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实证研究与经济分析
法学研究中的实证发现以刑事实证研究为例

法学研究中的实证发现以刑事实证研究为例法学研究中的实证发现——以刑事实证研究为例在法学领域中,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为我们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现象和法律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刑事实证研究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通过对大量实际案例和数据的分析,揭示了刑法在实践中的运行规律和存在的问题,为刑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实证研究方法强调通过观察、实验、调查等手段获取客观的数据和事实,并运用统计学、社会学等方法进行分析和解释。
在刑事实证研究中,研究者通常会收集大量的刑事案件数据,包括犯罪人的个人特征、犯罪行为的特点、司法裁判的结果等,并对这些数据进行量化分析,以发现其中的规律和趋势。
例如,通过对犯罪人年龄、性别、教育程度等个人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某些犯罪类型在特定年龄段或性别的人群中更为高发。
这有助于我们针对性地制定预防犯罪的策略,比如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引导,或者为女性提供更多的保护和支持。
再比如,对犯罪行为的手段、动机、后果等方面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犯罪的发生机制,从而优化刑法的罪名设置和刑罚裁量标准。
如果某种犯罪行为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和隐蔽化,那么刑法就需要及时调整对该犯罪的定义和处罚范围,以确保法律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此外,刑事实证研究还可以对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
通过分析大量的判决书,我们可以了解法官在定罪量刑时的考量因素,以及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之间裁判的一致性和差异性。
这对于规范司法裁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发现某些地区或法院在类似案件的处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就需要进一步探究原因,加强司法指导和监督,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
然而,刑事实证研究在法学领域的应用也并非一帆风顺,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数据的收集和整理是一个难题。
刑事案件的数据往往涉及个人隐私和司法机密,获取这些数据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而且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也难以保证。
其次,实证研究方法的局限性也需要引起关注。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方法(一)刑事审判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础。
刑事诉讼制度机制的效能能否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所秉承的司法理念和原则。
因此,首先应当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达成共识。
《意见》第1-5条重点强调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和理念:一是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第1条)。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入总则部分,体现出该原则对刑事诉讼的直接指导意义。
实践表明,只有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人权,切实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意见》第1条具体规定,要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底线标准,并通过完善制度机制坚守这一标准。
二是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第2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保障。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多是审判活动受到外界不当干扰,人民法院面对外界压力未能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在定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所致。
《意见》第2条就此规定,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实践表明,严格依法办案,始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前提,丝毫不能放松。
三是要坚持程序公正原则(第3条)。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或者突破刑事诉讼制度规定,甚至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既有独立的价值,也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
坚持程序公正原则,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基础。
《意见》第3条具体规定,在审判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证据之镜原理下的刑事错案再分析

证据之镜原理下的刑事错案再分析作者:段雨东来源:《商情》2014年第37期【摘要】刑事案件具有不可追溯性,司法机关只能根据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那么,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刑事错案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证据这面镜子本身出现了问题以及清洁镜子的工具即司法制度和观念出现了问题。
本文以证据为切入点浅析刑事错案的生成与预防。
【关键词】证据之镜;刑事错案一、刑事错案的概念界定关于何为刑事错案,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为客观说,即判断刑事错案的标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是否存在错误。
第二种为主观说,认为判断刑事错案的标准是司法人员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第三种为主客观统一说,即将主观错误和客观结果综合起来判断。
司法界通常将冤案、假案、错案区别对待。
冤案是指司法机关将事实上无罪的人错误的认定为有罪;假案是指司法人员故意陷害所制造的案件;错案则是将证据不足以认定有罪之人错误认定为有罪。
而在实践中媒体所报道的刑事错案,遵从广大民众的使用习惯,系冤案、假案、错案的统称。
本文所称错案仅指狭义上的错案,即将证据不足以认定有罪之人错误认定为有罪。
二、证据之镜原理下的错案成因分析由于刑事案件具有不可回溯性,因此办案人员只能根据证据这面镜子确定案件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错案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证据这方面出现了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表现在证据这面镜子本身出现了一些问题还表现在保证这面镜子清洁的工具也出现了些许问题。
首先,证据本身存在以下问题:(一)“口供之王”理念下的刑讯逼供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但受“口供是证据之王”传统理念的影响,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的“口供情节”仍然根深蒂固,没有口供不结案,没有口供不起诉,没有口供不定案的做法大量存在。
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一些侦查人员形成了“抓人——逼供——认罪——结案”的办案模式。
当口供内容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时,一些法官、检察官出于对口供的偏爱,往往会倾向于采信口供,忽视案件中的疑点或无罪证据,由此导致错案的发生。
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简析

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简析刑事错案既是天灾,也是人祸。
铸成刑事错案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而这些因素集中体现于取证与推理方面,即由不当地获取和使用证据所致。
这是酿成错案的关键性因素。
结合本学期所学课程,我试图从几个经典错案中找出一些规律,并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概言之,造成错案的原因总与确证偏见密切相关。
确证偏见主要是指对待证明观点存在轻信或偏执的信任,对自己的论点只满足于确认,而不反思它可能是错的,也拒绝承认别的可能性解释,以自我为中心取舍论据,漠视、贬损或掩盖对之不利证据,对论证缺乏批评性的表现。
案件中的确证偏见会由许多原因造成。
其中包括侦查过程中的偏见、邀功心切、成见难消、破案层级压力大等。
像这样的情况下,若是机缘巧合造成犯罪嫌疑人身上具有的“疑似”点,很可能引起侦查人员逻辑上的确证偏见,因而相信犯罪嫌疑人就是真正的罪犯。
以近年来的几起错案在为例:在佘祥林案件中:佘祥林与某女青年关系暧昧,其妻张在玉精神不正常,夫妻关系不好。
此时,恰好张在玉下落不明,河边又发现一具无名女尸。
由于佘祥林平时与妻子关系不好,使得张在玉娘家人合理推测:张在玉一定是遇害了。
加之,河边出现的女尸无法辨认,这些因素的巧合进一步强化了张在玉娘家人的心理:女尸一定是张在玉。
张家人咬定无名女尸是张在玉,确证偏见直接误导警方对侦查方向的确定,这也是酿成冤案关键的一步。
在湖南的滕兴善冤案中,滕兴善身为屠夫,具有较高的解剖技巧,此点巧合了无名尸块解剖上的特点。
加之,石小荣下落不明,滕兴善与其有暧昧关系,女尸年龄又与石小荣相符。
这些诸多“疑似”集中在滕兴善身上,使得警方对滕兴善产生“合理”怀疑。
特别是在警方面临巨大破案压力之下,确证偏见心理愈发增长,不会放过对任何可疑人或事得“假象”。
在杜培武案件中,杜培武身上有枪弹遗留的痕迹,没有通过测谎测试,其妻王晓湘“红杏出墙”。
这一系列疑点都集中在杜培武身上,一些顶级刑侦专家也认为杜培武杀人至少有90%的可能性。
对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问题探讨

对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问题探讨【摘要】证据是刑事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和依据,对认定犯罪事实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审查与判断证据是确保准确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前提条件,是正确认识案件事实的主要方法。
本文通过分析刑事案件证据与审查判断的基本概念,结合实际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改进措施,以期通过本文的阐述为有效提升办案人员业务水平,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刑事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1.刑事案件证据与审查判断的基本概念什么是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这一定义,体现了崭新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实质证据观。
刑事诉讼法证据是指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必须是和案件有内在客观上的必然联系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能够证明案件真相的事实,有存在和表现的具体形式的事实。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至于证据的种类各国不尽一致。
英美证据法一般将证据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即,口头证据、书面证据、实物证据。
有的证据法理论将司法认知也作为一种证据形式。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通常以证据方法确定证据的种类,通常有:人的证据、物的证据、书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审查判断证据也即评定证据的真伪,就是指司法人员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找出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辩护人双方的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等等。
刑事错案防范视角下的证据制度修改

刑事错案防范视角下的证据制度修改【摘要】本次刑诉修正案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诸多方面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其中证据制度的修改对刑事错案之防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仅以在侦查阶段,刑事错案发生的证据问题为基础,从防范刑事错案发生的视角出发浅谈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部分证据制度的修改。
【关键词】刑诉修改;证据审查;刑事错案;防范在我国,刑事错案一般是指公检法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或基本证据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导致刑事追诉或者定罪量刑发生错误的案件。
错案的发生,往往都有着非常深刻而复杂的原因。
学者曾经对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我国发生的大约100起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得出侦查阶段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是导致错案形成最关键的一个原因。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有七种,并且对各种证据都必须作认真的审查判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然在侦查人员的办案过程中,经常出现因证据审查判断失误,而歪曲了事实真相。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对言词性证据的审查判断。
受主观意志影响较大的言词性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第一,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来看。
被告人是最了解案情的人,但其供述的背景和动机十分复杂,有真有假。
据调查结果显示,因非法取证手段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虚假陈述占刑事错案发生的所有原因的94%。
本次刑事诉讼修改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等(第五十四条)。
这为《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即其他非法搜集证据的行为,。
另外,本次修改增加了严密的和严格的证据搜集程序,即对证据确实充分提出了三个条件(第五十条),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五十条)。
实证研究法在刑事案件分析中的应用

实证研究法在刑事案件分析中的应用引言实证研究法作为一种科学研究方法,近年来在刑事案件分析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探讨实证研究法在刑事案件分析中的重要意义以及其应用的可行性,并举例说明其在不同领域的具体运用情况,并提出一些建议。
实证研究法的重要意义实证研究法作为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强调对事实的观察和定量分析,可以帮助我们客观地了解和解释现象,尤其是在刑事案件分析中的应用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首先,实证研究法可以提供客观可信的证据。
在刑事案件中,审判的结果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实证研究法能够帮助我们采集和分析与案件相关的数据,提供客观的证据,避免主观臆测的情况出现。
其次,实证研究法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犯罪行为和犯罪动机。
通过对案件中涉及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和对比,可以揭示犯罪行为背后的动机和心理特征,有助于我们进行更全面和深入的犯罪心理学研究。
再次,实证研究法可以为刑事案件的预防和打击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对历史案件进行统计和比对,结合前沿科技手段的运用,可以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犯罪模式和趋势,提供科学依据来指导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的工作。
实证研究法的应用实例本部分将以几个领域为例,介绍实证研究法在刑事案件分析中的具体应用。
首先,实证研究法在犯罪心理学领域的应用。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举止、人际关系等方面进行观察和调查,结合心理测试和心理分析,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进行分析和研究,为案件侦破和预防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实证研究法在刑事证据分析中的应用。
通过对案件现场的勘察和收集相关物证,采用科学的数据统计分析方法,可以帮助鉴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提供可靠的依据用于案件审理。
再次,实证研究法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应用。
通过对案件侦破过程的记录和分析,可以总结出不同侦破方法的优劣,给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为侦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供指导。
实证研究法的局限和建议然而,实证研究法在刑事案件分析中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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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实证研究与经济分析作者:何然何家弘文章来源:《政法论坛》200802古今中外,冤假错案总是刑事司法领域中难以驱散的幽灵。
它们若隐若现,时明时暗,啃噬着社会公众的良心,煎熬着司法官员的灵魂。
毫无疑问,它们对于那些当事人及其家人来说是飞天横祸,是灭顶之灾,但是对于人类社会来说却也不无好的一面,因为它们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和良性发展。
因此,那些冤魂才得以“名垂青史”,宛如刑事司法历史长廊两边的座座“祭碑”。
近年来,随着杜培武、李久明、佘祥林、滕兴善等人的冤错案件披露报端,刑事错案⑴已然成为国人社会生活中一个沉重的时尚话题。
公众在谈论,学者在思考。
为何在当代中国还会接二连三地出现冤假错案?这些错案是如何形成的?我国应该如何构建错案预防体系和错案救济机制?带着这样的问题,我们成立了课题组,展开关于刑事错案的实证研究。
⑵自2005年以来,我们通过举办论坛、⑶进行座谈、⑷召开研讨会、⑸进行间卷调查和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对我国的刑事错案问题进行了多层面和多路径的调查研究。
在本文中,笔者将主要介绍我们进行的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中与证据问题有关的部分研究成果,并与读者分享我们就这些问题已经进行和正在进行的思考。
一、关于错案产生原因的问卷调查⑹(一)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自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期间,我们在黑龙江省、辽宁省、河南省、河北省、山东省、四川省、湖南省、浙江省、江西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等十九个地区发放了关于刑事错案的调查问卷2501份,收回有效问卷1715份。
调查对象主要为上述地区的公安(厅)局、检察院、法院、律师(法律)事务所、司法局等单位中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
在有效问卷的调查对象中,男性1199人,女性467人,49人性别不详;汉族1659人,侗族1人,回族7人,满族6人,壮族1人,41人民族不详;高中文化以下的56人,大专学历的356人,本科学历的1094人,硕士学位的120人,博士学位的1人,88人学历不详;854人的第一学历为法律专业,669人的第一学历为非法律专业,194人的第一学历专业情况不详;195人的最高学历是法律专业,218人的最高学历为非法律专业,304人的最高学历专业情况不详。
我们在调查问卷中设计了21个问题,内容包括:如何理解刑事错案;哪些情况可以构成刑事错案;刑事错案的主要原因有哪些;在刑事诉讼的哪些环节容易出现刑事错案;证据错误与刑事错案的关系;如何看待错案追究制度;怎样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如何对刑事错案进行救济等。
下面,我们主要介绍错案原因和证据错误这两个问题的调查结果。
(二)造成刑事错案的原因在调查问卷中,我们设计了一个关于错案原因的多选题:“根据您的工作经验,您认为,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选项包括:A法律规定不明确;B当事人的过错;C其他行政机关干涉;D迫于舆论的压力;E上级机关或领导干涉;P现有的办案设备和技术手段落后;C办案人员专业素质不高;H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刑讯逼供;I及时破案,有案必破等工作压力。
在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中,上述选项都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调查对象的认可。
其中,选择“办案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的人数为1074人,⑺占63%;选择“法律规定不明确”的人数为951,占55%;选择“上级机关或领导干涉”的人数为866,占50%;选择“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的人数为771,占45%;选择“现有的办案设备和技术手段落后”的人数为716,占42%。
另外,有405个被调查者认为“当事人的过错”也是造成错案的主要原因,占24%;而选择“舆论压力”的调查对象只有373人,⑻占22%。
有关这个问题的具体数据见图1:(附图略)(三)证据问题与刑事错案的关系在调查问卷中,我们还设计了一个专门分析证据与错案之关系的单选问题:“您认为在实际办案中证据方面出错对错案形成的影响大不大?”调查对象可以在很大、较大、较小、很小、没有这五个答案中做出选择。
对于这个问题,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方面的错误会对错案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
其中,认为影响很大的人数为1031,占60.1%;认为影响较大的人数为538,占31.4%。
二者共占调查对象总数的91.5%。
不过,也有4个人认为证据方面的错误对错案的形成没有影响。
另外还有11名被调查者没有回答这个问题。
具体数据见图2:(附图略)二、关于七种证据与刑事错案之关系的问卷调查⑼(一)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在2007年1月至3月期间,参与本课题工作的7名法学硕士研究生分别到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西藏自治区等地进行调研。
他(她)们采取了问卷调查与访谈相结合的方式,从而增强了问卷调查结果的可靠性。
本次调查共发放140份问卷,收回139份。
在139名被调查者中,法官33人,约占24%;检察官66人,约占48%;律师和警察各20人,各占14%。
调查对象的年龄跨度较大,20岁至29岁之间的45人,约占32%;30岁至39岁的69人,约占50%;40岁以上的25人,约占18%。
在139名被调查者中,女性44人,约占32%;男性95人,约占68%。
在问卷中,除一般性问题之外,我们还分别就七种法定证据与刑事错案的关系设计了若干问题,但是由于篇幅限制,我们将主要介绍对刑事错案影响最大的两种证据——证人证言和被告人口供——的调查结果。
(二)问卷调查的结果1.您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证据问题对错案形成的影响大不大?选项:A很大;B较大;C较小;D很小;K没有影响。
这是一个单选题。
在被调查者中,选择“很大”的有66人,占47.48%;选择“较大”的有55人,占39.57%;选择“较小”的有12人,占8.63%;选择“很小”的有4人,占2.88%;无人选择“没有影响”,但是有2人没有回答该问题(见图3)。
(附图略)不同职业的法律工作者对该问题的认识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虽然调查对象大多认同证据问题对刑事错案的形成有重要影响,但是这种认同感在法官、检察官、律师中似乎较警察更为强烈一些。
例如,在20名接受调查的警察中,选择第一种答案的有6人,占30%;选择第二种答案的有6人,占30%;选择第三种答案的有7人,占35%;无人选择第四种和第五种答案,但有1人没有回答。
在20名接受调查的律师中,选择第一种答案的有6人,占30%;选择第二种答案的有11人,占55%;选择第三种答案的有1人,占5%;选择第四种答案的有1人,占5%;无人选择第五种答案;也有1人没有回答。
(见图4)(附图略)2.您认为,哪一种证据最容易导致刑事错案?选项:A物证;B证人证言;C视听资料;D被告人口供;正被害人陈述;F鉴定结论;G勘验、检查笔录。
这是一个单选题。
在被调查者中,选择物证的6人,占4%;选择证人证言的53人,占38%;选择视听资料的7人,占5%;选择被告人口供的52人,占37%;选择被害人陈述的15人,占11%;选择鉴定结论的25人,占18%;没有人选择勘验检查笔录。
(见图5)(附图略)不同的调查对象,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也有差异。
这主要表现为多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认为证人证言和被告人口供是导致错案的主要证据形式,而警察对前六种证据的态度比较平均。
另外,认为被害人陈述最容易导致刑事错案的法官也不少。
(见图6)(附图略)3.您认为,下列有关证人证言情形中哪一种最容易导致刑事错案?选项:A证人不出庭作证;B证人故意作伪证;C取证方法不合法;D证人自身认识发生偏差;E法官认证错误。
⑽这是一个单选题。
在被调查者中,选择“证人不出庭作证”的15人,占11%;选择“证人故意作伪证”的87人,占63%;选择“取证方法不合法”的26人,占19%;选择“证人自身认识发生偏差”的23人,占17%;选择“法官认证错误”的24人,约占17%。
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对这个问题的答案选择大体相似,只是在法官和检察官群体中,选择“证人故意作伪证”的很多,而在警察中选择“法官认证错误”者较多。
(见图7)(附图略)4.您认为,可以从哪些方面完善证人证言制度,抑制刑事错案的形成?选项:A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的作用,保持法官中立;B强化辩护权,提高律师参与率;C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出庭率;D完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反询问制度及相关配套规则;x采取法官职权控制下的自由选择模式的证言导出方式;P坚持证据裁判主义、审判人员要全面审查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C科学合理的设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抑制其负面作用。
这是一个多选题。
在调查对象中,选择A项的69人;选择B项的52人;选择C项的77人;选择D项的45人;选择E项的21人;选择F项的61人;选择G项的15人。
在不同法律职业的调查对象中,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很重视“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出庭率”、“坚持证据裁判主义、审判人员要全面审查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和“科学合理的设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抑制其负面作用”等问题,但是警察却不太重视这三个问题,特别是对“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出庭率”问题表现出集体忽视的态度。
(见图8)(附图略)5.您认为,以下哪种因素最有可能导致被告人做出虚假的有罪供述?选项:A由于刑讯逼供而被迫做出有罪供述;B被告人出于某种目的自愿为他人顶罪而做出有罪供述;C由于被告人思维混乱而做出有罪供述;D被告人为求解脱而认罪。
这是一个单选题。
在被调查者中,83人选择了A项,占60%;48人选择了B项,占35%;10人选择了C项,占7%;16人选择了D项,占12%。
(见图9)(附图略)6.您认为,被告人口供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什么?选项:A被告人口供是以非法方法取得,容易导致错案发生;B办案人员重视口供轻视其他证据,容易导致错案发生;C被告人在自愿有罪供述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容易导致错案发生;D、被告人拒不认罪,口供难以取得。
这是一个单选题。
在被调查者中,选择A项的45人,占32%;选择B项的65人,占47%;选择C项的18人,占13%;选择D项的28人,占20%。
(见图10)(附图略)三、五十起刑事错案的实证分析⑾(一)案例分析的基本情况在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中,我们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发生的大约100起刑事错案的有关材料,并对这些错案的形成原因进行了具体分析。
下面,我们就介绍其中50起涉嫌杀人罪的案件情况,包括黑龙江省石东玉故意杀人案、吉林省任忠故意杀人案、辽宁省李化伟故意杀人案、河北省李久明故意杀人案、河南省秦艳红强奸杀人案、山东省陈世江故意杀人案、安徽省刘明河故意杀人案、湖北省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湖南省滕兴善故意杀人案、福建省刘日太故意杀人案、广西自治区邓立强故意杀人案、云南省杜培武故意杀人案、重庆市童立民故意杀人案、甘肃省王学义故意杀人案、陕西省李菊兰故意杀人案、内蒙古自治区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案、北京市谭富义故意杀人案等。