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举报听证制度
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

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我国信访听证制度是一种司法审判的程序,旨在解决群众的信访问题,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该制度为我国信访工作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成为处理特殊信访案件、化解信访纠纷的一种有效手段。
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必须坚持司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依法适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
信访听证工作由政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必须保证听证程序严格、依法符合程序要求,听证会议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另外,相关的规范法规和制度建设不断加强,保障了信访工作的顺利实施。
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需要注重三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度建设。
必须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信访听证制度的程序和要求,以及信访案件的法律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实现信访听证工作的科学性、规范化、制度化提供坚实法律基础。
二是规范听证程序。
确保信访听证会议的程序规范严谨,准确的发散和整合各方面的信息,切实推动信访工作的质量,同时反映公众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是完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能力和宪法。
为提高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效能,应当完善人员培训、技能培训和相关研修工作。
同时,加强信访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联合机制,加大对民主法制建设机构的投入,使人民群众在信访工作中更加满意。
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应该具有的重要意义体现为:一是提升司法公正。
信访听证机制着重保障公众权益,公开公正地处理特殊信访案件和争议,为现代社会提供了一个司法公正和公平解决纠纷的制度基础。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质量,增强公民对司法机关和政府的信任,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是增进法律意识。
信访听证机制强化了法律审判程序,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有助于提高社会法治化水平,减缓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化解纠纷、减轻社会成本。
现代社会存在着各种矛盾纠纷,信访听证机制加强了争议解决的法律依据和遵循,有效的减轻了社会成本,更快地化解了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
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

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信访听证制度是指在信访工作中,为了解决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政治敏感问题等复杂信访案件,有关方面可以通过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听证、辩论和裁决的一种制度。
我国信访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听证方式,公正、公开地解决信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出发,探讨该制度的意义、困难与对策。
自2005年开始,我国陆续在北京、上海、广东、湖北、甘肃等地开展了信访听证的试点工作。
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信访工作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在全国深化实施信访听证制度。
随着各地层层推进,信访听证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截至目前,各地开展了众多的信访听证案件,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丰富了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实践经验。
在实施过程中,我国信访听证制度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形式。
首先是采取专家论证的方式,通过邀请相关专家学者组成听证组,对信访案件进行专业化的审理和解决。
其次是采取人民陪审员制度,吸引社会各界的参与,增强听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再者是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通过公开听证,促进了信访案件的公开透明,增强了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最后是采取网络听证的模式,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听证,提高了听证的效率和便捷性。
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信访听证制度可以促进公正裁决。
通过听证的方式,可以让各方充分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增强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避免个别官员的主观判断和不公平处理。
信访听证制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可以通过听证,全面陈述个人诉求和权益,增加了当事人的参与度,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信访听证制度可以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
通过听证的方式,可以充分了解案情和争议焦点,有利于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为信访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和方法。
信访听证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听证的方式,可以增加社会各界的参与,减少了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

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我国的信访听证制度是指在信访问题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可以组织相关方参与听证会,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证言,通过听证的方式调查事实、查明真相,并根据听证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和决策。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确保公平公正的权益保护、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合理具有重要意义。
信访听证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公正公平。
在信访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政府和部门的处理决策时存在被忽视或歧视的风险。
而通过信访听证,当事人可以自由陈述自己的诉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证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从而获得公正的处理和裁决。
这样既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他们对政府的信任度和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心。
信访听证制度能够促进决策的科学合理。
在信访问题处理中,听取各方的陈述和证言,能够获取更多真实有效的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信息片面的情况发生,从而做出更为科学和公正的决策。
通过听证会,相关部门可以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获取更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有助于政府部门制定出更为科学的政策和措施,提高决策的质量和可行性。
信访听证制度能够增加政府和社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在信访问题处理过程中,组织听证会公开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证言,增加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透明度,使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全过程有所了解。
通过公开听证,可以防止相关部门的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听证会的公开性也有助于监督和舆论监察,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我国信访听证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信访听证的程序和机制还不够完善,相关部门尚未建立起统一的听证制度和规范的程序。
听证参与方的权益保护问题也需要重视,如何保障相关人员的安全和隐私,避免听证过程中的威胁和打压行为,也是一个重要课题。
公众参与的程度和效果也需要加强,如何让更多的公众参与到信访听证中,提供公正公平的决策意见,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对于确保公平公正的权益保护、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合理具有重要意义。
信访听证法律制度探析

信访听证法律制度探析*□ 詹云燕[1]摘要:信访听证是一种正式听证,具有民主参与、调查事实与社会监督的制度功能,因而成为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一种重要手段。
信访听证可分为事前听证与事后听证,事前听证主要是为了促成信访事项的正确处理,事后听证主要是为了化解信访积案。
信访听证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还应当包括听证范围、听证机关、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启动模式、听证会流程与听证效力等内容。
关键词:信访听证 事前听证 事后听证 听证员 缺席听证我国信访听证的实践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
1999年,河南省计划生育系统实行疑难信访案件现场听证制度;2000年,湖北省公安县信访办开始推行信访听证制度。
2002年,《甘肃省信访条例》首次在地方立法中确立了信访听证制度(姜苏莉,2006)。
2005年,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听证作为处理信访事项的方法之一予以确认。
为实施修订后的《信访条例》,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制定了信访听证办法;一些市、县政府也先后出台了信访听证细则以落实信访听证制度。
有些地方虽然没有制定有关信访听证的规范性文件,但在实践操作中也采用了听证的方式来处理信访事项。
信访听证发展至今日,已成为处理重大、复杂、疑*詹云燕,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行政法,社会保障法。
信访观察难信访事项的一种重要的手段。
由于《信访条例》只在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信访听证在适用范围、方式方法与功能作用方面作了非常原则性的规定,更多的细节如听证范围、听证机关、主持人、参加人与听证程序等则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具体规则,因此,有关信访听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信访听证办法。
本文拟在地方性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各地信访听证的实践经验,厘清信访听证的几个基本概念,并尝试构建一个较为科学、严谨的信访听证法律制度框架。
一、信访听证的性质、功能与适用范围(一)信访听证的性质在行政程序法中,听证一般分为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
信访听证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信访听证制度篇一:信访听证会程序信访听证会程序第一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核对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并询问信访人及相关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三)听证主持人向听证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宣布听证权利义务及听证会纪律;(四)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五)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使用政策法规的依据及处理建议;(六)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八)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九)原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十)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暂时退场。
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使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十一)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入场。
由听证员代表按照合议后形成的结论发表意见,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条(听证主持人告知)信访人有如下听证权利和义务:(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即信访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上述人员进行回避:1、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信访事项的当事人或信访事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2、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信访事项的有关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信访听证会公正进行的;信访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结论作出前提出。
回避由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做出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有关听证会的工作;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四十八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做出决定;(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提问;(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2017)

《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2017)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信访听证行为,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增强信访工作透明度,根据《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以会议形式,通过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评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在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过程中组织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听证机关和听证参加人第五条听证机关是指组织听证活动的行政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核信访人提出的听证申请,并决定是否同意听证;(二)对信访人未提出听证申请的,经征得其同意,决定听证;(三)决定或改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四)决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五)决定听证会旁听人员;(六)制作和送达听证会通知;(七)其他需听证机关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除适用简易程序举行的听证会外,听证员应当设7人或者9人,由听证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和其他公民组成。
其中,听证机关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七条听证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听取信访事项当事人的意见;(二)询问信访事项当事人;(三)其他需听证员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从听证员中指定。
听证主持人除履行听证员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听证会;(二)接收证据材料;(三)维持听证秩序;(四)组织听证员评议;(五)其他需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记录员由听证机关指定,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听证征询、通知等有关工作;(二)核对参加听证会人员;(三)做好听证记录、评议记录;(四)其他需记录员履行的职责。
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
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信访听证制度是指在我国政府部门办理信访案件时,为了解决矛盾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采取听证形式进行调解、协商和裁决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增进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与理解,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实施的背景、运作机制以及优势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在我国是基于对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需求和实际情况的分析。
在我国的现实发展中,由于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的进程加快,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越来越多,信访事件频发。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部门需要采取更加专业化、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调解和裁决,信访听证制度应运而生。
信访听证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分为四个环节:准备、听证、裁决和执行。
在准备阶段,政府部门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
在听证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要求,也可以提供证据和证词。
政府部门会邀请听证专家和公民代表参与听证过程,共同进行调解。
然后,在裁决阶段,政府部门会根据听证结果作出相应的决策和裁决。
在执行阶段,政府部门会负责执行裁决,并监督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的义务。
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有很多优势。
它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听证制度,政府部门可以了解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和需求,采取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调解和裁决,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它能够增进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和理解。
通过听证制度,政府部门可以更好地了解民意和社会需求,及时解决矛盾,增加政府决策的合理性和民主性。
它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通过听证制度,政府部门可以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实施信访听证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该制度的操作成本较高,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
政府部门需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听证,收集证据和证词,进行裁决和执行,这需要相当规模的资源投入。
双方当事人可能存在不平等的地位和能力差距。
一方面,一些弱势群体可能不具备充分的信息和资源,导致在听证中发言和维权的难度较大;一些政府部门可能在听证过程中占据优势地位,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
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
信访听证制度是我国政府为解决信访问题而采取的一种重要方式。
它是指政府通过召
集信访人员和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等各方人士进行公开听证会,以了解问题的真实情况、
听取不同意见和建议,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的一种制度安排。
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实
施有助于促进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沟通,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
性。
我国信访听证制度有助于解决信访人员的合理诉求。
信访听证会为信访人员提供了一
个表达意见和诉求的平台,让他们能够实时与政府部门和相关人士进行对话交流。
信访人
员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阐述自己的诉求,并对政府部门的工作提出质疑和建议。
这样一来,政府部门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问题的实质,以便更好地制定解决方案,解决信
访问题。
我国信访听证制度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
信访听证会是公开进行的,相关媒体和社
会公众都可以参与对会议过程和讨论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这样一来,政府部门就不仅仅
要面对信访人员的质疑和批评,还要承受更加广泛的社会舆论压力。
政府部门为了维护自
身的公信力,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问题,提高自身的工作效能和效率。
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还面临一些挑战。
信访听证会的组织和准备工作需要耗费大
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政府部门需要安排专人进行会议筹备,协调各方人士的时间安排,承担会议场地租金和设备费用等等。
信访听证会的组织和进行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和规范。
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听证会的公正性和效果。
湖南省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
湖南省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7日湖南省委、省政府湘办发[2005]20号印发)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增强办理信访事项工作的透明度,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三条 举行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开公正;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五)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二、听证受理 第四条 听证由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一级职能部门受理实施。
第五条 听证受理形式: (一)本级受理听证; (二)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听证; (三)上级委托下级受理听证; (四)有关部门联合受理听证; (五)其他形式受理听证。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信访事项做出处理之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二)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已做出处理决定或对复查机关做出复查处理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三)原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经多次复查,认真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得当,信访人仍坚持上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四)对于可能出现越级访或集体访,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信访事项; (五)上级机关或者复核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第七条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信访听证。
第八条 信访人要求听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九条 受理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条 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撤回听证申请,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记录在案。
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
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信访是人民行使权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政治生态的一面镜子。
为了更好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我国信访听证制度于2005年开始实施。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进行探究。
一、信访听证制度的定义和特点信访听证制度是指在群众信访过程中,依法设立听证程序,公正、公开地审理信访案件的一种制度。
与传统的信访方式相比,信访听证制度注重的是听证程序的公正、公开和群众参与度的提高。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客观公正:听证会的主持人、听证员以及公证员等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听证程序的公正和客观,避免出现主观臆断或权力滥用等行为。
2、公开透明:信访听证制度要求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等信息,以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听证程序。
3、群众参与:信访听证制度充分尊重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加强了群众参与度,让群众作为声音的主体,对听证案件有效提出质疑。
信访听证制度在实践中表现出了许多优点,以下就是它们的主要表现:1、公正公开:通过信访听证制度,信访处置工作的主观和客观方面都得到了有效地管控,避免了滥用权力和人为主观臆断的问题,保证了整个过程的公正和公开。
2、提高效率:依照信访听证制度的规定,听证会现场将成为最后决定信访案件的主要依据,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事效率,对信访工作的快速高效处理提供有力保障。
3、增强参与:信访听证制度让公众不仅可以了解听证程序的具体流程,更能够参与听证程序,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观点,提高了名义上的民主。
三、如何推进信访听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在实施信访听证制度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优化。
以下为推进其可持续发展的几点建议:1、制定相关法规:原有的法规对信访听证制度的规范尚属不够完备,应加强相关的法规制定和完善,明确定义听证程序的主要流程,证据规范、行政程序的使用等等。
2、加强人员培训:人员素质的提高对信访听证制度的实施协调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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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推行信访听证终结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切实把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依据《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省市要求和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听证终结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和公众评判人员,召开信访听证会,对一些疑难复杂问题做出终结性处理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实施信访听证终结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规划》的要求,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的协调疏导作用,有效化解群众反映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四条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信访听证终结制度主要适用于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的处理,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类情形: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案件;对村(社区)集体财产的处置,群众有较大意见的信访件;经多次处理未果或信访时间半年以上的老信访户;涉及几个部门,职责不清,相互推诿造成一定影响的信访件;信访调查处理意见向信访人反馈后,信访人不
满意,存在较大分歧的信访件等。
第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对受理的信访问题要精心选择,准确把握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制度适用范围。
从内容上要选择比较真实的,从性质上要选择容易把握的,从类型上要选择影响面较大的问题,不能把受理的信访问题随意纳入信访听证终结范围。
第七条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制度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具体程序为:批准决定;调查核实问题;制定召开听证会方案(包括确定公众评判员、提出召开信访听证终结会时间地点);通知参会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召开信访听证终结会;反馈信访听证终结结论;跟踪督办。
第八条实施信访听证终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由本级受理的信访举报问题实施信访听证终结,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或分管信访领导批准决定。
第九条在召开信访听证终结会前期,纪检监察机关要组成调查组,对反映的信访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形成初核调查报告,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条确定公众评判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而定。
反映农村(社区)问题的,选择村(社区)干部、德高望重的村民(居民)代表、上访人家族中明事理有威信的人员和法律工作者,一般由5--7人组成;反映机关企事业单位问题的,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监督员、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和法律工作者中,
选择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员,一般由7--9人组成。
第十一条信访听证终结会议确定后,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正式信函通知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公众评判人员届时参加。
第十二条信访听证终结会前3天,纪检监察机关要张榜公示信访听证内容、时间、地点、公众评判人员名单、相关部门参加人员名单,并明确社会各界人员可以旁听。
第十三条信访听证终结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人员通报对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二)信访当事双方对信访问题陈述意见,出示证据,提出质疑;(三)调查人员对信访双方的质疑解释答复;(四)信访双方及各自利益代表展开辩论;(五)公众评判人员分别发表意见;(六)主持人、调查人、评判人民主商定初步处理结论,征求信访双方意见;(七)研究判定是听证终结、还是休会再做进一步深入调查;(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终结处理意见;(九)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形成听证终结书面材料,由信访双方和评判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准确把握信访听证终结的标准。
凡信访双方对信访听证终结意见提不出新的疑问,对相关证据不需要重新核实,即作为信访听证终结结论。
如果有新的疑问,而且与终结意见出入较大,听证会暂时休会,由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待
后继续进行听证。
第十五条及时反馈信访听证终结结论。
信访听证终结会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要负责形成信访听证终结书面材料,在5日内以正式信函反馈信访当事双方、相关部门代表和参会的每一位公众评判人员。
第十六条认真跟踪督办。
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负责监督听证终结结论的落实情况,确保信访难题一次处理到位,不留隐患,切实维护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的权威性。
第十七条信访听证终结后,如出现极个别仍有异议者,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出具信访听证终结结论说明书,建议走司法渠道。
第十八条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