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
行政法9行政确认

行政法9行政确认标题:行政法9: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予以证明的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于被确认的对象具有约束力。
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经常采取的一种措施。
例如,公安机关对户口登记、婚姻登记、学历认证等事项的确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款缴纳状态的确认,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对营业执照的发放等,都是行政确认的典型例子。
行政确认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请求行政机关进行确认。
然后,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或者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
如果审查结果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会作出确认的决定,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行政确认具有多重意义。
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保障,使得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通过行政确认,当事人可以明确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行政确认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例如,通过户籍登记和婚姻登记等确认程序,可以有效地防止非法移民和重婚等现象的发生,从而保障了社会的基本秩序和公共道德。
然而,行政确认也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依法确认、公正公开和尊重当事人权利。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进行确认时必须依法行事,不能随意变更或者创设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义务。
行政机关必须保证审查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申诉渠道。
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既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然而,为了确保行政确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原则和程序。
行政确认制度研究引言行政确认制度是现代行政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权益、提高行政效率、解决行政争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确认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研究行政确认制度有助于深入了解行政法体系、推动行政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发展。
详解什么是行政确认

详解什么是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在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活动中,无论是对合法行为的肯定,还是处理行政违法行为,都需要行政确认活动。
行政确认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各种纠纷,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和特征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特定的既存事实、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进行确定、认可或证明的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主体。
并非所有的行政主体都有行政确认权,行政确认权是法律授予特定行政主体的。
只有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针对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需要确认的事项,依照法定的程序,根据法定的条件,作出的确认行为才能称之为行政确认。
2.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
由于行政确认的直接表现形式是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甄别和宣告,所以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并按照特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参加确认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确认文件上签名并加盖印鉴。
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等,需要确凿的证据支持,有时还需要配以相应的证据材料等。
3.行政确认是羁束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是对特定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宣告,而某种特定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由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决定的。
因此,行政主体的确认行为,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或者说,很少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鉴定规范进行。
4.行政确认多属中性或复效性行政行为。
中性或复效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能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同时产生两重以上法律效果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既不是单纯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也不是单纯的损益性行政行为,而是一种中性行政行为或复效性行政行为。
它往往在对一方当事人权利肯定的同时,否定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如对精神病的行政确认,对精神病人来说确认其精神状况存在问题即可减免一定法律责任的承担,而这对于被精神病人伤害的人来说却并非有利。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

第九章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第一节行政确认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认或者否定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有关的法律事实。
如对相对人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对收养关系的确认等,确认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确定相对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行政确认不同于公民的证明或非行政主体的鉴定行为,它具有确定力和约束力。
(二)行政确认的特征1、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特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
参加确认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确认文件上签名并由进行确认的行政机关加盖印章。
2、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范围、范式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3、行政确认往往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提。
(三)行政确认的作用1、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预防纠纷发生。
3、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
确认的实质在于使个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取得法律上的认可。
有了这种认可,个人和组织才能申请各种应有的利益,才能保护各种已经存在或已经取得的权利,并使其他人所承认和尊重。
4、有利于有关机关解决争议处理案件。
二、行政确认的种类(一)种类1、依相对人是否申请,可分为主动的行政确认和依申请的行政确认。
前者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
如纳税鉴定、计量鉴定、审计鉴定等。
后者如工商登记、婚姻登记、授予商标或专利证书等。
2、依确认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有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以及权利归属的确认。
对身份的行政确认——如颁发身份证、护照、学历和学位证书等;对能力或资格的行政确认——如授予技术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从事医务、建筑设计、会计、律师、导游等职业的人经考核后颁发相应证书;对有关法律事实的确认——如对产品质量的检验认证等。
行政确认知识点总结

行政确认知识点总结一、行政确认的基本概念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或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决定进行审查、确认的一种程序性制度。
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对自身行政行为或决定的再审查,通过确认程序确认其合法性、恰当性和实际性,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治,促进行政公正。
行政确认主要适用于一些具有较大影响、较高风险和较大争议的行政行为和决定,如土地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以确保行政行为和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行政确认的法律依据行政确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行政行为的诉讼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属于司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对行政行为的复议程序,对行政机关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行政确认。
此外,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对行政确认作了具体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三、行政确认的适用范围行政确认主要适用于一些具有较大影响、较高风险和较大争议的行政行为和决定,如土地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行政确认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征收:对土地征收的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行政确认,以确保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安置合理。
2.行政处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确认,以确保处罚依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进行行政确认,以确保许可依法、合理、公正。
4.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决定:对其他具有较大影响、较高风险和较大争议的行政决定进行行政确认,以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行政确认的程序规定行政确认的程序规定主要包括申请程序、审查程序和决定程序。
1.申请程序:申请行政确认的主体可以是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有关政府部门和组织。
行政确认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确认的概念及特征行政确认的概念及特征一、引言行政确认是行政法领域中的重要概念,它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进行认定和确认的权力。
本文将对行政确认的概念及其特征进行全面详细的探讨。
二、行政确认的概念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事实或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和确认的一种行政行为。
它是一种具有强制性质的行政措施,用于确定某些具体事项或法律效果是否存在或具备。
通过行政确认,行政机关可以对各种事务进行判断,并依据判断结果作出相应决策。
三、行政确认的特征1. 行使权力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和权限,对特定事项进行认定和确认的一种权力。
它不同于司法认定,而是属于具有公共性质的管理活动。
只有具备相应权限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确认。
2. 强制性质行政确认具有强制性质,即其结果对相关方具有约束力。
一旦经过合法程序得出确定性结论后,相关方必须按照该结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或享有相应的权利。
行政确认结果具有强制性质,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认定和确认的法律效果。
3. 针对特定事项行政确认是针对特定事项进行的,而不是对一般性问题进行判断。
行政机关在行使确认权力时,需要明确确定事项的范围和界限。
这些事项可以涉及个人权益、企业合规、土地使用等各个领域。
4. 程序性行政确认是一种具有程序性要求的行政行为。
在进行确认时,行政机关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环节,确保行政确认过程公正、透明、合法。
5. 具备决策效果行政确认是一种具备决策效果的行为。
通过行政确认,行政机关可以对某些具体事项或法律效果作出认定,并据此作出相应决策。
这些决策可能涉及到批准、核准、许可等措施,对相关方产生直接影响。
6. 可争议性行政确认可能存在争议和纠纷。
由于行政确认涉及到具体事项和法律效果的认定,不同利益主体对确认结果可能存在异议。
行政确认的结果可能会被相关方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确认的实践案例1. 企业资质认定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资质进行确认,以判断其是否符合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条件和要求。
行政确认

(一)案例
2010年3月17日,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磬苑花卉市场发生火灾, 火灾共烧毁15个苗木塑料大棚,火灾过火面积4689平方米,受灾商 户13户。经梁园区公安消防大队查明,起火部位为阳光园艺(负责 人为耿某)厨房,火灾原因无法查明,但可以排除电器原因,不能 排除不慎引发火灾。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给有关人员后,耿某对火 灾事故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梁园区公安 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作品名称: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管单位以及经由法 定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 必要的程序对相关引起社会纠纷的法律事 实进行调查与判断,通过进行相关的确认判 断等方式对于行政确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与法律责任做出最终研判的行为。
行政确认VS行政许可
1.联系:确认与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 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 果。 2.两者的区别: (1)性质不同。许可是在一般禁止的前提下特殊准许, 应经许可的事项,未经许可即作为就属违法,如颁发采矿许 可证;确认则意味着肯定,应经确认的事项,非经确认即作 为可能导致无效,但不一定是违法,如结婚登记。 (2)对象不同。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权 利能力,具有后及性;确认是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 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具有前溯性。
行政法-9行政确认

六、几种确认行为的行政可诉性分析
总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符合行政确认的特征,是行 政确认行为。 第一、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的,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 的授权。 第二、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特定的相对人就特定的交通事 故作出的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 拘束力,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第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第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有法律意义的法律事实进行甄 别,而后给予认定并予以宣告的行为。
证书。
五、行政确认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案例: 例如,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会因相对人不同的后续 行为而有着不同的定性:若相对人以此作为条件申请律师执 业资格时,则颁发证书的行为是行政许可,证书也是一个行 政许可证书;若相对人是初任司法人员,则取得法律职业资 格证书只能是证明其能成为法官、检察官的行为,是一个行 政确认行为,这时的证书是一个行政确认证书。
五、行政确认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 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联系: 1、确认在前,许可在后,常常属于同一行为的两个步骤。 2、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有时是一个行政行为的双重形态: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概念的理解: 第一,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二,有法律依据。行政确认属于羁束性行政行为。 第三,内容是确认、否定或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其直接对象为与这些权利义务、法律地位紧密相关的特定的法律事实 和法律关系。 第四,是宣示性的行政行为。公布于众,以起到公示公信的作用。 第五,行政确认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行政确认、行政许可和行政裁决是三种常见且重要的行政行为。
它们各自有着独特的性质、功能和适用范围,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行政确认,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等进行认定和宣告的行为。
比如,对房屋产权的确认、对婚姻关系的确认、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等等。
行政确认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确定力意味着一旦行政确认作出,就具有不可更改的性质,除非有法定的理由和程序;拘束力则是指行政确认对相关当事人和行政机关都具有约束作用;执行力是指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行政确认的实施。
行政确认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为其他行政行为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例如,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土地权属的确认就是后续征收补偿等行政行为的依据。
其次,行政确认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权利和事实的确认,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明确和保护,避免权益受到侵害。
再者,行政确认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对一些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的事实和关系进行确认,可以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行政许可则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比如,开办企业需要获得营业执照,驾驶车辆需要取得驾驶证,这些都是行政许可的典型例子。
行政许可通常具有授益性、依申请性和要式性等特征。
授益性是指行政许可赋予了申请人某种权利或资格;依申请性意味着只有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才会进行审查和许可;要式性则要求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和程序。
行政许可的设定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特定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这是为了防止行政许可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在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进行,确保许可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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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引例当你毕业的时候学校发给你毕业证、授予你学位是什么行为李斌不服扬州市劳动局认定不属工伤案某日下午1时,扬州机床厂司机李斌上班后直接到车库,将车库门从里面用铁丝反扣。
下午4时许,厂长凌月洪路过发现车库门未锁,里面反扣,便拧开铁丝,发现李斌躺在副驾驶位置上睡觉,鞋子放在车外,汽车空调开着,便拔掉汽车钥匙、关掉空调。
下午5时许,凌月洪再次来到车库见李斌还在睡觉,情况异常,便叫来该厂行政科长贾承太,由驾驶员屠玉彪开车将原告李斌送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
扬州市劳动局99年12月14作出的扬政劳(1999)194号关于李斌同志中毒不能认定工伤的决定。
认定其睡觉中毒,李斌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劳动局作出的关于李斌同志中毒不能认定工伤的决定。
一、概念和特征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1要式行为2羁束行为3行政确认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认定(肯定性或否定性认定) 4行为的效力及于从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并对今后具有预决的作用。
实践中体现为行政确认行为往往是作出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主要形式与分类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确定:如确定房屋产权认可:毕业证证明:结婚、离婚、身份登记行政鉴定等:交通事故责任、工伤、科技成果、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认定认证与验证:质量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划定:特定区域的划定,如基本农田勘定:对特定区域的范围和环境特征的认定二、行政确认的内容与基本分类(一)行政确认的内容以上各种形式的行政确认所确认的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即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二)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1. 依申请的确认和依职权的确认。
2. 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
3. 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
确认身份能力事实之分类:1.对法律上主体资格、身份及法律地位的确认,如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军烈属。
2.对权属的确认,如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等。
3.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如婚姻、收养4.对法律事实的确认,如出租车出城登记、货物原产地、商品质量检验认证5.对法律责任的确认,如医疗事故鉴定、交通事故的认定等。
6.对能力或资格的确认,如技术职称常见行政确认非法出版物伤残等级产品质量认定、新药、进口药品认定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责任事故等认定、精神病司法鉴定身份(身份证、结婚离婚证)能力(各种技术职称)事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伤残性质等级、烈士纪念建筑物等级无效合同认定计量器具检定动植物检疫的确认可公正事项例因公牺牲由哪一级机关认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现役军人(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其他因公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以上确认同时接受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民政部门复核和监督。
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性质的确认,参照军人的规定,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县级以上政治机关审查认定,发放抚恤金的民政部门负责政策咨询和监督。
对教师普通话水平等级的确认《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其主要职责是:(五)开展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测试。
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教育局语委)华侨、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收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11.4主席令第10号)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 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1999]16号)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民政局)决定司法考试成绩无效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的;(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不粘贴条形码的;(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五)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六)未在与本人准考证号相符的位置就座答题的;(七)答题用笔不符合规定的;(八)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带出考场的;(九)考试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出入考场的;(十)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在给予相应处理的同时,应当责令应试人员将有关物品交由场内监考人员统一保管。
第七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二)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的;(三)以讨论、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的;(四)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的;(五)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协助他人抄袭本人答案的;(六)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答题卡)、条形码或者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八)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司法局)初始土地登记通告、公告《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九条初始土地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区的划分;(二)受理登记的期限;(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四)受理申请地点;(五)其他有关事项。
(国土资源局)暂缓登记的决定《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于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将暂缓登记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事项。
(国土资源局)办理更正登记《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薄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
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国土资源局)土地损失补偿处理决定《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破坏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根据第十四条确定的原则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船名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
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交通运输局)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重新认定《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关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港航监督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依法查明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处罚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应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港航监督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港航监督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护或者变更的最终决定。
(交通运输局)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森林法》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七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使用者或者所有者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使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改变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因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全部丧失的,应当到核发林权证书的人民政府办理注销登记,交回林权证。
(农委)三、行政确认的作用(一)行政确认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并能为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
(二)行政确认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有利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确认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各种纠纷。
四、行政确认的原则(一)依法确认的原则(二)客观、公正的原则(三)保守秘密的原则五河县农机局诉县消防大队行政确认案2007年某日县农机局派李兴隆为出租给第三人经营农药的门面房加焊防盗网,火花溅落到农药瓶上引燃,发生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