建议中涉及与本机构自营、资管账户进行交易的情况实施有效监控,防范利益输送、冲突和风险传导。

第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自营和资管业务参与债券投资交易,应当建立相应的针对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指标、流动性指标和信用风险指标。

自营和资管业务参与债券投资交易应当在风险指标范围内开展,原则上不得超标开展业务。

对于暂时性超标情况,应当明确超标处理的流程。

出现暂时性超标时,应当严格履行超标处理流程并制定在一定时间内降至指标范围内的具体处置方案。

具有风险管理或合规管理相关职责的部门应当监督超限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现券交易、买断式回购、远期、借贷交易的标的债券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内部评级,区分不同的风险等级,建立交易标的债券产品库制度;对质押式回购的标的债券,可参考外部评级,建立黑名单制度。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逆回购、远期、借贷融出交易的交易对手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内部评级,区分不同的风险等级,建立白名单制度。

交易对手白名单应当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自营和资管业务时,应确保交易标的债券及交易对手符合上述要求。

对于与中央对手方进行的回购交易,无需对标的债券及交易对手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评级。

第十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自营及资管业务应当建立交易对手额度管理制度,明确债券逆回购、远期、借贷融出交易的交易对手授信额度管理要求,根据内部评级风险等级分配相应额度。

对于内部评级较低的交易对手应当审慎严格控制额度上限。

第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中后台部门设置专岗,负责每个交易日日终核对交易明细及与对手方的回购(返售)或远期交易安排(如有)。

第十九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选取市场公允指标主动建立多指标、差异化的债券投资交易价格和利率的比较基准体系,避免过度依赖单一比较基准。

出现下列情况时,业务部门应当向风险管理部门备案并作出合理说明(公募基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现券交易:除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外,现券交易价格(净价)同时偏离交易当日日终相关比较基准超过1%(含)时,相关比较基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债估值、中证估值及中证协和中基协共同认可的其他公允指标;(二)回购交易:除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外,回购利率偏离交易当日日终相同主体类别同期限加权利率50个基点(BP)时。

相关比较基准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R00X 及OR00X、上交所固收平台R00X与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RR-XXX和TR-XXX及中证协和中基协共同认可的其他公允指标。

第二节业务管理第二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实行逐级授权管理,所有交易必须经管理系统风控指标核查,在授权的范围内审慎开展,超过授权范围的交易须经过相应的被授权组织或责任人批准方可开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投顾业务涉及债券投资交易的,应当在授权的范围内审慎开展,超过授权范围的投资建议须经过相应的被授权组织或责任人批准方可发送至委托方。

第二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自营和资管业务开展债券投资交易应当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人员应当使用公司统一配置的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等系统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询价等活动,其工作邮件、通话记录、即时通讯信息等应当监测留痕,并接受合规部门监督检查。

严禁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非公司统一配置邮箱、社交网络账户、即时通讯工具等进行交易询价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自营和资管业务开展回购、远期、借贷等交易,在需要签订协议时交易双方均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协议,并应当加盖公司公章或经公司书面明确授权的业务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集中存档。

第二十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自营和资管业务参与现券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开展业务,加强技术支持及人员操作的管理,防范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

第二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自营和资管业务参与债券回购交易,应分别按会计准则要求将交易纳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计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科目。

约定由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购回或者为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返售的债券投资交易,均属于买断式回购,债券发行分销期间代申购、代缴款交易除外。

开展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正回购方应当将逆回购方暂时持有的债券继续按照自有债券进行会计核算,以此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表内外资产总额等风险控制指标,并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

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质押登记,参与者开展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

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质押式回购(不含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形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换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可以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应根据质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并持续监测质押品的风险状况和价值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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