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_广告法_中互联网广告规定的更新与局限_余人
互联网广告管理条例

互联网广告管理条例导语:《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小编向大家介绍互联网广告管理条例,欢迎参考!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互联网广告法

互联网广告法长标题互联网广告法:维护互联网广告秩序与用户权益的法规与措施(正文开始)互联网广告的迅猛发展和覆盖面之广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特征。
然而,随着互联网广告行业的蓬勃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和挑战,如虚假广告、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严重侵害了用户的权益,也对广告市场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为了维护用户权益和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互联网广告法规与措施。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互联网广告法进行探讨。
1. 互联网广告法的背景互联网广告法主要是针对互联网广告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内容、形式、发布、推广等环节,加强对互联网广告行为的监管。
互联网广告法的制定是对我国现有广告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也是适应信息化社会的需要,促进互联网广告的健康有序发展。
2. 互联网广告法的法律依据互联网广告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各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行政规章。
其中,国家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等;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定主要包括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各项准则和规范;监管机构的行政规章主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发布的相关规定。
3. 互联网广告法规的主要内容互联网广告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广告主体的资质要求、广告发布的审查制度、广告内容的限制要求、广告投放的时限要求等。
具体来说,广告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社会信誉,以保证广告主体的合法性和诚信度;广告发布平台需要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法;广告内容要遵循真实性、无误导性、无虚假宣传等要求;广告投放应限制时间、受众群体和广告形式等方面,避免对用户造成过多困扰和干扰。
4. 互联网广告法的监管措施和实施机构为了确保互联网广告法规的有效实施和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设立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和实施机构。
主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互联网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为媒介实施的商业广告活动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
在互联网发布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除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惯例要求该类商品或服务应当标注的商品的实物图形、送达方式、包装性质的文字说明、图片等标识信息以外,其它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为互联网广告。
药品、医疗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专门规定。
广告代言人在互联网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互联网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是为广告主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在自有或者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互联网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同时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一)对互联网广告内容具有最终修改权、决定权的;(二)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网站经营者;(二)在自设网站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利用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广告经营者;(五)通过微博、论坛、即时通讯工具等各类互联网自媒体资源为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
新修订广告法调整范围

新修订广告法调整范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广告行业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但是,广告不但可以为商家带来巨大的利润,也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一些麻烦。
因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近日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进一步加强了广告监管,调整了广告行业的范围。
新修订的广告法主要增加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调整广告行业的范围。
新修订的广告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广告定义,广告的形式不再限于以商业目的为主要内容的宣传,还包括了公益广告、政府宣传广告等。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广告欺诈和误导。
二、禁止虚假宣传。
新修订的广告法比以前的法律更加严格地规定了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如果广告内容虚假,商家就要承担赔偿和罚款的责任。
三、加大广告监管。
新修订的广告法强化了对广告内容的审核和监管,加强了对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代理服务机构的监管。
对于广告内容存在虚假、欺骗消费者等违规行为的,将采取惩罚措施。
四、增加网上广告监管力度。
新修订的广告法不仅将关注力放在传统媒体广告的监管上,还将增加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力度。
网络广告的监管难度比较大,但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广告的投放和传播也越来越普遍,为了保护广大网民的权益,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监管。
总之,新修订的广告法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广告行业规范性管理,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和提升广告质量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企业和广告从业者应该遵守相关规定,诚信经营,合法合规开展广告活动。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认真审慎看待广告内容,避免被虚假、误导的广告所欺骗。
互联网广告法律法规解析

互联网广告法律法规解析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广告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宣传推广方式之一。
然而,由于相关监管措施的滞后以及广告主和媒体运营商的违规行为,互联网广告滋生了一系列不良现象,影响了用户体验和市场秩序。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许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互联网广告的法律法规进行解析,以期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广告法广告法是指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广告法的制定旨在保护广告受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产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互联网广告而言,广告法同样适用。
广告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 广告主体的义务:广告主体必须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并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体不得发布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广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广告内容的审查:广告发布前必须经过媒体自审和行政审查。
媒体自审要求广告自审委员会对广告进行审核并负责审核结果。
行政审查则由广告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广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广告的发布方式:广告发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不能侵犯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二、无线电视广播机构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无线电视广播机构的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利益,无线电视广播机构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于2015年颁布实施。
无线电视广播机构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 广告的发布方式:无线电视广播机构在广告发布过程中,必须依法办理广告业务许可,合法经营,并对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 广告发布的时段和时长:无线电视广播机构对广告的发布时段和时长进行限制,遵循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3. 广告内容的审查:无线电视广播机构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为推动互联网广告的规范发展,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发布实施。
互联网广告新规有哪些

互联网广告新规有哪些互联网广告新规有哪些互联网广告新规已经出台了,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互联网广告新规有哪些”,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并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互联网广告新规有哪些这其中尤为引人瞩目的是,《办法》首度将互联网付费搜索视为广告,明确指出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这意味着我国的网络广告就此走上了法制化发展的轨道,而一直被民众诟病的“有钱就上”的网络竞价排名也将不能再任性。
《办法》首度将互联网付费搜索视为广告,过去那种靠游走于模糊地带、主观诱导或故意忽悠消费者的做法,将得到有效整治和规范。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广告也出现了爆炸式增长的势头。
据统计,2015年我国互联网广告支出规模达到约1300亿元,占全部广告总支出的20%,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
根据预计,网络广告在未来的五年时间里还将继续快速增长。
然而,在网络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影响用户体验、故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乃至网络广告违法现象屡见不鲜。
诸如一些跳窗广告突然弹出,且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抑或用虚假的关闭标志诱使网民点击广告链接等等。
特别是一些搜索引擎推出的竞价排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界定的模糊,市场上围绕着竞价排名、关键字推广等模式是否属于广告一直存在争议。
而最近引发广泛关注的“魏则西事件”,更是将竞价排名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这些事例说明,没有规范的网络广告,不仅仅是“扰民”那么简单,严重的话还“要命”。
因此,对网络广告进行规范和整治,就是一件势在必行的、呼应广大网民强烈要求的事情。
在去年新修订的《广告法》中,就规定了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将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等等。
新《广告法》,最严监管让广告不再“任性”

新《广告法》,最严监管让广告不再“任性”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习惯的改变,广告行业的规模和数量也在迅速增长。
然而,伴随着广告的大量涌现,也带来了很多不良现象,比如伪造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侵犯隐私等问题。
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逐渐形成了一个舆论热点。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以维护广告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新《广告法》。
新《广告法》的主要内容新《广告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它相对于原来的《广告法》来说,最大的变化就是完善了对广告行业的监管,增加了对广告不良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更加的重视。
具体来说,新《广告法》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广告宣传内容的监管新《广告法》明确规定了广告的宣传内容应该真实、合法、正当、不误导消费者,并且广告商应该对其宣传内容负责。
此外,新《广告法》还对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问题定出了更加明确的标准和处罚措施,以更好地规范广告市场。
2.加强对商品和服务信息的保护新《广告法》增加了对商品和服务信息的保护,要求广告宣传应该客观、真实,不得含有让人们产生误解的内容。
同时,广告商在宣传商品和服务时也应该清楚说明产品性能、质量、安全等信息,防止误导消费者。
3.增强对广告监管的能力和力度新《广告法》明确规定了广告监管的职责范围,并且加强了对广告不良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对虚假广告的罚款金额增加了10倍,最高罚款金额也从50万元提高到了5亿元。
4.加强对广告行业从业者的监管新《广告法》对广告从业者的资格证明、职业道德、执业规范等方面都做了规范,要求广告从业者应该接受相关的职业培训和考试,从而提高从业者的素质和职业水平。
新《广告法》对市场的影响新《广告法》的出台,对于广告行业的发展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方面,它为广告业提供了更加规范和公正的环境,遏制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良行为,信誉度更高的广告公司有望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深入解读网络《新广告法》的变化及影响

深⼊解读⽹络《新⼴告法》的变化及影响深⼊解读⽹络《新⼴告法》的变化及影响-马海祥博客新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告法》9⽉1⽇起正式施⾏,这是⼴告法实施20年来⾸次修订,此次⼴告法修改的幅度⾮常⼤,其中包括明确虚假⼴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告代⾔⼈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对⼤众传播媒介⼴告发布⾏为的监管⼒度等多个⽅⾯。
那么,新修订的⼴告法具体有哪些亮点?新⼴告法与旧⼴告法⼜有哪些变化呢?⼀、《互联⽹⼴告管理暂⾏办法》的细则第⼀条、为了规范互联⽹⼴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告法》(以下简称⼴告法)等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利⽤互联⽹从事⼴告活动,适⽤⼴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告,是指通过⽹站、⽹页、互联⽹应⽤程序等互联⽹媒介,以⽂字、图⽚、⾳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告。
前款所称互联⽹⼴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字、图⽚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邮件⼴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中的⼴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告。
第四条、⿎励和⽀持⼴告⾏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业规范,加强⾏业⾃律,促进⾏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告活动,推动互联⽹⼴告⾏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政法规规定禁⽌⽣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发布⼴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不得在互联⽹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告。
禁⽌利⽤互联⽹发布处⽅药和烟草的⼴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途配⽅⾷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品⼴告等法律、⾏政法规规定须经⼴告审查机关进⾏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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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观察│JINGYING GUANCHA新《广告法》中互联网广告规定的更新与局限*□文│余 人 高 乔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传播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广告日益增多,影响力不断扩大,互联网广告的优势日渐凸显,其对互联网经济的推动作用也在不断提升。
与此同时,互联网广告乱象的蔓延趋势也在加剧,给广告业的规范与监管带来了诸多挑战。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之前的《广告法》简称旧《广告法》),并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新《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增加了一些新规定,弥补了旧《广告法》中的某些缺失,在规制上有较多创新,对互联网广告的规范与监管无疑会有很大促进作用,但局限和遗憾依然存在,笔者尝试做一些相关分析,以期抛砖引玉,有更多人关注和思考互联网广告的规范与监管问题,从而促进互联网广告的健康、合理发展,造福于社会与国民。
一、互联网广告的特点互联网广告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以多媒体技术为手段,以推广宣传特定信息为目的的传播活动。
互联网广告的形式主要包括:横幅广告、竖幅广告、文本链接广告、电子邮件广告、按钮广告、浮动广告、弹出式广告、定向广告、旗帜广告、视频广告、关键词广告、主页性广告,等等。
[1]与传统广告不同,互联网广告具有显著的交互性、灵活性、广泛性、针对性、便捷性、海量性等特点。
交互性主要体现在,广告与其受众之间处于信息双向交互的过程——广告将信息传递给潜在消费者,潜在消费者通过广告向广告主反映他们的需求。
换言之,广告受众不再像面对传统大众媒体那样,被动地、单向地接收广告信息,而是能够主动地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广告进行深入了解,或对自己不感栏目主持/田雪平*本文系2015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大学生微信阅读优化与拓展研究”(2015030518)成果之一JINGYING GUANCHA│经营观察兴趣的广告迅速略过。
广告主则通过广告反馈的数据信息了解潜在消费者的变化和最新需求。
灵活性主要体现在,对广告受众而言,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自由选择了解或忽略广告;对广告主而言,他们可以及时更改广告信息以应对消费者或市场的变化。
广泛性主要体现在,对广告主而言,投放广告不再受明显的时间、空间的局限,广告时长相对传统广告来说大大拉长,广告可以公布在任何吸纳广告的网站位置,而非某一特定的频道或时间段。
广告传播的范围更是日益广泛,甚至可以做到无孔不入。
针对性是指,依托网络环境的互动、分众等传播属性和网络技术的筛选、定位等功能,广告发布平台能够细化用户群体,勾勒用户群特征。
广告主则可以根据潜在消费者的特征,进行精准化的广告投放,大大提高广告的传播效率与传播效度。
便捷性是指,在互联网广告传播中,广告主制作或者修改广告,发布平台发布或者撤销广告,受众查询、检索、接受广告,并获取想要的信息,达到预期目标,相对传统广告要更为方便、快速、高效。
海量性是指,互联网广告滋生速度快,短时间内积累的数量巨大,很容易对其他广告构成替代、覆盖、淹没或者被其他广告所替代、覆盖、淹没,也就是说海量的互联网广告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识别、检索和选择的困难。
互联网广告的这些特点既给经营者、消费者带来了快捷、方便,也给经营者、消费者和普通网民带来了负担与障碍,甚至带来困扰与伤害。
比如互联网广告中的冗余广告、垃圾广告、捆绑式广告、胁迫性广告、软文广告等的蔓延、泛滥,有些是互联网特征和互联网广告特征所决定了的,有些则是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所致,造成了对受众的困扰。
二、新《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规定的更新新《广告法》中关于互联网广告的具体法条主要有关于广告内容准则的第十九条,关于广告行为规范的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关于法律责任的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其中涉及互联网医疗保健广告、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广告、电子信息广告、网页弹出式广告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各项规定。
总结新《广告法》中对互联网广告的规定,在广告内容方面,互联网广告与其他广告遵循基本相同的规定;在广告行为方面,互联网广告与其他广告共同适用所有规定,此外,法条特别对弹出式广告进行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其处罚措施与其他大众媒体广告违法处罚大致相同。
与旧《广告法》相比,新《广告法》最主要的变化在于提出了“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以及特别强调了对网页弹窗广告等细节问题的规定。
其更新与贡献如下。
1.实现了互联网广告总体有法可依对比旧《广告法》条文,可以清晰看出新《广告法》对广告在互联网领域的渗透、扩张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和考虑。
总体来看,新《广告法》首次通过单独法条,将互联网所有广告行为纳入《广告法》的管束范围(新《广告法》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实现了互联网广告总体有法可依。
这是一个质的飞跃。
2.重视互联网广告的网络情境在各项法条的详细规定上,新《广告法》也将互联网纳入了考虑范围,采取了更兼容网络情境的表述。
比如,在《广告法》适用范围上,新《广告法》的表述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新广告法第二条);而旧《广告法》的表述则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删除“承担费用”这一限定,充分考虑了在互联网环境中,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不一定需要自己付费的情况。
再如,在关于医药保健品广告的内容规范方面,新《广告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列入禁止变相发布广告的媒介之中(新《广告法》第十九条),这也是充分考虑如今互联网在广告发布平台中的突出地位。
3.规范了互联网广告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新《广告法》中关于某些类型广告的单独规定,则更凸显了《广告法》对目前互联网广告所存在问经营观察│JINGYING GUANCHA题的重视。
比如新《广告法》规定弹出式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否则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对于一直以来泛滥于各类网站的弹窗广告、浮窗广告等弹出式发布广告提供了有力限制和明确规范,对网络环境的优化无疑有着积极作用。
又如,新《广告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这一法条矛头直指目前泛滥的垃圾邮件,从法律层面管束了利用电子邮件强制性推送广告的行为,为营造清洁的网络环境和保护网民电子信息隐私提供了法律保障。
诸如此类的法律约束,虽然聚焦于细微问题,但是确实及时反映了困扰网民日常生活的许多问题,给解决相应的现实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较之一些宏观宽泛的法律规定,反倒更具可操作性,更能惠及广大网民的日常生活。
而现实生活中互联网广告还存在诸多尚无法律管束的细节问题,解决这些细节问题,也应是《广告法》立法的一个重要着眼点。
三、新《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规定的局限目前,新《广告法》暂时还未能以互联网广告的特性为立法依据,而是将互联网与传统大众媒体等同看待,较笼统地来立法,这势必忽略某些互联网广告的法律问题。
1.传播途径:搜索引擎推广如何规范互联网广告借助互联网平台发布,互联网强大的检索功能也很自然地成为互联网广告的寄生之所。
以国内最大的搜索引擎网站“百度”为例,百度推广就是借助搜索引擎进行广告推送的。
以图1为例,笔者于2015年10月16日在百度搜索“单反相机”这一关键词,搜索结果的前三名均为电商网站的广告,点击之后直接进入了购买单反相机的电商网站。
一般的单反相机科普介绍的文章则排到了比较靠后面的位置。
此类广告推广通常出现在搜索关键词为某类商品时。
图1 2015年10月16日百度搜索“单反相机”截图以新《广告法》的法条来分析该现象,百度推广的电商链接都是正规网站,在内容上也完全属实,这类广告也不属于弹窗广告或电子邮件广告,因此它并没有违反《广告法》的规定。
然而,从网民的角度分析,此类推广的泛滥,改变了原本的搜索结果排序,直接挤占了网民所需信息的出现位置,增加了对网民获取信息的干扰。
再进一步分析,如若搜索引擎网站对这些广告链接缺乏正规、严格的筛选,将虚假广告放置在了搜索结果的首位,这就对网民的切身利益构成了威胁。
这种搜索引擎推广所暗含的广告之所以存在,主要是依托了互联网平台强大的交互功能和搜索功能。
尽管该类广告目前已普遍存在,但其对网民造成的困扰还未引起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其存在的法律隐患也容易被忽略、忽视,如果不从互联网特性的角度进行立法规范,很难对此类广告进行有效监管与引导。
2.多媒体内容:软文广告如何规范目前,互联网广告除了在传播途径上依托互联网特性进行网络传播,在内容上,互联网广告也借助多媒体技术和特殊的文字技巧,打造出与众不同的软文广告。
将广告内容嵌入文章、新闻,融入声音、图像、视频等多种媒介因素,辅之具有特色的语言风格,这类广告在文章传达主题思想的同时已悄悄地走进读者视野。
以微信订阅号“胡辛束”为例,该订阅号的文章以清新温暖的语言风格、优质的原创插图、精美的电影动图(类似电影片段的小视频)受到不少文艺青年的喜爱。
而该订阅号的文章主要是在为不同产品做软文广告。
图2所示是“胡辛束”某一天推送文章JINGYING GUANCHA│经营观察的内容。
从中可以看到,该文章的主要内容都是在抒发作者的个人情感,但通过上述各种元素的包装,文章与广告浑然天成,说服力远强于传统广告。
从网民角度看,此类文章既没有暴露自己的广告性质,又没有明确标识自身的广告属性,利用自身的话语权很容易给网民以误导。
这与以科普节目的方式宣传药品其实是同样的原理。
然而,尽管此类软文广告目前在微信平台上大行其道,但新《广告法》对它们的规范与约束却依然很少。
对此类广告的甄别难度要比传统广告大很多,此类广告如果无节制地自由发展、蔓延以致泛滥成灾,对网络阅读环境与生态无疑会造成很大的破坏,这对管理部门的监管提出了挑战。
四、对互联网广告规范与监管的建议综上所述,新《广告法》中对互联网广告的规定,既有值得称道的改进、创新之处,又有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而留下的局限、遗憾。
新《广告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互联网广告的网络传播特性和互联网特征,导致了互联网广告监管的法律缺失,或者说法律隐患。
以搜索引擎推广为例,新《广告法》并未注意互联网交互性、针对性极强的检索功能给广告传播带来的本质变化,也就没有对利用该功能的广告进行规范;以软文广告为例,新《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整合多媒体技术的能力并未给予充分重视,因此难以识别和规范利用技术伪装的互联网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