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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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4年8月13日建设部)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第三章安全设施的设计第四章安全设施的验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新建项目;(四)设计总库容为100万(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五)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六)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建设程序强化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建设程序强化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建设程序强化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10•【字号】陕建管函〔2019〕1030号•【施行日期】201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建设程序强化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陕建管函〔2019〕103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建设秩序,强化施工许可管理,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8号令)和《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措施十七条》(陕建发〔2018〕11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7项许可条件。

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书,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管,确保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施工许可证与建筑工程体量标准完全一致。

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用地和规划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指标不一致、超出施工许可批准范围施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擅自改变工程体量标准、批小建大、批少建多、批低建高、采用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责令立即停止施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相关单位(企业)和责任人。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6]119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6]119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6]119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是确保城乡规划依法实施的首要环节,是保障城市合理布局和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管理办法》(陕建发〔2003〕46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现就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技改和外商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同意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凡未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手续。

二、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权限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务院(包括国务院各委、部、局)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陕西省建筑工程报建手续

陕西省建筑工程报建手续

陕西省建筑工程报建手续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目录一、工程项目建设流程二、建设工程相关手续办理说明1、项目建议书2、选址意见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4、用地规划许可证5、规划设计要点6、国有土地使用证7、固定资产投资核准证8、招标与不招标方案核准表9、岩土地勘、初步设计10、施工图设计11、工程规划许可证12、施工、监理、分包13、质监、安监报建14、施工许可证15、质量监督报告、安全备案登记证16、竣工验收备案一、工程项目建设流程二、建设工程相关手续办理说明一、项目建议书1.1应具备的条件及文件1)项目建议书编制单位委托合同;2)项目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1.2批准文件1)项目建议书批复(即立项批复)二、选址意见书2.1应具备的条件及文件1)申请人申请文件(说明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2)填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上报计划文件4)申请人与土地现使用单位的土地出让意向书及上级部门意见5)如属工业项目和其他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及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加送一下资料:a.有关工艺的基本情况,对水、陆运输、能源和市政、公用配套要求(包括电力、给排水、道路、煤气和通讯)的基本要求。

b.项目建成后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影响意见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有制约的控制要求c.有关环境保护(三废排放量及排放方式)、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的资料d.其他特殊要求6)大中型建设项目应附送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7)必要时提供有关部门(如环保、消防、文物保护、供水、供电等)的审批意见或协议书;8)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2.2批准文件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可行性研究报告3.1所需附件及组成文件1)法人责任制2)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意向书(规划部门)3)土地使用预审意见(国土部门)4)节能评估报告批复(发改部门)5)建设用地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是否覆盖重要矿藏报告审查意见6)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部门,需委托由资质第三方机构编制)7)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意见(环保部门)8)取水许可证、水土保持审查意见、防洪安全评价(环保部门,水土保持需委托由资质第三方机构编制)9)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地震局)10)咨询机构评估意见11)电力、供水、供气、供暖等配套意向书(《建设项目市政接口通知单》---规划部门)3.2批准文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四、用地规划许可证4.1所需附件及组成文件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单位申请文件3)选址意见书及市政接口通知单4)土地部门审查意见5)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4.2批准文件1)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五、规划设计要点5.1所需附件及组成文件1)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条件申请(1份,盖有申请人印章);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1份)或主管部门意见;3)A:选址意见书、或者出示国土管理部门的拍卖土地的中标通知书的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权属证明;C:道桥/ 管线工程需要提供路径走向说明,以及现状地下管网现状资料;4)相应资质的规划测绘单位提供的现势地形图(1/500——1/5000)1份(附电子光盘);5)其他相关资料及图文等5.2批准文件1)规划设计要点六、国有土地使用证6.1所需附件及组成文件1)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1份);2)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3)征地红线图;4)总平面布置图;5)征(拨)用地补偿协议书;6.2批准文件1)国有土地使用证七、固定资产投资核准证7.1所需附件及组成文件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5)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6)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西安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西安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西安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的规范化施工管理对于保证工程质量、推动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西安作为中国一线城市,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尤为重要。

为此,西安市制定了《西安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来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围绕这一条例内容展开论述。

第一章总则西安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施工的科学、规范和倡导绿色施工理念。

条例明确了责任主体、管理要求以及处罚措施等内容,保证了施工过程的透明度和规范化。

第二章施工许可施工许可是建筑工程施工的前提条件。

施工单位在开展施工活动前必须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申请进行审核,合格后予以许可。

同时,条例明确了施工许可申请的流程和时限,为施工单位提供了便利。

第三章施工管理施工管理是施工活动中的核心环节。

条例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组织设计,指定专人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并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和材料选用标准,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环境友好。

第四章施工合同和支付管理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重要环节。

条例规定了施工合同的内容要求,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等方面。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并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同时,建设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执行。

第五章施工质量和质量监督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是施工管理的核心目标之一。

条例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定期进行自检和整改。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验,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及时予以整改或返工。

第六章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施工安全是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条例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管理与人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管理与人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4月2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部门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四章发包承包管理第五章造价管理第六章质量安全管理第七章中介服务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和规范本省的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筑产品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进行建筑产品交易的活动及其场所。

本条例所称建筑产品,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成果和施工、竣工验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构配件和其他设施。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中介服务,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家对建设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

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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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工程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和隶属关系如何,均应按本规定办理项目报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工程的定义为:
(—)土木建筑工程:是指房屋、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粱、隧道、堤坝、电站、码头、机场、运动场、园林等建筑工程。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是指住宅、厂房、剧院、仓库、办公楼、旅馆、商店、学校、医院等建筑工程。

(二)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置程:是指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供热、空调等管线系统,工业及民用设备的安装工程。

(三)装饰:是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或内部进行装饰的工程。

(四)装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或使用功能进行维护和修复的工程。

第四条陕西省建设厅是本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报建工作。

各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分工管理的原则负责分管建没工程报建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二)对报建工程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供报建信息;
(三)查处对工程项目隐瞒不报等违章行为;
第五条省、地(市)、县(区)处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报建管理的分工为:
(一)中央驻陕及省属有关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由省建设厅受理;
(二)地(市)所属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及在地(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由地(市)建委(建设局)受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报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工程规模;
(四)工程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六)计划开、竣工日期;
(七)发包方式;
(八)工程筹建情况。

第七条报建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按第五条管理分工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认真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一式四份)。

报受理单位核准;
(三)报建核准后,由建设单位或报建受理单位分别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工程项目报建后,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及要办理其他建设手续,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报建,符合规定的应在三日内办结。

第九条各有关管理部门对未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各级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不得审批工程招标投标;各施工、监理、代理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受理工程质量
监督手续。

第十条凡违犯本规定,不办理报建的建设单位,一经查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书面报告原因,补办报建手续,并根据其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对未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而办理手续、承接业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违章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陕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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