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侵权与客运合同竞合时应选择最有利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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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谈交通事故官司的另一种打法

西安律师谈交通事故官司的另一种打法

西安律师:交通事故官司的另一种打法——选自《高西宁律师案例选》打官司,讲究方法,讲究谋略。

告谁?不告谁?怎样告?不同的打法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直接影响着官司的结局和命脉。

打官司的目的,绝不仅仅是得到一纸胜诉的判决,而一定要使当事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实际利益。

长庆油田的吴某乘坐出租车回家,被一酒鬼驾车直接撞掉了半个脑袋。

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无事故责任,酒鬼醉酒驾车超速逆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吴某的爱人一腔悲愤,她从江苏来到西安,律师们都对她说,这显然是一起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子,其他人无事故责任,被告当然是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酒鬼,官司百分之百是胜诉。

可吴某的爱人从交警部门得到的信息是:肇事者是个吸大烟的,家里一贫如洗。

她非常清楚,即就是官司百分之八百胜诉,又有什么用?吴某的爱人一筹莫展,悲愤交集。

终于有一天,有人给她介绍了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的高西宁律师。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从此,该案才出现了彻底的转机。

高西宁律师说,同样是交通肇事,但官司却有多样打法。

一般的交通肇事,大都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打侵权官司,追究过错责任,被告是对事故负有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的肇事者。

但长庆油田的这起案子,却适宜以运输合同纠纷为案由,选择违约之诉向法院起诉,被告是对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的出租车公司,追究其无过错责任。

于是,高西宁律师代理受害人,以合同纠纷为案由,以西安市亚辉汽车客运公司为被告,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采用了和一般交通肇事案完全不同的全新的官司打法,几乎在诉讼过程的每一阶段,都遇到层层阻力和不解。

但高西宁律师一路释法解惑,披荆斩棘,艰难行进。

近日,未央区人民法院终于作出判决:“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于2008年8月7日乘坐被告西安市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陕AT3952号出租车与被告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

在运送途中发生车辆相撞,造成原告重伤,损失巨大,原告有权选择适用合同法规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被告违约给其造成的严重损失。

旅客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请求运输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旅客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请求运输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出租车或者客车乘客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选择侵权责任赔偿或违约责任赔偿就出租车和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受伤案件,如果发生在浙江,还可以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赔偿。

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如果为10级伤残的话,城镇标准赔偿金额可以达到近20万,远远高于按照交通事故侵权案件获得的赔偿。

侯二朋律师解析。

【要点提示】在出租车或者客车乘客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乘客的请求权发生竞合时,乘客有权选择以违约或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乘客未予明确以何种请求权提起诉讼时,法院应当释明。

选择不同的请求权将会对乘客的诉讼请求产生极大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完全相反的结果。

【基本案情】原告诉称:2007年7月14日11时50分左右,原告乘坐被告雇员陈某(事故中已死亡)驾驶被告所有的苏MM4991号中型普通客车行至姜堰大道与溱湖大道交叉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入住姜堰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肱骨中、下段骨折、左横神经损伤。

原告两次住院治疗152天,并做整形手术。

2009年9月8日经司法鉴定,原告之伤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960.1元(已扣除预借被告的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4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36元、营养费2720元、交通费3405元、住宿费450元、残疾赔偿金411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财物损失858元、鉴定费700元,合计74413.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定,原告受伤后入院治疗的事实及原告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财物损失、鉴定费无异议,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原告主张的其他各项赔偿数额请求法院依法核定。

【审判】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有权主张相应的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及其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及其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及其归责原则一、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通常称为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开放性的道路,而非封闭性的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特征:第一,社会危害性与无法完全避免性。

道路交通事故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道路交通事故一般是指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行人之间所发生的事故(主要指汽车之间或者汽车与其他车辆、行人之间)。

汽车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但由于汽车的质量与速度等原因,其破坏力非常巨大,如若发生交通事故,轻则致人轻伤和财产受损,重则致人伤残死亡和财产灭失。

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完全摆脱交通事故的侵害,机动车由人来驾驶,而人又不可能不出错,即使由机器来操控那么程序也有可能出现乱码和出错的时候,因此交通事故在所难免。

第二,促成原因的多元化。

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纷繁复杂。

既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也包括车辆自身安全瑕疵问题,还包括自然界中的不可抗力等。

道路交通事故的产生既可能是由上述原因中某一因素造成的,也可能是由多种因素相结合作用的结果。

相比较之下,人为的因素要远远多于自然因素所导致的交通事故。

第三,损失弥补的不确定性。

道路交通事故通常会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此一般情况下恢复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所需的物质条件是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当事人(包括侵害者与受害者)所无法承受的,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和分配他们之间的责任需要考虑诸多因素来确定。

例如:财产状况。

不是法院判决了,就能承担的了的。

第四,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具有突发性,除非正好遇有监控设备否则事故个案难以科学重现,事故发生时当事人主观状态难以确定,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举证责任具有独特性。

无论基于何种归责原则,在一般情况下都避免直接确认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但根据”危险理论”原则,由于侵害方控制着机动车,于是便倾向于加重事故侵害人的证明责任。

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作者:任万东前言法国学者黑尔维希曾断言:“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只产生一个请求权。

”这一观点曾被西方学者奉为请求权行使的重要原则。

但是,现实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以及由此所提出的责任和请求权竞合现象,使上述原则不断受到挑战。

在不断的学习思考中,逐渐加深了对责任和请求权竞合的认识,现就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作一浅谈。

第一章、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与特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事实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发生以同一给付内容为目的的请求权。

民事责任竞合的产生,是由于民法法系中的理论体系的严谨性,讲究理论内在的和谐,必然导致两种不同的理论(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在观察具体生活事实中的冲突。

两种责任竞合的出现说明了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既相互对立又互相渗透的状态,体现了两种责任区别的不彻底性,也体现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违约行为的多重性。

1.1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哪些特点呢?1.1.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1.1.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1.1.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

引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1.1.4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1.2对于民事责任竞合的理论阐释,最为典型且影响较大的是三种学说: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规范竞合说。

1.2.1法条竞合说又称非竞合说,法条竞合说的概念,是在刑法上首先确立的,后来被引用到法学研究中。

交通事故侵权与客运合同竞合时应选择最有利的案由

交通事故侵权与客运合同竞合时应选择最有利的案由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交通事故侵权与客运合同竞合时应选择最有利的案由案情简介2013年11月16日13时20分,郭某乘坐乾安县通达客运公司邢某驾驶的自农安镇发往乾安镇的吉J614?0号客车,当客车行至前郭县乌兰图嘎镇岱音村南与案外人李某驾驶的吉A01?66长城牌轿车相撞,导致交通事故,致郭某受伤。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析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析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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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及其处理

论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及其处理

论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及其处理法律上的竞合,是指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责任的产生,使这些责任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

竞合对权利人而言是权利竞合或请求权竞合,对义务人而言是责任竞合。

①责任竞合及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也可以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

因此,责任竞合是一种很常见的法律现象。

而在民法中,责任竞合主要表现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结果。

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条件当两个责任并存时,当事人应如何承担责任,这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所要解决的问题。

可是,在这之前,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判断两个责任产生竞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这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

因为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发生了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后果的,由加害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根本就谈不上责任竞合的问题。

2、必须是当事人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要求必须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并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才能构成责任竞合,即出现了违约性的侵权行为。

这是受《合同法》本身的局限所致。

其实,因侵权造成①参见孙应征的《买卖合同法律原理与实证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违约后果的行为也应当作为责任竞合处理,即侵权性的违约行为。

3、必须是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

违约行为通常会造成对方履行利益的损失,但这并不构成侵权。

只有在违约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时,才构成侵权,才会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

4、必须由受害人选择。

也就是说,当发生责任竞合时,应由受害人选择适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受害人能够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提起诉讼,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探讨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探讨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探讨1关于客运合同中承运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探讨付英案情:小牛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石块扔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

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

对本案的处理有以下几个意见,现问:张某是否有权同时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张某无权同时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有权对乙公司提起违约之诉,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但无权要求乙公司赔偿精神损害。

《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据此,承运人应将旅客安全送抵目的地,这是承运人的合同义务,未履行此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需注意,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既可能是因承运人造成的,也可能不是因承运人造成的(如第三人的侵权),但无论是因哪种原因,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运人都应承担责任。

如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等,都应由承运人赔偿,除非有免责的事由。

①免责事由有:a.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主要是指旅客患病、分娩等原因。

b.旅客故意。

所谓故意,是指旅客明知损害会发生,而实施行为或放纵这一结果的发生。

c.旅客重大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旅客应当预见而且也能预见损害会发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损害发生。

是否为重大过失,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后两种免责事由须由承运人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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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侵权与客运合同竞合时应选择最有利的案由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6日13时20分,郭某乘坐乾安县通达客运公司邢某驾驶的自农安镇发往乾安镇的吉J614?0号客车,当客车行至前郭县乌兰图嘎镇岱音村南与案外人李某驾驶的吉A01?66长城牌轿车相撞,导致交通事故,致郭某受伤。

郭某住院治疗61天,经鉴定9级伤残。

事故经认定邢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是郭某的代理人。

本案虽然由交通事故所引起,但是却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的竞合,即郭某与客运公司之间是客运合同关系。

郭某与驾驶人邢某、李某是侵权关系。

这时作为代理人就要选择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起诉才能保证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经调查,李某驾驶的长城轿车没有投保交强险,邢某驾驶的客车属于客运公司所有,且投保了营运保险。

遂与当事人沟通后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最终胜诉得到了足额赔偿。

裁判结果
被告客运公司立即赔偿原告郭某人民币133302.95元(其中镶牙2700元、面部瘢痕修复1550元,颈部后期治疗费6000元,护理费6623.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元,交通费150元,误工费19980.56元,伤残赔偿金89098.40元。

),鉴定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客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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